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财税改革的内在逻辑与当代启示

2024-06-16 03:09刘芳淳
炎黄地理 2024年3期
关键词:赋税税制财税

刘芳淳

财税改革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变革,财税体制的产生、发展和演进,对于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中国的财税文化,是一个历史的积累,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历史发展的规律,从而提高我们对目前税制改革的积极性和预见性。文章旨在探究古代财税改革的内在逻辑,并总结思考其对于现代税制改革的启示。

财税改革的发展概述及改革背景

夏王朝建立,社会体制由原始状态向奴隶制转变,但是中国的农业和经济发展仍然十分缓慢。伴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在西周时代,由于大量使用铁、牛等工具,奴隶制被代表着那个时代更高生产力的封建社会制度所取代。中国的封建赋役思想与赋役体系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到了秦汉时期,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格局;到了魏晋南北朝以及隋唐,又以均田为基础,逐步完善起来。宋、元、明、清时代,由于均田制被打破,中国各地土地兼并盛行,各地在不断清理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渐将地、户、丁三税结合起来,并强化了对盐、茶、酒等货物税以及商税的征收,使商税和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这些历史背景可以看出,税制改革对于整个社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站在当下,通过回顾历次财税改革的内容,对现今我国的税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简化税制是历次财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简化税制,化繁为简是我国古代每一次财税改革的重点,从而使税制不断优化,提高征管的效率。

初税亩。春秋战国是中国财政发展史上的变革时期,这个时期,铁制器具的大量使用,耕牛技术也逐步推广,越来越多的私田被开垦。农奴在公田里劳作比在私田里“有所匿其力也”,井田制遭到破坏。而同时随着奴隶主生活的腐化和兼并战争的进行,各国的财政日益紧张,为改变这一状况,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要按照亩产的十分之一缴纳赋税。井田制外的私田,所有都要缴纳赋税,从此确立了向私田征收税赋的制度,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土地所有者经济合法地位的承认。

“初税亩”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开垦私田的积极性,对“井田制”的解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春秋战国时期的财税体制变革的基本框架。财政税收的基本原则就是中央集中财权,实行“量出为入”。赋税管理已经基本走上了程式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有着严密的制度规范,征募、赋役、财政收支等均以“式法”“命令”等法定形式存在。“初税亩”既是我国税制由萌芽走向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由奴隶制赋税转变为封建制赋税的开始。

租调制和租庸调制。租调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时期和均田制配套的税收法令,上接魏晋南北朝户调制,下启唐代租庸调制。建安五年,曹操推行了“户调制”,这是汉朝在人口离散、钱币几乎绝迹的背景下,对两汉税制进行的一次变革。建安九年,曹操平定冀州后,针对袁绍统治下“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的局面,重申说:“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这一改革将汉朝田租缴纳形式由定率改为定额,将人头税改为户税。租调制实施后,大批小农户回乡从事农耕活动,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精耕细作,中原的农业生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

隋代实行的租调制较北周时期更为宽松,农民服劳役也较短。后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纳庸”。唐朝以隋朝为基础,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租庸调制,有轻徭赋薄的思想。该制度以推行均田制为基础,主要是征收谷物、布匹或为政府服务。这一制度规定凡属田人户,不论其家所授土地多少,都按丁缴纳定额税,还要服一定的徭役,不再有年限限制,从而简化了征收,进一步完善了税制。唐初实行租庸调制时,经营有方,人民生活富足,国家也有稳定的财政收入。但是,如果没有“均田制”,租庸调制的制定和实施就起不到任何的效果,两者需相互配合。武周之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还要缴交一定的地租,以致农民不堪负荷,大多逃难。安史之乱后,朝廷的负担日益加重。唐德宗时,改成实施杨炎的两税,主要征收银两。

两税法。唐代初期,除了“人丁授田”“均田”之外,还引进了“租庸调制”。在此基础上,由于有了土地作为保证,农民整体纳税负担较轻。唐代中叶以后,伴随着土地的不断兼并,国家对土地的占有日益减少,从而打破了“均田制”。于是,就有了“富者兼田数万,穷者居无定所”的现象。安史之乱后,由于人口锐减,国家流失了一大批纳税户,而赋税又分配给那些还没有出逃的农民,使税收不公平现象更加严重。唐德宗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两税法”。“两税法”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对以身丁赋役为本位的赋役制度进行了形式上的废除,从而开启了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历史。不仅确保了赋役收入的稳步增加,也使得赋役的税负更趋合理;“两税法”对纳税主体的规定,不仅“户无主客”,“不居处而行商者,度与所居者均”,同时规定了皇亲国戚和官僚贵族也要纳税。这就扩大了税收范围,减少了百姓的负担;将繁杂的杂税归并为户、税两种,简化征收的名目,从体制上防止官员弄虚作假的行为;实施在夏、秋季统一征收,降低了对农户的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平均赋税水平的效果。

公平税负是财税改革的总基调

普遍征税、公平税负是历次财税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从而改善税收负担分配不公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方田均税法。北宋在建立之初,虽以“两税法”为继,但并未具体实行,而是回归丁身税,并承继五代十国的苛捐杂税,导致北宋中期农民破产和流放,农民起义频发。面对“天下弊端甚多”的局面,宋朝开始了“方田均税”的变革。

“方田均税法”主要分为两部分,即“方田”与“均税”。所谓“方田”,就是把全部土地按照肥瘠、品质、色别和陂原的不同,分成五个等级,并分别记入户口,分发给各家,并规定了各县征收额度。均税的具体方法是在方田之后,把土地分成五个等级,以确定赋税的多少,从而制定税收制度。土地品质好,等级高的人家多收,反之少收,如此征税才更合理。这条法令的初衷,是要阻止“偷漏税”,让税负更趋合理,但又不利于豪绅的利益,因此受到他们的阻扰,官员们徇私舞弊,在元丰八年,终于不得不关闭。虽其先后所方之田仅及五路,但它却把全国54%的田亩都清掉了,这在中国古代史算得上是一项丈量田亩的壮举了。“方田均税法”的颁布,对贫富差距进行了有效地调节,从而缓解了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

一条鞭法。明代前期,“两税法”基本上是沿袭了明代的赋税制度。自明代中叶以来,土地的兼并越来越激烈,王公贵族享受着免税的特权,而地主和富户则通过各种方法逃避赋税,致使赋税锐减。据记载,明朝初期出现“天下额田已减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王府,则欺隐于猾民”。由于征粮、人口虚增、赋税不均等原因,大批农民破产,或沦为大户家族的附庸,或被流放。

因此,张居正主持财税改革,以缓解危机。一是通过对田亩的测量,使许多田亩得以清查,一方面扩大了可以征税的土地的范围,另一方面为改革赋役制度奠定了基础。二是以清查土地为基础,进行“一条鞭法”的改革,将原有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并为一体,折合为银两,将原来按户、丁征收的劳役,按人丁的多少,田亩的多少,平均分摊。“一条鞭法”的实施,达到了公平税负的效果,抑制了各级封建官员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

摊丁入亩。清代初期,赋役征派以田亩和人口为两个等级来确定。为逃避赋税,官员们常常隐藏人口,把赋税的负担转移给贫民,造成赋税的不均衡。由于土地的集中,人口的增加,“田少丁重,弃产丁银不除”的现象十分普遍。为解决这一难题,清朝实行了“摊丁入亩”的财政体制改革,这一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摊丁入亩”,是清代官府将丁银纳入田税之中,由清代官府统一征收的一项税制。其主要内容是取消“人头税”,改丁银为田税,至乾隆年间,已在全国推广开来,地丁合一,丁银与田赋均以田亩为课税对象,从而简化了赋税与稽征程序。与此同时,国家放宽了户口制度,使得农民、工匠得以自由流动。这项改革把康熙五十年定下的按各省和各县丁银的多寡,分摊到各省的田税中,实行统一的“地丁银”制度。

实现社会的进步是财税改革的结果

财税改革伴随着整个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赋税制度也是有变化、有联系的。从改革的结果看,我国历代重大赋税制度改革,都对人民幸福生活、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初税亩”的实施一方面推动了农村土地的流转与私有化,另一方面也给了农民更多的私人财产权,对农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客观上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使土地所有制合法化,促使了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的转型。“租调制”以户调取代了汉代沉重的人头税,大量农民回乡务农,并进行了大规模的耕种,中原的农业生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从而使农民的生活得到改善。“两税法”简化和统一了赋税结构,社会矛盾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缓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使唐代的财政状况得以好转。通过对税收方法的简化,税收负担也比以前更加均衡、合理,这是一种人道主义、仁政的理念,是税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方田均税法”不仅帮助北宋消除了大量隐匿田地的逃税现象,并使得北宋的财政收入在短期内得到了极大地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百姓的负担。“一条鞭法”对赋税中存在的税负不公的现象进行了规范,缓解了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对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通过货币化的税收,使得更多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原有的小农经济受到极大的冲击,商品经济也进一步发展。“摊丁入亩”结束了地、户、丁三项赋役的混乱局面,从而使西汉以来的人头税被完全废止,使得大量的劳动力得以自由流动,这对推动商品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促进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古代财税改革的当代启示

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增强共享税主体地位。从中国古代的国家财政关系来看,统治者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与统一,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集权”和“分散”两种手段。例如明代初期,中央财政比较宽裕,到了中后期财政吃紧,朝廷便改为向地方加派的办法来提高收入。在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今天,也存在中央与地方、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当前重点是探讨健全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享机制,促进按消费地原则合理分配。需要积极推进消费税制改革,对一些产品征收的消费税,要逐步后移到其他环节。在保持税基稳定性、便于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开征房产税的范围,并在推动立法与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房产税的地方属性。

税收体制在设计上应充分考虑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从改革的结果看,我国历代重大赋税制度改革,都对人民幸福生活、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应当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使市场更加活跃,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为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奠定基础。例如,中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就业的主力军,其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在市场上易遭受歧视和不公待遇,可以从税收制度上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让他们拥有更多的资源来提高公司价值,推动中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重提升国家财税现代化治理能力,进一步健全税制。要在我国逐步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伟大目标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完善现行的财税体制,建立起现代预算体系。拟订各项法律、规章,与财政税收工作配套实施,推进财政税收工作规范化进程;在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基础上,分步搭建税务数据云平台;遴选并吸收优秀的财税人才,为我国尽快走向“财政之治”,推动“中国之治”的实现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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