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岚
关键词:卷档;录卷归档;档案;皇家档案;馆藏档案;现行档案;概念;历史
1.3 英国现代档案发展期(1800—2006)
1.3.1 从皇家公共档案委员会到国家档案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穑月七日档案法令与牧月法令、档案的分散带来的管理问题、历史研究对利用档案的需求以及木牍档案销毁引发的议会大火等挑战与问题,对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英国档案工作产生着很大的影响。议会设立的皇家档案委员会对公共档案管理现状的调查,导致了《公共档案馆法》的诞生与公共档案馆的建立;二战后面对档案大量增长,效仿美国建立档案中心并重新为公共档案立法;新世纪初,为适应机构精简及收藏多元化,通过机构合并建立了收藏超越公共档案馆的国家档案馆Archives。这一时期公共档案馆的利用、整理、编研、出版等业务蓬勃发展;档案立法开始成为档案工作持续发展的保障,英国议会三次特设皇家档案委员会,调查、辩论、解决国家档案管理问题。
19世纪初档案保管的状况。19世纪初,伦敦地区形成伦敦塔皇家档案馆、中书法庭小教堂卷档馆、西敏寺财政法庭教士会堂档案馆、国务文书档案馆以及议会档案馆等五大中央级档案馆库,以及小袋局、检验官办、六书记官登记室、登记局等60余家档案库室,此时英国政府已经成立内务部、外交部、殖民地部、战争部、海军部、公共事务部等多个部门,但部门官员不像中书法庭那样重视部门档案(Departmental Records)管理,同时因管理体制的原因,也不在主簿法官、国务文书档案馆(SPO,State PaperOffice)的责任范围。及至后来的公共档案馆法也未提及这些档案。很多档案形成后就被置于无人保管地步,以至于机构变动时被半官方机构收存或流落民间。档案委员会调查中发现,很多已被销毁。另外,对中央驻地方机构的档案、大英博物馆的档案、中央直管地区的档案等,是属于国家档案还是地方档案,谁负责管理,一直存在争议。
议会对公共档案的调查。1800年,受法国大革命档案国有化和国家档案馆建立的影响,以及鉴于本国档案管理的分散、管理混乱的状况,经乔治三世国王批准,议会再次设立“皇家公共档案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n PublicRecords),对档案状况开展调查。到1836年的37年中,虽然1832年,档案委员会也提出在Rolls Estate建立总档案馆(General Record Office)、集中统一管理公共档案的建议,但先后有六届委员会却将最初设定的针对王国许多机构的公共档案都未经整理、描述和确定;很多档案容易被擦除、篡改和盗用、缺乏专门库房、不便公众利用等问题;解决公共档案的管理、整理、保存、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古老珍贵档案的出版,变成了以众多委员的私利(委员中多为历史学家、古文物家、法学家)为主的对历史档案的编研出版,而对于主要的国家档案管理问题基本没有提出解决方案。最后,议会不得不再成立一个委员会,来调查档案委员会的问题及如何解决当时公共档案管理的分散、混乱问题。
1834年的议会大火。随着纸张在记账管理上的应用,1782年国会立法废除了木牍记账,并于1826年最终停止使用。由于英国人更钟爱于羊皮卷的保存,财政法庭积累的大量木牍档案成为负担。1834年为给新设立的破产法庭腾地,财政大臣下令销毁木牍档案。原来准备在国会与泰晤士河之间的空地上以篝火形式销毁,但威宫管理人员认为可以采用壁炉焚烧。1834年10月16日6时开始焚烧。由于集中焚烧导致烟道过热(据当时在议会参观者事后回忆,当时穿着靴子都感到地面发热),最终引起火灾将整个议会烧毁。英国历史上著名的议会大火,竟是因木牍档案处置不当而引起,而大火同时也将保存在威宫的下院档案及部分上院档案几乎烧光;上院主要档案因存于威宫外的珠宝塔得以幸免。[1]议会中犹豫不决的政客们在这场大火的直接刺激下,接受了对档案遗产的立法责任。
维多利亚时期档案立法。1837年女王即位不久,签署了议会通过的《公共档案安全保管法》(An Act for KeepingSafely the Public Records),后来简称《公共档案馆法》;随后公共档案馆(Public Records Office)依法设立。该法将现有和古代法院及其在非部级部门机构的档案交由主簿法官保管,并负责监管公众查阅档案的行为、确定查阅利用费用;同时设立常务馆长(Deputy Keeper)作为首席档案馆长(Chief Record Keeper),负责档案馆的日常工作及每年向议会报告。公共档案馆由多个分支机构组成,总部位于伦敦市中心的中书法庭巷(Chancery Lane)卷档地产(Rolls Estate)的小教堂卷档馆。公共档案馆行政与保存合一,人员属于公务员,内设的三个部门之一就是负责对机关档案管理和移交的监督指导。由于office一词本身就有多种含义,因此具有行政和保管双重职能的PRO(PRO,Public Record Office),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公共档案局馆”。如美国为了具有行政职能将国家档案馆(NA)改为具有双重职能机构——国家档案馆与档案管理局(NARA);法国则是单设档案局。
1877年,为解决档案数量不断增多、价值良莠不齐问题,《公共档案馆法》进行了修正,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授权对1715年后无价值的文件的处置,即允许档案有条件销毁;二是确定法官文件(Masters documents)的档案地位(as if they were records)。1898年,该法再次修正,将处置无价值文件年限提前55年,即1660年后无价值的档案可以经批准销毁。
温斯顿·丘吉尔。进入20世纪,好像是世纪病一样,档案的问题又成为政府关注的对象。尽管有18世纪和19世纪初两次议会设立的档案委员会的强力介入,又有《公共档案馆法》颁布,但长期困扰档案的问题依旧存在。1910年10月11日,经刚即位的乔治五世国王同意,内政大臣温斯顿·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签发一道皇家授权的枢密院令,再次设立皇家公共档案委员会,调查和报告有关公共档案情况。1912年至1918年,该委员会三次向议会及国王报告公共档案的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但后来的两次大战使档案问题没能排上政府的议程。
二战时美、英政府的文件及档案数量暴增,美国1943年出台《政府档案处置法》以削减档案数量;专注于战争的丘吉尔则无暇顾及档案。1950年美国颁布《联邦档案法》,全面规范联邦档案管理,此时距颁布《国家档案馆法》的1934年仅仅16年,而英国的《公共档案馆法》已有11 0多年历史,既无法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亦被昔日殖民地美国所超越。特别是由于《公共档案馆法》中的一项重要缺失,就是不包括部级机构,而正是这些机构的档案大量暴增带来的财政压力。为此,20世纪40年代末,政府开始实施一项“炼狱”(limbo,升天堂或下地狱前的等候处)计划,在伦敦郊外建立中间存储库,用于存储既非现行、亦非馆藏的部门档案。1952年,再任首相的丘吉尔对建筑工程部计划要30万英镑购置文件柜感到吃惊,他要求必须注重旧文件的销毁以避免更大开销,这也引起财政部对PRO及部门档案管理进行结构改革必要性的关注。为此英国第四次成立调查档案工作情况的“部门档案委员会”(Committee onDepartmental Records)时,财政部官员要求,要应对洪水般大量文件的挑战,首先就要将迂腐顽固的PRO常务馆长希拉里·詹金逊(Hilary Jenkinson)排除在委员会之外,因其是“固有偏见之大山”(old mountain of prejudice),且“不明智地自认为至高无上”(unwise assertion of hisown supremacy)。不无讽刺的是,委员会不要他参加,正符合詹金逊自己提出的应由形成者决定档案选择的理念;但根据1877年公共档案馆法,他应当是该委员会成员。最后,丘吉尔决定,为了公正、客观,委员会成员应该完全从公务员队伍之外选拔,解开这个棘手的戈尔迪之结(Gordianknot)。[2]后来委员会有关档案选择的原则实际上就是抄美国谢伦伯格的作业,即档案馆有选择地保存一部分档案,而非所有档案都进馆,因为在档案数量大增的现代社会,国家的资源无法承受。[3]
伊丽莎白二世时期档案立法。在1954年部门档案委员会报告和建议的基础上,1958年议会通过了《公共档案法》,使政府各部门第一次承担起长期保存档案的法律责任。该法要求中央政府部门和某些其他公共机构识别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在形成满30年时,移交公共档案馆或指定的存放地点永久保存。同时还确定了两个期限:机关档案形成30年后向公共档案馆移交;档案自形成50年之日开放。1967年,公共档案法修正后规定,档案自形成30年之日开放,即档案进馆就应当开放。2005年,《信息自由法》有关档案利用的条款取代《公共档案法》封闭期限。2009年,司法部颁布依据《信息自由法》第46条修订的《档案管理实践守则》,不仅阐明档案和信息是任何组织的命脉(lifeblood),而且对机关档案的管理、审查及移交做出具体规定。2010年,《宪法改革和治理法案》进一步消减档案进馆时间,规定机关档案形成20年后向公共档案馆移交,并同时开放(除涉及皇家通信相关信息的豁免期限)。也许是巧合,但正是伊丽莎白一世的《档案安全保存法令》、维多利亚的《公共档案馆法》及两次修正,以及伊丽莎白二世的《公共档案法》及修正和《信息自由法》《档案管理实践守则》《宪法改革和治理法案》等三位女王时期有关档案工作主要的法令、法律,构建了今天英国档案工作体系。
新世纪的国家档案馆。1991年,议会上院就讨论过将PRO改成国家档案馆(The National Archives,TNA),但赞成的不多,因为PRO世界知名,而TNA会使人困惑,甚至误导。2003年和2006年机构精简的改革中,PRO还是先后与1869年成立的历史手稿委员会(Historical ManuscriptsCommission,HMC)、1786年成立的女王陛下文书局(Her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HMSO)、2005年成立的公共信息局(Offic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OPSI)合并,改组为TNA,且为区别于美国的NA,缩写中加上定冠词的T。同时因Office具有Archives所没有的对机关档案管理的行政权,且《公共档案法》未更改,所以PRO作为一个法人实体(legal Entity)被保留。馆长由The Keeperof Public Records改为Chief Executive and Keeper(首席执行馆长),工作人员称record employee,而没有叫archivist,说明传统习惯。有意思的是,1999年苏格兰公共档案馆(Scottish Record Office) 刚改名为苏格兰国家档案馆(National Archives of Scotland);2011 年,又与苏格兰总登记局(General Register Office) 合并,改名为National Records of Scotland。这也是首次赋予Records一词档案馆的含义,但更为准确,因为这两个单位保存的都是档案。2008年,TNA又收藏了英国法律数据库legislation.gov.uk,所以现在英国的Archives是指档案馆或其馆藏,档案仅是其馆藏的一部分。手稿、印刷品甚至网站资料也是“档案馆馆藏”Archives,但不是“馆藏档案”records。
1.3.2 皇家公共档案委员会。早期英格兰不像现在设立很多专业部门,而是由王庭(curia regis)来治理国家,为此国王时常委派有特权的皇家专员去检查处理问题。皇家委员会与司法、行政共同构成王国的治理结构,最著名的就是征服者威廉委派的皇家委员会专员(RoyalCommissioners)进行国家经济普查。议会建立后,皇家委员会成为专门调查研究、咨询机构。1800年7月19日,英国下议院推举委员会建议,设立了由皇家委员会专员组成的皇家档案委员会,其主要任务一是“调查王国的公共档案状况”,二是促进档案的公众可利用性。议会要求委员会就档案情况及如何更好地整理、保存及方便利用向议会做出报告。委员会从1800年起到1837年连续六届。[4]
1800年第一个委员会主要是调查王国档案保存情况,包括来自不同馆库有关档案保存情况;二是对档案状况的分析。当时的公共档案分散保存在很多场所,如伦敦塔、威宫教士会堂、收据库、萨默塞特宫,以及SPO等其他地方。很多档案库通常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和极不适宜的保存条件,且基本无系统整理。下院对调查报告研究后向乔治三世呈报并建议:国王就公共档案更好地保存、整理及方便利用做出指示。档案委员会还在1812年、1819年和1837年编写了三份向议会的报告,其间,就有了建立单一的中央档案库(single central repository)的理念和建议。从1806年至1831年,国王及摄政王分别就档案问题发出四次指令。[5]1800年—1837年,皇家档案委员会通过调查,在摸清家底、出版档案举要及目录、方便学者利用等方面取得进展。同时从1801年到1869年,委员会共出版56种约130卷古代法律、档案举要、各类古代卷档、议会档案及王国法规等档案汇编,并以接近原件的复写形式呈现文本的“档案体”印刷,可以说在促进档案利用方面成就不小,许多版本目前仍在学术上使用。但委员会把调查档案对公众可利用性,狭隘地变为历史专家进行档案编研出版、编纂查找工具(索引和举要),却对档案的长久保存、整理及国家档案管理架构上的思考建议几乎没有进展。由于缺乏对档案的永久整理,很快就使检索工具汇编变得多余(rapidly rendered thecompilation of finding aids redundant)。
1833年档案委员会在议会提出一项有关档案的法案,但未被通过,也引起各方面对委员会工作的不满,其不作为、腐败、渎职,以及因在其成员中安排了太多有其他需要的高级官员而闻名而遭到各个档案机构及各界的批评。随着时间的推移,委员们的议事程序成了负面批评的对象。六届委员会的37年中,由于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档案的出版上,而对档案的保管和未来保存却很少顾及,且开支超过了议会的批准。由于该委员会的事务管理陷入混乱,并受到管理不善的指控,下议院于1836年2月任命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来调查皇家档案委员会的问题,以及当时联合王国的档案状况。
该委员会报告称,国家档案仍然分散在一些不合适的地方,并由“一群不负责任的保管者”保管,而且由于档案委员会的形式没有管理权,并非对档案监督很有效的方式。为此报告提出了关于将公共档案汇集由一个机构管理的建议,这最终导致了《公共档案馆法》诞生和公共档案馆的设立。[6]
1.3.3 荣耀中的窘境。英国引以为荣耀的公共档案,其“年代之久远、保存之完整、方法之得当、权威之可信方面,举世无双”。[7]五大档案馆保存着1086年《末日审判书》以来的大量羊皮卷档与纸质档案。1834年8月,法国皇家档案馆历史部主任、历史学家儒勒·米什莱(Jules Michelet)两次造访伦敦塔皇家档案馆时,见到馆长皮特里(Petrie)和后来成为公共档案馆馆长的哈迪(Hardy),对馆中橡木档案柜中保存的11 世纪档案感到震惊(marvelling)。他认为英格兰中世纪档案的保管比法国要好得多。[8]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仅仅两个月后,档案销毁引起的威宫大火,却烧毁了保存在威宫的档案。
显然,档案越多越珍贵,就越需要人财物力条件,这也是荣耀能否持久的悖论。实际上当时英国政府的档案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分散管理的档案状况很糟糕。伦敦有近70个档案馆库,政府部门都自己保存档案,并根据需要设有档案保管人(record keeper)。全国范围内有200多个不同类型的档案保管场所,其中许多档案的保存条件极其恶劣,或被安置在威宫大厅的石塔高处,或在萨默塞特宫地窖的高水位线以下。由于很少考虑火灾、水、害虫和掉落的砖石造成的危险,任何不适合用于其他目的的建筑和皇宫上的任何空置房间都被用作储存空间——大门上方和机舱上方的房间、废弃小教堂的地下室、废弃码头——每一处都由不同的官员负责。[9]最糟糕的可能是一个以前用来储存鱼的地窖。国王纪事官的档案被描述为“一团腐烂的污秽,恶臭,污垢和腐烂”,是特别委员会调查中发现的最糟糕的档案之一。1836年,在档案转移打包时,三名工人花了三周时间才将档案从棚子转移到麻袋中,并依靠烈酒来克服工作条件中“腐烂的污秽、恶臭、污垢和腐烂”,最后档案装满500袋。[10]没有统一的档案的法律法规和系统的管理,使几百年的历史荣耀处于捉襟见肘的窘境。
1.3.4 档案立法解决的问题。1838年《公共档案馆法》虽定义了公共档案,但不是进馆范围,所以最初只是针对法庭方面的档案。几年后,由于库房的原因,海军部、财政部才同意移交并置于主簿法官的监管之下。但法律还遗留下国务文书档案的地位,档案鉴定销毁等若干问题没有解决。
①关于档案馆收集范围,到19世纪40年代,公共档案馆和财政部坚定地认为,国务文书档案也应移交公共档案馆保存。1852年,在白金汉宫女王亲临御前法庭,听取并批准了由国务大臣威廉·巴瑟斯特(William Bathurst)签署的有关国家档案内容范围的枢密令(Order in Council):“所有机关、法院、城镇保存的档案,或1838年法律范围之外管理的其他档案,都属于女王陛下所有,即日起将由主簿法官负责并监管。”1854年,SPO并入PRO;1862年,其档案和工作人员加入PRO。
②关于档案的鉴定销毁,由于库容有限,有人向议会提出在适当的措施下对无用档案销毁的建议。1877年《公共档案馆法》修正案解决这个问题:授权主簿法官制定档案处置规则,对1715年后无价值的文件编制档案销毁表,经议会同意即可销毁,这也是最早的档案鉴定销毁规定;解决了在此之前档案不加区分都要保存的做法。该法案允许(而不是要求)各部门与检查官员委员会成员协商,制定“没有足够的公共价值,不足以证明其在公共档案办公室保存的合理性”的档案处置表。1889年的修正案将禁止销毁年限更改为1660年后,并要求销毁时间表应由指定的部门官员制定,该官员必须“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防止将任何可合理地视为具有法律、历史、家谱或古物用途或利益的文件包含在其中,或提供任何在其他地方无法获得的重要信息”。1958年《公共档案法》规定,公共档案馆或其他指定保存场所的公共档案,如有重复的可经批准后销毁。[11 ]
③关于部门档案移交及利用。1958年,在格雷格报告和建议的基础上,《公共档案法》有五项重大变更。一是公共档案馆长由大法官任命,改变了主簿法官下设置常务馆长。二是首次建立了适当的选择和销毁流程,并进行了两次档案审查。作为部门档案工作人员(他们实际上也是第一次设立)在档案五年左右时在有关部门进行的行政审查,然后还考虑历史标准的审查,这些记录大约有25年历史,由部门工作人员和PRO检查官共同进行。三是PRO工作人员开始承担起档案选择的责任。四是档案的选择和移交首次具有法律效力。五是公共档案馆中的公共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0年的可供公众查阅。
1958年公共档案法关于有历史价值的档案才进馆,是档案有选择进馆的开端,也是时代的必然!这在羊皮卷时代不存在,而纸质时代,文件大量产生造成很多临时文件不具备证据及长久价值,档案馆也不堪重负。但历史价值并不总是容易被认可或达成一致。虽然一些部门拒绝放弃已有数百年历史的档案,但也有的部门却很高兴将 PRO 作为“方便的回收站”。所以没有某种正式的选择机制就不可能有合理的馆藏。正是法律赋予的选择才形成合理馆藏机制。实践需要法律,法律促进实践发展;发展中的问题正是在档案立法下解决。
1.3.5 公共档案馆。《公共档案馆法》颁布后,五大档案馆库中的三个,伦敦塔皇家档案馆、财政法庭教士会堂档案馆和中书法庭小教堂卷档馆组成公共档案馆;SPO、议会档案馆依然独立。1848年,SPO馆长去世后,其管理权移交给PRO;1954年SPO的档案馆本质使其最终并入PRO,1862年其档案完成转移,英国主要公共档案至此相对集中。1855年12月7日,主簿法官约翰·罗米利爵士(Sir John Romilly)在给财政大臣的信中写道:“我负责的档案、国务文书和文件,构成了文明世界中同类事物中最完整和最完美的系列。”[12]到1858年夏天,伦敦塔内档案被完全清空,从1272年起的六个世纪后,伦敦塔不再有档案馆。
公共档案馆的性质。PRO属于政府部门、公务员编制。教士会堂档案馆最后一任馆长、历史学家弗朗西斯·帕尔格雷夫爵士(Sir Francis Palgrave)被任命为PRO首任常务馆长。馆内设三个主要部门:档案服务与出版、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机构与财务。其中档案行政管理负责对移交之前政府部门档案进行检查,协调永久保存档案的整理。馆藏所有档案材料以档案组合划分,[13]档案组合的著录目录(Descriptive Catalogue of the Records group)中,都是以机构或者职能来命名,20世纪60年代共有77个。档案的保管形式有:Rolls(卷,jǔan)、Files(卷,jùan)、Bundles(捆)、Volumes(册)、Bags(袋)、packages(盒)、boxes(盒)、Parcels(包)、Portfolios(夹)。[14]据20世纪90年代的报告:“公共档案馆代表国家收藏了世界上首屈一指(second to none)的历史档案。”公共档案馆共有440名员工。1989至1990年间,PRO的开销为1630万英镑。
公共档案的概念。公共档案的概念是从中世纪延续下来,当时文件分两大类:公共文件(Public Document)是皇帝、国王、教皇及政府的;私人文件(P r i v a t eDocument)由个人形成。前者保存后称为公共档案,后者保存后称为手稿。1867年设立历史手稿委员会的目的,就是负责识别、描述和促进PRO法未涵盖的私人档案及文献等重要历史记录的保存和使用。为此PRO法规定:公共档案是指属于女王陛下所有,或者已经保存在任何机关或场所的具有公共特性的卷档、档案记录、令状、簿册、法庭记录、法令、法案、账目、文书材料及各种文件。“早期针对议会卷档的请愿中,将公共档案称为‘人民的证据people'sevidence,应当让国王的臣民利用是天经地义”,[15]这说明公共档案的性质!
虽然英国在不同时期对什么是档案,曾出现过各种吹毛求疵的说法,对此PRO秘书托马斯认为,抛开所有技术区别,一般来说档案包括以下内容:①登录卷档;②庭审备忘录;③登记簿册;④国务文书档案,而PRO馆藏公共档案主要由四大类组成:①独立的档案。涉及多主题、人物、地点,但构成一个整体,如《末日审判书》《教皇尼古拉斯税收》等。②系列卷档。如各种不同内容按照形式特征组成,如密封、专利及特许卷档;或者按照其主题组成,如付款令、献金、诺曼、加斯科等卷档。③法庭记录档案。每一主题有独立卷;某一特殊期限或其他时段的几个卷档上端订在一起呈簿册状。④单份文件。如信函、调查、委任,以及其他各种正式文书的说明等。[16]
2003年,PRO成立165年后改组为TNA。由于TNA已囊括各类收藏,已不仅是档案,还包括手稿、公共信息、行政管理手册、国会记事、护照的印刷物等文件材料及法律数据库,所以现在的馆藏采用了更加包容的著录项:编号索引reference;题名Title;内容说明description;时期Date;整理情况Arrangement;相关材料Related Material;持有者Held by;法律地位Legal Status;语言Language;实体说明Physical Description;保管历史Custodial History;出版说明Publishing Note;检索工具Finding Aids;管理及传记背景Administrative/Biographical Background。其中的编号索引、法律地位等,可区别档案和其他材料。如档案的管理层级为:档案组合—分部/分期Division—系列Series—分系列Subseries—卷Volume,并有相应的编号,而手稿等其他类材料则使用不同分类编号体系。
1 . 3 . 6 公共档案馆常务馆长。弗朗西斯·帕尔格雷夫Francis Palgrave。1834年,历史学家、律师、皇家学会会员帕尔格雷夫爵士接替约翰·凯利John Caley成为威宫教士会堂的档案馆长。那里保存着包括《末日审判书》的英国财政法庭古代档案以及议会档案。1838年,他在与皇家档案馆馆长的竞争中胜出,被任命为PRO首任常务馆长。帕尔格雷夫爵士认为:“英格兰的公共档案,无论是其所涉及的文物古迹、历史连贯、变化多样、程度范围,抑或是史实细节等方面,在文明世界都独一无二。从《末日审判书》开始,公共档案囊括了国家的每个部门、覆盖每个方面,是从诺曼征服到现今的有关民事、宗教、政治、社会、道德,或者物质的完整历史材料。相比英格兰,欧洲大陆最完美、最完整的法兰西历史档案Archives,也没超过圣路易统治时期,只能用‘有限和乏味stinted and jejune来形容。”[17]而保存这些珍贵档案的公共档案馆,更被帕尔格雷夫誉为“帝国的保险箱”strong-box of Empire。
托马斯·哈迪Thomas Hardy。英国古文物学家,出生在牙买加,15岁返回英国进入伦敦塔的皇家档案馆,学习古文字学知识,并很快开始跟随馆长皮特里编辑公共档案的选集;后进入公共档案馆。1861年,被任命为常务馆长直到1878年去世,由其弟弟接任馆长。在公共档案馆期间,哈迪组织出版了大量古代档案汇编。他的弟弟威廉·哈迪爵士(1807—1887)也是一位古董收藏家,他于1823年进入皇家档案馆,1830年离开,成为兰开斯特公国档案馆长。1868年,当兰开斯特公国档案被维多利亚女王赠予国家时,他回到了公共档案馆担任助理馆长,并于1878年接替哥哥担任常务馆长。虽然1938年时作为皇家档案馆馆长的师傅皮特里,没竞争过财政法庭教士会堂档案馆馆长帕尔格雷夫,但徒弟哈迪兄弟以其实干成为常务馆长。
希拉里·詹金逊(Hilary Jenkinson)。詹金逊最著名的并非是曾任PRO常务馆长,而是他1922年出版的《档案馆藏管理手册》(A Manual of Archive Administration)。该书多次再版,成为英语世界档案馆藏管理的权威和经典。“他提出的理论模型,尽管植根于档案馆藏事务的经典观点,但仍然是对现代档案馆问题研究框架进行学术反思的主题。”[18]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被认为是经验丰富、原则坚定、并为英国档案馆藏学的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档案馆工作者。
但该书本质上是基于PRO历史、参考《荷兰手册》、采用法国Archives概念来总结和阐释英国档案馆工作。这里对《档案馆藏管理手册》的技术、学术及专业性不做评论,但明显反映出詹氏在档案“概念上崇法”、档案馆藏选择的“理念上保守”。前者使其在PRO并不受欢迎,且英国政府工作及法律中的档案从来没有叫过Archives。试想若中国档案工作者要写一本档案管理手册,却非要称为“公文书管理手册”会怎样?!(日本之所以没有进化出“档案”术语,而在“文书”的基础上创造出“公文书”一词,主要是因为对清朝文化的不屑,凡是清朝的就不愿接受。“档案”一词恰恰是清代所创造。詹氏用A代替R的构想,如同将日本的“公文书”引入中国代替“档案”一样。)后者则被“格雷格报告”及1958年《公共档案法》所否定。1952年的格雷格委员会之所以拒绝詹金逊参加,就是因为其刻舟求剑地看待档案事务的观念;詹金逊对档案选择理念的坚持,客观上是因为他生活在刚刚开始面对当时档案大规模产生的时代。他本人也没有现代社会的经济、效率等概念,因而其理念假设无法在实践中检验,只能让位于更适合不断变化的现实。1954年格雷格报告完成后要实施时,詹金逊只能退休。
詹氏在PRO工作几十年,是在records概念与实体熏陶下成长,甚至在1932年,虽然此时詹氏早已用Archives概念出书,但不列颠档案协会(British Records Association)正是在詹金逊倡议下成立。尽管PRO人员都称为recordkeeper,退休后的詹金逊依其理念执着地创办英国第一个档案馆工作者学会(archivist society)并担任主席。正如PRO副馆长坎特维尔(J.D.Cantwell)指出的,不断追求完美使他误入歧途,对档案事务的保守、专制看法造成了许多困难,而正是他的退休,才使专业人员进入了机构发展的现代阶段。[19]终其一生,詹氏基于毫不掩饰的崇法心结与对美国选择理念不屑,试图将法国档案馆藏概念强行嫁接和改造英国传统的努力并没成功。如从档案馆长的称谓上看,1938年—1958年,主簿法官兼任馆长(Keeper),常务馆长(Deputy)是实际馆长;1958年《公共档案法》后,公共档案馆馆长就是馆长(Keeper),大法官是分管领导;2003年改为国家档案馆后,馆长是Chief Executive and Keeper,从未使用Archivist。
1.3.7 格雷格委员会报告。1910年,对政府档案管理缺乏系统程序的担忧导致皇家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对公共档案问题的调查。后来报告的内容包括:①1838年以来的所有涉及公共档案的法规的梳理;②公共档案的整理、控制、监管、保存、分类、著录、目录、索引、举要、出版、利用、处置情况;③1838年以来档案(全文、摘要、报告)出版情况;④地方具有公共性质的档案保存情况;⑤PRO运行及人员培训情况;⑥提出对采取改进措施的建议等。但问题的解决因两次大战而搁置。
为应对不断增加的档案,20世纪40年代末,英国实施一项“limbo”计划,即在伦敦市郊海耶斯Hayes大楼(原皇家军械厂)建设档案中间存储库,用于存储既非现行、亦非馆藏的部门档案。该库有300公里长的柜架,里面存放着44个政府部门和许多其他较小机构的中间档案。各部和公共档案馆合作运作这个仓库,管理这些处所使用的规则由公共档案馆制定。但这并没有解决系统地选择档案进行永久保存的根本问题。1951年,财政部对各部门仍保存的档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虽然有25万延长英尺(约76.2千米)的档案可以在原地迅速销毁,但各部门还有45万延长英尺(约137.2千米)的非现行档案,其应当永久保存在国家档案馆中的档案数量将是PRO 持有量的两倍以上。
针对部门档案问题,1952年财政大臣和主簿法官提议建立一个部门档案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詹姆斯·格雷格爵士(Sir James Grigg)担任。詹姆斯·格雷格,曾任财政大臣的首席私人秘书,二战时被丘吉尔任命为陆军大臣,并担任国会议员。丘吉尔认为他是一位具有非凡能力和行政天赋的人,因而在其退休后任命他为“部门档案委员会”(后称格雷格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政府部门档案的积累速度和目的,审查保存政府部门档案的整理,并就法律和实践中所需的变更提出建议。1954年,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了《报告》,[20]其中对问题的描述为:无用的材料被不必要地保留,而本应早就存在公共档案馆并可供公众“免费使用”的文件被扔在部门手中。主要建议有:政府部门负有向PRO移交永久保存档案的责任;PRO应履行对部门档案的监督、指导及协调责任;政府各部门设立档案官,与PRO检查官共同对部门档案形成满5年、30年时进行鉴定审查;有历史价值的档案形成满30年时向PRO移交且在形成满50年时向公众开放;主簿法官的责任转由大法官负责;电影胶片、照片和录音应被视为公共档案。
1955年7月,政府宣布接受主要建议,并于当年12月任命了第一位档案管理官(Records AdministrationOfficer)。1956年任命了第一批检查官(InspectingOfficers),并引入了部门档案官(Departmental RecordOfficers)来处理现存档案并实施新的审查程序。在此基础上,议会于1958年通过《公共档案法》,为新制度以及PRO和部门之间的新关系提供法定框架;公众也首次享有对形成满50年公共档案的法定查阅权。[21]
格雷格报告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代表了新、旧之间的斗争,特别是希拉里·詹金逊相关的档案实践和态度,与那些不仅寻求在档案馆管理中引入新技术,而且寻求更进步的思维方式的档案实践和态度之间的斗争”。[22]该报告被议会称为“非常干练、全面和有用的报告”,并且成为1958年公共档案法的基础。据议会1958年审议公共档案法时的数据,1956年各部门销毁的文件数量为3,600吨。由于新系统的有益影响,1957年的销毁量估计为5,398吨,相当于60英里(约196.5千米)的排架,[23]说明选择性保存的重要性。格雷格系统实施下的机关档案管理机制迄今仍然有效。虽然詹氏有被封为经典的一书,但其档案选择理论不但没有被接受,英国也从来没有将档案称为Archives。格雷格报告及系统的精神,在于鼓励档案形成机关和档案馆之间加强联系互动,这点在今天档案信息化时代依然适用。
1.3.8 议会对档案的关注。1497年,议会开始单独建立和保存档案。除法案本身形成的档案外,日志Journal与议事录Hansards(以印刷商汉萨德家族命名)是议会形成的重要档案,两者详细记录了议会发生的事情,议事录记载两院辩论时议员们说了些什么,而日志则记录议会做了些什么。犹如中国古代“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例如,《议事录》会告诉你议员在有关法案的辩论中说了些什么,而《日志》则会告诉你该法案是否通过。此外,议会的日志与议事录都公开出版,让公众知情议会的活动。1834年,议会大火中下议院档案被烧光,此时印刷的议事录和日志就成为珍贵的历史记录,也就是档案。
除自身的档案外,议会对国家档案事务也是高度重视。从1703年到1910年多次设立皇家档案委员会,对档案状况进行调查,为立法提供实时的数据。特别是在“公共档案法案”以及涉及档案的法案的审议和辩论中,充分肯定档案在行政治理和历史研究中的价值和作用,为国家档案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如议员在审议时也充分表达出对档案价值和作用的认识:“只有了解过去,才能明智地理解现在和未来的可能性”,“对所保存档案进行充分整理,是文明国家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之一”;有些引用兰巴德1581年在他的《治安法官》中的话:这些档案……应该存放在某个适当的或特殊的房间里,备有清册并进行安全保管,并认为这些话在今天应该普遍适用,但没有得到充分应用。1977年,上议院就公共档案法修正审议中,甚至有议员建议,按照与政府经济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同的方式,设立政府档案部门,因为PRO只有5名检查员,却要负责200个政府部门和3个国有化行业。[24]正是由于档案涉及的领域广泛,从1958年《公共档案法》颁布到2005年,议会就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档案条款的理解和实施等,在议会上下两院被质询及书面答复有390多次之多(其中160次针对公共档案法本身,230次是其他方面涉及档案及档案法),且几乎每年都是议会的议题之一,其中较多的是关于档案封闭期问题。[25]1957年上议院讨论公共档案法案时,时任主簿法官LORDEVERSHED向议员们介绍说,在很早的时候,所有的法律和行政档案都由国王秘书或中书大臣保管。1396年,理查二世命令将中书法庭所有卷档和档案都移交给其500年前的前任约翰·德·斯卡尔(John de Scarle),且特令拨给“一匹强壮、年轻的马”用于运送档案,说明国王了解档案的重要性和其实体的沉重。从那时起,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现在档案的数量更是大幅增加。大法官巷的公共档案馆及位于阿什里奇(Ashridge)的档案库保存着大约46英里(约74.0千米)排架的档案,政府部门还有120英里(约193.1千米)的排架、等待分类并转移到公共档案馆保存的档案,[26]因此对公共档案管理和处置的立法意义重大。在议会的重视下,1958年《公共档案法》将主簿法官负责公共档案这一“非常古老和光荣的职位”的传统职责,移交给了级别更高的大法官。
对档案、文件证据出示的规定,也是议会的考虑。1882年《文件证据法》规定,由女王陛下文书局StationeryOffice监督印制的文件可作为证据,包括议会法案、公告、命令、条例、规则、令状、通告、清单、公报或文件的副本,而档案本身在《公共档案馆法》就明确证据属性,因而未列在该法的范围。1902年第87号议会议事规则中进一步对档案、文件的证据出示做出规定:没有大法官或委员会主席签署的书面出示命令,不得要求在联合王国公共保管的档案或文件原件向特权委员会出示。此类档案和文件应根据《公共档案馆法》和《文件证据法》在普通法律程序中通过副本进行证明。
1.3.9 九百年的档案历史。在英国史海“驾周漂汉”、浮掠探寻后笔者认为,英国档案工作在世界档案史中具有重要和独特的地位:①最早且完整的档案。虽经火烧、虫霉、搬迁、多地存储,但留存至今的档案依然有令人惊讶的规模,已成为行政史学家的盛宴(feast)。[27]不仅是王国政治及宪政历史、财政金融、社会发展历程的记录,而且包括国王及其一代又一代继承者的历史、国家法律程序,避免了人们记忆的矛盾。[28]②最早的档案工作体系。档案之所以翔实、系统地保存下来,主要是治理的需要和档案工作体系的建立;客观上讲,从征服起,尽管王朝有更替,但伦敦并没有被外族入侵。11 30年—1832年(除个别年份外不间断)的年度收支卷档迄今已近900年,是世界档案史的奇迹,归功于英格兰领先其他欧陆国家的档案工作制度体系。③最早的皇家档案馆。档案被视为皇家珍宝,1272年伦敦塔皇家档案馆就设在王室的锦衣库;1286年更设置主簿法官一职主管档案工作;1295年设置档案馆长。④最早的档案编研与出版。英国馆藏档案基于“人民的证据”的开放利用及编研出版,比法国穑月法令提出的档案馆开放原则早几百年;举要大全更是推动档案利用的重要形式。⑤最独特的档案构成形式。英国独有的卷档,蕴含着几百年后才总结出来的“来源、登记室、全宗、事由、原始顺序”等所有档案馆工作原则,70多个系列卷档连续保存达几百年,几乎可还原当时的历史。⑥最罕见的档案载体。在没有纸张的中世纪,以羊皮卷(rolls)作为档案载体,其中“大卷档位于这座羊皮纸金字塔的顶端,直到十八世纪仍在生产”。[29]而以木材(tally sticks)做收据,形成与中国古代简牍似而不同的木牍档案。⑦最经久的档案概念。相较于中国始见于1680年《起居注》的“档案”、法国1789年才采用的Archives,英格兰的records从12世纪的拉丁文算起,有近900年历史,且至今词不转义,是世所绝无仅有!⑧最深切融入国家治理。卷档与档案概念,既源自王国治理,也镌刻在国家治理的体系中。主簿法官Master of the rolls、伦敦司法官Recorderof London、存案法庭Court of record、郡县司法行政官Custos Rotulorum等,都将档案理念嵌入司法与行政。今天的股票Stock一词来自财政法庭木牍档案的积累;银行的出纳teller也来自木牍档案的保管者tallier。
总之,记录思想和活动的档案管理record keeping作为治理及知识的“基础设施”,[30]在英国已有近千年。对于国内学界多年对英文档案概念的误读,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看,我们不应苛求前辈因条件所限的探索勇气,而若在互联网时代仍然在学术上指鹿为马、掩耳盗铃,就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因为你可以在一定时间蒙蔽所有人,也可以在所有时间蒙蔽一些人,但不可能在所有时间蒙蔽所有人,更不可能在网络时代独霸话语权。特别是当面对近千年一以贯之的Records,我们不是更能体会到什么叫不废概念万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