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门指导高职法治人才培养路径研究

2024-06-09 15:02刘庆林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司法法治

刘庆林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南京 211805)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高度重视,2022年5 月新《职业教育法》开始施行,2022 年12 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全社会开始重新认识职业教育,也更加关注和重视行业指导。加强行业指导是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整合教育资源,突出办学特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全国现有18 所司法高职院校,均隶属于司法行政系统,是行业主办院校,其办学治校和人才培养必然离不开行业的关心支持。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高职院校的主办单位,应如何正确履行对高职法治人才培养的指导职能,亟待系统研究并予以规范。本文从提高对行业指导重要性认识入手,探索行业指导高职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路径,以期为推动司法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借鉴。

一、对司法高职院校法治人才培养加强行业指导的必要性

知是行之始,认识到位,行动才会自觉。行业指导赋能职业教育发展不容小觑。司法行政部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23 年5 月29 日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讲话和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从积极投身教育强国实践、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指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好支持和帮助司法高职教育发展。

(一)加强行业指导是履行职业教育法律义务的必然要求

职业教育不能简单理解为职业学校办的教育,职业教育的改革涉及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各个方面。[1]多元办学是职业教育的显著特征。新《职业教育法》第9 条明确规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高职院校的办学主体,不能把司法高职院校作为“包袱”、对其教育教学工作放任自流,要强化行业办学责任,自觉履行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坚持把指导司法高职教育的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范围;要鼓励和支持监狱、戒毒所、司法所等行业单位深度参与司法高职教育,深化行业与教育的融合,推动司法高职教育行稳致远。

(二)加强行业指导是完善司法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

鼓励并吸纳行业组织机构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2]新《职业教育法》第6 条在管理体制上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其中,行业指导是职业教育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定。司法职业教育对应的行业指导部门,必然是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司法高职教育,完善司法职业教育体系,同样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行业指导必要性的认识,以协同完善现代司法职业教育体系为己责,自觉抵制和摒弃浅层次、自发式、松散型、低水平的产教融合,着力加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指导司法高职院校内优结构、外强特色,形成共建共赢、多方受益的良性循环。

(三)加强行业指导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有力保证

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重在培养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综合素质和行为能力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但人的成长不能脱离职业环境和真实工作场所,需要学校与行业企业的通力协作。司法高职院校作为法学院校,主要开设法律类专业,培养司法警务和法律服务方面的法治人才。2023 年2 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规定:“完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加强中央依法治国办对法学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全国法学教育的指导职责,更应义不容辞加强对其所属司法高职院校的行业指导。要着眼司法行政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需要,把加强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行业指导放在国家发展战略全局中思考、放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大局中谋划,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推动形成司法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对司法高职院校法治人才培养加强行业指导的基本路径

中国式现代化赋予职业教育新的使命,为新时代职业教育开辟了大有可为的广阔前景。[3]司法行政部门要把握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新要求,强化司法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锚定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坚持问题导向、靶向发力,指导并帮助司法高职院校破解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困难和问题,助力司法高职院校关键办学能力提升。

(一)针对人才培养方案与行业法治人才需求吻合度不高的问题,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行业审核或论证

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也是建设教育强国的核心课题。[4]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的具体化。司法高职院校对行业发展需求,尤其是监狱戒毒工作新要求有时把握不够精准,导致人才培养方案与行业法治人才需求衔接不紧。笔者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审核,应侧重在增强适应性上着力。一是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否体现行业需求。是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党和国家对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整体要求落实到办学定位和学生成长发展上;是否结合司法警察类专业定位和行业发展需要,准确定位专业培养目标。二是人才培养模式是否注重实践性。是否加强实践性教学,积极推行认识实习、岗位实习等实习方式,实践性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50%以上;是否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重塑教学形态,改革实践性教学模式,推进智慧教育与智慧学习。三是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是否突出应用性。是否围绕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加强培养规格与课程设置衔接,将培养规格落实到课程设置中;是否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实践开设必备的专业课程,课程内容与行业标准对接,注重学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精神培养。

(二)针对专业教材不能反映行业发展最新动态的问题,组织行业专家参与专业教材的编写或把关

教材作为开展课堂教学活动的基本材料,是课程内容的具体呈现,在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5]司法高职院校由于数量少、教材编写力量不足,导致专业教材更新不及时,不能做到及时将行业发展的新要求、新理念、新技术吸纳到教材之中。笔者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专业教材编写把关,应侧重在体现新颖性上着力。一方面,督促加快规划教材更新步伐。针对司法高职院校规划教材由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发,且该行指委设在司法部的实际,参照2019 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专业教材随信息技术发展和产业升级情况及时动态更新”要求,司法部有关部门要指导行指委进一步缩短规划教材编写周期,促进教材内容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及时更新。尤其要督促主动适应司法行政行业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的施用,加强“立体式”“工作手册式”“活页式”等新形态教材建设,保障教学内容与时俱进、与职业岗位要求相匹配。另一方面,督促提高校本教材编写质量。针对现有校本教材编写基本以司法高职院校教师为主、行业专家参与少以及行业对校本教材认可度不高的实际,有关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行业单位与司法高职院校加强对接,瞄准行业发展态势,“用心打造培根铸魂、启智增慧的精品教材”[4]。要加大校本教材编写团队中行业企业专家的比例,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专家在校本教材建设中的作用,提高教材适应岗位需要的水平。[6]要督促把监狱、戒毒和社区矫正等工作中大量真实鲜活案例,按教学要求改编成教学案例,融入校本课堂教材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中,增强校本教材的新颖性、实用性和行业认可度。

(三)针对学生实习实训保障条件不足的问题,协调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是加强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关键环节。实习实训与课堂教学相互补充,有助于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提升。当前,司法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因投入不足,大多存在校内条件简陋、校外集中实习食宿安排难等问题,与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标准差距较大。笔者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督导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应重点在提高保障条件上着力。一是提高校内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质量。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是虚拟仿真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的产物。《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将建设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重点项目,作为提升职业院校关键办学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赋予了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新使命。[7]有关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司法高职院校提高建设的实效性。尤其要利用大数据、数字孪生等技术,将监所应急处突等现场教学无法演示的内容在虚拟实验平台上进行呈现,弥补人才培养模式在“练”环节的缺陷,探索全新的“警教融合--虚实结合--仿真模拟”的虚拟仿真实训模式,让学生在实训教学中切身体验行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激发学习兴趣。二是改善校外岗位实习基地保障条件。校外岗位实习基地,能为实践教学提供空间、场地和真实场景,构建学生的真实体验,是学生最期待的教学环节。2021 年教育部、工信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2 条明确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有关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司法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工作,加大用于学生实习的学习场地、生活设施投入,协调组织一定量的监狱、戒毒所、司法所与学校共建产教融合实习基地。要督促司法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依法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要督促司法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选派“双导师”,共同指导、管理学生实习。

(四)针对司法行政类专业对口就业率低的问题,用足行业政策性招聘岗位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8]司法高职院校办学宗旨是为行业培养专业人才,刑事执行、社区矫正等专业本身就是适应行业需要开设的,其毕业生除了面向司法行政系统就业外、难以找到专业对口就业的单位或岗位。笔者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用足用好政策性招聘岗位,促进司法高职院校毕业生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当前,有关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至少可以稳定或增设三类政策性岗位,用于司法高职院校毕业生定向招聘。一是适当增加“便捷入警”数量。2018 年中编办、人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了体现司法行政机关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招录制度。但相关补充文件规定,每年面向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比例不超过年度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40%。这既导致面向司法高职院校的“便捷入警”计划严重不足,又束缚了司法高职院校警察类核心专业的发展。建议参照公安机关的做法,将面向司法行政系统所属院校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比例逐步提高到年度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60—70%。二是增设定向招录的警辅岗位。2004 年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在监狱单位设置聘用工人从事的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监狱生产关键要害岗位、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三类岗位”。目前,一些省市监狱、戒毒单位,这三类岗位人员年龄严重老化、专业化程度低,不适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要求。有的单位采取外聘保安公司人员从事三类岗位相关工作,又面临人员技术不稳定、不符合监管场所保密管理要求等问题。建议将三类岗位统称为警辅岗位,每年根据监狱、戒毒单位警辅岗位缺员情况设定警辅人员招录数量,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面向司法高职院校毕业生招录。三是增设定向招录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岗位。尽管2019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就如何加强专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作出规定。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近几年上海、江苏等地纷纷从监狱、戒毒单位借调干警从事社区矫正。目前,各省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严重缺员,而同时司法高职院校社区矫正专业毕业生对口就业率极低、面临调减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问题。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主动争取有关政策支持,参照一些省市法院、检察院统一招聘书记员的做法,每年拿出一定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岗位,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面向司法高职院校毕业生招录。

三、推动司法高职院校法治人才培养与行业融合发展的保障措施

坚持产教融合,就是要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治理结构,与行业组织深度合作,形成教育与产业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9]加强行业指导,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有助于促进产教供需对接。司法行政部门要健全加强司法高职教育行业指导的工作机制,强化顶层设计、整体谋划,优化实践资源、实践平台和实践机会供给,着力将司法高职院校法治人才培养与行业发展捆绑在一起、形成产教融合共同体,以司法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赋能司法行政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健全管理指导机制

行业指导,重在是宏观协调、指导和服务,不宜直接参与学校的日常事务。笔者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要找准行业指导的定位,按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开展司法高职院校法治人才培养的行业指导,做到督导不包办、助力不干预、解难不添乱;要健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司法高职院校法治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明确部省两级负责行业指导的具体部门及相应职责;要加强司法行政部门职业教育指导能力建设,保证从事行业指导人员了解熟悉职业教育,提高对司法高职教育的指导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指导和服务司法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等工作,促进司法高职教育更好地适应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需要。

(二)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建设教育强国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4],也是司法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建议,要强化统筹管理,司法部有关部门在坚持党对司法高职教育全面领导的前提下,加强对全国司法高职院校法治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省市司法厅局对议定事项,认真做好组织推进和跟踪问效;各司法高职院校及相关单位着力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局面。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司法部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 次由有关省市司法厅局、司法高职院校及相关单位参加的司法高职教育会议,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 次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司法高职院校法治人才培养中的问题。要建立办学情况通报制度,司法部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汇总各司法高职院校专业设置、招生就业、技能大赛以及有关省市司法厅局行业指导典型经验等情况,定期调度总结、通报情况,以便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三)健全政策扶持机制

高质量的发展需要高水平的保障。[10]笔者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省级组织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完善司法高职教育政策保障机制,为加强司法高职院校法治人才培养创造更好环境和条件。要加强教职工编制保障,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核定司法高职院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指导司法高职院校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专职或兼职专业课教师。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司法高职院校学生规模大小确定按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拨款,同时健全司法行政行业扶持学校教学条件改善的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保障经费投入与司法高职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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