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师英杰 王金斗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创新是国力的精髓所在,是国家实力增长的源泉。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定着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培育出大批富有创新精神并具有创新能力的创新者,这样才能掌握创新的自主权、主动权。
创新主体是创新行为的承担者,培育创新主体,与一个社会的环境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鼓励创新的发生与践行,保证创新目标的落实,我们必须以促使创新主体愿意去创新、乐意去创新、可持续去创新为价值取向,全方位优化创新环境。通过培育创新文化、加大资助力度、保护创新权益三个维度,分析诠释对创新环境的优化,旨在提高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增强其责任感、保护其权益,从而为社会的整体发展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提升人的创新动力与创新能力,应先寻求内因,对自身创新内因的诉求来源于人的认知水平,而文化氛围的培育直接关系到人的认知水平。只有培育创新文化、营造创新氛围才能推动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客观地说,创新文化在中国还没有蔚然成风,社会思潮中的犬儒主义、虚无主义和颓废主义都不利于创新活动的开展。只有当创新文化成为社会主流的时候,社会才会形成发展中的难题在创新中解决、创新中的成果在发展中享受的风尚,人们才会将创新作为兴趣与责任。
创新文化,就是能够为创新活动提供广阔空间,能够激发人们的创新意识与热情,增强创新动力,并能鼓励和保障创新实践的文化模式和文化环境。创新文化以创新作为核心理念,既包含人们对未来创新的期盼,也包含人们对历史创新的确认。创新文化代表了作为创新主体的人对社会、经济、文化等本质的认知与追求。坚持这种文化建设的方向,确认了创新是一种值得提倡、鼓励的行为,也肯定了创新不仅关乎人的发展,也关乎人的生产,是一种人们必须去做的行为。对创新目标的认同度越高,主体对实践对象把握的主观愿望就越强,创新主体所投入的精力越多,主观能动性也就越强。
同时,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创新就意味着失败的可能性。从整个社会环境来说,只有形成宽容失败的社会风尚,才有利于培养人们创新的积极性。正确看待失败、宽容失败就是鼓励创新、支持创新。创新实践首先来源于创新意识,如果不对人们的创新精神以及创新道路上的失败予以宽容,那么人们的创新意识就会受到抑制,就不可能积极地产生创新冲动,创新成果就无从谈起。创新总是和失败相伴而行。惧怕失败,缺乏创新、改革的勇气,这是阻碍创新的重要因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全社会积极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既要重视成功,更要宽容失败,完善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创新是敢为天下先,创新要以坚强的意志力作为保障和后盾,也要在全社会树立宽容失败的理念和心态。试想,一旦创新失败,就要追究失败责任,可能会使创新主体在以后的创新过程中产生种种顾虑,这必然会削弱和打击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文化的形成。创新失败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创新主体的不完整认识。宽容这种失败就意味着对创新的支持。
2012年,武汉市颁布的《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明确了要营造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保护科技创新人才的创新热情。这项规定明确指出,经科技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认定、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但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仅不会影响其项目结题,还可继续申请武汉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这样的规定为科技人才大胆创新解除了后顾之忧。武汉市的这种做法为其他城市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在《2021年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能力评价报告》中,武汉排名第6;在《自然》杂志发布的2021年全球城市科研指数排名中,武汉位列中国第5名、全球第15名。
面对创新型人才与创新型主体,比如企业、研发机构等,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资助和保护,从而最大范围地调动创新者的积极性,促进创新者再创造。创新智能的获得,要依靠创新的主体——人。只有拥有一大批用新思路解决新问题的创新者,才有可能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进而助推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创新者的资助力度,注重对人才的鼓励和支持,加强市场培训和咨询方面的工作,促使创新者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创造的优势,从而为社会的整体发展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加大对创新成果奖励的力度。一方面,可以在高校、研究院所建立创新鼓励机制、设立专门的创新投资基金,同时,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另一方面,采取多项措施保障科研人员分享科技成果收益。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明确使用政府拨款形成的种子科研成果,可以上市公开交易,可以申请专利,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首次提出研究确定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2015年8月,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把科研人员分享科技成果收益写入法律。2021年底,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其次,加大对高新科技产业先驱者的资助和支持力度。创意经济是大势所趋,鼓励创新应该被给予充分的重视。在这方面,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来支持和资助高新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动。比如,在技术开发费上,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允许其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在创业投资上,主张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最后,加大对民间创新的资助和支持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全国工商联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专利申请量的61%以上是民间创新者完成的,民营中小企业创造了我国85%的新产品、65%的发明专利。民间创新者已成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民间创新活动不仅可以为国家提供自主创新成果,培育创新人才,而且有助于提升全民创新素质,夯实国家创新基础。2022年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 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更多依靠创新驱动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5G应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新型基础设施及相关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为了更好地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活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创新企业参与投融资机制,为企业和社会资本拓宽投资渠道、放开投资限制。
创新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创新成果作为独创性活动的最终结果,其保护问题直接涉及创新者的利益,与创新者进行创新活动的动力和持续力直接相关。因此,加强创新方面的立法工作,切实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对于培养创新活动的动力、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多项与创新有关的法律法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创新方面的基本法。2012年,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实施。此次修订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的创新保护法律体系在高新技术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风险投资等方面还存在立法滞后现象。在许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兴领域中,法律还存在着空白区,也存在法规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此外,在与科技创新有关的法规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之外,有关科技资源、科技组织、科技成果、科技监管和服务的法规大多以党的政策、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过分依赖于部门规章、政策文件等,用法治思维来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大多数企业并没有成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内部缺乏维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没有形成体系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氛围,导致在实际维权的过程中困难重重。为了切实保障创新主体的利益,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尽快出台专门的《创新指导法》,作为创新活动的基本法和统一法,加大监督力度和执法力度,扩大法律覆盖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均按行为论罪。相关法律的出台,不仅会为我国的创新创造事业提供巨大助推力,也将对我国制度革新起到积极的先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在知识经济时代,取胜的关键是知识、智力与创新能力。面对异常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创新是一个国家迫在眉睫的任务。为了国家的繁荣富强,创新也应成为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创新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和全民族的共同事业,其可持续发展需要一种长效机制,从而保证创新人才的持续供应和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作为一项宏大而长期的社会工程,创新是社会全方位充分发展的结果,因此,其长效机制培育不是光靠工具理性就能够解决问题的,需要建设有利于社会整体创新的文化,需要动力、过程、结果保护的完整性链条措施与政策的到位,最终形成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