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4-04-06
作者简介:赵星宇(1998-),男,辽宁大连人,现供职于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
摘 要:近年来人工智能迎来了新一轮发展高潮,其在提升社会生产力,变革社会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社会各领域带来冲击。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之法,与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其本身是为解决技术突破所导致的各类经济与社会问题而生。目前国际高新技术竞争日趋激烈,各国纷纷出台各类政策以支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通过运用经济法鼓励、促进型规范予以我国人工智能资源支持。在促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同时,应当合理应用经济法限制、禁止型规范,回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可能导致的社会伦理问题,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与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经济保障;技术革命;经济法学;社会变革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4.06.00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4)06-0024-11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自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首次提出“人工智能”的概念以来,经过60余年物理符号主义、神经元网络以及深度学习方法的曲折探索,人工智能迅速发展并在多个领域内得到广泛应用(姜国睿等,2020)。随着以 Chat GPT 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取得里程碑式的突破,其强大的功能引发全球关注(王华等,2024)。目前人工智能正处于从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跨越式发展的迈进阶段,其已经能够替代人类从事部分简单的脑力活动,如AI绘画、大数据计算与分析等,随着机器学习、机器认知与推理研究的深入,为将来人机共融的实现提供了机遇与可能。
目前学界与商界普遍认为,人工智能是未来生产率提升和经济增长的关键推动力(曹静等,2018)。2017年国务院颁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到2030年,使中国成为世界上主要人工智能创新中心”,人工智能已经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格局产生着深刻影响,并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竞争角逐的焦点,加强对人工智能的学理研究及产业应用发展已是大势所趋。
学界近年来对人工智能开展了大量研究,如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冯洁,2019)、人工智能对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李文军,2023)、人工智能对当前社会带来的风险及治理(陈吉栋,2023)、人工智能对以人为本的哲学伦理规则带来的挑战等(潘恩荣等,2022),并对人工智能嵌入社会治理的风险规避提出建议(张铤,2022),有关学者也对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积极献言献策,如加强人机交互研究、妥善衔接人工智能产品孵化期与社会接受期(李德毅,2023)。但大多数学者在对人工智能的属性进行初步分析后,基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现状与不足或通过中外对比及域外经验借鉴,进而提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建议,并没有同时将人工智能与社会伦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社会实质公平正义链接起来,且只有极少数学者从经济法的角度提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建议。鉴此,本文基于人工智能自身所具有的独特属性,论述了经济法学与当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密切联系,并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了当代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现状并提出促进发展的建议。
实际上,当前全球正处于新一轮技术革命,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产业的发展不仅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对社会大众带来诸如劳动素质要求提升、公众隐私泄露以及老年人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等问题。从人类社会历经第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历史经验来看,技术大爆发常常伴随国家与社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社会失业率提升、贫富差距加大以及社会不稳定性加剧都将会难以回避,人类社会面对技术革命总是处于相当被动的窘迫状态(任剑涛,2020)。经济法不仅是市场经济之法,更是国家干预之法、社会本位之法(张守文,2022),其产生本身就是为应对与解决因社会技术发展、市场经济紊乱所导致的社会问题而生,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本文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经济法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天然联系—人工智能产业—经济法规制的逻辑主线展开,通过发挥经济法对我国相关市场的调控作用,能够有效缓解人工智能对当前社会带来的风险与问题,坚守以人为本社会实质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从而在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同时,减少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向互动。
二、当代人工智能的社会作用阐述
目前来看,人工智能实现了与各技术的交叉融合,所应用的领域日益扩张,且逐渐深化,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正进入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生蕾,2023)。其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变革大众生活以及演变社会治理方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技术革命的重要驱动力量,其对社会最为直接的影响便是能够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对于部分简单重复的劳动,通过利用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品供给,有效促进中国高质量就业,并在长期内促进产业高级化和经济高质量增长(邹铁钉等,2022),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人口红利渐失、人口老龄化等问题。此外,有学者结合中国海关数据库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有关数据,通过实质分析发现以工业机器人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提高了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技术复杂度,且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出口促进作用显著,实现了制造业企业出口产品的升级(袁其刚等,2022)。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推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背景下,人工智能具有着明显的正向作用。
同时,人工智能创造性地打破了市场均衡。根据创造性破坏理论,每一次大规模的创新都淘汰旧的技术和生产体系,并对市场带来短期的波动,尤其是部分行业内的从业者,如体力劳动者、翻译等,可能会遭受人工智能技术的冲击,并使得社会短期出现失业率提升的问题。此外,人工智能并没有解决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分离所造就的“过剩人口”与工人失业问题,在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效率提升的大背景下,这种排挤恐怕会越发严重。以安徽省为例,目前安徽省制造业就业总数近年来呈下降趋势,且部分行业出现了结构性失业的情况(蔡敏,2022)。
(二)对大众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变革
在经济领域之外,人工智能也对社会其他领域带来了巨大变革,医疗、安保、教育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人工智能的影响。在医疗领域,达芬奇手术刀以及盲人眼镜都是人工智能提升医疗水平的经典案例,达芬奇手术刀有效地提高了手术精准度,而盲人通过佩戴盲人眼镜,可以将摄像机信息转化为有声音的语言,从而使得盲人以听的方式观赏世界(潘云鹤,2019)。通过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智能安防技术,可以有效提升周界防范系统入侵探测准确性,安保巡逻机器人能够将安保安防推向崭新高度(吴晓尉,2019)。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有助于智慧法院的打造,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缓解了当前司法裁判案多人少的不利局面(刘艳红,2022)。此外,在人工智能的帮助下,“人工智能+新闻传播”“人工智能+教育”等展现出人工智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所带来的变革,“人工智能+无人机”极大便捷了人类当前生活。
从人类历史发展经验来看,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时代,人类所从事的种种行为主要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理需要。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人类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后,人类还有着安全需要、自我尊重需求以及自我的多方面提升,人工智能在使得人类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外,为人类自身多样化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与此同时,这种变革也给传统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挑战,如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人机教育所导致的教育资源不均衡进一步加大、人工智能对当前法律体系所带来的冲击,以及老年人短期无法适应智能化社会变革等问题都需要我们予以关注。
(三)演变社会治理方式
人工智能在提升人们生活体验的同时,也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人工智能推动行政机关由传统的管理理念向智能化治理理念进行转变
作为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需要对公众履行行政管理以及服务职能。在传统社会中,基于行政机关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信息差的存在,行政机关的服务与治理功能有所弱化,往往侧重于管理职能的行使,而忽视服务职能的履行。在人工智能的协助下,有利于提升行政效能,推动数字政府建设,赋能政府以更强的治理能力,使得政府治理理念进行转变,提升行政机关服务职能的履行。
2.人工智能助力行政机关治理方式进行变革
相比较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下的行政治理,行政机关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简单粗放,且较为单一,而人工智能为优化政府服务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有效应用,多主体参与的社会共同治理具备了可能,居民日常海量的数据无形之中加深了大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通过加强政务信息整合,行政机关可以精准预测公共需求,推动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单一行政手段逐渐与智能化治理手段相融合(梁军等,2022),为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但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居民大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不对称性进一步加大,不少社会主体如NGO也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工智能可能会提升公民个人隐私被侵犯的安全风险,居民大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评判也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局面。从这一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对政府技术治理能力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三、经济法与人工智能的关系探讨
(一)经济法与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天然联系性
现代意义上经济法的产生,是以美国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1896年德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的出台为标志,其产生是为了解决市场机制所存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表面上来看经济法只与市场经济具有直接密切的联系,但实际上,经济法具有两个阶段的快速发展历程,且这两个阶段世界都处于新一轮技术革命完成时期,侧面印证经济法与技术革命之间具有密切联系。需要注意的是,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并不与历史上技术革命的进程同步,当代才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高潮。
1.经济法学快速发展的第一阶段
19世纪末,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完成,电力、石油、钢铁等工业市场兴起,美、德等国家相继完成产业革命,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全球经济的联系更为密切。生产的社会化导致部分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这些企业开始在某一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使市场竞争机制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洛克菲勒所创办的石油公司当时垄断了美国全国95%的炼油能力,拥有全国90%的输油管道。亚当·斯密古典自由竞争理论并不能很好解决市场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国家干预理论应运而生,允许借助国家之手对市场机制进行调节,有关国家参与市场调节的法律规范纷纷出台,这也是现代经济法得以产生的标志。
2.经济法学快速发展的第二阶段
21世纪初,由于计算机的普及,人类进入了信息时代,全球信息和资源的交流变得更为迅速,不仅工业产品实现了全球的高效流通,全球资本与金融市场更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2008年所爆发的金融危机使得全球经济受损,人们认识到经济调节不仅需要市场规制法律规范,更需要金融调控、产业调控等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参与,因此不少国家纷纷出台了有关金融法规,经济法的法律体系也基于宏观调控法而得到扩充,经济法学因此得到了迅速发展。
3.对经济法与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天然联系的阐述
自第二次工业革命和全球市场融为一个整体之后,产业革命和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是十分广泛而深远的(漆多俊,2017)。表面上来看,经济法是基于市场缺陷从而借助国家干预之手,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但实际上,足以对全球市场产生影响的技术突破更是经济法扩张发展的重要诱因。从技术、市场以及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技术突破导致全球市场产生剧烈变化,进而要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进行适当变革,对技术突破所导致的市场变动进行调整,维持市场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稳定。从这一角度来看,经济法与市场经济大的互动与调整是以技术突破为诱因的,作为对全球市场经济具有重要影响的人工智能技术,也与经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经济法对人工智能所影响的市场机制、社会生活进行调整,从而实现技术发展与市场、社会有效运作之间的良性互动。
当前,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发展,对市场机制带来了巨大影响,需要调整法律规范以应对其所产生的市场变动,《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2021年出台,《反垄断法》2022年进行修订。作为与大数据技术地位同等,甚至技术突破性更强的人工智能技术,当前也开始崭露头角,相信在不远的今后便会对市场经济带来剧烈变动,到时必然离不开经济法的参与。因此,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种对全球市场经济具有巨大影响的新兴技术,经济法也与其有着天然的联系。
(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的有效参与
人工智能对社会的作用主要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大众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变革以及演变社会治理方式三个方面。人工智能在对社会产生各方面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伴随诸多问题需要经济法的有效参与予以调整。
1.人工智能所导致的市场变化需要经济法参与调整
作为新一轮的技术突破,人工智能极大地提升了劳动效率,使得社会生产力获得了大发展。但从人类所历经的技术革命历程来看,新一轮的技术革命常常对传统市场机制带来巨大冲击,居民大众也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持有一定程度上的悲观态度。随着前不久GhatGPT的问世及应用,使人们意识到了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大规模失业的风险。不仅仅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从业者如超市售货员、银行职员等容易到人工智能的冲击,甚至部分脑力劳动者如画家、剧本写作家等都极易受因人工智能的发展而失业。
从人类所历经的技术突破经验来看,某项新技术的技术突破性越强,其对市场的影响也越大,同时市场短期内也会出现同等影响力的问题。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市场并非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运行机制,其有着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市场机制目前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金太君,2002)。但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其有着自身调节的限度,有其能,也有其不能。市场机制的盲目性、信息的滞后性等固有缺陷都需要经济法参与到人工智能所导致的市场变动的调节中去。
2.人工智能所导致的社会变革需要经济法予以辅助
人工智能技术目前对社会各个领域带来了巨大变革,但其在提升大众生活便捷度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一方面,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蓬勃发展,出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高效率的价值追求,数据算法的结果不一定客观公正,其中可能隐含着对部分主体的偏见和歧视。另一方面,当前自然人与社会组织、跨国公司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新技术的垄断加剧了信息富裕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撕裂,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会导致社会不平等和社会分化(吴海江等,2019)。
经济法作为一门以社会实质公平、正义为重要价值追求的部门法学,其对秩序和正义价值追求具有强烈的社会本位取向。通过满足社会各方正当利益,最终实现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徐梦堃,2017)。通过应用经济法中的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社会实质公平原则及相关具体举措,可以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所导致的社会变革,缓解人工智能所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
3.人工智能所导致的政府失灵风险离不开经济法的有效介入
市场失灵的问题需要政府参与进行有效调控,但政府同市场一样,并不是万能的,政府自身也具有信息偏差、自身利益考量等各种固有弊端,即便是当代社会,政府失灵问题也依然凸显。在人工智能时代,其在便捷政府参与市场失灵以及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对政府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稍有不慎便会导致政府职能失灵的状况。
因此,需要经济法矫正政府失灵问题。尤其在当前,社会分工细致复杂,繁琐的工业与信息体系导致政府调控的领域十分繁杂,迫切需要经济法介入到政府调控的过程当中去。防止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不当,保障政府调控的适当性、合理性。关注政府在使用人工智能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技术性风险,保障居民大众的信息与隐私安全(程承坪,2021),在努力实现政府调控有效性的同时,维护好社会大众的有关权益。
四、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现状与不足
(一)人工智能产业已初步规模,处于世界第一梯队
根据深圳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所颁布的《2023人工智能发展白皮书》显示,2022年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为1565亿元,国内泛人工智能企业数量突破了8千家,已初步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在智慧城市、智能制造、智能家居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广泛应用。其中创新奇智、蔚来汽车、云从科技等以人工智能为主要经营领域的企业纷纷上市,对计算机视觉人才的需求数量快速增长。但目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盈利水平不高,且规则体系并没有有效搭建,在生态建设等领域仍然不够完善。
2023年7月6日,2023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颁布《2022全球人工智能创新指数报告》,报告显示目前是由中美两国引领世界人工智能发展,我国人工智能发展成效显著,人工智能创新指数近3年一直保持全球第二的水平,且在人才、教育、专利产出、创新制度等方面相比2021年有所上升,汽车制造业是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合作关系占比增长最快的制造业产业领域。
(二)核心技术欠缺导致我国人工智能产业低质扩张
虽然国内的人工智能产业拥有广泛的应用场景,且产业规模巨大,但人工智能核心技术领域的高质量产业规模有限。目前我国在现代基础学科理论创新方面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缺乏基础性创造性贡献,在人工智能技术基础理论、原创模型等颠覆性、阶跃性技术等领域并不具备领导能力。关键核心技术缺乏导致国内研发重心长期跟随国际,缺少人工智能领域技术研发话语权(郭朝先等,2021),核心技术的欠缺导致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具有低质扩张倾向。
实际上,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对未来占领人工智能产业制高点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将来如若要想实现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就必须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基础理论以及核心技术研究。目前美国政府已将人工智能的开发利用放在了政府预算的首位,美国在研发资源投入、科研机构以及高端人才数量等方面都具有诸多优势(张玉鹏,2022)。我国政府在人工智能领域投入的资源仍然不足,国内人工智能高端人才数量位列全球第四,且具有愈发严重的流出趋势,此外,我国人工智能的研产合作机制不畅,科技研发的成果转化不足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国内各高校、科研院所过于重视人工智能相关理论开发与模型训练,却忽视了人工智能实践应用问题,市场激励与基础研发互相促进研发路径不够通畅。
(三)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尚未明晰,制约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风险,目前国内不仅对于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问题尚无定论,对人工智能以及相关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没有明确,间接对人工智能的产业发展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目前国内并无专门法律规范对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进行明确规定,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否定说认为,算法是否安全取决于自然人或法人这样的社会关系主体,人工智能本身并不具备人类的那样的意识,给予人工智能以主体资格会对人类主体的人格认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并产生一定的社会伦理问题(魏东,2019)。而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肯定说认为,将来人工智能很可能会脱离人的控制,因此应当肯定人工智能独立主体资格,由人工智能自身来承担其所造成的损害。此外,可以通过法律拟制的手段赋予人工智能以独立的主体资格(徐慧丽,2020),各种观点层出不穷。
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通过对该345份法律文书进行分析,发现只有6例判决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其他涉及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案件,都对该关键问题进行了回避,没有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够作为作品进行说明。此外,在所检索出的这六个案例中,不同法院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保护紊乱,对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四)人工智能发展所存在的社会伦理问题尚未解决
1.我国目前对人工智能的道德哲学问题研究匮乏
对人工智能的研究边界是否要进行精准界定,人工智能是否要进行道德哲学、道德算法的规制缺乏探讨,且目前国内并没有一个具体可视化的准则对上述内容进行规定。2017年国务院颁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后,2023年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服务办法》,2017—2023年,大多数文件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的指导意见,并无全国性的适用准则对人工智能的道德哲学问题进行规定。
2.人工智能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加剧
人工智能的产业应用可能会扩大当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社会大众对人工智能所可能导致的社会隐藏不公加剧等情况持有较为悲观的态度。从理论上来讲,企业通过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有效提升生产效率,并通过替代劳动者劳动的方式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但劳动者失去劳动机会便会导致自身收入下降,而企业管理者一方却因为引入人工智能而获得更多的收入,进而导致社会贫富差距加大,阶级分化更为突出与明显,结构性失业很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数字鸿沟问题会随着人工智能的应用而愈发凸显,不同人群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拥有程度、应用程度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可能会进一步导致社会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胡鞍钢等,2002)。此外,随着人工智能的应用,其所可能导致的教育伦理风险、新闻伦理风险以及社会治理伦理风险都变得十分尖锐,迫切需要予以及时回应。
五、对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经济法建议
(一)强化对核心技术的研发,提升研发与产业应用之间的衔接
为我国人工智能核心技术欠缺的问题,必须强化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力度,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发挥经济法鼓励、促进型规范的应用。要从财税、金融领域加强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支持,减少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限制,通过对人工智能产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放宽人工智能产业贷款条件等,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且有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人工智能核心研发产业中去。
根据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减免15%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展优惠的领域,如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等。要加强人工智能研发成果的市场化的转化应用率,将各高校、研究所的人工智能研发成果转化率,作为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及项目结算的重要评估标准,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产业应用之间的衔接。国家应当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尤其是与通讯网络、可视化技术领域有关的基础设施,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便利。
(二)改善人才待遇及培育机制,引入高水平人才
坚持国内培养为主,外来引入为辅的基本方略,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人才培养机制。要鼓励设立人工智能+的复合专业,构建多学科交叉的人工智能人才培育体系,并稳步深化教育科研改革,大力推动人工智能职业教育发展。要为本土青年科研人员打造学习、研发的平台,引导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的团队,通过给予研发人员一定的津贴等方式,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吴祖峰等,2023)。要拓宽国际人才交流和招揽渠道,畅通人工智能产业与研发的国际协助,为国外高端人才来华提供便利,并为其提供财力、研发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不可否认,经济法上述鼓励、促进型的规范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予以支持,无形中加重了国家财政等方面的压力。但人工智能作为一项对全球经济具有明显影响力的突破性技术,其不仅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密切联系,更是涉及国防、军工等多个领域。美国目前已对我国多个科技领域进行封锁与限制,中美两国当下作为同处人工智能研发前端的重要经济体,势必在不远的将来进行更为激烈的科技研发竞争,加强科技自立自强是我国必须坚定不移所走的道路。我国之前芯片、光刻机等领域与美国具有着较大差距,经过国家长期大量的资源投入,目前落后局面得到有效缓解,相信人工智能领域也会是如此,短期的资源投入将来必然会得到加倍的反馈。
(三)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明晰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
人工智能基础理论,不仅包括人工智能技术本身所具备的基础理论,更包含因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导致其他领域内产生的基础理论问题,我们不仅要让人工智能做得多,更要人工智能做得对,使人工智能的相关行为符合大众的预期。人工智能的产业发展之所以需要经济法规制,就是因为其与效率、公平、安全和秩序等重要价值直接相关(张守文,2019)。经济法是一门以多元价值为追求的法律科学,其不能仅关注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效率价值,更应当关注其对秩序、公平价值所带来的挑战。
目前来看,不宜将人工智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主体。法律拟制的人格并不具备普遍性,自然界的各种物体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过多的法律拟制不仅会增加法律的繁杂性,更会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生活的混乱。当前传统的社会分析范式仍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完全可以认定其为孳息,且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在相关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权利归属及实现责任承担,并不存在保护期间过长而显失公平或者精神权利缺位的问题(贾振宇等,2023)。
我们所处的时代人工智能得到了快速发展,人类对于新兴事物常常有着极强的好奇心与钻研力,这也是人类社会得以进步的重要原因。但人类对新兴事物的处理并非总是完美的,历史上多次新兴事物的产生都给人类带来了一定的灾难与困惑,我们要妥善认定人类与新兴事物之间的关系。在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人工智能只能是手段,人类本身才是目的(李扬等,2018)。
(四)积极回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社会伦理问题
对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不仅要发挥经济法鼓励、促进型规范,更要发挥限制、禁止型规范的应用,尤其对于人工智能所可能产生的道德哲学、社会不公加剧的问题,更要侧重于发挥经济法限制、禁止型规范的作用,减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积极回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所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
1.明确我国对人工智能道德哲学问题的态度
人工智能作为可能对人类本体及社会安全产生较大威胁的新兴技术,必须对其予以道德领域的关怀,并设定一定的研究边界,如不能应用人工智能伤害人类身体、人工智能不能违反人类社会通行的道德准则等。但考虑到目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初具规模,相关核心研究仍落后于美国,因此这种限制、禁止型的规定不宜过多,规定一个较为模糊的可视化准则即可,防止因限制过多而对我国人工智能研发产生过大的阻碍作用。待全球人工智能研究都已成熟,且对部分内容都普遍认可后,可以将该通识性内容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与细化。
2.多举措减少人工智能所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加剧的可能
虽然人工智能可能导致各类社会不公的问题,但作为一项突破性极高的高新技术,其对社会多个领域都带来了极大的进步,人工智能大幅提升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关系迈进了一大步,我们对人工智能需要树立正确的人机关系价值观。
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同,经济法以社会实质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通过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倾斜性保护,有助于减少人工智能导致社会不公进一步扩大的情况,最后达到平衡多元主体利益的目标。一方面,我们要落实《劳动保护法》,增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甚至可以考虑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而创造更多服务业就业机会。尤其对于因引入新型人工智能设备而大量辞退劳动者的企业,要积极关注劳动者的获赔与后续再就业情况,加强人工智能时代下劳动者再就业的技能培训,考虑引入强制保险、赔偿基金等加强对失业劳动者的保护,并可以通过加大失业补贴的支持力度、发放消费券等物质补偿措施,满足失业劳动力的生活需求(章文光等,2021)。另一方面,要对人工智能所可能导致的新型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侵犯公众隐私等问题加以限制,尤其要关注对自然人信息的保护,并对涉人工智能的有关的数据和算法进行框架性备案。此外,尝试建立智能服务共享机制,并要求有关强势主体对部分信息予以公开与告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最后,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努力实现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质化,确保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得到有效保护(朱沛智,2023)。
六、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是当代技术发展的重要产物,其有效提升了社会劳动生产力,对大众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变革并演变了社会治理方式,社会价值巨大,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已是大势所趋。但人工智能对当前市场带来了巨大波动,给传统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方面的挑战,迫切需要我们予以回应。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更是社会利益维护之法,与人工智能有着较强的契合性。对人工智能所导致的社会问题予以回应,并运用经济法鼓励、促进型规范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以支持是当代经济法之义务所在。通过在财税、金融领域加强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支持、改善人才待遇及培育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回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社会伦理问题等举措,有助于解决核心技术欠缺导致人工智能产业低质扩张,以及人工智能发展所导致的社会伦理问题,提升社会大众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支持度,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与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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