马祯 王园园
摘 要:英国普通法在中世纪的发展产生了法律职业阶层,并随之形成了进行法律教育的律师公会。英国律师公会以其严格的教学和管理垄断了学徒晋升法律职业阶层的通道。一代又一代从中诞生的法律人拥有共同的法律思维和利益,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在罗马法席卷欧陆的浪潮中捍卫了普通法传统,又在专制王权的侵袭下维护了司法独立。
关键词:普通法;律师公会;法治传统;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D91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27-01
作者简介:马祯(1993-),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园园(1993-)天津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硕士研究生。
英国在1066诺曼征服之后,形成了与当时欧洲大陆所不同的封建制度。借助于强大王权,亨利二世进行了司法改革,为英国普通法发展建立了组织上和制度上的保障。到亨利三世时期,如中央法庭、令状制度、陪审制度等普通法的重要制度都已经基本确立。而这些司法制度上的变化,催生了职业法官和律师。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无疑要形成与之对应的法律教育体系,英国律师公会(inns of court)便应运而生。这种法律教育制度以其独特的教育方法和管理制度,对英国法治传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促进英国法律共同体的产生
律师公会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主管(bencher)、专门律师(barrister)或称为外席律师(utter-barrister)、学生(student)或称内席律师(inner-barrister)、代理人等,主管、外席律师以及内席律师是律师公会的主要组成人员。律师公会管理以中世纪行会模式为基础,采取自治的管理模式,自定章程和行业规范。同时律师公会有权决定辩护律师资格的授予和免除,连国王都无权干涉。在1617年,内殿学院颁布了一条法令:“任何人在学院的时间不满8年,不得授予律师资格。”“任何人如果为了获得律师资格,带着某位要人的推荐信去见司库或者主管,将永远丧失在本学院获得学位的资格。”①如果有人没有在公会当过学徒,那么他也无法获得从业资格,不能成为辩护律师。这就同中世纪行会组织一样,公会垄断了授予法律学位以及批准那些学徒从事法律事务的权力。
法律学徒在公会的辛勤学习并不是白费的,他们经过公会严格的法律训练,推动法律职业阶层更加专业化。越来越高的律师准入门槛使他们在司法过程中不可或缺,并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律师由合格的学徒产生,法官从经验丰富的律师中选任,他们在家庭背景、知识水平和价值观上有高度一致性。律师公会促使英国形成了具有共同学识、价值观念和职业操守的法律共同体。
二、抵制罗马法入侵,捍卫普通法传统
英国律师公会采用旁听审判和模拟法庭这种实践性教育方式,使在此学习成长下的法律从业者们形成独特的思维方法。他们的教育来自于司法实践,传承以司法实践为基础的普通法。这种经验主义与罗马法逻辑推理、注重抽象概念的法律思维有很大差异。当罗马法复兴的浪潮席卷欧洲大陆时,英国却几乎未受影响,普通法的传统安然的传承下来,并保留其内核一直持续到现代。英国法律史专家梅特兰指出:“我们很怀疑究竟是什么东西在罗马法复兴的浪潮中拯救了英国法·中世纪英格兰最有特色的不是議会,因为在欧洲大陆,各阶层的民众大会到处可见;也不是陪审团,因为这东西是慢慢在法国衰落下去的;而是律师公会以及在其中讲解的判例报告,因为在其他地方我们很难发现类似的东西。”②律师公会的教育和它培养的法律共同体一起,因循守旧,坚守普通法阵地,抵制罗马法入侵,形成和发展了具有英国法特色的法律传统。
三、维护司法独立,限制专制王权
法律职业阶层以其在立法和司法上的重要性和对政治的影响力,逐渐成为法律权威的拥护者,也必然产生司法独立意识。布拉克顿曾提出:“陛下虽高居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③当英国国王专制力量增强,企图对司法进行干涉时,英国法律职业阶层进行了坚决的抵制。王室法院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sir Edward Coke,1551-1634)出身于律师,曾多次抵制国王干涉王室法院的司法审判。他认为法律是一门艺术,只有经过长期学习和实践的人才能掌握,国王也必须受制于法律。可以说,由于律师和法官们接受了同样的法律教育,并把维护司法独立当作自己的职责,他们才会有如此强大的力量和勇气去维护权利和自由,使英国从中世纪一直到近代都保持了司法相对独立,制约和限制了王权。“这些机构为法治的传统奠定了基础。如果不存在这些创造法律传统的组织框架,也没有强力运用法律权利对抗强势的官员甚至国王的手段,那么自由就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④
四、结语
英国律师公会长期占据英国法律教育的主导地位,促成了英国法律共同体的产生,并在后来的时代中捍卫了英国法治传统。正是在律师公会和法律从业者的不断努力下,英国成为最早形成法治思想和传统的国家,为英国率先实现现代化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 注 释 ]
①塞西尔·黑德勒姆.律师会馆[M].张芝梅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21.
②Maitland FW.,England Law and the Renaiss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1:27-28.
③张彩凤.英国法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89-92.
④约翰·贝克.英国法律史中的法治[J].经济社会史评论,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