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4-06-11 00:12李小凤
市场周刊 2024年13期
关键词:预付合法权益经营者

李小凤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0 引言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便捷的新型消费模式,普遍适用于国内的市场经济当中。这种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方便,给经营者带来回笼资金、稳定客源等好处的“双赢”消费模式,提高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效率,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该种消费模式的普遍适用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消费者的隐私权、财产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突出,预付式消费纠纷问题亟待解决[1]。本文将通过对预付式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现象进行研究分析,深入探究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期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预付式消费概念和意义

1.1 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预付式消费作为当前在我国普遍适用的消费模式,其形式和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但是预付式消费在我国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在经营者处预先存储一定数额的款项,在消费者获得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经营者有权从之前消费者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的协议。还有学者将预付式消费解释为消费者先向经营者支付双方约定好的消费金额,再由经营者向消费者发放等额的消费凭证,消费者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本文认为,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然后分次在经营者处消费之前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

1.2 对预付式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进行分析的意义

预付式消费模式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暴露出经营者利用预付式消费模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如,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在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卷款潜逃,侵害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利用低价、打折、充值优惠等手段吸引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签订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用互联网等科学技术侵害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这种状态下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处于不平等状态,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被侵害,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恢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平等状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分析探讨,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2]。

2 预付式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

预付式消费模式以其便捷化、高效化的特点而普遍适用于当代社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滥用预付式消费模式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本文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归结为以下几种现象。

2.1 消费者信息泄露

新事物的产生总会伴随着新的问题,信息数据作为数据时代的新生产物,在带来一定社会价值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有些预付式消费中的经营者要求消费者需要先付费办理会员卡,之后通过会员卡进行消费,而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必须填写个人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小到姓名、年龄、电话号码,大到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填写的相关信息由经营者进行管理,但是有些商家未尽管理职责,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有些经营者在利益的诱惑下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导致消费者遭遇电信诈骗、征信记录出现问题。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并没有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相关的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经营者泄露、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已十分严峻,必须做出有力的规定,遏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2 消费者遇到格式条款,自主选择权受损

自主选择购买心仪的产品和自愿接受有关服务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体现。但是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预付式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其主要原因在于:①经营者为了快速地完成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通常会选择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这使得消费者的选择权受限。②经营者采用优惠、打折、发放代金券等手段引诱消费者进行消费。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以格式条款为主要内容,但是该格式条款具有明显的权利义务的不平等性,如格式条款中会有“因消费者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由消费者承担责任,余款不予退还”“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节假日不参与优惠活动”等不合理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减轻了经营者自身的责任,致使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优惠、打折等营销手段的诱惑下心动时,就落入了经营者精心准备的“陷阱”里,如优惠、打折只在消费者办理充值的当天使用,消费者办理充值时赠送的抵用券只能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经营者赠送的红包只能在消费满一定金额时才能使用,等等,经营者的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

2.3 经营者圈钱跑路,财产安全权受到损害

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是通过先付费、后分期消费的方式享受到其购买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是通过消费者的预付式消费的方式回笼资金,稳定客源。回笼资金给经营者带来好处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埋下隐患。有些经营者利用回笼资金这一好处,恶意开展经营活动,在收取消费者的预付费之后卷款潜逃,致使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而市场准入的门槛过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经营者在卷款潜逃时难以察觉,并且消费者的损失也难以挽回[3]。

3 预付式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

3.1 行政监管机制不健全

行政监管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管理经营者行为的重要程序。行政监管作为一项公权力的行使,能够有效地震慑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但是当前我国的预付式消费市场中的监管机关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缺少有力的监管举措,并且监管机关对预付式消费中的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要求过低,只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即可发放预付卡。但是在实际的市场活动中,部分经营者没有申报即直接发放预付卡。监管机关内部分工不明确,存在多个行政主体交叉监管或者相互推诿的问题;对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监管不到位,监管机关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后才着手调查经营者的问题,监管的滞后性妨碍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3.2 企业信用意识不强

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存在和发展建立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任的基础上,而消费者信息泄露、经营者卷钱跑路、利用格式条款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是经营者诚信“缺位”的表现。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准则,“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商无信不兴”。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合同作为一种“契约”,需要双方共同遵守才能实现其存在的价值,但是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预先付费,分次履行,该种履行方式具有一定的延时性,若经营者背离“契约精神”,违背诚信原则,消费者的权利将受到损害。

3.3 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薄弱

预付式消费中的经营者用优惠、打折、赠送红包或优惠券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消费者在巨大的诱惑之下被蒙蔽了双眼,只看到预付式消费带来的好处,没有深想到其中存在的风险而掉入经营者的“陷阱”。并且消费者的法律知识储备较少,在与经营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没有审查意识,无法发现合同中存在的漏洞,不能及时规避其中的陷阱和风险。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消费者考虑到维权的成本、损失的数额以及手中没有有力的证据等问题,选择放弃对经营者追责,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力的打击,放纵了违法行为的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4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4.1 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管体系,有效监督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行为,是预付式消费模式进一步发展完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4.1.1 事前的登记审查、事中的资金监管、事后的监督检查

预付式消费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预付式消费市场活动中经营者的行为真假难辨,进而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因此,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提高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门槛,要求经营者在进行预付式经营活动时向行政监管部门申报,在经过有关机关的审核后方可进行预付式经营活动。对未经申报核准而从事预付式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罚款并纳入失信名单;对经过申报核准的预付式消费中的经营者从事预付式经营活动收取的资金,应当适时向有关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由监管部门对经营者收取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管,避免经营者卷钱跑路,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政监管机关还应当对从事预付式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未进行预付式经营活动和资金登记备案的经营者,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防止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1.2 明确监管主体,合理划分各部门权限,避免各行政主体交叉监管或互相推诿

预付式消费适用的行业范围较广,因此,涉及的行政监管机构较多,而预付式消费的行政监管职责没有进行具体的划分,致使行政主体之间存在交叉监管或相互推诿的情况,这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应理顺有关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分工合作、多方联动,建立协同监管模式,形成监管合力。

4.1.3 对预付式消费合同进行监管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预付式消费合同进行规范,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规范合同文本后,应当向有关机关进行备案,避免经营者增加或减少合同文本中的相关条款。

4.2 完善对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的监管

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活跃的重要因素,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信用度更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式消费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所以应当重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社会信用的监管,完善对经营者信用体系的监管。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发展起步较晚,对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信用体系的监管力度有限,缺少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对预付式消费中的经营者的信用度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导致预付式消费中的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我国应当设立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或组织,制定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对预付式消费中的经营者的信用度进行全方位评估,从而建立符合我国预付式消费发展实际情况的、针对经营者的信用评价体系。

4.3 建立消费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撤回权

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面对经营者打折、优惠等诱惑,往往做出不理智的消费行为,在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就成为受害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面对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难以采取有效的方式维权。本文认为,预付式消费者在经营者的刻意引导和诱惑之下做出不理智的冲动消费行为,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期限的冷静期,赋予消费者撤回权,即在一定时间内消费者有权解除与经营者签订的消费合同[4]。

5 结语

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普遍适用在促进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需要加强对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监管,完善监管配套措施,必须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从各角度、全方位地完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关键所在,就是处理好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所以本文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对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原因,深入探究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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