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贞
(中国矿业大学 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体育赛事在追求激烈竞争和极致表现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赛事不论是在室内还是户外,参与者都可能面临意外伤害。例如,在室内赛事中曾出现过跳水运动员头部撞到跳板和举重运动员手臂骨折的情况。在户外赛事中也发生了许多意外事件,比如,国内的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中的20 余人死亡事件,2022 年湖南省第十届天门山 “天路”自行车挑战赛中的1 人死亡事件,以及2023 年环西自行车中国挑战赛(北京昌平)中的1 名西班牙选手脸部受伤事件,等。在国外,也发生过类似事件,2021 年环勃朗峰越野跑TDS 组别中的捷克选手坠亡事件,2022 年环勃朗峰越野跑PTL 组别中的巴西选手死亡事件,以及2023 年环波兰自行车赛中的比利时选手撞死事件,等。
通过上述事例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运动项目往往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进行,对参赛者的体力和耐力要求极高,具有极大风险(包括因坠崖、撞击、失温导致的死亡),因此,我们完全可以称之为“极限运动”。在这些触目惊心的意外事件中,即使是经验丰富、曾获奖无数的选手,仍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这些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大概率的必然事件。这一方面提醒运动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提醒赛事组织者安全保障问题不可忽视。因此,我们现在要研究的,并不是如何杜绝风险发生,而是在风险发生后应该如何合理地认定组织者和参赛者的责任比例,以此使社会各界对相关赛事仍能保持充分的热情,从而保证这种比赛未来能够继续顺利进行。
在探讨赛事组织者安全保障问题时,自甘风险理论成为传统民法上备受关注的议题。该理论主张,当个人自愿承担潜在风险并充分了解可能的危险时,在意外事件发生后,无法依法主张其权益受到侵害。这一理论引发了对体育赛事中参与者和组织者责任的探讨,涉及如何平衡个人的自主权和安全保障义务。为了更好地理解自甘风险理论在体育赛事中的应用,本文以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为例,结合赛事情况、参赛者情况、安全设施和急救资源、安全告知和培训、应急预案和沟通机制以及人身安全保险等各方面的要素,分别探讨赛事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在判断责任的标准上,本文借鉴了四个档次,即法定标准、特别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和一般标准,用以评估组织者应被期待有多高的注意义务以及由此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本文突出了特别标准的重要性,尤其是在高风险的赛事中,组织者需要履行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参赛者的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2002 年,《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曾提及安全保障义务,当时采用了“保护义务”这一概念。尽管该条文由于范围过窄并未成为法律,但其条款形式及其补充责任被后来的《侵权责任法》第37 条吸收。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 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及其相关侵权责任。2009 年,《侵权责任法》获得审议通过,第37 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总体而言,我国引入并确立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新增了一种侵权类型,而是旨在解决特殊的不作为侵权问题。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适用于所有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包含了有关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其中,第1198 条特别增列了体育场馆的管理者或经营者作为责任主体,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适用范围。总体而言,立法变迁凸显出法律积极服务于我国社会体育实践迅猛发展的意图。与原《侵权责任法》第37 条相比,《民法典》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第一,增加了“体育场馆”作为具体场所类型,并将其对应的主体规定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第二,增加了“经营场所”的表述,与“公共场所”概念并列,将营利场所中的安保义务法定化。这有利于平衡责任和利益关系,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更能体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第三,增加了“经营者”的表述,与“管理者”的概念并列,以详尽法条的涵盖情况。此项修改符合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多元化,尤其是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在实践中常常存在分野的特征。[1]综合判断,《民法典》第1198 条基本可以涵盖所有性质的体育赛事主体的责任。尽管该条款使用了“体育场馆”作为空间场所的概念,但其中的“体育场馆”可以理解为任何举办体育赛事的场所,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同时,该条款中所指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可以理解为体育场馆的实际管理者或经营者,这两者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是不同的个体。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可能是体育场馆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也可能是这两者的竞合。
1.责任主体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主办方通常负责赛事的组织领导和整体规划,而承办方则对承办活动的安全负有责任,承办方的主要负责人被视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尽管有些体育赛事的承办方将活动再次转包给具体执行单位,但对体育赛事的安全应负有连带责任。在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中,赛事的承办方是“白银市体育局、景泰县委、景泰县人民政府”,而具体执行单位是“黄河石林大景区管委会和甘肃晟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这些单位实际上共同构成了赛事的承办方,他们都属于该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同时也是景泰县黄河石林越野跑体育场地的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和经营者。
2.保障对象
体育赛事活动的保障对象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参赛者,参赛者是活动组织者的主要保护对象。在比赛开始前,组织者应为参赛者提供强制性保险和进行系统性身体检查,并严格按照参赛要求核查其身份、年龄、身体状况,以确保他们在比赛过程中身体条件良好。如果参赛者身体发生意外,组织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险扩大。在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中,尽管参赛者具备越野跑经验,但天气突变等突发情况导致了紧急救援需求。这暗示组织者可能未能充分考虑突发状况对参赛者的影响,也未能提供足够的应急保障措施。其次是赛事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志愿者、后勤等所有服务人员。这些人员在赛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组织者应对他们进行保护,以保证赛事的顺利进行。组织者应确保这些人员具备必要的培训和装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在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中,由于未能及时修复通信设备等问题,部分参赛者的求救信号无法得到及时回应,这可能也涉及赛事工作人员的协调和应对能力。最后是赛事旁观者。赛事旁观者是正常的体育赛事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安全也是组织者的责任。组织者有义务确保赛道周边区域的安全,避免因人员密集等情况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综上所述,在体育赛事活动中,保障对象不仅包括参赛者,还包括赛事工作人员和赛事旁观者。组织者在赛事开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保障方案,包括强制性保险和应急预案,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在活动中的安全。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事件的教训告诉我们,体育赛事的安全保障必须全面考虑各方的需求和风险,以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安全和健康。
3.责任性质
我国学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问题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约定义务”[2]。根据这一观点,安全保障义务源自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信赖关系推定行为人产生了附随义务,行为人应当为未履行该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事件中,部分参赛选手因气温突变而出现身体不适,表明仅仅依赖合同约定可能无法充分保障参与者的安全。第二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3]。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已经明确,与此同时,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民用航空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也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定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确保法定义务能够有效地保障体育赛事中各方的安全。第三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4]。这种观点强调法律与合同之间的关系,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安全保障义务,以弥补法定义务不足的情况。这样的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安全保障义务的执行,并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认为,应将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的竞合。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源于德国法律的“一般注意义务”[5]理论。将安全保障义务视为法定义务,意味着该义务的主体范围、保障对象以及后果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从而可以避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将该义务排除,从而切实保护相关的弱势群体利益。将安全保障义务视为约定义务意味着在法定侵权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在合同义务中约定安全保障义务有助于受损害者得到充分的救济。
1.关于运动员参赛协议的法律性质
在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事件中,尽管赛事组织方属于行政机关单位,但运动员参赛协议涉及赛事的奖惩制度、注意事项等内容,属于私权分配的处置问题。因此,运动员的参赛协议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6 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这次赛事中,赛事组织者在报名须知中明确指出:“请所有参赛选手报名前务必认真阅读《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参赛声明》(以下简称《参赛声明》),同意并遵守《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竞赛规程》(以下简称《竞赛规程》)以及《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报名须知》(以下简称《报名须知》),您提交报名信息后,我们将默认您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文件。”[6]这表明组织者事先拟定了运动员参赛声明,但未与参赛人员进行协商。参赛人员只有在同意协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参加比赛,不允许拒绝其中的条款。因此,本次赛事中的运动员参赛协议属于民事格式合同。
2.运动员参赛协议的免责条款效力问题
针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性问题,应根据赛事中人身损害的具体情形,结合自甘风险等规则,确定相应的损害责任承担限度,以控制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内容。赛事中人身损害的原因,即人身损害是否由赛事组织方造成,应是判断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有效性的首要问题,也是对人身损害免责条款进行内容控制的限度所在。根据《民法典》第497 条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视为无效。
目前,我国运动员参赛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旨在规定:运动员自行承担因参加竞赛而产生的人身损害和其他损害后果,同时免除赛事组织者的责任。赛事的免责条款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赛事信息》中的免责条款是在参赛条件第三节中的第6 条:“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组委会强烈建议……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等。”[6](2)由于2021 年白银越野赛报名官网中《参赛声明》等一系列文件无法查明原件,笔者搜索到2019 第二届报名官网中的《参赛声明》,发现其中第三、四、五条规定了免责事由。可概括为:本人充分了解本次比赛可能对人身产生的不利因素,并自愿承担该风险与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由本人承担。对于这些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本次赛事组织者的免责条款应依据“自甘风险原则”进行法理依据的引用,即受害人明知明确的危险存在,但自愿承担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可通过文字或语言表明自己对特定的损害后果是接受和同意的。[7]越野跑是一项高风险的运动,运动员根据自身意愿置身于风险之中,由该风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参赛者应当予以接受。因此,参赛者在赛前签署的《参赛声明》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参赛声明》中,免责条款的效力有效的情形是运动员受到的人身伤亡是由体育运动固有风险引起的,但在赛事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由组织者的过错导致的运动员人身伤害,那么应属于一般侵权事件。按照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应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责任。[8]如果组织者存在过失,例如运动员发生意外后懈怠救治等导致运动员发生伤亡,那就不能基于《赛事声明》免责,该协议对于组织者的免责条款无效。
依据《民法典》,违约方应当就其违约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合同另一方是否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要视具体合同条款来定。对于体育赛事而言,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预防义务以及救助义务。[9]
1.组织者告知义务履行情形
我们主要从《竞赛规程》和《报名须知》中来分析组织者的告知义务履行程度。在2021年甘肃白银越野赛的赛前公告中,组织者以《风险提示》的形式告知参赛者,特别强调了不适宜参赛的人群,例如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患者等。尽管《竞赛规程》中标明了CP点数量,但未涉及比赛沿途的医疗地点详情,仅说明比赛沿途设有为比赛服务的急救车和工作用车,未说明急救车的具体数量、联系方式和行程路径。这导致参赛者在身体严重不适时未能及时联系到急救人员,也就未能得到及时救治和帮助。在参赛前,组织者虽然严格把控了参赛者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具备长期训练的基础和跑步经验),并告诫参赛者根据自身训练水平和身体实际状况,决定是否报名比赛或报名何级别项目。然而,在《报名须知》中,并未将保暖装备列入“强制携带物品”中,而是列入“建议装备”中。换言之,组织者未按照高海拔赛事标准,将防风保暖装备列入强制装备清单,导致大多数参赛选手穿着短袖短裤,未随身携带冲锋衣等保暖装备,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参赛者后续因“失温”导致死亡的风险。综上,组织者告知义务履行不佳是导致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2.组织者预防义务履行情形
根据甘肃省委、省政府联合调查组发布的事件调查报告,本次赛事组织者虽然为所有参赛者和工作人员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并设置了急救人员以及物资准备,但整个赛事活动暴露出相关部门职责不清、赛事运营机制不完善、运营机构不专业、管理不规范、前期防范不足等问题。具体来说,一方面,赛事承办方并未针对此次活动举行过任何专题会议商讨活动方案,所下发的《活动方案》内容也缺乏具体操作性;另一方面,赛事组织者对赛事紧急预案考虑不周,未设置完善的补给点,也未在最高处的3 号打卡点设置对讲机信号站,导致参赛者的求助信息不能及时传递,严重影响了处理危机的效率。这种通信联络不畅通、救援统筹效率低下、急救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毋庸置疑,本次赛事组织者未履行完备的预防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组织者救助义务的履行情形
在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事件中,21 位参赛者因“失温”而不幸身亡,这一悲剧显然不是瞬间发生的,而主要是因救援不及时所致,因此,组织者的现场急救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次事件中,医疗急救资源严重不足,在3 号打卡点仅有2 名工作人员,并未设置医护人员和救援设备,导致救援工作无法及时顺利进行。因此,可以说组织者的救援义务履行并不完善。
1.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主观过错责任
根据《中国马拉松竞赛组织管理文件》第五章“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第20 条第1 款的规定,赛事组委会应当详细列出比赛中医疗站的位置以及能提供的具体医疗服务。[10]然而,在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事中,组织者并未在公告中说明医疗站的具体位置,仅仅提到了救助站和CP 点数量。此外,他们也未根据赛事实际情况安排足够的医疗救护车或其他移动医疗救护设备、医护人员,也未在赛道沿线安排足够的救援队员和志愿者进行服务,这导致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紧急情况,严重延误了急救工作的开展。因此,可以推定赛事组织者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赛事组织者负有消极不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在群体赛事中,组织者以“不作为侵权”方式为主,体现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的要件具体包括:有作为的义务、有作为的能力、有避免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未履行该义务。针对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事件,主要组织者为两个承办方(景泰县委、景泰县人民政府)及两个执行单位(黄河石林大景区管委会、甘肃晟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赛事组织者,理应严格履行赛事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而言,他们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以便处理突发和极端天气状况,且气象部门已提前发布蓝色预警,但组织者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因此,赛事组织者未履行其作为义务。
3.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果关系认定
组织者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可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分析。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根据社会生活的经验与常识,若认为该行为与结果关系相当,即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增加了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时,则两者具有因果关系。相反,若仅在可能被忽略的特殊情况下才会使损害发生的概率轻微提升,则认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不具备相当的因果关系”[11]。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行为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显著降低致害风险的发生概率,那么不履行就会被认为大幅提升致害风险的发生概率,从而推断其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12]分析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事件可知,造成参赛人员死亡的因素有多种,即为“多因一果”,因此我们需要区分“主因”和“次因”以及“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以此来判断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根据官方《调查报告》,越野赛部分赛段受大风、降水和冰粒影响,使参赛者体感温度骤降,加之高原环境寒冷和衣着单薄的因素,致使部分参赛人员因急性失温而死亡。虽然有大风、降温以及降水等天气因素,但并未达到“极端天气”条件,因此事件本身并非极端天气导致的意外事件。如果组织者充分行使安全保障义务,完全可以避免后续严重后果的发生。然而,组织者存在诸多审查不严的工作疏漏,例如赛前收到气象部门蓝色预警后却未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比如未强制参赛者携带保暖装备、未改善通信设备条件等;在收到大范围退赛信息后,未能有效组织、统筹救援,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综上,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天气的影响均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因素,但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缺失为构成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赛事组织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功能是 “正确分配组织者、参与者以及第三人之间的一般风险”[13]。法教义学上存在许多关于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标准的分析,有的学者认为应考虑防范风险以及损害的能力、体育活动开展的特征、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等标准。[14]在一般风险所产生的致害中,行为自由往往与风险相伴,我们不能通过完全控制行为来防止所有危险后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其可以预见的合理前提下采取措施以降低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在宪法和法律中体现的价值与利益范畴内,安全保障义务所需的利益衡量因素包括:风险是否可以被组织者合理预见、预防和控制风险来源的能力和成本、组织者行为与致害风险产生的关联度、受害人自我保护的可能性、致害风险程度,这些单一因素均不能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当综合起来全面考虑。
1.体育活动固有危险的可预见性
体育活动本身固有一定风险,这是体育项目的组成部分之一,二者不可分割。因此,即使行为人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也无法完全避免固有风险的发生。如果其他非参赛人员遭受由比赛引起的危害,例如棒球比赛中界外球击中观众,就需要考虑该事故的发生是否符合普遍接受的程度。如果危害结果并非由于组织者的管理不善引起的危害结果,可以认为是意外事件,其危害结果由受害者自行承担,组织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如果受害者是参赛者,也需要考虑体育项目本身的特殊性,例如对抗性运动或极限运动的风险更高、危险性更大,那么组织者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就更高。主办以及承办该赛事的组织者应当在较高的注意程度上为参赛者提供更高的安全保障。
2.体育活动开展当天气候环境影响的可预见性
在确认组织者责任比例时,需要充分考虑气候环境等外界因素对比赛完成质量和安全系数的影响。在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事件中,比赛地气象局在赛前发布了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工作群等方式进行了公布。越野跑作为一项在自然环境中长距离的跑步比赛,对参赛者有着极高的要求,包括对赛道难度以及突发情况有极强的应对能力。本次事件中大型“失温”状况的发生基本属于国内首次,由于缺乏类似突发事件的经验和总结,组织者对于“失温”状况以及对应措施了解甚少,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我们认为,此次赛事的组织者对于气温骤降会导致参赛者体温骤减从而造成失温死亡的危险后果没有合理预见能力,这已超出该类赛事组织者在做防范措施时的正常专业认知水平,超出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因此,可以减轻其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76 条首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即“自愿参加存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由此行为受到的损害不得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从法教义学构造角度分析自甘风险的成立要件,包括:1.组织者组织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2.受害人自愿参加;3.受害人参加此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该文体活动参与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其损害后果由第三人造成;5.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14]在本次事件中,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因此法院在裁判时不应将《民法典》第1176 条作为裁判依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体育运动中参赛者的责任被一概排除。从学理上看,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应当考量的要件为:受害人明知风险;受害人自愿参与;导致受伤的是体育固有风险以及加害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16]本次事件中,首先,参赛者均为专业跑者,且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对赛事风险所将导致的危害后果是明知的;其次,参赛者在参赛前均自愿签署参赛协议,自愿参与本次赛事[17];再次,虽然我国并未在立法或判例中详细写明山地越野跑项目的固有风险,但从该项目的属性、经验、特征和标准的认定中分析可知,山地越野跑一般发生在未经开发的山地,因此在比赛过程中因体温骤降而导致失温是可以预见到的风险之一,所以可以推断出本次事件的死亡结果是由体育固有风险导致的[18];最后,本次事件死亡后果的起因包括组织者的过失,在判断组织者的过失程度时,应当综合考虑此类项目的特点和历史发展脉络。因此,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事件符合上述学理中的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此类因失温导致的大型群众性死亡事件是全国首例,并且事故发生日的天气并未达到极端天气,因此,赛事组织者主观上并未构成重大过失。
通常认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分为四个层次:1.法定标准,即依法严格遵守法律对安全保障的明确规定;2.特别标准,指在经营或社会活动中存在对消费者、参与者或利害关系人构成现实或潜在危险时,经营者或组织者必须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3.善良管理人标准,即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应高于侵权行为法中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4.一般标准,即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一般受保护人的义务包括对潜在危险的告知和对受邀进入其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19]
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应当按照哪一档次的标准来承担?本文将从赛事情况(包括赛事类型和性质、赛事规模和参与人数、环境和场地、天气情况、时间安排和时段)、参赛者情况(包括参赛者身体状况、年龄和经验)、安全设施和急救资源、安全告知和培训、应急预案和沟通机制(包括紧急通信和联络系统、紧急撤离计划)以及人身安全保险等体育赛事常见要素来分析此次事件中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分析应当按照四个标准中的哪一个来承担责任。
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的赛事情况涉及赛事类型、规模、环境、天气等因素,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参赛者的安全和赛事的顺利进行。首先,赛事类型和性质决定了该赛事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需要组织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其次,赛事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这意味着组织者需考虑参与者的多样性,包括体能、经验等方面的差异,以制定合理的安全策略。对于环境和场地因素,需要在保障赛事的同时避免环境对参赛者的危害,需要组织者提前进行环境评估和风险控制。天气情况和时间安排也直接影响着参赛者的体验和安全,组织者应在安排赛事时间和地点时充分考虑天气变化,以确保赛事安全进行。[20]
针对赛事情况来说,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组织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特别标准,由于赛事类型较为冒险,规模较大,且赛事环境和天气可能带来潜在的风险,组织者应当采取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充足的安全设施,以及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来保障参赛者的人身安全。同时,在时间安排上,合理安排赛事时段,避免极端天气对参赛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险。综合而言,组织者在赛事情况方面需要以特别标准为依据,采取一系列严格的措施,确保参赛者的安全和赛事的顺利进行。
参赛者的身体状况、年龄和经验对于赛事的安全至关重要。越野赛作为高风险的体育活动,参赛者的身体状况和经验将直接影响其在赛事中的安全性和应对能力。组织者有责任确保参赛者的身体状况能够适应赛事的要求,并为不同经验水平的参赛者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21]在这方面,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组织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一般标准,组织者应当对参赛者的身体状况进行审核和筛选,特别是在高风险的体育活动中,应当更加谨慎地确保参赛者的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年龄和经验也是考虑因素,组织者应当提供明确的参赛资格要求,确保参赛者具备足够的经验和能力,以降低事故风险。此外,组织者还应当在安全告知中提示参赛者评估自身能力,避免参与不适合的活动。
综合而言,在参赛者情况方面,组织者需要根据一般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确保参赛者的身体状况、年龄和经验与赛事要求相匹配,以保障其在赛事中的安全。这不仅有助于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还能提升参赛者的整体体验和满意度。
赛事的安全设施和急救资源是保障参赛者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越野赛作为一项高风险的赛事,在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因此组织者有责任提供足够的安全设施和急救资源,以应对可能的突发情况。在这方面,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组织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特别标准,由于赛事的高风险性质,组织者必须履行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赛道和比赛场地的安全性,为参赛者提供充足的急救设备和人员。这包括在比赛沿途设置足够数量的急救站和医疗点,确保参赛者在遇到意外时能够及时获得急救和治疗。同时,组织者还应当为急救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紧急通信和联络系统也是关键,组织者应当建立可靠的通讯机制,确保急救人员能够及时收到参赛者的求助信息,以便迅速做出响应。[22]
在2022 年北京冬奥会中,一名外籍运动员在高山滑雪男子全能速滑项目中受伤,空中医疗队启用高山滑雪项目直升机,不到12 分钟,就将伤者转运至医院。此次直升机现场救治及时有效,也得到了国际雪联医疗官员的“完美”评价。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在安全设施和急救资源方面,组织者需要按照特别标准履行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参赛者在赛事过程中得到及时有效的急救和救助,以防止赛事发生意外的风险。
组织者在赛前向参赛者提供充分的安全告知和培训是确保赛事安全的关键一环。对于像越野赛这样的高风险赛事,组织者有责任向参赛者传达相关的风险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培训,以便参赛者了解可能遇到的危险以及采取何种应对策略。[23]在这方面,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组织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特别标准,组织者应当提供明确的安全告知,将赛事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应对方法详细告知参赛者,包括比赛中可能遇到的极端天气、高原反应、紧急救援流程等内容,让参赛者了解并做好充分准备。此外,组织者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参赛者了解基本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急救知识,特别是针对缺乏相关经验的参赛者,组织者需要加强培训,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在判断责任的标准上,应当采用特别标准。由于越野赛的高风险性质,组织者应当履行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充分的安全告知和培训。这样做有助于让参赛者了解风险,并能够在比赛中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在组织高风险的体育赛事时,具备有效的应急预案和沟通机制至关重要。这些措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确保参赛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并提供快速有效的援助。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组织者需要在这方面承担责任。根据特别标准,考虑到比赛的高风险性质,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涵盖从意外事故到天气突变等各种紧急情况。这些预案应当明确紧急撤离的步骤、急救资源的调配、紧急通信系统的使用等。此外,组织者还需要建立起紧急通信和联络系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与参赛者、工作人员以及急救人员进行沟通,这包括设置紧急联系电话、使用对讲机系统等,以便能够随时获取最新的情况并进行指导。
在判断责任的标准上,应当采用特别标准。考虑到比赛的特殊性,组织者应当履行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和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这样做有助于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做出反应,保障参赛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在高风险的体育赛事中,提供足够的人身安全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者有责任确保参赛者在比赛中发生意外时能够获得适当的赔偿和援助。对于2021 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人身安全保险也是组织者需要考虑的方面。根据一般标准,组织者应当为参赛者购买足够的人身安全保险,以应对在比赛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这包括在赛前告知参赛者他们所享有的保险权益,以及在意外发生时如何申请赔偿。在判断责任的标准上,应当采用一般标准。组织者应当为参赛者提供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险,确保他们在比赛中受伤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这有助于减轻参赛者的负担,同时也能够向他们传达组织者对安全的重视。
通过按照不同标准来承担责任,组织者可以更好地保障参赛者的安全,降低赛事发生意外的风险,从而有助于保护参赛者的权益,提高赛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吸引更多参与者。最终,确保体育赛事的安全不仅是组织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体育赛事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衡量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包括以下几点:风险是否可以被组织者合理预见;组织者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组织者行为与致害风险发生的关联度;受害人自我保护的可能性以及风险的致害程度。因此,在判断义务人责任分配比例时,应当全面考虑上述因素,综合衡量各方主体的风险责任,以平衡安全保障义务与自甘风险的对抗关系,并全面分析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责任程度。
具体来说,在赛事情况方面,采用特别标准,组织者需要提供充分的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在参赛者情况方面,采用一般标准,组织者应审查参赛者的身体状况和经验;在安全设施和急救资源方面,采用特别标准,组织者需要提供完备的急救设施;在安全告知和培训方面,采用特别标准,组织者应提供详细的安全告知和培训;在应急预案和沟通机制方面,采用特别标准,组织者应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和沟通机制;在人身安全保险方面,采用一般标准,组织者应为参赛者提供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