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

2024-06-20 08:55张立刚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24年2期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

作者简介:张立刚,山东警察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副教授。

摘  要: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洞察深刻、意涵丰富的法治观,在法治的概念、性质、功能、范围、作用、目的、外部关系、发展动力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观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既是法律之治又是良法善治和秩序之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一致性,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与德治、民主有机统一,把法治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以改革促进法治建设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是其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的理性建构,兼顾法治的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要求,是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脉络体系的重要抓手。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法治观

[中图分类号]  A85;D61;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7-2210(2024)02-0010-10

法治观是人们对法治基本问题的立场与观点,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观是博大精深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极为重视法治建设,他曾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是很看重依法治国的,讲得也比较多。”[1]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理论的不断创新分不开。“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2],可以说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形象表达。具体来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理论的创新是多方面的,在法治的概念、性质、功能、范围、作用、目的、外部关系、发展动力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既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又超越了西方法治理论的新观点、新论断,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理性升华。

一、法治不仅是法律之治,而且是良法善治、秩序之治[3]

对于何为“法治”,存在着形式法治论与实质法治论论争的“分离的法治概念”[4],习近平总书记则主要从三个方面揭示了法治概念的基本语义,建构了一个整体性的法治概念。

首先,法治是法律之治。“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5]法治表征着一种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状态,与人类社会实践息息相关。由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之治”的内涵:其一,法律之治是规则之治。作为法律的基本组成要素,规则是治国理政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6]实现“规则之治”就意味着执政党依法执政,国家机关依法立法、行政、监察、司法,公民要自觉守法。其二,法律之治是制度之治,这是法律之治的高级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稳则国家稳”[7],“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8],规则之治要真正产生实效就必须升级为制度之治。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生态文明制度等五大基本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重要制度及具体制度是法律之治的根基。其三,法律之治是程序之治,“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9]。程序之治是法律之治的关键,要把权力关进制度之笼,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首先就要把权力关进程序之笼,这是法律之治的本质要求。

其次,法治是良法善治。上述“法律之治”只是从法的形式方面解读法治的内涵,由于法有良坏之分,对法治内涵的解读就不能仅停留在法的形式方面,还要深入到法的实质方面、法的价值方面。因此,良法善治构成法治的实质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10],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唯有良法才能促进发展,达到治理之善。良法善治是“新时代我们党提出的新型法治模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11],蕴含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建设理念和以公正为生命线的法治实践精神。良法善治还意味着法治是一个充满价值导向的概念,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12]。

再次,法治是秩序之治。法治的目标和结果是要达到一种秩序状态,这是检验法治的终极指标。法治要实现的秩序状态不仅仅是法律实施所形成的法律秩序,而是一个多面向、多层次、多领域秩序相交融的状态,包括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民主政治秩序、先进文化秩序、生态环境秩序、网络行为秩序、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等,从而形成秩序之治,“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13]。秩序之治内含着秩序与自由、活力的辩证思维。在有关网络治理的论述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14],从而勾勒出秩序治构建的基本逻辑。实现秩序之治,这正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所在。

二、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一致性

法治具有政治性,这是因为法律经由国家才获得了其政治形式,“(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但是只要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对立还存在,就谈不上从一般人的平等得出的法律结论”[15]。作为国家政权的一种政治措施,法律从形式上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从实质上看则是站在国家背后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要求。因此,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治,“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16],政治和法治依存共生,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不同的政治理论、政治制度、政治逻辑、政治立场、政治模式必然会在各国的部门法体系中反映出来,进而在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实践活动中反映出来,最终对一国法治形态构成根深蒂固的持久影响。

现代政治与政党分不开,法治的政治性必然合乎逻辑地延伸到法与政党的关系中,“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17]。“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18]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党法关系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核心问题。对此,有些人受西方法治理论的影响,主张法治与政治相分离,有的甚至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错误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立基于各国政治、法治运行实际和我国国情与法治实践,深刻揭示了政党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出“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9],“‘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我们党依法办事,这个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20]。“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2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法关系的论断从理论自觉和政治自信的高度揭示了党法关系的基本逻辑,为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正确处理党法关系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那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如何处理好党法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22]。首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23],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和组织基础,必须在法治建设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贯彻党的领导,否则法治建设就失去政治保障和政治优势,难以全面推进。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24],只有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才能确保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25]。再次,“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26]。全面依法治国不是小打小闹、东修西补,而是广泛而深刻的治理革命,是系统工程和历史伟业,要统筹推进、顺利完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部规划,就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最后,“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27]。法治是我们党执政兴国、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厉行法治有利于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有利于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是百年党史总结得来的深刻经验和教训。

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把控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视为法治的基本功能,虽也是西方国家的现代法治理论的基本主张,但这种主张由于内在的资本控权逻辑,虚化公民权利保障,削弱了法律的社会治理能力而深陷“法治危机”[28]。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虽都倡导法治,但对法治的地位和功能没有作出全面、系统论述,也没有将法治明确地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功能的创新论述将人们对法治功能的认识向前推进到了更高的层面。“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9],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观的第一个核心观点”[30]。这种论断来自对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31]。纵观世界近现代历史,凡是重视法治、法治昌明的国家,大都顺利实现了现代化,而那些陷入各种“陷阱”、不能顺利迈入现代化门槛的国家,也大都法治松弛、法治不彰。

西方现代法治理论认为,法治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政府,控制国家公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3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33],法治建设将对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而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因此,法治建设的范围不能仅局限于政府之治,而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34],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建设的范围就从国家和政府扩大到社会以及执政党,“法”的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而是扩大到了党内法规和社会规范,“这是对现代法治,特别是对中国现代法治特色的一个全新描述,也是对现代法治,特别是对中国现代法治发展道路的一个全新设计”[35]。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论断表明,法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工具,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共识的基本途径,“法治构成了最大的社会公约数”[36],从而为国家强盛、民族发展找到了治国密码;同时,也表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成为国家、政府、执政党、社会组织及公民行为的最大规矩和首要遵循,以“人治”为主的治国理念和方式被彻底摒弃,这是中国共产党对长期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国家发展、繁荣、富强规律认识的进一步升华。

四、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布局

法治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是法治思想发展史上所有的经典法治理论无法绕开、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37]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不只是当前,恐怕今后长期的工作重点都要放在经济工作上面”[38]。因此,要发展法治,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从制度上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法治的地位可概括为经济发展的保障手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把法治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结合,解决了如何将坚持党的领导与改善党的领导相统一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2014年12月在江苏调研时又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2015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明确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定位,2018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从而确立了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战略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掌握和对法治在其中地位和作用的理性认识上升到新的高度。一方面,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现代化,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从四个现代化跃迁到五个现代化,从经济基础现代化建设深入到上层建筑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建设的内涵不断丰富饱满,原有的法治地位方略论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出来。基于当时的主客观因素,党的十五大对法治的定位始终未能突破政治范畴,“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例,在报告中,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内容置于政治建设部分”[39],要推进治理现代化,对法治的定位和布局应当立足当前的发展阶段与时俱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40],“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41],由此指明了法治对社会历史变迁和国家治理变革的深远影响。法治不再局限于政治建设领域,而是要贯彻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各个领域中,深刻影响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变迁;法治不仅仅服务、保障、引领、规范“五位一体”建设事业,而且成为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内容,“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42],“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43]。

另一方面,法治战略地位的定位来自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在国际关系中作用的认识和判断。首先,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治不仅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追求的核心价值,被公认为促进国家发展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且“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4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45],法治化的环境聚人聚财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这使得法治成为衡量国家竞争力的通行标准,也成为我国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其次,法治是全球治理的根本方式,同时也是国际斗争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基本方式和需要抢占的制高点,“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46],“要把法治应对摆在突出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47]。

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以人民为中心

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品格,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根本内容之一。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48],“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49],“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50],“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51]。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论断全面概括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根本目的、核心价值和实施要求,揭示了人民主体地位的法律内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理念和实践指引。首先,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进程的主导力量。社会主义国家是以人民为本体的国家,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归属于人民,受人民支配,人民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我国的国体和政体都决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最大的底气和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就是人民,以人民为主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始终代表人民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和优势所在,也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其次,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要遵循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以人民福祉为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贯穿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环节,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再次,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核心价值所在,也是我国法治价值体系的基石。要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以人民关切为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的利益期待,保证人民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52],要不断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依法激励和保护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能动性,增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民主化程度。

公平正义是坚持法治人民主体价值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灵魂和生命,是融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另一个核心价值,“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53],“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54]。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观要求全面深化改革要着眼于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环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55],改革不符合促进公平正义的问题、环节、领域和制度安排,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要坚持公平正义的法治核心价值,坚守公平正义的法治基本原则,在立法层面要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各项宪法和法律权利,有利于公民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在法律实施层面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56],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真正使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障成为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显著优势,从而表明我们党是“真搞法治、搞真法治”[57]。

六、法治与德治、民主有机统一

(一)德法共治

法律和道德的分离曾经促进了西方式法治的进步,但道德的缺失和德治的弱化也使如今的西方社会面临着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深刻的治理危机。以往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对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没有作出详细的论述。[58]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59]。同样,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也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之树只有植根我国传统历史文化沃土,才能根深叶茂。这是我们在法治与德治关系问题上应当坚持的基本认识论主张。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我国古代历史上长期论争的治国方式基本问题,如先秦法家主张“法者,治之端”,强调以法治国,儒家则主张“为政以德”,强调模范政治。汉代以来的历朝统治者则多秉持礼法并重、礼法合治的治国之策略,形成了德主刑辅、德法相济等理论认识,发挥礼与法各自的制度功能,使其相辅相成、互补协作,形成了古代中国特有的礼法融合的国家治理模式。

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吸纳我国传统法治文化中道德与法律融合理念,强调二者的辩证统一,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表达阐述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60],贯彻德法共治的理念,以此达到良法善治。一方面,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必须以法律体现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是治国理政的硬手段,必须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引领道德风尚,保障道德理念的实现;另一方面,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支撑法治文化,道德是治国理政的软手段,必须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否则法律实施就会缺乏坚实的社会心理基础。可以说,法治是德治之“形”,德治是法治之“基”,二者各有侧重点,“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61]。德法共治的思想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精准把握,揭示了一种新型治国理念,深化、拓展了法治基本原理,丰富、发展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

(二)法治与民主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将“三统一”凝练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62]。习近平总书记对“三统一”下的法治与民主有机统一关系作出了精辟论述。首先,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深化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 [63]思想,阐述了民主与法治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民主与法治是相互依存的,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64],无民主则无法治;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65],使民主制度法律化,为民主发展和民主生活提供制度之源,民主才更加成熟。民主与法治又是相互制约的,没有真正的民主,法律可能成为独裁专制或西方式的自由专制的工具;没有法治的民主常常与谎言、非理性、暴力相结合,滑向无政府主义,沦为多数人暴政。其次,法治是评价民主制度、民主权利、民主生活成色的基本标准,“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66]。再次,法治与民主统一于“以人民为主体”的法治精神与制度实践,法治的真正意义就在于人民获得主体地位,立法和法律实施体现人民利益和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67]。

七、法治与改革辩证统一

法律需要保持稳定性,改革则带来变动性,冲破法律的束缚,二者似乎是一对矛盾。对此,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68],要以改革促进法治建设发展。对于法治如何发展,以往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与改革关系的辩证思考对此给予了明确解答,形成了对法治发展动力认识的独特视角,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对于法治与改革关系的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概括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69],“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70]。要高度重视法治对改革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而且要更加重视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作用,“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71]。但是,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改革不可避免地要与具有滞后性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如果要求所有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那会窒息人们改革创新的动力和干劲,“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72]。在四十余年的改开实践中,很多改革措施并不是事先设计出来、于法有据的,而是人们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来的。因此,对于那些与法律基本精神不相违背的改革活动应当予以宽容,要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引领改革方向、规范和推动改革进程、预防和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改革与法治建设还要同步推进,“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73]。通过改革来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以改革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动立法高质量发展,以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制约监督机制,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是自成体系的,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习近平法治观也有其逻辑脉络,从不同的维度可对习近平法治观的内容作出不同的解读。本文从对法治观的通常理解出发,按照本体—性质—功能—地位—价值—关系—动力的脉络对习近平法治观的内容进行简要阐述。习近平法治观不是僵化的理论教条的产物,而是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思想结晶,汲取中国古代法家、儒家等先贤的优秀法律思想精髓,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总结和升华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阶段、发展需求,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认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关系和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取得重大进步,必将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历史伟业不断走向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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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金若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演进》,《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42]《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新华出版社,2022年版,第804页。

[55][59][73]《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85—186、15、307页。

[58]陈乙童:《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传承与发展》,《南方论刊》,2019年第8期。

(责任编辑:单孝虹)

A Brief Study about the View on Rule of Law of Xi Jinpings Thought of Rule of Law

Zhang Ligang

Abstract:Xi Jinpings Thought of Rule of Law contains a profound and meaningful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innovative ideas on the concept, nature, function, scope, function, purpose, external relations, development power of the rule of law.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indicates that the rule of law is not only the rule by law but also the rule by good law and order, that the rule of law is the fundamental wa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that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s leadership is consistent with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and that we should take the people as the center, adhere to the organic unity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virtue ,adhere to the organic unity of the rule of law and democracy, put the rule of law in the "Four Comprehensive " strategic layout,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through reform. The view on rule of law is the theory kernel of Xi Jinpings Thought of Rule of Law, is a rational construction of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akes into account both the formal and substan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rule of law, is the important measure for studying the vein system of Xi Jinpings Thought of Rule of Law.

Keywords: Xi Jinpings Thought of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view on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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