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娜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0)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科技创新摆在当前工作的首位,提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2023 年10 月30 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工作要做好“五篇大文章”,并明确将科技金融摆在做好金融工作“五篇大文章”的首位。从历史上看,每次产业革命的兴起都源于科技创新而成于金融创新,因此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和高效配置是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发展的重要保障。从我国当前金融体系来看,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居主体地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最重要部门,因此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关于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相关研究,最早是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的“创新理论”,他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创新在经济增长和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并且讨论了金融要素在促进创新中的作用。此后,国内外关于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证券、风险投资等直接融资领域,对于以间接融资服务为主的商业银行如何服务科技创新的研究不多。科技创新对于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性毋容置疑,但是如何做好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仍面临不少疑问。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进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探讨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路径。
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政策引导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断推动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科技创新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内容,成为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核心关键领域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企业贷款持续保持较快增长速度:截至2023 年6 月末,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36 万亿元,同比增长25.1%,连续3 年保持25%以上的较高增速;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2.72 万亿元,同比增长20.4%,连续3 年保持20%以上的增速。
虽然我国科技企业贷款近年来呈现较快增长的态势,但是较高增速主要是建立在低基数的基础上,如截至2023 年6月末,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36 万亿元,仅约占全国金融机构信贷余额的1%,科技创新企业贷款占比与其贡献的GDP、税收以及就业尚不匹配。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覆盖面也相对较低,以江苏某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例,截至2023 年末,有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仅约为40%,总体来看,当前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还不够。
伴随近几十年来的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商业银行改革创新,商业银行的信贷产品体系也不断丰富,包括在科技创新领域,一些商业银行也形成了一系列的信贷产品。如一些根据科技创新企业特色开发的信贷产品,近年来江苏省不断推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信贷产品,截至2022 年末江苏省累计超过100 家商业银行发放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企业超4 000 家,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超1 000 亿元。除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外,一些商业银行还根据科技创新企业特点,推出了科技创新积分贷、专精特新贷、科技之星贷等各类专门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产品。
此外,还有一些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根据科技创新企业高成长、高风险的发展路线,将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各自在融资服务中的优势结合,推出“投贷联动”的科技创新企业服务模式,有效解决企业中长期发展壮大的资金不足后顾之忧。如南京银行自2015 年在全国率先推出“小股权+大债权”的投贷联动业务,不同于传统的银企合作,通过“股权”纽带使银行和企业的联系更加紧密,一方面可以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托南京银行使企业获得全方位金融服务。
在国家级层面,在资金方面目前支持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以科技部、工信部等产业部门为主,金融部门出台的支持政策主要为政策性指导,涉及资金支持的相对较少。如2022年人民银行实施了4 000 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再贷款利率仅为1.75%,引导21 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低成本信贷支持。
在省市层面,一些地方结合地方实际,出台了相关金融层面的支持政策,包括为科技创新企业信贷融资提供风险分担、利息补贴等。如江苏省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专属金融产品“苏科贷”,是由省、地科技部门联合商业银行以低息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性贷款,由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苏科贷”提供风险分担,重点解决科创型小微企业首贷难题。目前对于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首贷企业,苏科贷利率不高于4.35%,采用信用方式贷款,由省财政、市财政和商业银行共担风险。
总体来看,当前无论是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还是商业银行对于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不断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但是科技创新企业在信贷服务方面的满意度、获得感还不够,商业银行服务科技创新的成效尚不明显。
从当前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情况看,商业银行支持力度和服务能力还较为薄弱,商业银行服务科技创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方向还未完全转变,传统信贷的路径依赖较强。近些年来,商业银行贷款大多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房地产领域,贷款风险相对可控,导致目前商业银行很多信贷人员只会做低风险的贷款服务,对于制造业特别是科技创新型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不足。同时,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必须对服务的企业有较高程度的了解,对企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具有一定的分析和风险判断能力,但是目前大部分银行信贷人员专业性知识相对匮乏,对于做好科技创新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缺少底气。
二是还没有形成敢贷、愿贷、能贷的服务体系。相对于房地产贷款和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科技创新企业贷款风险相对较大,且科技创新企业贷款长期资金需求多,给银行贷款带来的不确定性更大,商业银行科技创新企业贷款在审批中慎之又慎,加上银行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压力大,尽职免责制度执行难,造成不少信贷人员对于科技创新企业贷款不敢贷不愿贷。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虽然多数商业银行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但是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可以尽职免责案例的不多,主要原因在于尽职免责制度相关条款比较模糊,尤其是对于“尽职”的标准解释不够详细,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无法做到灵活变通,导致尽职免责制度难以真正落实,无法激发信贷人员发放科创贷款的积极性。
三是内部激励机制没有形成。目前多数商业银行在对信贷人员的考核和激励制度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发放科技创新企业贷款的相关任务考核和奖励激励,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在服务科技创新企业中并未完全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完全匹配。在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中,银行机构明显承担了相对于服务其他企业更高的风险,而并没有得到比服务其他企业更好的收益回报,因此金融机构作为营利性市场主体,在市场化环境中只有形成合理的收益回报才会触动其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积极性。
一是信用类和中长期类贷款融资产品较为缺乏。从贷款期限看,目前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主要是短期流动性资金,中长期资金以项目建设资金为主,科技创新研发中长期资金较少。从贷款方式看,目前商业银行主要以抵押、担保的方式提供信贷资金,纯信用贷款较少,特别是科创型企业多为小微企业,且核心资产主要是专利等轻资产,抵押品相对不足,极大地限制了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能力。
二是新型融资产品运用不足。目前商业银行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信贷资金,主要还是传统的信贷模式,创新产品的运用相对较少,如虽然“投贷联动”模式已在多个商业银行开展试点多年,但是总体来看“投贷联动”的规模还偏小,尚未完全发挥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作用。一些创新信贷产品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由于专利权估值难、保值难、转让难,商业银行一般不接受专利权作为贷款主抵押资产,仅仅是作为贷款增信措施的补充,推广应用难度较大。
三是科创类贷款的审批流程过长。从部分商业银行的调研情况看,大多数商业银行贷款在审批发放过程中均没有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一般小微企业有绿色通道等政策),且有的商业银行针对科技创新企业贷款不仅没有专项审批通道,反而因为风险较高需要上级审批。
四是风险定价没有向科技创新企业倾斜。目前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在利率定价方面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出台优惠政策,一些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认为科技创新企业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性企业,其贷款风险和贷款利率水平应该相匹配,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制定明显低于风险可覆盖原则的利率水平不利于金融机构和科技创新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动态关系。
一是监管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同仍显不足。资本计量、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监管指标的设定对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没有明显的放松。二是风险分担机制代偿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一些地方政府设立的担保公司存在不代偿或代偿不及时的情况,影响了金融服务中风险分担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三是司法部门对科创类债权的保障不足。从对部分商业银行调查情况看,多数商业银行认为不良贷款通过司法诉讼途径清收难度较大,即使是在抵押资产充足的情况下也较难实现不良贷款的全额清收。四是银接对接服务平台信息整合不充分,一些政府设立的融资对接平台对企业重要信用信息的整合相对不足,商业银行对于平台使用的积极性不高。
一是确定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支持思路。对处于创业期的科创类中小企业,需要大力发挥政策性金融引导作用。在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早期,建议由政府成立的融资担保基金或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开发针对科创类中小企业的长期或中长期低利率贷款品种,实现初期支持引导作用。科技创新企业经营发展相对稳定以后,商业银行对于企业的投资信心提升,企业能够较为容易地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应逐渐退出支持,由商业银行给予支持。建议商业银行成立专门针对科创类中小企业的信贷部门,充分发挥科技支行等支持科技创新特色支行的作用,更多设计符合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实现对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是强化数字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服务科技创新中的运用。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上的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数字化水平。一方面推动商业银行通过智能画像、网上服务等方式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便捷化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利用互联网、5G、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科技型企业的融资能力。各级政府也应该积极探索建设数据交易中心、数据资源交易平台等载体,针对当前互联网高科技企业,积极推进数据要素资产化进程。
三是推动商业银行针对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优化考核评价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将科创金融作为内部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推动商业银行机构建立服务科技创新的系统性考核体系,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制度和内部资源配置,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提高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机构优化尽职免责制度,详细制定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推动尽职免责制度有效贯彻落实,提升科技创新企业不良贷款认定尽职免责制度落实效果。金融监管部门应适当提高对科技类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减轻商业银行及信贷人员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后顾之忧。
四是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信用信息支撑。推动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建立以科创成果、科创人才、科创品牌等为核心的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企业特色信用信息在信贷融资中的运用,更多为创新能力评价较强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低门槛、低利率、更灵活的融资服务。科技、工信等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积极沟通对接,有效共享科技创新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审批、科研奖补等信息。支持商业银行加强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的合作,综合运用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信息数据资源,实现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准确化,推动商业银行更多发放科技创新企业信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