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 哲,邹 琴,王丽丽*,沈立宏,李 怡,平笑柔,谢 健,李菲菲
(1.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北京市 100854;2.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北京市 100125)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中央直接部署,重点建设的五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之一进行专门安排[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互联网+执法’,优化和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加快健全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推行网上办案,实现信息共享”,2021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2.1.1 部级农业综合行政信息系统现状
为解决农业执法人员获取执法信息渠道不畅、手段有限等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的要求,自2016年起,农业农村部开展农业执法平台建设,完成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的一期、二期和升级改造建设。平台功能以法律法规、许可认证、监测机构、随机检查、案件信息、案例展示等信息查询为主。另外,为方便执法人员在线办案,升级改造阶段加载了网上办案和信息报送功能。
2.1.2 地方农业综合行政信息系统现状
各省市农业综合行政信息化因地方经费、重视程度不同等原因,建设程度不尽相同,除重庆、江苏、江西等地建设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平台外,大多数省市应用农业农村部建设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重庆市初步建成“重庆市农业综合执法指挥中心信息平台”,为全市执法机构提供实时视频监控、执法工作态势信息可视化和远程指挥互联互动,实现全市范围内执法行动的集中、动态管理和指挥[2]。江苏省在江苏农业执法系统(一期)应用成果基础上,通过继承吸收前期系统开发技术,研究构建了面向微服务的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信息系统[3]。从2011年开始,江西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重心由建机构转变到农业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上来,启动了标准化建设试点,将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为标准化建设[4]。
2022年11月,在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和大数据发展中心的协调指导下,对全国12个地市进行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应用情况调研,其中使用2016年全国农业执法平台的有5个,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福建省上杭县、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湖南省桃源县、云南省龙陵县。自建系统的有7个,分别是北京市、汉中市、江苏省厅、常熟市、响水县、青岛市、重庆市。
2.2.1 部级平台功能亟待完善
为解决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查询不便的问题,农业农村部于2016年开始建设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功能包括数据填报、信息查询、案件填报等,随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业务需求的不断变化及新技术的更新迭代,原平台的功能设计已无法满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2.2.2 地方建设缺乏整体设计,无法实现数据共享
地方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都是以项目的形式通过政府采购和招标来建设,就不可避免导致系统重复建设,统筹规划少,缺少整体式设计,系统的具体逻辑设计和数据格式有差异,不能保证部级平台与各地执法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互通,产生信息孤岛。各地执法信息化及应用发展不同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程度不一,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执法效能。
2.2.3 执法经费紧张,平台建设无法推进
执法本身就有成本,而农业执法成本更高[5]。基层的农业综合执法部分由于资金保障不足,农业执法办公速测等设备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动、资源共享机制相对落后,不利于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6]。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和执法智能装备的配备均需要充裕的经费支持,但在综合执法改革以来,经费短缺依旧困扰着各地农业执法机构[7]。在经费紧张的现状下,如何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是各级执法机构面临的一大难题。
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取得明显进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明确了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320个地市成立了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2174个县(市、区)明确了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但是,受执法信息化手段落后等客观条件限制,执法工作不能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记录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结果等诸多内容,如无信息化手段支撑,执法人员只能通过纸质文件进行记录,无法实现信息的及时汇总。同时,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还需要向农业农村局种子、农机、种植业等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报表,需要向农业农村部报送春季农资执法专项情况表,年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情况表等报表,需要向政府部门提供执法信息公示内容,需要向地方司法局报送案件信息。通过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将业务系统的数据进行整合,合理构建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可及时通报农业违法案件相关线索,增强执法机构间的协调运作,开展联合办案,减少跨区域执法限制,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管控,保证农业执法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农业执法对象多,隐蔽性强,管理范围广,地域广大,农资网点分散,产品质量很难把控。传统执法依赖人力手段,往往凭借经验做出判断,定量分析能力不足,庞大的业务量依靠少量的执法人员也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如果不改变传统思路,那么执法环境、执法能力和执法力量等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8]。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借助便携式执法装备,在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过程中,快速完成查询、记录、拍照、签字等操作,有效实现线下、线上执法工作无缝衔接,提高执法工作的精准性、高效性,为现场执法减负增效。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涉及农业执法业务知识、技术开发、标准规范、安全保障等多方面内容,任何一个建设单位都难以掌握以上全面的综合的业务及技术,因此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计划联合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中国移动公司和重庆康格瑞物联网有限公司,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联合实验室,各单位各取所长,积极发挥在相关领域的优势作用,联合实验室各成员共同研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平台,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涵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智能化设备的应用,为方便部级平台与省市县各级平台数据互联互通,需要制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数据标准规范,为了让农业执法智能化设备与执法平台顺利对接,需要制定智能化设备相关硬件标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数据标准规范涉及数据资源整理和数据字典定义等多项内容,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业务以及系统规划,对数据资源划分为7个数据域,17个数据资源。法律法规数据域包括法律法规数据资源,违法行为与处罚条款数据资源,执法类别数据资源,执法检查场景数据资源,执法检查事项数据资源等。执法机构人员数据域包括执法机构数据资源,执法人员数据资源等。执法装备数据域目前仅包括常规执法装备数据资源。执法对象数据域包括行政相对人数据资源,巡检区域数据资源(主要是巡检的水域、陆域数据)。案件线索数据域包括立案前的案件线索相关数据资源。执法办案数据域包括案件基本信息数据资源,办案文书数据资源,卷宗数据资源。执法检查数据域包括执法检查信息数据资源,已检事项数据资源,已检产品数据资源,涉嫌违法事项数据资源。参考《数字化法律法规库编码规则及数据元征求意见稿》等标准,根据数据资源的需要,对数据资源和各个数据资源项进行定义,并根据数据资源和数据资源项所需编目编码字典。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智能化设备包括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站等设备,调研公安部执法装备头部厂商相关设备参数及标准,支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的标准制定。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业务需求,结合2023年1月1日颁布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以及支撑执法工作的智能执法装备,同时建设统一门户作为多屏、多端的统一访问入口。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内容包括执法检查、案件线索、执法办案、执法监督、执法督察、分析决策、专家智库、普法宣传、培训教育等功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依托GIS地图、POC语音对讲、即时消息、视频会商、远程执法调度、风险预警等基础能力,实现包含工作态势可视化、Al智能监管、远程指挥调度三大核心功能。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智能化设备包括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站等设备,其中执法终端应能够统一安全接入指挥调度和移动执法平台。执法记录仪应集数码摄像、照相于一体,能够对执法过程中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在保障群众利益的同时,也有效地保障执法人员的正当权益。数据采集站集执法记录仪认证接入、自动充电、数据自动下载、自动校时、数据上传等功能,智能安全传输,操作简单。
已建设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多为项目型建设模式,有充裕经费的区域,可以采用项目型建设模式,项目型建设模式的优点是能够一次性采购所需的各项功能,缺点是执法平台建成后,如后续无资金支持,平台功能不能及时更新。在经费紧张的现状下,需要寻找新的建设模式来推动执法信息化建设,针对经费紧张的区域,可以采用服务模式,执法机构只需每年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即可使用执法平台,此模式的优势在于地方不用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即可使用执法平台,且平台功能会根据执法业务的需求变化定期更新。在已建设的省份中,采用服务型模式的省份有新疆等地。
通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化、法治化、规范化,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赋能产业发展,打造农业综合执法新格局,加快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到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