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纸面服刑”案件引发网友关注。山东省临沂市人贺某田在1987年持枪杀人获刑10年,但他仅在看守所关押6个月就被放了出来,还成为“村里一霸”。去年10月,贺某田再次作案,将同村老人窦某某刺死。前不久,贺某田在终审中被判处死刑。
为何会出现这种“纸面服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仗义姐,看守所释放贺某田,应有释放通知书,通知书上写的释放理由是什么?如果没有释放通知书,负有监督责任的检察院为何没有发现?这是导致“纸面服刑”的关键所在,相关执法环节缺失就容易滋生腐败。
此外,当地公安机关说“未能查清贺某田未进监狱服刑的具体原因,未能查到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和相关文书”,这些事实真的无法查明吗?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孙焕文给仗义姐举例说,内蒙古一起“纸面服刑”事件被曝光后,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派出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纪委监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最终认定84名责任人,其中54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20人被给予诫勉谈话等组织措施处理。贺某田案如果能获得类似的“联合工作组”的重视,一查到底,是有机会对当年办案人员进行追责的。
执法人员纵容贺某田“纸面服刑”,并非酿成去年刺死老人悲剧的唯一因素。被害老人生前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贺某田“纸面服刑”,却都石沉大海,这有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有犯罪事实应当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也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究竟是有关部门玩忽职守,忽视、低估了贺某田行为的恶劣性、严重性,还是滥用职权,故意包庇?
孙焕文表示,贺某田称霸行凶发生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说明某些部门的扫黑除恶行动没有做到“走深走实”,或者是某些环节监管较为薄弱,给了恶势力重生的土壤。“恶势力”和“保护伞”往往是伴生存在的,因此扫黑除恶是一项系统性社会治理工程。各级有关部门必须把扫黑除恶作为统筹发展与民生安全的重点工作,坚持“除恶务尽”和“常态化”,才能抓出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