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是广东省东莞市一所公司的压片工,苏某为车间生产主管,二人平时并无矛盾。2021年7月28日,蘇某在车间看到白某往生产岗位拉极片,认为他领取极片的数量超出该公司规定,要求其少拿点。双方随后发生口角,苏某先动手用拳头打了白某胸口,继而双方发生互殴,经人制止后二人停止打斗。
经治疗,白某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及全身多处外伤;左侧第四肋骨骨折。
两个月后,白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不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认为其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决定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
涉事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公安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苏某因工作纠纷殴打白某,而决定对苏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从事件发生的初始因素来看,二人本次所起争执,与苏某的管理行为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连贯性。苏某的伤害行为是白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白某所受案涉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的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广东高院判决,白某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多个构成要件情形,依法应当认定工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