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淼 唐妍琪 王若雅 黄炘宇 卢丽丽
摘 要:当前,国际贸易在WTO框架下,传统关税壁垒影响力逐渐削弱,以标准为基础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引起的新型贸易壁垒影响力日渐增大。为增进我国参与相关国际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对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贸易状况的了解,减少国际贸易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可能性,本文以2023年WTO贸易政策审议成员的秘书处工作报告和政府政策声明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对其贸易政策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议,有助于持续加强国际标准化对话,对推动构建我国双循环发展新格局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政策审议,WTO,标准
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4.05.008
0 引 言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①。它既可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也可以推动“保护主义”的盛行。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协调一致,可以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产业发展、提升生产效率。了解更多的国际标准也为解决质量纠纷进行仲裁提供了抗辩来源。但是,各国相关标准不统一,往往就容易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国际竞争市场上,我国同时扮演着标准采纳和标准输出的这两个角色,在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往来中,我国主要作为标准采纳国;在全面推进与落实“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也在积极实施中国标准走出去战略,向“一带一路”国家输出中国标准②。
当前,国际贸易在WTO框架下,传统关税壁垒影响力逐渐削弱,以标准和以标准为基础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引起的新型贸易壁垒影响力日渐增大。近年来,随着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各国政府开始高度重视标准,将技术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主要内容,推动自愿性标准演变成具有强制性的技术法规,通过不断提高技术标准的水平来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国际市场的竞争已经演变为标准的竞争,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破解与跨越实质上是各国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的较量。
本文以2023年WTO贸易政策审议成员的秘书处工作报告和政府政策声明作为研究对象,因各自政治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差异,在标准化体系和检验程序等上都具有典型的代表性。通过对其贸易政策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议,有助于我国参与相关国际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增进对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贸易状况的了解,减少国际贸易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可能性,推动各国发展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加强国际标准化对话,对推动构建我国双循环发展新格局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Mechanism,TPRM)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与多边贸易谈判机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构成WTO机制运行的“三大支柱”,共同促进了多边自由贸易体系的发展。在WTO的贸易实践中,TPRM强调对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实践以同行评审(peer review)的方式促使一些成员方改善贸易政策,遵守W TO的多边贸易纪律。同时,TPRM也极大地提高了成员方贸易政策透明度,特别是秘书处报告通常会使用大量篇幅对成员方的贸易政策进行详尽、系统的列举与说明。对于所有WTO成员来说,接受贸易政策审议是一项必须的义务,但是审议频率取决于该成员的国际贸易规模:贸易额排名前4位的成员每2~3年接受审议一次,排名5位到第20位的成员每4年一次,其他成员每6年一次,最不发达成员接受审议期限可进一步延长。
贸易政策审议材料主要由两个文件构成:政府政策声明和WTO秘书处报告。其中,政府政策声明主要是成员自己起草的关于自身总体的经济和贸易环境、经济政策措施和发展情况(主要集中在贸易与投资、产业创新、数字经济、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多边和区域经济合作、监管改革、贸易援助、应对重大危机情况等)的报告,范围已从货物贸易扩大到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甚至需要关切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③;而WTO秘书处报告主要由WTO秘书处的贸易政策审议司(TPRDivision)负责并独立撰写,其报告会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措施作更系统的整体评价,还会针对贸易政策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或者部门,展开详细评论。在秘书处报告的重点审议部分“贸易政策和措施做法”(Trade policies and practices by measure)的第三章“影响生产和贸易的措施”(Me a su r e sAffecting Production and Trade),“标准与其他技术要求”(3.3.2 Standards and other technicalrequirements) 一节中,详细描述了该成员内部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等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内容,可以参考进行国际标准化研究。
2 2023年WTO贸易政策审议成员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概述
本文对2023年WTO贸易政策审议10位成员的最新秘书处报告“标准与其他技术要求”部分以及政府政策声明相关内容部分进行研究,它们分别是马来西亚、日本、萨尔瓦多、欧盟、智利、利比里亚、洪都拉斯、中国台湾、中国香港、阿尔巴尼亚。
从地域分布来看,成员地域分布较广,其中亚洲4个(马来西亚、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欧洲两个(欧盟、阿尔巴尼亚)、北美洲两个(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南美洲(智利)和非洲(利比里亚)各一个(详见图1)。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只有日本、欧盟、中国台湾、中国香港隶属于发达经济体或地区,其余6位成员的国内经济仍处于发展中阶段。
2.1 马来西亚
在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标准部(JSM)和马来西亚国家计量研究院(NMIM),两者共同构成马来西亚倡导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主要机构,并由监管机构和具备评定资质的供应商提供支持。JSM代表马来西亚参加与标准化和认证有关的区域和国际活动,是马来西亚唯一的认证认可机构。同时,1996年颁布的《马来西亚标准法案》设立了标准和认证委员会(MSAC),其由26个国家标准化委员会(NSCs)和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提供指导。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是由马来西亚标准部设立的行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执行与每个特定工业部门的标准化相关的技术工作④。
马来西亚标准(M S)的采用在原则上是自愿的,除非相关国内监管机构强制要求。截至2022年6月1日,在25个行业研制的4804项马来西亚标准(MS)中,2032项(42.3%)采用国际标准,另有210个MS是国际标准的修订版本。
马来西亚的通报咨询点是WTO/ TBT技术信息与咨询处,定期向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TBT委员会)通报拟议的技术法规。2018-2022年,马来西亚总共提交了432份TBT通报。涵盖范围较广,包括通信设备、电子产品、食品和饮料、药品等⑤。
2.2 日本
日本技术法规的制定和采用由几个部委在各自的主管领域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日本经济贸易产业省(METI)及其下属机构包括日本工业标准委员会、内务和通信部(MIC)、卫生、劳动和福利部(MHLW)及消费者厅(CAA)。日本的标准和技术法规(包括合格评定程序)受多项法律法规管辖,包括1949年《工业标准化法》、1973年《消费品安全法》、1960年《关于确保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内的产品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的法案》、1950年《日本农业标准法》、2013年《CAA食品标签法》等。
标准认证的国际合作方面,日本已经与欧盟、菲律宾、泰国、英国和美国签订了双边认证协定(MRAs)。在MRAs下,日本将承认在出口国进行的合格评定。同时,日本也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认可论坛、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以及若干区域标准和认可机构的成员。
标准方面,日本的标准分为两类:日本工业标准(JIS)和日本农业标准(JAS)。截至2022年3月31日,日本共有10,918项JIS。据当局称,具有相应国际标准的JIS数量为6341项,符合国际标准的JIS的百分比为97%,而符合国际标准的JAS的百分比为77%⑥。
技术法规方面,日本基本遵循国际上的要求和建议;在合格性评定方面,贸易政策审议期间,日本并未在合格性评定程序方面发布新的规定,境外电器和消费品制造商仍然可以通过外国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和认证。
日本的通报咨询点是外交部(MOFA)的国际贸易司。定期向WTO/ TBT委员会通报其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草案。2018-2022年,日本总共提交了2 47份T BT通报,涉及医药产品、肥料、拖拉机、无线电通信、动物饲料等。5年间,在TBT委员会中,成员国未就日本维持或计划的TBT措施提出特别贸易关注。
2.3 萨尔瓦多
萨尔瓦多质量体系的管理机构是国家质量委员会,并由4个技术机构组成:萨尔瓦多技术监管机构、萨尔瓦多标准化机构、萨尔瓦多认证机构和计量研究中心。萨尔瓦多国家标准机构(OSN)代表萨尔瓦多参加ISO、IEC等。萨尔瓦多是泛美标准委员会(COPANT)、中美洲和加勒比标准化委员会以及美洲计量组织(SIM)的成员。
萨尔瓦多的标准主要分为两类:萨尔瓦多强制性标准(NSO)和萨尔瓦多技术标准(NTS)。自2011年以来,萨尔瓦多技术监管机构已经废除了29项NSO,并用最新的萨尔瓦多技术法规(RTS)或中美洲技术法规(RTCA)取而代之。截至2022年7月,萨尔瓦多有32项RTS、81项NSO和92项RTCA和1522项现行NTS技术标准。当局表示,根据《萨尔瓦多质量体系法》,萨尔瓦多实施的所有技术法规必须符合《TBT协定》和《WTO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SPS协定),目前大多数RTS均基于国际标准。国家统计局还负责制定年度标准化方案,根据2022-2023年计划,预计将制定90项标准,主要与健康和食品有关。在合格评定方面,OSN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认证服务⑦。
《技术性壁垒协定》第10 .1条和第10 . 3条规定,萨尔瓦多的咨询点是经济部贸易协定管理局,负责提交《W TO/ T BT 协定》要求的通报。2 018-2022年,萨尔瓦多总共提交了53份TBT通报,大部分与食品(咖啡豆和生咖啡豆、干鱼、家禽和乳制品)有关,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人类健康。剩下的通报涉及家用电器(冰箱、空调和照明设备),目的是防止欺诈行为并确保消费者保护。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根据《TBT协定》第2.10条,萨尔瓦多通报了4项关于人类使用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紧急技术法规,以及其他与信息技术有关的法规。5年间,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没有就萨尔瓦多采取的措施提出具体的特别贸易关注。
2.4 欧盟
欧盟标准的制定工作主要委托给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 E N)、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 EC)和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 SI)。欧盟标准化体系的运作是分散的,主要由市场驱动。2022年,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的标准目录总共包含24,169项欧洲标准,高于2019年的22,773项,其中几乎一半的标准(45%,11,026项欧洲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
欧盟在技术要求上与成员国的标准并行制定,但大多数监管活动都在欧盟层面进行。对于欧盟层面监管的货物,相关技术要求是通过欧盟立法,即法规或指令制定的。欧盟技术立法是根据两种长期确立的方法设计的:“新方法”和“旧方法”。在“新方法”下,立法范围仅限于产品的“基本”要求,即基于健康、安全和性能方面的最低要求;而在“旧方法”下,立法包括所有具体的技术要求。“旧方法”主要用于车辆、化学品、药品和化妆品等,而“新方法”下的立法主要涵盖范围包括建筑产品、电气和电子产品、医疗器械、机械和玩具。所有进口和国内生产的商品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制造商有责任通过欧盟立法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证明其产品符合这些要求⑧。
在欧盟层面,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国家通报机构和咨询点。2018-2022年,欧盟发布了464份TBT通报,包括食品、化学品、杀虫剂、化肥、电气和电子设备、化妆品、车辆和建筑材料,主要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考虑。5年间,世贸组织成员提出了50个与欧盟TBT措施有关的新特别贸易关注。
2.5 智利
智利是多个国际标准化、认证和计量机构的成员。在标准化方面,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泛美标准委员会(COPANT)的成员;认证方面,是国际认证论坛、国际实验室认证合作组织和美洲认证合作组织的成员;在计量方面,是国际计量局(BIPM)和美洲计量组织(SIM)的成员。
在标准制定方面,智利的国家标准化研究院(INN)是质量基础设施方面的技术机构,它是一个非营利的私法基金会,由经济发展署(CORFO)设立。截至2023年6月30日,智利共颁布4301项标准。根据《标准化服务条例》,智利标准起草需要遵循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认可的标准⑨。
智利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副秘书处(SUBREI)的监管事务司负责监督《TBT 协定》的执行,同时充当TBT事项的官方联络点,向世贸组织提交TBT通报。2 018-2 0 22年,智利共提交了334份T BT通报,主要涉及家用电器、药品、食品、建筑材料、车辆等。5年间,成员们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就智利的技术法规提出了5个特别贸易关注,其中高频关注:公开评议规定牛奶产品或牛奶衍生产品的制作、说明和标签规则的法律草案(ID 566)和洗衣机能效标签设计技术规范(ID 654)。
2.6 利比里亚
利比里亚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成员,也参加了西非经济共同体在标准化、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认证认可、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等领域的活动,同时也是非洲标准化组织(ARSO)的成员之一。
外交部标准司是利比里亚的标准化机构,有权监管商品和贸易标准。利比里亚的标准政策是在最大可行的范围内,以区域或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国家标准。事实上,所有利比里亚标准都与区域或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标准的制定和采用遵循既定程序被称为利比里亚标准协调示范程序(LISHAM程序),它以西非经济共同体标准协调方案和非洲联盟标准协调模式为基础。截至2023年2月,利比里亚已通过119项标准,其中33项是区域标准(西非经济共同体或ARSO),86项是国际标准(ISO或IEC)⑩。
外交部标准司是利比里亚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点和国家通报机构。2018-2022年,利比里亚共发布了3份TBT通报,分别涉及工业燃料、用于安装液体燃料的泵和咖啡类食品标准。5年间,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没有就利比里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提出具体的特别贸易关注。
2.7 阿尔巴尼亚
阿尔巴尼亚标准化局是负责标准化活动的国家标准化机构,负责标准的制定和采用。标准化局与众多欧洲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CENEL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签订了协议。阿尔巴尼亚标准的制定、采用、发布程序完全按照《WTO/TBT协定》的规定进行。自2016年以来,约有13,000项欧洲标准和4500项国际标准被采纳为阿尔巴尼亚国家标准。截至2022年底,阿尔巴尼亚制定了29项技术法规11 。
阿尔巴尼亚标准化局同时是世贸组织的通报机构和咨询点。2018-2022年,阿尔巴尼亚向世贸组织提交了8份T BT通报,主要涉及食品、电气设备、生物医疗、烟草制品、综合废品等。5年间,阿尔巴尼亚没有收到TBT委员会的特别贸易关注。
2.8 洪都拉斯
国家质量委员会(CNCA)是洪都拉斯负责制定国家质量和标准政策的管理机构。洪都拉斯标准化组织(OHN)、洪都拉斯计量中心(CEHM)和洪都拉斯认证机构(OHA)也是洪都拉斯国家质量和标准体系的一部分。作为国家标准化机构,OHN负责制定洪都拉斯标准(OHN标准),标准的采用是自愿的。目前有174项OHN标准生效,其中166项是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12 。
经济发展部(SDE)是洪都拉斯负责WTO/TBT通报的国家机构,并与卫生部(SESAL)一起充当咨询点。2018-2022年,洪都拉斯共提交了40条通报,主要涉及燃料、药品、化工产品、食品、空调设备等。洪都拉斯通报的技术法规在2018-2022年没有成为任何特别贸易关注的主题。
2.9 中国台湾
台湾教育事务主管部门下属的台湾经济事务主管部门标准检验机构(BSMI)是台湾负责标准化、计量和消费品安全的主管机构,其中BSMI主管台湾地方标准(CNS)的起草和编制。台湾地方标准是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制定的,考虑消费者和行业利益以及国际惯例。台湾目前拥有12,204项地方标准,4168项国际标准,299项强制性技术法规。
另外,BSMI也提供自愿认证和检测服务。海外制造商可申请产品认证测试获得CNS标志证书,由BSMI认可的认证机构对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一旦获得使用CNS标志的许可,BSMI将对工厂进行后续访问,以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市场上的产品,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注册CNS标志的制造商需要采取纠正措施13。
BSMI也是台湾WTO/ TBT通报咨询点。2018-2022年,中国台湾共提出了425条通报,主要涉及食品、化妆品、儿童用品、医疗设备、农业等。
2.10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目前没有规范标准领域的标准制定或全面法律框架的政府机构。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WTO/ T BT协定》,中国香港使用国际或海外标准作为参考进行香港标准的制定,或在适当情况下使标准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具体实践上,创新科技署(I T C)负责推广国际认可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香港认可处(HK AS)则是根据国际标准设置的合格评定机构,香港测试及认证局(HKCTC)是就测试及认证行业的整体发展策略向政府提供意见的咨询机构。认可处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及亚太认可合作组织(APAC)成员。香港标准主要分成两类:一是自愿遵守的标准;二是由政府立法以技术规例的形式强制执行的标准,基本上都与卫生及安全相关14 。
创新科技署(ITC)担任中国香港WTO/TBT通报咨询点。2018-2022年,香港提出了5项新的通报,包括两项关于便携式空气压缩机和空气压缩机以及手持式撞击式破碎机的技术条例,以及三项关于水柜、空调、灯、除湿机、炊具和加热器标签制度的合格评定程序。2018年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没有就香港采取的措施提出具体的特别贸易关注。
3 我国的应对措施
综合梳理上述WTO成员的秘书处报告和相应的贸易通报及特贸关注,当今世界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标准化发展有如下特点。
(1)技术贸易措施难度不断增加,对环保因素的考虑增多。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发达国家及经济体大量通报内容都是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考虑。
(2)所有经济体都在努力提高本地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等效率,与国际接轨。其中,发达国家及经济体正积极将本国或地区标准制定成国际标准,并企图在国际标准化领域中掌握技术大权,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
(3)目前发达国家及经济体对技贸措施的使用频率不断增加,同时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技贸措施体系建设。无论是从初级品到制成品,还是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到高新技术产品,各国技贸措施都在向全产业链控制延伸。
(4)技贸措施逐渐向强制性法规为主的方向发展,国别影响和扩张效应日益明显。如:进入欧盟的产品要通过CE、CS等产品质量认证;进入马来西亚的电器产品必须配备认可证书(COA),并加贴SIRIM标签/标志等15。
对此,我国相关各方需要更加重视国际标准、技贸发展并施以相应措施。
3.1 生产/出口企业方面
(1)企业要积极通过各平台、组织密切关注出口市场产品标准、技术法规等标准信息的变动情况,掌握最新动态,尽可能减少由于国外标准变化带来的直接贸易损失和增加成本。(2)企业对于出口市场不清楚、不明确或无法核实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通过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咨询。(3)企业要加大科研设备、人员与经费的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增强技术实力,适应当今世界技术性贸易措施发展的需要。
3.2 行业协会方面
(1)行业协会需要积极展开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预警、法规研究、措施评议、咨询服务、标准化学术活动等工作,对行业内企业进行调研与沟通,掌握行业最新动态。(2)行业协会应在主管部门带领下积极组织相关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共同建设行业内部生产、检测标准体系,向国际标准靠齐,规范行业的产品生产与质量。(3)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评议和特别贸易关注议题研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国外推迟、更改,甚至取消实施相关措施的意见建议,以维护行业利益。
3.3 政府方面
(1)政府需要展开各国规则标准对话,鼓励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促进合格评定机构、政府间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水平不断提升,便利企业开展贸易。(2)政府需要加强技贸政策顶层设计,鼓励技术创新研发与支撑,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标准国际话语权。(3)政府应该进一步健全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信息整合、交流及共享的平台和途径,完善监管和服务改革创新,推动经济、社会、生态、文化以及政府服务各领域和全过程的标准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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