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联盟合作关系及其特征研究

2024-07-04 15:30尹永强徐静霞孙晓彤
经济师 2024年6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

尹永强 徐静霞 孙晓彤

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辽宁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省份,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文章对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产学研”联盟合作方式的形成机制进行研究,梳理研究发现的问题: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联盟合作主要以技术转让方式为主,其“产学研”联盟合作各方资源利用不充分、“产学研”联盟合作的相关功能不完善等。同时对辽宁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企业获得持续竞争力,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育体系并提高其科研能力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产学研联盟 科技成果转化 合作关系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6-123-03

前言

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以高新科技为要素的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技术创新不仅成为了国家和企业长远发展与增强竞争力的重要动力来源,而且成为了国家和企业经久不衰的重要地基。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价值创造过程中科技研发与科技成果市场化的重要桥梁,是科技创新的必由之路,是各个国家和企业关注的焦点。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领域,需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多个创新主体的参与,因此这三者走向了合作的道路——“产学研”合作的道路。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是实现科技创新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但由于经济发展的日趋成熟、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以及为了有效地运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方的科技资源,“产学研”合作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逐渐走向更高层次的合作方式——“产学研”联盟。

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产学研”联盟的主要形式,不仅扮演着技术研发与成果产业化之间的关键纽带的角色,更能体现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联盟主体之间的科研实力、市场竞争力等。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以及科技创新转移过程中“产学研”联盟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风险分摊比例、技术主导地位确认程度等关键问题,直接影响着“产学研”联盟长期合作的意向。

辽宁省是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主要地区,是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领头地区,强化“产学研”联盟合作对于辽宁省完成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东北地区振兴计划、实现构建高层次创新型省份具有强劲的推动作用。如何通过对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产学研”联盟合作方式的形成机理的深入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显然已经成为了辽宁省在构建“创新型省份”和实现“制造强省”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国内““产学研””合作研究现状

“产学研”联盟合作在各方参与主体的推动下,其合作方式逐渐得到了完善与发展。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开始关注“产学研”合作方式的研究,也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交易费用划分

按照交易费用划分为内部化方式、半内部化方式和外部化方式三种。内部化方式是指将“产学研”合作活动并入组织内部的方式;外部化方式是指“产学研”合作参与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技术交易的方式;半内部化方式是指介于内部化方式和外部化方式之间的一种。

(二)按照政府作用划分

按照政府作用划分为政府指令型方式、政府推动型方式和市场引导型方式三种。政府指令型方式是指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方式,例如我国为大力发展国防科技领域,政府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下指令使其联合起来合作研究国防科技;政府推动型方式是指政府放宽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要求,对其提供科研经费的支持,对资源分配与合作主体的确立提出指导意见的方式;市场引导型方式是指在市场指导下自发形成的“产学研”联盟合作的方式。

(三)按照合作契约关系划分

按照合作契约关系划分为技术转让方式、联合开发方式和共建实体方式三种。技术转让方式是指“产学研”联盟合作主体在自愿的情况下对创新活动签订技术合同的方式;联合开发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合作开发的方式进行“产学研”合作研究;共建实体方式是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不同形式的联合实体进行“产学研”合作研究。

(四)按照参与主体划分

按照参与主体划分为点对点式方式、点对链式方式和网络式方式三种。点对点式方式是指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一对一地结成联盟;点对链式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指多所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形成的技术链与一个该技术链上的企业结成联盟,另外一种是指有实力的单个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与多个产业链上的企业结成联盟;网络式方式是指某个行业或产业上的多个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重大复杂项目的研究而结成联盟。

本研究以合作契约的角度切入,深入分析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产学研”联盟合作方式的形成机制,梳理其“产学研”联盟合作关系及其特征。

二、“产学研”合作理论依据

(一)概念界定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科技资源是科技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而科学技术创新离不开对科技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一般而言,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研究主体通过有效配置研发人才、研发经费等科技资源,获得由研发成果产生的市场收益和商业价值的过程。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研发主体分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备科研能力的组织,各个研发组织之间根据各自拥有的科技信息、科研人才、研发设备、科研基金等科技资源开展系统性的联合协作、利益分配等形式构成了该阶段的“产学研”联盟合作。

“产学研”联盟合作关系往往伴随着“产学研”联盟合作方式的转变而发生变化。本研究将“产学研”联盟的合作方式划分为3种:技术转让方式、联合开发方式、共建实体方式。在技术转让方式中,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自为战”,分别依靠各自拥有的科技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保障、约束各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并以合同为依据分配利益与风险,这种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往往具有内部性。在联合开发方式中,主要以企业为主体,企业根据市场生存需求和战略发展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出研发合作,企业提供市场信息、研发资金等资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供科研人才、前沿科技知识等资源,这种方式是以企业为中心开展“产学研”的合作;在共建实体方式中,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均是参与主体,“产学研”联盟是以三方利益为基础成立的一个具有协同合作性质的技术研发联盟,该合作方式是“产学研”联盟合作的最高级、最紧密、最成熟、最有成效的形式,共建实体方式将各自拥有的科技资源共享,即共用知识、资本、科技、人力等资源,同时在参与各方主体共同受益的情况下实现共享资源配置最优化,该方式也是长久合作、三方共赢的最高级别合作方式。联合开发方式和共建实体方式的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往往具有外部性。

(二)“产学研”合作方式形成机制

在技术转让方式中,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合作关系的建立方式往往以参与主体各自内部的技术研发为基础,技术的研发主要依赖参与主体各自内部现有的技术人员、研究项目资金等,但往往对整个技术研发流程的非核心部分采取了购买科技成果的方式,此时的合作关系通常体现为单纯的一次性科学技术交易关系。

在联合开发方式和共建实体方式中,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形成机理则以企业末端科技产品的技术研发为主要基础。而技术研发定价是“产学研”合作可持续性的关键问题,一旦技术研发价格过高,无疑会造成企业的市场利润偏低甚至亏损;相反,如果技术研发价格过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积极性,最后同样变成一次性科学技术交易关系。只有技术研发的价格合理,才有机会形成持续性“产学研”合作关系。

三、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产学研”合作存在问题

(一)“产学研”联盟各方的资源无法有效利用

“产学研”联盟合作不仅包括前期技术研发阶段,还包括后期利用研发技术阶段。前期阶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多地关注科研的创新性,如科研和技术的开发、发表文章的质量和数量、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忽略企业实际需要的技术,形成“产学研”之间信息不对称,即仅采用集成模式的“产学研”合作方式,致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产学研”联盟合作中研究方向偏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下。后期阶段,企业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吸收能力差、利用能力差,最终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并且企业经常把这种“产学研”联盟合作的失败归咎于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的技术不合适,并最终影响“产学研”联盟的长久合作。在前期和后期阶段,创新主体无法有效利用各自拥有的科技资源,虽然辽宁省在“产学研”联盟合作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这种现象依然是辽宁省目前普遍存在的关键问题。

(二)“产学研”联盟合作的相关功能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产学研”联盟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政策不具体、平台搭建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满足需求日益增加、日益复杂的“产学研”联盟合作,立法的层次较低,如缺乏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各方的利益,产权问题是影响“产学研”联盟长久发展的关键问题。虽然辽宁省在“产学研”联盟合作政策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不少成就,但是相对于发达省份时间较短、相关具体政策仍不明确完善,没有形成完整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的链条,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佳,缺少针对“产学研”合作的具体措施。

四、建议与结论

(一)畅通“产学研”联盟的各个环节,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率

前期阶段,本文建议辽宁省针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育相关人才,推进“产学研”深层次的合作,即将集成模式转变为联合模式,如培育技术经纪人可以作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催化剂,以企业为中心,为企业盈利提供技术吸收、应用等保障服务,畅通“产学研”联盟合作的前期阶段,加快“产学研”联盟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另外,为了保护技术经纪人的相关利益,还应该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其进行规范,保证其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后期阶段,本文建议辽宁省针对科技资源基础较好的大企业进行“产学研”联盟合作宣讲、相关研发技术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等相关方面的普及,畅通企业在后期阶段对科技资源的利用。另外,企业还可以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新研发的技术进行技术评估,如果评估合格可以注入资金进行下一步合作;同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也可以在科技成果商业化阶段投入适量的原始股作为投资支持,调动“产学研”联盟各方的积极性。

(二)健全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体系

可以借鉴发达省份与发达国家“产学研”联盟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定适合辽宁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方面,本文建议辽宁省尽快落地专利法、技术合同法、成果转化法等与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产学研”联盟中产权界定问题。同时,在利益分配问题上,通过法律法规去落实合理有效的分配,确保不打消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新企业参与性。

“产学研”政策方面,本文建议辽宁省政府领导要加强顶层设计,以政府部门协同合作为原则,在制定政策时勤沟通勤协作,制定出符合辽宁省作为重要工业基地的区域优势的政策,推动“产学研”更深层次的合作,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的链条完整。另外,辽宁省政府还要注意增强政策的落地性,对存在的问题要有具体的针对性的政策。

(三)结论

时代要进步,经济要发展,科技要创新,“产学研”联盟合作是进步、发展和创新的大势所趋,本文根据“产学研”联盟合作方式的理论基础,对辽宁省“产学研”联盟合作方式的形成机制进行研究,梳理出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学研”联盟合作主要以技术转让方式为主,并且其“产学研”联盟合作各方资源利用不充分、“产学研”联盟合作的相关功能不完善等问题,本文针对梳理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措施,对促进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加快辽宁省经济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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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2022年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产学研”联盟模式下促进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研究》(项目编号:2022JH4/10100100)研究项目论文。]

[作者简介:尹永强,男,讲师,硕士,沈阳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军民融合和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徐静霞,女,硕士,沈阳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科技创新与职能管理;孙晓彤:女,沈阳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职能管理。]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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