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选粹》释文补正

2024-06-11 08:14雷长巍李建平
现代语文 2024年3期
关键词:释文

雷长巍 李建平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走马楼三国吴简汇校集释、字词全编与数据库建设”(20VJXG045)

作者简介:1.雷长巍,男,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长沙简牍博物馆副研究馆员;

2.李建平,男,文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选粹》公布了最新西汉简牍资料120枚。基于红外影像图版,通过系统校读简文释文,并参考未刊走马楼西汉简牍文献资料,对《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选粹》所收简牍释文进行补充和订正。其中,订正释文文字14例,补释未释文字29例,修订脱文衍文1例。这一个案研究,将有利于推动走马楼西汉简牍新材料的应用和探讨。

关键词:《走马楼西汉简牍选粹》;释文;补正

一、引言

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系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2003年于长沙市五一广场东南角的湖南省供销社综合大楼工地8号古井发掘所得,其数量有2191枚[1](P44)。

《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选粹》(以下简称《选粹》),由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合编,岳麓书社2023年7月出版。《选粹》公布了120枚简牍的图版与释文,为学界提供了最新的宝贵资料。不过,由于走马楼西汉简牍长期埋藏于地下,有些简牍残损或文字漫漶不清,给释读带来很大困难,《选粹》部分简牍释文还存在或可商榷之处。通过对简牍红外影像图版的校核,并结合未刊走马楼西汉简牍相关文献材料,本文从释文文字补正、未释文字补释两个方面,依据简文顺序逐一考证说明,以就正于方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引例句皆出自《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选粹》,不再一一标注页码。同时,文中个别地方为了不影响行文意义而保留必要的繁体字,以示区别。

二、释文文字订正

在《选粹》中,有些简文由于图版模糊,或字迹残泐,或简牍扭曲,有些简文则由于书写者书写的特殊用字习惯等,造成部分释文文字的误释,并导致对简文文意的理解出现问题。

1.简0023:门└及卧内户扇柎冠各一竹皆不见

按:“及”字,红外图版作“”,当释为“夬”。尹湾汉简YM6D9之“决”作“”,《里耶秦简(贰)》简9-445之“夬”作“”[2](P61)。李均明亦将该字隶定为“夬”,作者指出:“门夬,固门器具,夬或读为‘鐍……鐍,锁钥也。”[3]不过,据图版来看,“门”与“夬”之间尚有一分隔符。同样情况又见于简0020:“桉传舍承朋舍櫄垣牡瓦五十枚、牝瓦四枚∟门∟夬卧内户扇四皆不见。”从“门”与“夬”之间都存在分隔符来看,一方面,该字不可能隶定为连词“及”;另一方面,“门”与“夬”当为两物。而简文中“夬”的具体所指仍待考证。

2.简0532:备盗贼吏徒來捕

按:“來(来)”字,红外图版作“”,当释为“求”。走马楼西汉简中,“求”“來”二字字形相近,主要区别在最后一笔。“求”字大多书作点,如简0217“谨求捕”之“求”作“”;“來”字大多写为捺,如简0010人名“共來”之“來”作“”或“”。又,“求捕”乃两汉法律制度常用语,出土简牍法律文献常见,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简144:“令、丞、尉能先觉智,求捕其盗贼。”[4](P28)由此可见,“备盗贼吏徒來捕”当釋作“备盗贼吏徒求捕”。

3.简0556:令官與雑捕

按:“與(与)”字,红外图版作“”,当释作“興”。“興(兴)”“與(与)”二字形近,加

之图版不甚清晰以致容易误释。从图版来看,简文同走马楼西汉简其他简牍所见“與”字写法有异。如简0010“襄人與分券”之“與”作“”,简0011“與共里大女妺子方风小女容异籍同居”之“與”作“”。

据简文语义,释文“與(与)”文意不通,而释作“興(兴)”字则文从字顺。“兴吏徒以捕盗”在两汉简牍法律文献中常见,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

律》简61:“吏所兴能捕若斩一人,爵一级。”[4](P17)

《说文解字·舁部》:“興,起也。”[5](P59)

4.简0194:书到益關隶徒求捕

按:“關(关)”字,红外图版作“”,当释作“開(开)”。“開”从門从开,“關”从門从,如简0217

“關仲孺絣禅衣”之“關”作“”,简0256“關仲”之“關”作“”。从图版来看,虽然字形漫漶,但可见“門”内字形与“开”形体相近。又按:“发隶徒以从某事”是两汉简牍法律文书常用语,走马楼西汉简的写成年代为长沙定王刘发去世之后,简文多见“定王营徒”等相关记载,所以为避定王刘发讳以“开”代“发”,如简0397:“乃開吏徒追捕。”其中,“開”字图版清晰作“”,可以参证。

5.简0194:烻燔梅材茭草

按:“材”字,红外图版作“”,当释作“林”。该简为走马楼西汉简“非纵火时擅纵火案”系列简牍之一,但所有涉及“梅林”的图版字形均不清晰。细审图版,“林”字左右两“木”之书写形式完全一样。简0181亦为该案件相关简文,从简文“烻燔梅材茭草”之“材”字图版“”来看,“木”字右部仍是一“木”字,亦为“林”字。而释作“材”的,如简0286“辟庆所盗材”之“材”作“”、简2553“置材庭中”之“材”作“”,其“材”字右部为一“才”字。又,尚德街东汉简212:“非纵火时擅纵火,烧山林□司寇。”[6](P117)

可见,非纵火时擅纵火,以致烻燔梅林、茭草,文通字顺。因此,“非纵火时擅纵火案”中的所有“梅材”,均应释作“梅林”。

6.简0056:提封四万一千九百七十六顷七十亩

按:“七十亩”之“七十”,红外图版作“”,

当释作“一十亩”。据该简文意,“提封”之田由“凡

垦田”加“可貇(垦)不貇(垦)”与“群不可貇(垦)”组成,计算方法为:60.02顷+813.39顷202步+41102.68210步=41976.09顷412步;其中,240步合一亩,412步合一亩又172步,则提封之田当为41976.10顷172步。细审“提封四万一千九百七十六顷七十亩”之图版,“七十六顷”之“七十”图版作

“”,为合文“七十”,而“七十亩”之“七十”非合文,明确为两个字。可见,无论是从图版字形还是按实际数字计算,“七十亩”均应改释为“一十亩”。

7.简0008:啬夫襄人取賨工□□□□□□余賨毋米共里周奢负工期銭三百工期告襄人为賨取銭奢所以当予余賨襄人銭后

按:“啬夫襄人取賨工□”,据图版当释作“啬夫襄人來責工期”。“來”字原释为“取”,红外图版作

“”。简0010“同产小男共來”之“來”作“”、“共來四年賨”之“來”作“”;简0008“告襄人为賨

取钱”之“取”作“”,简0397“大女理人取钱衣橘州中园舍”之“取”作“”。从图版来看,该字当释为“來(来)”。“責”字原释为“賨”,红外图版

作“”。简0010“共来四年賨”之“賨”字作“”,

简0011“于铁方风容往四年所出賨”之“賨”作

“”;简0077“襄人自責得五栙船”之“責”作“”、“搞以所責得船肠对”之“責”作“”。细审此简该字图版,其上部构件乃为三横连笔而写,下部构件为“貝”,故当释作“責(责)”字。又据该简文意,“工”后一字,当为“期”字,“工期”乃走马楼西汉简人名。因此,“啬夫襄人取賨工□”当改释为“啬夫襄人来責工期”。

“工期告襄人为賨取銭奢所”之“賨”字,红外图版作“”。细审图版,亦当释作“責(责)”字,此处通“债”,该句释为“工期告襄人为責取钱奢所”,亦文从字顺。

“以当予余賨襄人銭”之“銭”字,红外图版作“”,

其左边构件为“言”,右边构件为“若”,当改释为“諾(诺)”。该简“工期告襄人为責取銭奢所”之“銭”

作“”、“得銭二百”之“銭”作“”,与本字字形明显不同。又简0397“薄问受告壬曰諾”之“諾”作“”,简2116“婴吴人寸等皆曰諾”之“諾”作

“”,字形相近。同时,从上下语境来看,“以当予余賨襄人銭”文义不通,“钱”改释作“诺”则文义顺畅。因此,“以当予余賨襄人銭”当释作“以当予余賨,襄人諾”,该简的意思是:工期要求襄人去周奢处取钱以抵债,襄人答应了此事。

8.简0414:詔曰此女子是亡者

按:“詔”字,红外图版作“”,其左部构件为“走”,而非“言”,当释作“超”。走马楼西汉简中,“走”字最后一撇多不拖出,如简0776“南山佐超”之“超”作“”,简0776“即问超闻州中人有亡者”之“超”作“”。简0079“前以詔遣故长沙军司马贳死烝阳”之“詔”作“”,简0778“问詔狱事者”之“詔”作“”。同时,还可关联“临湘令史乘之回避逗留案”未刊简0776+0775:“见南山佐超方在即问超闻州中人有亡者人安在超曰新。”与之对读,可以明确此处为“超曰”,即南山佐超之语。

9.简0397:理人在宫司空

按:由于原简开裂,“理人”后一字整理者误释作“在”字;如果将开裂处加以拼接,图版可复原作“”,当释为“之”字。简0414“使之方来”中“之”字作“”,简0401“乘之不敢回避逗留”中“之”字作“”;简0395“今人在宫司(空)”中“在”字作“”,简0185“大女理人在廷”中“在”字作

“”。可见,“理人在宫司空”依图版当改释为“理人之宫司空”,文从字顺。

10.简0772:餽盛以具攘

按:“攘”字,红外图版作“”,其左部构件为

“木”,右半清晰可见为“佥”,当释为“检”。简0617

“盛以具检”之“检”作“”,简0588“小车检一合”

之“检”作“”。“具检”,即具奁,乃盛物器具。马王堆一号汉墓简132:“右方食盛十四合检(奁)二合。”整理者注:“墓中出盛粮食制品的器物,计有漆盒四件,漆食奁一件,有锡箔陶盒四件,彩绘陶盒二件,共十一件,器内大多有饼状或酱羹状食物遗存,当即此简所记,但实物少盛四合、检一合。”[7](P141)又,简0617中“盛以具检”句可与之对读。

11.简0501:临湘令城

按:“城”字,红外图版作“”,依稀可见左边“土”旁下仍有笔痕。走马楼西汉简中,多见临湘令“越”的相关记载,如未刊简0265“临湘令越敢言之”之“越”

作“”,简0275“临湘令越”之“越”作“”,简1331“临湘令越敢言”之“越”作“”。同时,走马楼西汉简并未见临湘令为“城”的记载。因此,“临湘令城”当改释为“临湘令越”。

12.简0798:監所主守臧六百

按:“監(监)”字,红外图版作“”,其下部构件为“皿”,上部构件左半为“氵”、右半为“已”,当为“盜(盗)”字。简0803“公士以上盜”之“盜”作“”,简0208“武故为临武丞盜所主守藏六百”之“盜”作“”。简0208与该简同属“令史兒等为武擅解脱易桎案”,并且可与之对读。“監(监)”字写法与“盜(盗)”字相差较大,如简0013“監田守虏展”中作“”,简0395“守长寰丞侠袑狱史献则尊監”中作“”。

13.简0549:臧留千钱以上

按:“臧留千钱以上”文义不通。“留”字,红外图版作“”,其字周边干扰笔画较多,上部构件似为“比”,下部构件似为“日”,可释为“皆”。简0402“臧皆千钱以上”之“皆”作“”,简003“麏强秦仆皆不能楚言”之“皆”作“”。而“留”字下部構件为“田”,如简0401“乘之不敢回辟逗留”作“”,简0405“逗留”作“”。同时,简0402与该简同属“血娄、齐盗赃案”,简0402的“臧皆千钱以上”,亦可与之对读。因此,“臧留千钱以上”当改释为“臧皆千钱以上”。

14.简0549:髡钳血娄齊=

按:“齊=”字,红外图版作“”,“齊”字下似有两横,故整理者释为重文符。细审图版,两横相隔甚远,其中一横似为污渍而非笔画。走马楼西汉简中,简0195“以木杖道旁盍欧烻=年=”之“烻=”作“”、“年=”作“”,简0232“将作定王=后=营徒”之

“王=”作“”。可见,这些简牍中的重文符均相隔较近,与该简符号明显不同。关联“血娄、齐盗赃案”系列简牍,仅此一处有重文符。简0119与该简所属文书内容基本一致,其中的“髡钳血娄齊”又可相互对读,简0119中的“齊”后为一勾识符,表示与下文断开之意。同时,根据简0549前后文文意,此处若为重文符,则文义不通,如果断开则文义通顺。因此,该简重文符当改释为勾识符,即“髡钳血娄齊└”。

三、未释文字补释

走马楼西汉简大部分为竹质两行简,其保存状况相对较差,大量简牍存在糟朽、扭曲等情况,因而导致部分简文笔画残缺、字迹漫漶,无法准确释读。按照学界惯例,《选粹》整理者对不能确定之释文以“□”代替,每一“□”代表一个未释之字。实际上,有些未释文字是能够加以补释的,如根据其残存笔迹,关联相关案件前后文以及未刊简文等。这也有助于对简文的正确理解和研究利用。

1.简0026:牡牝□□七十枚井□败

按:第一处未释二字,红外图版作“”。参考简0021“牡牝瓦各十九枚”,其“瓦各”作“”,可补释“瓦各”二字。第二处未释之字,红外图版作

“”。参考同简“第一至第四舍皆壞败”之“壞”作

“”,“马磨壞败”之“壞”作“”,此处当补释为“壞(坏)”。该句可补释并句读为:“牡牝瓦各七十枚,井壞败。”

2.简0439+0137+0145:□年七月癸亥朔辛卯□乡啬夫拾敢言之狱书曰六月癸丑夜不智何人盗外宛士五□□越葸单衣

按:“□年”之未释处,红外图版作“”。对读简0256“四年八月壬辰乙未”之句,可以推知,此处当为“四”字。“□乡”之未释处,红外图版作“”。

简1796与该简同属“不知何人盗当时等衣物案”,其中的“丞谓都乡告尉别治长赖”之“都”作“”,

与之对读可知,“□乡”当为“都乡”。“外宛士五□□”之未释处,红外图版作“”。对读简0256“外宛士五当时”,其中的“当时”作“”,可知未释二字当为“当时”,系人名,此批简牍常见。该句可补释并句读为:“四年七月癸亥朔辛卯,都乡啬夫拾敢言之:狱书曰六月癸丑夜,不智何人盗外宛士五当时越葸单衣。”

3.简0217:□到求捕……□言之

按:第一处未释字,红外图版作“”;细审图版,该字尚保留“書(书)”字上半部。该简可与简0439+0137+0145相缀合,据后者“狱书曰”,可知该简文意为都乡啬夫接到“狱书”,“书到”后即展开抓捕,“书到求捕”为汉代法律文献习用语。“□言之”未释处,红外图版作“”,仍可见“敢”字轮廓,当释为“敢言之”,乃两汉文书习用语。该句可补释为:“書到求捕……敢言之。”

4.简0176:□湘令寅

按:未释处红外图版作“”,尚能辨识“臨(临)”字右下之构件“口”。在走马楼西汉简中,“臨湘令寅”曾多次出现,如简0134“臨湘令寅敢告西山主”之“臨”作“”;关联“长沙臨湘少内禁钱计计误案”未刊简0191,“臨湘令寅敢言之”之“臨”作“”;“臨湘吏言案行廷狱与治囚等事书案”未刊简0566,“臨湘令寅敢言之”之“臨”作“”。因此,“□湘令寅”可补释为“臨湘令寅”。

5.简0181:烻燔□□茭草……有□□□□

按:第一处未释二字,红外图版作“”,当释为“梅林”。又,简0194“烻燔梅林茭草”可与之对读。因此,“烻燔□□茭草”当释作“烻燔梅林茭草”。简末“有□□□□”未释处前两字,红外图版作“”,为“後請”二字残存之右半;“治後請(情)”乃两汉简牍文书常用语,如简0013“有後請今来自出治後請”之“後請”,红外图版作“”,故可补释为“有後 請□□”。

6.简0010:啬□□□□□

按:据简0011“啬夫襄人责于铁方风容往四年所出賨”,以及关联本案未刊简0052+0157简文“脽夷乡啬夫襄人敛賨”,“啬□□□□□”或可释为“啬夫襄人□□”。

7.简0008:辤□□无阳皇里

按:未释处红外图版作“”,依稀可辨乃“曰

士”二字。简0011与该简同属“无阳乡啬夫襄人敛賨案”,其中的“辤曰士五无阳皇里”可与之对读。因此,可释作“辤曰士无阳皇里”,原简“士”后或脱“五”字。

8.简0003:□史胡人

按:未释处简面残缺,仅留残笔。简0008与该简同属“无阳乡啬夫襄人敛賨案”,其中的“守獄史胡人”可与之对读。因此,我们推测该字当为“獄(狱)”,可释为“獄史胡人”。

9.简0121:九月□□朔

按:未释处简牍残损,文字无法辨识。未刊简0047与该简同属“无阳乡啬夫襄人敛賨案”,其中的“五年三月己未朔丁丑长沙相史倚案事劾”可与之对读。因此,可推得五年九月朔日为“丙辰”,该简可补释为“九月丙辰朔”。

10.简0414:亡者□已告□

按:第一处未释字,红外图版作“”,当释为

“非”。未刊简0777与该简同属“临湘令史乘之回避逗留案”,其中的“问理人曰女子亡者非”可与之对读,“亡者非”是指询问女子是否就是逃亡者。第二个未释字,红外图版作“”,当释为“未”。简0185与此简同属该案件,其简文“令往问已告未”可与之对读,“已告未”是指询问女子有没有向官府进行吿劾。因此,该句可补释并句读为:“亡者非,已告未。”语义清晰完整。

11.简0401:南□啬夫壬

按:未释处文字图版不清,可与简0185“南鄉啬夫壬”对读,可释作“南鄉啬夫壬”。

12.简0405:欲复气鞫弗听即去亡欲之□县治

后请

按:未释处红外图版作“”,字形依稀可见,当释为“漢(汉)”字。“汉县”是指当时隶属中央政权管理的县,在走马楼西汉简文中,它是与长沙国所管理的县相对而言的。張家山汉简中有乞鞫后移旁近郡覆狱之律文,《二年律令·具律》简116-117:“气(乞)鞫者各辞在所县道,县道官令、长、丞谨听,书其气(乞)鞫,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4](P24-25)未刊简0620与该简同属“临湘令史乘之回避逗留案”,0620简“以罪不当,气鞫漢郡”中的“漢”字作“”,简文亦可与之对读;又,简0423:“欲气(乞)鞫南郡,未到,亡州陵。”其中,“汉郡”“汉县”所指应当都是“南郡”,位置在长沙国之北,属于汉朝中央朝廷管理。可见,该句可补释并句读为:“欲复气(乞)鞫,弗听,即去亡。欲之漢县,治后请(情)。”

13.简0185:时理人未告□遣乘

按:未释处由于简面磨损严重,致使文字无法辨识。据“临湘令史乘之回避逗留案”案情,以及可与该简缀合的简0395、简0408对读,可知在该案件中,临湘令“夀(寿)”先命令“乘之”将大女“理人”带来,接着要求“乘之”与备盗贼令史“多”等人一起追捕逃亡者。因此,“□”据前后文意推论当为“夀”字,“□遣乘”当释为“夀遣乘”。

14.简0190:须臾乘之来以所召亡者□□□□大女理人属壬□备盗贼令史多

按:“亡者”后面字迹漫漶,仅存部分文字笔画。据简0185“臨湘邸里大女理人”对读,可补释为“臨湘邸里”。“备盗贼”前一字简面模糊,对读该简释文

“壬與多受告”,当释作“與(与)”。该句可补释并句读为:“须臾,乘之来,以所召亡者臨湘邸里大女理人属壬與备盗贼令史多。”

15.简0352:橘州中有亡□人在宫司空□使令

按:“亡”后一字简面磨损,导致字迹磨灭。简0776+0775与该简同属“临湘令史乘之回避逗留案”,其中的“闻州中人有亡者人安在”可与之对读,故应释为“者”。“宫司空”后一字,红外图版作“”,左下部稍有残缺,仍可辨识为“新”字。简0408“人在宫司空新使令史乘之往召之”之“新”作“”,文字亦可与之对读。因此,该句可补释并句读为:“橘州中有亡者,人在宫司空,新使令。”

16.简0406:乃讯□曰

按:“□”處图版模糊不清,似为“辤”字。“乃讯,辤曰”为两汉简牍司法文书常用语,走马楼西汉简中亦多见,如简0010:“先以证律辨告,乃讯,辤曰。”又,简0011:“先以证律辨告,乃讯,辤曰。”均可与之对读。

17.简0617:□夕受囚餽

按:“□”处字迹磨灭,简0513、简0772与该简同属“临湘吏言案行廷狱与治囚等事书案”,其中的“癸巳旦夕受囚阳餽”、“吴旦河人,受囚餽”可与之对读。由此可知,该句可补释为“旦夕受囚餽”。

18.简0040:作仓役无□□陵沅阳

按:由于简牍上端残缺及开裂,导致“无”后二字字迹磨灭,释读困难。关联“驾、纵、野劾不审案”未刊简文0048“作仓役义陵无阳沅阳未环”,该句可释作“作仓役无阳、义陵、沅阳”,义陵、无阳、沅阳均为地名。

19.简0334:长沙□湘少内禁钱计

按:未释字红外图版作“”,依稀可见为“臨(临)”字。简0503、简0187与该简同属“长沙臨湘少内禁钱计计误案”,其中的“六年长沙臨湘少内禁钱计”、“受长沙臨湘少内禁钱计六年”,均可与之对读,该句当释为“长沙臨湘少内禁钱计”。

20.简0506:六月丁亥□□□右仓佐乐岁敢言之廷下长□临湘少内

按:“丁亥”后未释三字,红外图版作“”,依稀可辨为“朔壬辰”。又关联该案之未刊简0602“在五年六月丁亥朔壬辰右仓佐乐岁受临湘少内禁钱计”,可知未释三字为“朔壬辰”。“临湘”前一字,红外图版作“”,清晰可见为“沙”字。该简可补释并句读为:“六月丁亥朔壬辰,右仓佐乐岁敢言之:廷下长沙临湘少内。”

21.简0667:府大医令官□以物如校受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敢□之

按:第一个未释字,红外图版作“”,清晰可见为“定”字。简0504与该简同属“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计误案”,其中的“令官定以物如校”之“定”作“”,可与之对读。该句可补释并句读为:“府

大医,令官定以物如校,受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第二个未释字,红外图版作“”,依稀见其下部构件为“口”,可释为“言”,“敢言之”乃两汉公文习用语。

22.简0508:右仓佐□

按:未释字简面磨损,字迹模糊不清。简0503与该案关联,其中的“元年五月丙子朔己丑右仓昌敢言之”,可与之对读。因此,该句可补释为“右仓佐昌”。

23.简0516:襍以□辤

按:未释字红外图版作“”,仍可见上部构件“”和中部构件“一”,当释为“午”字。简0522与该简同属“固等劫夺叶侯使者钱衣器案”,其中的“烻年里士五□午”之“午”作“”,可与之对读。因此,该句当释为“襍以午辤”。

24.简0279:皆毄□□

按:未释二字,红外图版作“”,仍依稀可辨为“臨湘”二字。简0516与该简同属“固等劫夺叶侯使者钱衣器案”,其简文“固=母皆毄臨湘”之“臨湘”作“”,简文亦可与之对读。

25.简0299:公士以上得系□武兒外不识皆有它重罪坐复治驾论武笞百釱左髡钳□

按:第一个未释字,字迹磨灭不清。简0589与该简同属“令史兒等为武擅解脱易桎案”,其中的“外不识公士以上得系牢”,可与之对读,可释为“牢”。第二个未释字,红外图版作“”,依稀可辨为“兒”字。简0125“故官大夫攸大里兒”之“兒”作“”,简0529“主毄令史兒=”之“兒”作“”。未刊简0592与该简同属“令史兒等为武擅解脱易桎案”,其中的“髡钳兒∟外∟不识”之“兒”作“”,可与之对读,简文中为人名。该句可补释并句读为:“公士以上得系牢。武、兒、外、不识皆有它重罪,坐,复治。驾论武笞百、釱左、髡钳,兒。”

26.简0263:□□识皆为城旦籍髡笞得论行武兒外不识重罪如律令□□主

按:简首二字简牍有残损,文字无法辨识。简0519与该简同属“令史兒等为武擅解脱易桎案”,其中的“髡钳兒外不识皆为城旦”,可与之对读,因此,可补释为“外不识”。简末未释二字,因简面残缺而导致文字缺失。简0580与该简同属“令史兒等为武擅解脱易桎案”,其中的“它以从事敢告主”,可与之对读,因此,可补释为“敢告主”,“敢告主”为两汉公文习用语。该句可补释并句读为:“外、不识皆为城旦籍髡笞。得论行武、兒、外、不识重罪,如律令,敢告主。”其中,武、兒、外、不识均为

人名。

27.简0339:米二石□□一?……士五号庐麻单衣□□□□□百八十四

按:第一处未释二字,红外图版作“”,前一字清晰可见,为“栱”字,后一字依稀可辨其“船”字轮廓。简0197、简0588与该简同属“血娄、齐盗赃案”,其中的“米二石栱船一?”之“栱船”作“”,“米二石栱船一?”之“栱船”作“”,并可与之对读,因此,这里当释为“米二石、栱船一?”。第二处未释五字,因简面磨损致字迹不清。简0535与该简同属“血娄、齐盗赃案”,其中的“士五号卢麻单衣三米四斗钱百八十四”,可与之對读。因此,该句可补释并句读为:“士五号庐麻单衣三、米四斗、钱百八十四。”

28.简0365:同居会计□

按:未释之字红外图版作“”,“備(备)”字右半部“”清晰可见。同简“備盗贼吏徒”之“備”作“”,其右部构件与该简未释字形体无异。简0532“同居会计備偿”,可与之对读。因此,该句可释为“同居会计備”。

29.简0194:□□充国

按:原简未释字之处,因竹简扭曲而导致释读困难。红外图版作“”,仍依稀可辨为“尉史”二字。简0038“尉史骄”之“尉史”作“”,可与比勘。“尉史”是尉之属官,两汉古籍文献、出土文献均常见。《二年律令·钱律》简201-202:“盗铸钱及佐者……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4](P35)。因此,该句当释作“尉史

充国”。

《选粹》所选简牍大都形制完整、字迹清楚,仍有少许简牍稍有残缺,简面残损,为释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往往很难确定漫漶或残缺简文之字数,从而导致释文出现增释或漏释的情况。如简0657+1555:“驾论□□智何人髡钳笞□□”,据红外图版“驾论”后所缺文字右侧与之平行处简文间距,可推断“□□”处仅有一字之缺;又据该简简文“不智何人亡满卅日不得”,可推测所缺一字当为“不”。据简末文字漫漶处右侧与其平行处简文间距,以及同属“不知何人盗当时等衣物案”未刊简0387+0202“驾论命不智何人髡钳笞百釱左止”对读,可知“髡钳笞□□”处共残缺三字,当为“百釱左”。因此,该简可改释为:“驾论不智何人髡钳、笞百、釱左。”

四、结语

近些年来,大量简牍文献的整理和公布,为语言学、文献学、古代史等诸多学科的研究注入了新的血液,推进了其研究进程,拓宽了其研究领域。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的写成年代为长沙康王元年至九年(公元前128—公元前120),即西汉武帝元朔元年至元狩三年。这批简牍乃是长沙国官府档案文书,包括公文、簿籍、律令、券书、案录及少量私人信件等。其中以司法文书居多,总计约20例案件。就此而言,它是研究西汉武帝时期法制史的重要材料。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涉及到长沙国的官僚行政体制、署曹设置、官吏分职、功墨考课、刑制改革、法律诉讼、乞鞫覆狱、求盗捕亡、囚徒管理、狱垣行值、土地租税、垦田将田、上计案阅、邮驿传邸、郡县交通、蛮夷管理、疆域辖治等诸多方面,呈现了武帝时期南方诸侯王国体制的复杂面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地域特征。”[1](P36)由于走马楼西汉简牍长期埋藏于地下,有些简牍残损严重或文字漫漶不清,因此,对它进行全面整理是一项艰巨的工作,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它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我们只能在这一客观条件的限制下,通过比勘、考释、校正等方法,使其释文不断接近历史原貌,从而为该批珍贵资料的充分利用和进一步研究提供助益。

参考文献:

[1]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市走马楼西汉古井及简牍发掘简报[J].考古,2021,(3).

[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贰)[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

[3]李均明.走马楼西汉简《长沙邸传舍劾文书》解析[J].中州学刊,2021,(1).

[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 2006.

[5][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6]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尚德街东汉简牍[M].长沙: 岳麓书社,2016.

[7]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上集)[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3.

The Supplement and Revis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Changsha Zoumalou XiHan Jiandu Xuancui(《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选粹》)

Lei Changwei,Li Jianping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 Jinan 250014, China)

Abstract:The latest 120 Western Han dynasty bamboo slips were published in the book Changsha Zoumalou XiHan Jiandu Xuancui(《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选粹》). On the basis of infrared image and reference to the unpublished literature of Zoumalou bamboo slips in Western Han dynasty, the interpretation of bamboo slips is systematically sorted out. In the same way, the interpretation of bamboo slips collected in the selection is supplemented and revised, including 14 cases of revised interpretation, 29 cases of supplementary interpretation of the uninterpreted text, and 1 case of redundancy or detachment, so as to facilitate the further research and utilization of the new materials related to the bamboo slips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in Zoumalou.

Key words:Changsha Zoumalou XiHan Jiandu Xuancui(《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选粹》);explanation;corr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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