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明武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河南南阳法治文化历史悠久厚重,代表性法治人物更是璀璨如星。西汉时期张释之,南阳方城县人,历任公车令、廷尉等职,因执法严明公正而流芳百世。张释之长期主持汉文帝时期的司法工作,被后人概括为“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三大特点,成为突出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司法官员代表之一。
在我国,“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源远流长。《尚书》中载“若保赤子,惟民其康”,要求统治者要像保护婴儿一样,关心民众疾苦,后逐步发展为以体恤民情、重视民生为精髓的民本思想。张释之所处的西汉时期,最高统治集团把民本思想成功运用到立法司法领域,多“行宽仁之厚”“刑罚用稀”“论议务在宽厚”,最终造就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的盛世。在这进程之中,廷尉张释之无疑是厥功至伟的代表人物,其突出民本思想的法治理念和司法判决更是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德主刑辅是传统社会坚持的主要法治理念,它强调首先要对民众开展道德教化,作为预防和减少民众犯罪的主要措施,极力反对“不教而杀”“为民设陷”等司法行为。并以此理念为理论基础,发展形成“御众以宽”“罚弗及嗣”“罪疑惟轻”等司法理念。简言之,在面对民众因缺少教化而犯的无教之罪时,司法官员的态度应当是“怜下人之犯法,敬断狱之害人”,要秉承一颗哀矜同情之心,尽量以从轻减轻的角度作出体恤民众的公正判决。
县人犯跸案,是张释之任职廷尉后审理的第一个案件。一天,汉文帝外出巡视路过中渭桥,一个人突然从桥下跑出来,惊扰了汉文帝乘坐的车驾。汉文帝将此人抓捕后,立即交给新任廷尉张释之进行审理。张释之审理查明,此人是来自长安县的农民,进城冲撞皇帝车驾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依法只需判处罚金即可。汉文帝原打算要将此人判处死刑,对仅处罚金的结果非常不满,但张释之毫不妥协、据法力争,最后成功说服汉文帝接受自己的意见。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却称得上是张释之在司法审判中成功运用民本思想的经典案例。第一,嫌疑人是一个从乡下进城的农民,之前并没有接受过回避皇帝车驾的正规教育,也并不清楚相关犯罪的法律后果。此时如果对其进行严惩,属于是典型的“不教而杀”错误。第二,此人长期生活在乡下,因目睹皇帝出巡威严盛况而惊慌失措,冲撞皇帝车驾应是过失犯罪,从轻处罚完全符合“宥过无大”要求。第三,即便此人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讲出实情,但在缺乏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本着“罪疑惟轻”原则,也应该对其从轻定罪处罚。最终,张释之基于对普通民众生命的重视,以哀矜同情之心来处理无教之罪,作出一个为后人称赞传扬的公正判决。
东汉许慎在解释“法”的含义时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水的最大特点就是平静和缓和,平恕而非暴虐是民众始终追求的法治理想。只有那些能够秉持平恕之心,“以至公为心,至平为治,不以喜赏,不以怒罚”审理案件的司法官员,才会被广大民众赞扬传颂。
一次,有个人胆大包天,竟然前去祭祀汉高祖刘邦的庙内盗窃了一对玉环。此人被官府捕获后,汉文帝把他交给廷尉加以严惩。张释之认真对照法条,提出判处此人死刑建议。汉文帝认为处罚太轻,要求判其灭族之刑。张释之坚持认为,按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处此人一人死刑已经足够。即便是皇帝也不能抛开现行法律规定,将处罚任意加重为灭族之刑。
对于传统社会而言,“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统治者一直把祭祀看作国家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对于破坏祭祀的犯罪都处以严厉刑罚。以唐律为例,在皇帝祭祀祖先的地方盗窃贡品,就不能按照一般的盗窃罪论处,而是要以“盗大祀神御之物”升格定性为十恶重罪中的“大不敬”。虽然我们今天无法核对张释之判决该案时所援引的汉律原文,但参照后世唐律相关规定,张释之对其作出死刑判决的定罪应该是准确恰当的,量刑也是公平公正的。面对皇帝龙颜大怒的强大干预压力,张释之坚持人命关天的民本理念,坚决反对大范围滥杀无辜的做法,并向汉文帝强调,对犯罪的科学处罚必须根据犯罪行为情节的不同,呈现出轻重有序的阶梯性,法外滥用重刑不会取得预期的治理效果,反而会反噬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高庙玉環案中,张释之从“好生之德,洽于民心”的民本思想出发,恪守法律底线,让司法判决不仅彰显出打击犯罪应有的法律力度,还让严格执法充满应有的人道温度,成为又一个为后人称赞传扬的典范案例。
狱以无冤、天下无冤民,一直是广大民众殷殷期盼的法治理想。张释之之所以能流芳百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他主政期间,西汉出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的局面。
正所谓“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在传统阶级社会中,法治目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能否遵守法律,取决于统治阶级的违法能否受到平等处罚。因此,法不阿贵一直是广大民众对优秀司法官员的品质期待。弹劾太子案是张释之担任公车令期间发生的一个著名案件,公车令负责掌管皇宫大门的出入警卫工作。一天,皇太子和弟弟梁王一起乘车进宫,经过司马门时没有下车。而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任何人经过司马门时,都必须下车后步行入宫。在发现太子和梁王的违法行为之后,张释之不仅果断阻止二人进入皇宫,还立即上奏汉文帝,勇敢对二人进行弹劾。弹劾太子案契合了人们对执法平等的内心关切,赢得了广大民众的交口称赞,并产生巨大的社会示范效应。
正所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担任国家最高司法官员期间,张释之深知自身职责的重要性。他曾明言,廷尉就好比是治国天平,他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才能真正引领全天下的司法官员公正执法,才能实现每一件案件的公正处理。
与之相反,只要廷尉在司法中稍有一点偏向或不公正,就会引起全国司法官员的纷纷效仿,直接导致在具体案件审理上的任意轻重,最终损害民众对国家法治的期盼与信心。据《汉书》记载,张释之官至廷尉之后,始终坚持以民为本理念,慎刑慎罚,当犯罪证据不足时就对民众从轻或免于处罚,良好社会法治效果逐步显现。
“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每位检察官必须努力答好的人民答卷。而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代表,张释之的民本司法理念与当今司法为民、检察为民原则存在着高度的精神契合和价值同向。同时,张释之在司法过程中所展现的勇敢斗争精神和优秀法治素养,更是值得每位检察官学习。坚持守正创新,传承挖掘弘扬张释之法治精神,一定能够助力新时代检察人实现法治中国的公平正义,守护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全。(作者系南阳理工学院党内法规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法治文化馆”张释之法治思想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