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某公司时已有2个月身孕,截至孩子满月时,公司给我缴纳的生育保险尚不足10个月,由于我入职该公司前未缴纳过生育保险,不符合本地社保部门规定的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因此,公司认为我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原因是入职时间短,责任不在单位,便以此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产假工资。请问,我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就等于没有产假工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以及缴费时间长短,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均有权获得工资保障,享受产假工资,并且产假工资不应低于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所以,公司理应向你发放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