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勇,侯慧娟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吉林 通化 134003)
随着社会对林业生态环境关注度的提升,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一条措施。而了解林业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现状是保障对症下药的先行条件。但目前还存在着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较为严重、对损害作出价值评估不易、损害赔偿制度不够完善、损害责任不够明确等诸多问题,给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许多困难和挑战。
1.林业生态环境损害严重
众所周知,森林具有诸如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天然栖息地等作用,这也展现出了森林强大的生态效益以及经济效益。而森林是整个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系统中,林木依赖于自然环境而生存,与此同时它又影响着赖以生存的环境,可以说林木与环境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密不可分的关系。林业兼顾生态效益和商业价值。为了使其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人们应当合理规划利用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双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球森林面积在急剧减少,而这也带来了许多严重后果,最为典型的便是森林覆盖率降低,导致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等,不可否认,这与人类对林业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直接有关。这一情况不论是对人类生活还是对社会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而林业发展中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提升,往往忽视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被人们过度使用,森林生态环境也遭到严重损害,造成自然环境和经济效益的损耗。[1]
2.林业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评估不易
为了尽量减小森林生态环境损害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森林生态环境,我们必须首先对已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价值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定量化评估以及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的完善,是科学评价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的前提。但将森林损害价值量化却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森林生态环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包括了动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环境以及自然界土壤、水、气等非生物环境,并且其相互之间存在能量转换和物质循环,牵一发而动全身,森林生态系统中某一部分的损害都会产生系列不良反应。生态环境损害与民法中的“具体损害”不同,因为民法中的具体损害是看得见的,是可以立刻停止损害且可以通过等价弥补的,而森林生态系统范围巨大,森林生态系统修复具有一定的延迟性,无法仅仅从受到损害的物质层面直接计算出损害价值。诸如森林带来的生态效益并没有很好的衡量尺度,即便通过植树造林等途径作出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但能否完全恢复受到损害前的情形尚不可知,且生态恢复期间生态效益的减弱也是应该考虑进其价值损害的。因此,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评估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物质损害的价值评估,生态环境价值评估在学术研究中的规范表述则是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进行评估。[2]
1.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实践方式
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在弥补林业生态环境损害带来的经济以及生态环境效益上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生态环境逐渐拥有了更高的追求,特别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因而越来越多的有关林业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为了处理好这些案件,就需要运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
实践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赔偿,即通过赔偿恢复原状或者评估受损的价值而作出等价的物质等层面上的赔偿。与生态环境所能带来的利益相对应,其生态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害也是多方面的,且是可持续一段时间的损害,简单地对林业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估量难以弥补林业生态环境损害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因此,在日常处理林业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上,应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以及损害赔偿两方面入手。其一,要了解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不仅需要对当前可直接进行价值评估的林业生态损害作出价值衡量,更需要界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的制度规定,从法律制度方面对林业生态损害进行合理准确的测量。为了明确现有法律对林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的相关规定,更需要从实践入手,于案件事实中探索,并且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紧跟时代发展,不断开拓创新。其二,通过对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探索,达到能从理论上界定各种关系的结果。
2.制度规范的现实分析
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我国在《民法》《森林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关规范。及至2022 年4 月,我国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并将其纳入了保护生态环境国家立法体系大背景中,以确认环境保护,这是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开展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等,让生态环境损害者承担法律责任有法可依。其中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森林等环境要素的不利改变和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也做了任务的分工,制定了相关的工作程序并创立了保障机制。虽然该规定主张人们依法行使赔偿权利、偿付赔偿费用,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但是在实践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许多问题。因为是首次对损害赔偿进行规范性立法,所以只是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作出宏观层面上的规定,因此在事件处理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处理职责的竞合,以及在一些事情上对其所属职责分配产生不同的意见,容易发生相互推诿等不利于案件办理的情况,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处理不到位,以及浪费更多的时间和人工成本。[3]
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存在多种问题,是因为当前有关林业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以及在林业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实践中还存在着因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的办案质效低、赔偿验收难等问题。
在有关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中,常常会出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不能与现有法律的相关条款相匹配的状况。与传统意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恢复原状不一样,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价值评估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中的价值评估,其恢复原状的过程更具有滞后性。因此,林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此期间,生态环境系统损害所带来的影响是一直存在的,针对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普通法律诸如民法典的很多概念并不适用于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因法律有时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有关林业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也是如此,从而导致相关法律不能为损害赔偿的解决提供很好的支持。为了清晰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以及作出相应的损害赔偿,应在实践中逐渐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提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便不可避免地会接触侵害和法益两个词语。只要是对某一事物作出侵害行为,那么随之不可避免地便会触及相关法律所维护的利益,与损害相对的便是赔偿。但是即便我们对所作出的林业生态环境损害按照市面价值进行了赔偿,也并不能对所造成的损害作出完整的弥补。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是与传统法律上的侵害含义不同,林业生态环境损害涉及的侵害和法益两个要素组合具有明显的二元性。与现有法律上的侵害和法益不同,按照现有法律所规定的对于林业生态环境侵害作出赔偿,并不能达到同种意义上的用法律切实完整的维护其利益的目的。因此,现有法律有关维护林业生态环境的范畴并未完全切合维护林业生态环境不受到损害的实际。为了能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撑,同时丰富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的学理内容,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环境法的理论体系,使其与其他制度相区分,并为其发展提供有力的法理支持,实现对相关特殊的生态环境权利和利益的更好的保护,同时探索如何对相关权益实现从制度层面将其贯彻到实践中的方法,为相关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实现有法可依,切实推进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4]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成了第一要义,林业生态系统的恢复是需要一段时间的,并不是在得到赔偿的同时就得到恢复。我们不能等待林业生态系统受到损害再去解决相关问题,这会造成不可估计的严重后果。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林业生态环境损害应具有一定的危险和风险防御意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好专业团队保障机制,持续深入研究技术,为林业生态损害赔偿有关案件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与法律保障,最大限度地降低林业生态环境损害的风险。而在这一方面,迄今为止并未形成明确的责任规定。
1.生态补植缺乏细化规定
当林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除了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与损害赔偿,更重要的是要进行补植补种以尽快恢复林业生态环境。传统意义上补植是指造林成活率或栽植密度不足规定要求而进行补种。可以推理出生态补植的含义,即某一地方林业生态环境系统受到损害为了使其恢复原状,终止它受到的损害,则需要对其进行补种,达到人工促进其更新的目的。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所以存在各级机关职责分工不明确,有部分原因是因为生态补植缺少细化规定,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想要恢复林业生态环境系统,生态补植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生态补植并不是简单的一个行为和程序,必须明确生态补植需要谁去完成、需要谁去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以及需要提供多少资金支持才能达到预期效果等。这期间还要保障资金完全进入生态补植的过程,使资金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还需要对生态补植进行统筹规划,对苗木成活率、林木质量、补种率等进行统计,而且,林木生长周期长,需要长期管护,保证复绿效果,这都需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相互推诿等问题的发生。而当前的管理制度对此方面规划并未明确,需要在实践中逐渐完善和细化。
2.生态修复验收难
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处理中存在验收难的问题。其一,我国地域辽阔,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较为偏僻。因此相关地方生态修复内容并不清晰具体,并且对其破坏的程度及耕地质量面积等都缺乏详细准确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生态修复所设立的修复目标和考核标准就各不相同且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其二,林业生态系统损害恢复面积大,验收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等,且范围广耗时长,需要较高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因此在林业生态修复过程中为了保证施工进程与工程质量,避免资金和土地资源的双重浪费,相关部门应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且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切实保障修复治理质量。其三,林木生长周期长,需要长期管护,保证复绿效果。尤其在一些偏远的山区,地理位置复杂,交通不便,更是加重了验收难度,因此主管行政机关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激发社会资本的积极性,扩展林业生态修复治理的资金来源,打赢林业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攻坚战。
针对在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损害赔偿机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等措施,强化林业生态环境保护。
1.降低司法成本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之一,身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林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对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的各方面内容进行强化,不断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机制,在法律制度层面筑牢防线。要想环境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而要达到这个目标便需要保障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让环境问题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并确认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作用。环境公益诉讼与国家整体环保政策息息相关,随着近年来社会总体环保意识的提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林业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评估对于损害的赔偿起着导向性作用。但是,在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现实问题中,也出现如对林业生态环境损害作出价值评估的花费太高等问题。为解决此类问题,从实务来讲,其一,应凝聚全社会环保共识,建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切实推动更多人主动参与到公益诉讼之中,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二,建立生态环境专家人才库,管理机关与高校等机构应当大力培养专业性人才,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人才储备。深入践行构建生态文明的思想,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各项工作中的专业指导作用,为保护与治理生态环境提供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在此基础上让具有专业知识的行政人员以及检察机关人员等互派挂职,相互配合增进学术交流;完善知识储备,充分发挥林业工程师作用,为公益诉讼提供免费高效的专业鉴定和生态补植的验收指导,切实解决司法成本过高带来的系列问题,将公益诉讼落到实处。[5]
2.扩展“林长+检察长”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林业环境,为其提供法律保障,于是时下兴起了公益诉讼“林长+检察长”制。这种制度引入了检察监督,加强了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将与林业相关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的结合了起来,强化了对林长及相关涉林案件人员职责履行的检察监督,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这种机制使检察机关与林长办公室紧密连接在了一起,便于信息交流,明确了不同的管辖区域,清晰了各自职责。同时,还便于对损害林业环境的主体进行专项整治,明确整治主体,提出处理措施,在相关林业环境治理部门联合出台政策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共同推进多种林地生态修复新模式等。所以,在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检察与行政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避免了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林业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共同守护生态安全的强大合力。
在林业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中,常常会出现调查审理比较困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效率。面对此种情况,需要按照司法实践对症下药。其一,要树立起社会关于林业生态损害赔偿的共识。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时代的优势,通过电视、报纸、新媒体平台等对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强化环境无价的理念,为建立林业损害赔偿机制做好铺垫。其二,建立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机制。要联合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统筹协作、共同发力、互相督促,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真正做到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件件有着落。其三,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处理机制,以便及时准确地发现林业生态受到损害的区域和程度,停止继续损害和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小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损失;建立强大的技术支持和专家团队,为相关案件审理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宣传教育以及舆论引导,加大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为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法律和社会舆论双重保障,切实保护好林业生态环境。[6]
应该以实践为基础,通过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实践结果去完善适用当前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体系。比如,研究相关案例,结合办案中遇见的实际问题,不断思考和总结,咨询相关的专家学者,走访相关林业部门和法律部门了解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在全世界都达成了共识,普通大众对于环境保护意义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入,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将环境保护的理念落实在了行动上,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而国家也从法律以及产业等各个方面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有效遏制了林业生态环境的恶化。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的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深化和细化,今后审理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将会有更全面的法律支持。
在林业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实践基础上,对相关制度以及适用法律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这条漫长的改革进步之路中,实践作为检验一切的标准,应当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并运用到实践中去,推进林业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得到实实在在的解决。随着人类社会对林业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也成了人们关注的重点,为了更好地保护林业生态系统,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提升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效率,为维护林业生态环境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