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晴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承包还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然而,土地承包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流转困难、土地碎片化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服务好当地农业经济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经济发展 农民生活水平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6-143-02
近年来,中国农村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因此,针对农村土地承包与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
为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实非常关键。但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合同签订率并不高,大部分农村家庭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的承包,而且即使在家庭中有一人外出打工,也会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人,这种流转的形式在目前农村中比较常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严格按照该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那么大部分农民都可以很顺利地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二)土地流转纠纷较多
土地流转纠纷较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签订不规范,内容不明确。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时候不知道土地流转合同应该怎么签,或者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没有注意合同的条款,导致双方利益受损,从而引发纠纷。第二,有关部门为了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片面追求规模经营和经济效益,不顾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土地,这种行为给土地流转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农民为了自身利益与政府的行为发生冲突,政府强行要求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2]。第三,由于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或经商,导致大量农村土地无人耕种。一些地方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执行了“退田还田”“还田还园”等政策。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缺乏法律意识或者法律知识匮乏,对这种政策持怀疑态度,不愿意将土地进行退田还田或者还园。第四,土地流转后的用途不明确、不规范。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政策落实不到位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问题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3]。对于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用分配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问题,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分配。
(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不够到位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人员不足、经费有限、人手紧缺,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如何依法做好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调处纠纷上。因此,由于如何更好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研究不够,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调处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例如:对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合理、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承包合同签订不合法、林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有效地进行调解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与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混乱,领导重视不够有着直接的关系。
(五)部门职责不清晰,边界不明确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政策对部门职责和边界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操作性不强。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部门职责不清晰的问题造成了政府部门之间责任划分不清、边界不明的现象。又如,乡镇政府负责农户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以及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规划的实施管理。但是由于以上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不清晰、边界不明确,造成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除此之外,部分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不重视,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服务好当地农业经济的建议
(一)切实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1.积极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对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能以各种理由对其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剥夺。比如,常见的理由有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通过这些理由来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进行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杜绝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村妇女依法承包土地权利现象的发生,这在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是非常重要的。
2.依法收回独生子女奖励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独生子女奖励地应由家庭承包者收回。
3.妥善解决“双份”承包地。农村“双份”地需要交回一份承包地。交出一份土地后,才能参与土地确权。需要一份经县、乡、村三级主管部门确认的无地(自愿交回)土地证明,在一方确认无地或自愿交回土地后,另一方的承包地才能确权,才能为其颁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否则不能给其土地确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开垦的耕地要纳入承包地管理。“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户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承包地应当退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依法开垦的耕地应当纳入承包地管理,不得作为新的耕地予以收回。如果在承包期内,有农户自愿放弃承包权而将耕地交回集体或者国家,那么其在该耕地上所开垦的耕地即为新的耕地。所以,农户在依法开垦的土地上所开垦的耕地要及时纳入承包地管理。
(二)妥善解决土地流转纠纷
1.认真解决在流转土地上植树的纠纷。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在流转土地上植树的纠纷。在解决这些纠纷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否则会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在解决土地流转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签订前要明确流转土地的用途和面积。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明确所流转土地的用途是什么、面积是多少以及树木何时成熟等内容。第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要及时纠正。例如在未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或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流转给他人种植果树等,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并引发纠纷。第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违约要承担相应责任。第四,规范流转手续,保护农民利益。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民个人自愿行为,一般都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决定,必须要得到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后才能执行;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各方都要遵守合同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第五,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对于在流转土地上植树的纠纷要建立调处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接待与处理工作。
2.合理解决流转期内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农户在流转土地后,不去耕种,闲置浪费土地资源,部分农户把流转的土地私自转租给他人耕种。由于大部分农民没有专业的农业知识,不懂得如何科学合理地经营管理土地,造成了耕地闲置浪费。部分农民在流转土地后又不去耕种,导致承包地荒废。这种现象不仅造成了农村资源的浪费,还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在流转期间不去耕种而又要收回土地以及为了保护耕地而收回土地的农户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同时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秩序。
3.规范设施农业流转合同签订。设施农业是指在农业生产中,为提高生产效率和农产品品质,利用农业设施或场所配套建设的辅助生产设施及设备,包括温室大棚、育苗场、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大型农业机械房以及必要的灌溉排水与通风采光、辅助生产设施等。因此,设施农业是一种投入大,周期长,产出效益低,风险较大的产业。目前,国家鼓励发展设施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文件规定,在设施农业流转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实践中,存在个别农户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只约定口头合同,或以“转包”“转让”等名义进行非法流转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引起土地流转纠纷。
4.合理解决流转价款纠纷问题。土地流转价款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价款不合理;二是合同约定价款过高。土地流转价款的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现金支付,二是实物支付。由于土地流转价格差异较大,部分农民会因价格相差过大而要求退地。这就要求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支付方式,如以现金支付的,应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以实物支付的,应明确约定付款地点、方式和时间。只有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做到双方均满意。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4]。如涉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土地流转价款纠纷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把好合同签订关;二是要把好流转价款支付关;三是要把好合同履行关。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秩序。
(三)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赋予的职责。《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不动产权利人及时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等相关手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快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
2.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和登记簿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有关要求,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鼓励各地对流转土地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在农户间进行二次分配,探索建立对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补贴的有效机制。
三、小结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与农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收入来源,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逐步完善,其将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陆冬梅.王述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析[J].农业科技通讯,2021(09):16-18.
[2] 朱乃涛.当前农村土地承包领域存在问题及对策探究[J].河北农机,2023(03):133-135.
[3] 赵露鹃.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J].农村实用技术,2022(08):60-61.
[4] 蔡诗奎.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典型问题处理及政策依据[J].新农业,2022(15):94-95.
[作者简介:程晴(1983—),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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