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局限性和完善

2024-06-24 09:20杨博淋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5期
关键词:商标注册商标权商标法

杨博淋

当前,识别性强的商标可成为沟通社会经济的重要介质。而商标品牌代表了企业的商誉,如果没有商誉,商品与服务就会寸步难行。由于一些知名商标蕴含巨大的价值和影响力,某些商事主体试图以恶意抢注的方式注册商标,此举严重地阻碍了相关企业的有序发展。笔者通过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破解这一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法律原则,能起到一般法律规定所不具备的作用,其用清晰的文字来规定具体的注意事项,既顺应了司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膨胀的潮流,又是对商标权保护的一种完善与补充。

一、《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案例引入

1.关于引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例

以某饮料公司与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不予注册的二审行判决书为例,在本案的法律适用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该医药集团认为,饮料公司所注册的商标是对医药集团在先申请及使用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诉争商标与医药集团“怕上火喝WLJ”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该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经审查,医药集团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集团先合理并大规模适用与诉争商标相似的商标,因此,这一主张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某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对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英文商标异议,可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该类型商标异议的成功案例。本案中,被异议人除了使用有异议的商标,还多次使用与他人已注册,或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且不能对该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说明。某机器人公司认为,被异议的科技公司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并违反了《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2023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案下发决定: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摹仿和抄袭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的商标被决定不予注册。

2.案例引发的问题阐述

上述案例中,某医药集团主张之一称饮料公司的“怕上火喝JDB”商标与该集团的“怕上火喝WLJ”商标构成相似,并存在恶意注册的性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本案经审理后的结果为该饮料公司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是,此类问题值得人们深思。某机器人公司诉某科技公司的案例中,科技公司除了使用被申请异议的商标,还申请注册了数个其他已注册或先使用的商标,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申请秩序,也违反了《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商标注册中,还存在少数关于商标恶意注册、恶意抢注等问题。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现有的制度和立法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关于《商标法》中信用原则制度的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一直被誉为“帝王条款”,这体现了该原则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所应遵循的原则。商标权是私权,这一原则同样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其鼓励市场活动参与者如企业、商户等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积累社会财富。同时,这一原则也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诚实、守信用,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局限性

(一)商标注册现状

我国从商标制度确立之日起,一直实行注册取得制度,但注册取得制度也带来一些冲突。例如,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相关部门累计打击82.43万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快速驳回了如“火神山”“雷神山”“冰墩墩”等一批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依职权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3744件,震慑效果明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发布显示,2022年上半年,我国完成商标注册审查362.1万件、商标异议案件审查8.1万件、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21.7万件。截至2022年6月,我国有效注册商标4054.5万件。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注册始终处于数量大、类型多的状态,中国不但是商标申请的主要国家,还是国外企业注册商标的主要方向。目前,我国对于商标注册领域的保护力度逐步增强,大体情况向好,但也会存在一些问题。

(二)商标滥用现状

当前,我国较为常见的商标权滥用包含三种行为:第一,抢注他人字号的商标进行滥用。第二,抢注他人作品的商标进行滥用。第三,抢注他人未注册的商标进行滥用。应对此类问题时,需要从理论准备层面关注商标注册与适用的关系,也需要从法律制定层面考虑针对“禁止使用”和“损害赔偿”,增加被诉侵权人的抗辩事由、商标权的直接转移、恶意诉讼行为的赔偿责任等多项内容。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

(一)注册取得制的滥用

我国商标立法充分体现了注册取得制对于效率和公平的最大要求,但注册取得制并不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前提,也无法推导出当事人在注册申请时所表现出的意图,因此该制度存在两点不足。第一,恶意抢注现象增多。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商标权,损害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合法专用权,使商标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形成事实上的分离,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扰乱商标法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第二,存在囤积申请和注册不使用的情况。一些注册者在注册商标时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而是看重商标本身的价格,便于从中牟利。对此,行政和司法机关不断加大规制此类不当行为的力度,但此类市场主体的恶意注册手段也层出不穷。实行注册取得制是为了更好的商事自治,但权利被滥用会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相关部门需要着重解决我国商标取得制存在的问题。

(二)信用体系有待完善

当前,《商标法》只是将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注册定义为失信行为,没有对商标申请人的该类行为进行准确认定,也没有提及此类失信行为应当如何进行信用规制。商标申请注册人应具有真实善意的使用目的,否则此类商标的价值将无法充分发挥,从而限制经济的正常发展。

从商标权滥用的信用规制现状来看,只在申请注册环节进行规制所获得的效果有待增强,主要原因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各部门对申请者“恶意”申请的判断标准不同;第二,恶意注册人并未受到严重的行政处罚,使信用体系发挥的作用不明显;第三,惩戒措施没有全面发挥作用,面对不同类型的滥用行为未实现分类型惩戒。因此,只有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加以完善,才能有效杜绝商标权滥用行为出现。

四、《商标法》中信用原则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商标权滥用案件的裁决

禁止商标权滥用是指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注册申请人出于主观善意的目的,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商标权益和信誉,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要大力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恶意抢注、恶意囤积等商标权滥用的行为。从司法层面来看,有些案件涉及民事和行政多重程序,审理时间较长,如果法院最终判决为不构成侵权,那么该案件的金钱、时间成本都会很高。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应保持严谨的态度,结合实际考量胜诉的可能性,积极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应根据客观情况合理裁决,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二)加大商标权损害赔偿责任力度

商标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可适用于民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因此要求商标滥用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权滥用的行为,可以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将商标滥用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对商标在先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都纳入赔偿范围,使商标滥用行为人无利可图,增加其违法成本,从根源上杜绝侵权行为发生,真正解决商标权滥用问题。

(三)拓宽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商标通过注册就可以取得,提升了商事活动的自由性和积极性,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不发分子通过钻法律的“空子”,违背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商标权,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对此,可适当拓宽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加大对违反该原则的商标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商标所有人应当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以免使消费者混淆。此外,商标所有人也不得通过商标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允许他人利用商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出现不公平的竞争行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遵循市场公平原则,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商标权的滥用。对于恶意诉讼、虚假宣传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

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致力于推进市场的公正竞争与秩序维护,但在实际操作中因法律界定不明确、执法困难、市场参与者缺乏诚信等问题面临挑战。对此,公众应明白优化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随着时间不断演进的过程,需要相关部门、司法机构与行政管理的协同合作。当前,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将迎来进一步强化与完善,有助于打造一个更合理、有效的商标法律框架。因此,应当持续关注并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运行效果,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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