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院团艺术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与路径优化

2024-06-10 01:16卡得丽娅·库尔班
剧影月报 2024年2期
关键词:院团音乐作品音乐

卡得丽娅·库尔班

数字时代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推进了院团艺术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院团艺术创作、表现和传播的方向,这种变化对院团艺术产生了积极影响。艺术作品逐渐走向大众面前,商业化利用程度不断加深,但是部分法律规定滞后,导致对作品未经许可的不合理使用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融合了音乐、舞美、舞蹈、剧本、服装等多种艺术形式在内的著作权所有者的权利。院团艺术中的著作权纠纷屡见不鲜,如中国木偶艺术剧院对中国亲子木偶剧院的《绿野仙踪》著作权侵权案,以及《千手观音》的著作权纠纷。在演出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院团艺术的著作权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如何利用著作权知识促进对演出著作权的创造、运用及保护,从而提升艺术表演领域传播的范围,实现作品著作权价值,以及如何用西方的舞台表演形式讲好中国故事,全面加强对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不断完善国内音乐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正是当下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

一、院团艺术著作权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对国外经典音乐作品的保护不足

改革开放前,人们对表演艺术著作权的概念可以说是为零。当时人们没有复印的概念,当年的音乐家、乐团都是靠手写抄谱,在著作权意识上和国外还没接轨,甚至大型歌剧演出,国内请国外的导演排演一部歌剧用他们的布景、版本去演都没有著作权一说。对国外的文艺院团而言,知识产权绝对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不管是像YouTube还是Sport海外的播放软件其产业链条都是一个艺术家或者说艺术院团。只有唱片公司权责分配清晰的情况下,才能够把音频推广到更多的平台,同时院团原始的表演艺术家才能够获得一些收益。

中国的著作权保护相对较弱,尤其是在国外经典音乐作品的使用上,往往存在侵权行为。许多音乐家和音乐团体在未经著作权方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演奏、录制或制作这些作品,导致著作权方的权益受到损害。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不断完善和强化,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健全,对于国外经典音乐作品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严格。现在,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国外经典音乐作品,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我国也与多个国家签署了著作权保护协议,积极开展著作权合作,进一步保护国外经典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然而,在数字化技术的推动下,著作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许多国外经典音乐作品已经数字化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如何有效保护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成了新的问题。

(二)网络音乐作品利益主体冲突加剧

如今,同传统音乐作品相比,网络音乐作品涉及到的主体更加广泛、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国民著作权意识薄弱的今天,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更多的挑战。我国在线音乐市场普遍采用的独家著作权许可模式引发了相关市场垄断的质疑。但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类型,独家著作权模式本身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仅在特定数字音乐平台寻购过多的独家音乐著作权以致产生反竞争效应时,方具有《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传播效率和许可效率的不同诉求,使互联网与著作权在制度上存在矛盾。互联网技术正在颠覆艺术作品的传统运营方式,艺术作品在互联网上的大量传播,不仅使著作权人失去了著作权收入,而且由于网络传播的便利也伤害了传统唱片业。同传统音乐作品相比,网络音乐作品涉及的主体更加广泛、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因此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侵权主体的确定困难,或者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难以适用等问题。网络经济时代,《著作权法》在化解数字音乐著作权独家授权垄断违法风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反垄断法》在维护数字音乐市场有序竞争和高效创新方面却展现出明显优势,奠定了数字音乐著作权独家授权反垄断法规制的逻辑起点。

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在于其传播通常需要借助音乐表演的录音。欣赏音乐的主要渠道在前网络时代主要为购买音乐表演的录音制品,在网络时代为点播或下载音乐表演的录音。音乐作品的数字化给人们带来便利,但网络与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法制水平、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理念等的不协调,导致了数字音乐著作权利益主体之间冲突的加剧,不利于音乐文化市场的正常发育。

二、院团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分析

国内专业院团在演绎国外经典歌剧时,有因著作权问题而被对方国家追索著作权费的案例。Carmina Burana是德国作曲家卡尔·奥尔夫的作品,因为该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属于受到保护的著作,所以在演出或录制时需要得到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国内的乐团或演出机构通常会和著作权所有者或著作权代理机构联系,购买演出或录制的著作权许可。如果在没有获得著作权所有者或代理机构授权的情况下,演出或录制Carmina Burana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当时在国内演Carmina Burana要跟英国某家公司联系,因为此部歌剧的著作权是他们买断了。这时可以找人民音乐出版社,由他们代理协调国内外的著作权问题。

人民音乐出版社作为国内知名的音樂出版社,在国外经典作品的演绎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民音乐出版社拥有丰富的著作权资源和专业的著作权管理团队,可以代理国外经典作品的著作权,并为国内音乐爱好者提供原版演绎版本的出版、发行等服务。人民音乐出版社在国内的著作权运作方面,从著作权购买、授权管理到著作权维权,都具有很强的实力和专业性。同时,人民音乐出版社还可以为国外作品在国内的推广和传播提供有效的支持,帮助更多的听众了解和欣赏国外经典作品。除了在演绎著作权方面,人民音乐出版社在音乐出版领域也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代理和出版了大量的国内外音乐作品,涵盖了古典音乐、流行音乐、民间音乐等多个领域,为国内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除此之外,1985年成立的湖南文艺出版社也是中国一家专门从事文化、文艺类图书出版的大型出版社之一,该出版社在其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成为中国文化出版领域的佼佼者,其在文学出版和数字化出版方面的表现尤为出色,为推动当地文化发展和传统文化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该出版社还积极开展国际出版合作,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出版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三、院团艺术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厘清著作权保护中的法律关系,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

随着新技术的出现以及复制和传播可能性的增加,最初的著作权早已被扩展为以复制权为核心的权利群。这组权利中包括的权利分为三类: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随着著作权的扩大,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一直是著作权制度建设的核心。合理地使用作品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但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复制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为使权利人在获得著作权激励的同时,公众也能拥有合理使用作品的机会,需要明确借鉴和复制之间的界限。立法者创立著作权,是为了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取得平衡,调和社会性与排他性之间的冲突,以便一方面促进文化知识和技术的广泛传播,另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平衡利益是解决利益冲突的基本方式,也是著作权保护和限制应始终遵守的原则。著作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应通过几个因素的结合来实现。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的严密性,形成一个逻辑严密、内部规定不矛盾的稳定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文化建设,促进法律与国民文化的融合。

(二)在培养艺术人才的过程中,强化学生的著作权意识

著作权意识对乐谱和演出有着很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保护乐谱的著作权:著作权意识使得人们更加注重乐谱的著作权保护,对盗版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保障乐谱作者的权益,并鼓励更多的人创作音乐作品。在培养艺术人才教育工作中,提高著作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可以帮助学生提高著作权意识的几种教学方法:第一,强调著作权意识。在教学中,应当强调著作权意识,让学生了解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重要性,以及侵权行为对艺术家和音乐产业的影响。同时,应当引导学生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著作权法律和规定。第二,案例引导。在教学中,可以通过案例引导学生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如盗版、非法复制等,以此鼓励学生学会保护自己的作品并尊重他人的作品。第三,实践性教学。通过实践性教学,让学生了解如何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等。例如,让学生自主创作音乐作品并了解著作权保护的程序,从实践中提高著作权意识。第四,课外活動引导。通过课外活动引导,让学生了解音乐产业的基本知识和经营模式,加强学生对音乐产业运营的认知,从而提高著作权意识。例如,参观音乐公司、合法租借乐器和乐谱、参与著作权保护活动等。总之,在培养艺术人才的过程中,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尊重知识产权并遵守著作权法律和规定,通过案例引导、实践性教学和课外活动引导等途径,提高学生的著作权意识并推动艺术人才的全面发展。

四、结语

保护艺术作品是为了保障艺术家的权益和推进艺术创作的发展,维护文化多样性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保护艺术作品也是对艺术作品的尊重和重视,能够让人们更好地欣赏和享受艺术的魅力。著作权保护之路同样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包括法律界、艺术界和普通民众。只有这样,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之路才能变得理想,作为院团艺术行业的传播者与践行者仍任重而道远。在数字化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对于著作权保护更高层面的意义在于繁荣中国本土文化艺术的创作、树立大国的形象,只有当知识产权之花盛开时,艺术家们的劳动果实与艺术创作的理念才能被真正赋予价值。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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