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振涛
郑州警察学院 治安学系,河南 郑州 450053
公共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2020年11 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意义重大,要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方向,聚焦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平安中国建设水平[1]。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部署,提出“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等系列论述[2]。这为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新安全格局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中,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有之义。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重要的创新性概念,为构建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协同治理的崭新联动局面绘制了新蓝图,为抵御国家安全隐患和防范社会稳定风险提供了立体保障[3]。
治安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铁路是社会治安治理的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保障铁路治安秩序稳定极其重要。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强调发挥各主体的协同性与能动性,使其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深度联结、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这一理念顺应了社会治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需求,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指明了方向。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对于破解铁路治安治理困境、完善铁路治安治理体系、提高铁路治安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新的理念和可行路径。如何破解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困境,优化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系统结构和功能,是当前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的提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出发,对社会治理新形势的准确把握和科学研判。作为一种新的治理理念与治理形式,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顺应了现实需求,为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解决方案。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在铁路治安领域的运用,结合了铁路治安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要在构建新安全格局的时代大背景下理解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的内涵及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的长远意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多部经典著作中,阐述了社会共同体思想。他们认为,“真正共同体”是“自由人的联合”,“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4]。社会治理共同体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共同体思想在中国社会治理实践进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概念。2019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最新理念[5]。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把“社会治理共同体”内涵具体化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十九届六中全会从历史方位和实践进程出发,在社会建设方面充分肯定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则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高度诠释了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素和目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出场实践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与拓展,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理念包含三个要素,即主体上的共同建设、行动上的共同治理,以及成果的共同享有[6]。
基于党的政策文件和治理实践,社会治理共同体可以理解为人人有责的价值共同体、人人尽责的行动共同体和人人享有的利益共同体的统一。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多维度概念,对其进行深层次的解析需要依据治理场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内涵依然体现在基本主张上,即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共识性”原则。在治理主体上,强调多元化、协同性和能动性。治理主体上的要求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最基本的特征。各治理主体在彼此信任基础上深度联结、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但不同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有所不同,每个主体负责最适宜的部分,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治理结构上,倡导通过采用多样化治理手段,提升治理的层次和质量,最终形成稳定的治理共同体模式。治理共同体模式的标志就是与合作伙伴深度合作,联结成相互依赖的共同体体系。在治理目标上,则是共同成就,治理成效显著,实现共同价值与共同利益。我们党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强调各类社会主体和所有社会成员围绕共同价值、共同规范、共同利益、共同发展,共同承担社会治理的责任[7]。
在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出场实践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治安治理实践场景,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可以界定为:为有效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构造安全、稳定的铁路治安环境,以政府部门统一领导、协调为基础,以充分认知铁路治安状况和科学研判铁路治安形势为前提,充分整合铁路治安资源,发挥多元主体力量,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对铁路治安进行系统化组织与管理,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总称。
从治理主体角度来看,主要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指国家铁路局、铁路公安机关等)、市场组织(主要指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内经营企业等)、社会力量(治安志愿者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结成的治安治理有机联合体。从治理对象角度看,主要包括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风险治理,铁路内各重要设施设备及铁路内各经营主体安全风险治理等。从治理手段角度看,主要由人防、物防、技防等要素构成,综合运用人员配置、安全设备和技术手段。整体来看,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就是多元主体与多种要素按照一定的秩序和方式有机交织叠加,共同作用,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实现预防、预警、管控、打击及服务功能。建构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既是对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新理念在铁路治安领域的具体实践,也呼应了构建新安全格局的要求,具有鲜明的政治导向,又是针对当前铁路治安新形势的把握和研判。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是防灾和治安防控的重要领域,治安状况复杂。建构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是针对铁路治安治理碎片化带来的各种问题,实现铁路治安治理协同化、专业化和智能化的重要举措。
社会治理方式要根据实践需要适时调整,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目标。面对铁路治安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建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作为一项系统的治理实践,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意味着对传统铁路治安形式的调整和升级,必须深刻认识和消解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面临的困境。
在铁路治安实践过程中,铁路公安机关作为铁路治安专门力量,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稳定发挥着主导作用。然而,人们往往认为铁路治安治理仅是铁路公安机关的职责,将铁路公安机关视为铁路治安治理的主要甚至唯一主体。其他铁路相关主体也倾向于将铁路治安秩序维护视为公安机关的专门工作,未能按照相关要求严格履行治安主体责任。这一价值观念的偏差导致铁路治安治理多元参与主体责任发挥失衡,成为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的羁绊。
一是铁路公安机关压力过大。相关主体在履行治安责任价值理念上的误区,加上铁路公安机关长期“大包大揽”式的单独行动导致其承担了无限的铁路治安责任。伴随着铁路治安治理难度的增大和质量要求的提高,铁路民警的工作任务不断增加,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工作容易“顾此失彼”。无限的铁路治安责任使铁路公安机关呈现出警力不足和警情繁多、难以应对的局面。治安治理社会化对公安机关提出更高和更新的要求[8]。事实上,公安机关在铁路治安治理过程中不仅要展现自身的责任担当,而且要善于调动和发挥社会组织、治安志愿者和旅客等参与主体的作用,在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过程中,发挥协调、组织及网络集成功能。
二是其他主体责任弱化。其他主体未能严格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度规定参与铁路治安工作,未能形成铁路治安治理主体的集体行动。在日常“三治结合”线路治安管理过程中,仅仅依靠基层铁路派出所警力和专职巡防队员开展治安管控、隐患整治等工作,难以充分调动基层组织、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等力量[9]。一些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内经营企业履行治安责任不到位。如铁路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无限制节约成本,导致铁路道口、低路基地段等易进入重点区段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站台两端警示标志和封闭设施安装、设置不到位等。而作为群众个体来讲,一些人抱有“事不关己”的态度,协防协管意识淡薄,难以实现“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认同。
在信息化时代,依靠单一组织或松散的组织合作形式治理复杂现实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数据和信息的共享成为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必备条件。当前,信息技术已经在现代治安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然而,信息技术运用的碎片化反而产生了新的信息孤岛问题。数据和信息是进行铁路治安治理的基础,铁路治安治理各主体之间若不能够及时获取并整合治安相关信息,必然会导致集体行动的滞后。对于铁路治安治理而言,多元主体实现数据和信息的畅通共享,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协作治理,才能使铁路治安治理各参与主体更好地履行责任,治安治理资源得到有效利用,链接成真正意义上的多元主体共治网络,使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运行更具活力、更加高效。
综上所述,本研究结果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肯定了TAMs在预测NSCLC患者预后的研究价值,对临床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前,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缺乏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的支撑。一是信息化平台建设的基础设施不完善。一些铁路列车、车站等场所的科技安防设备设施较为落后、布置不合理或利用不充分。一些铁路派出所的治安信息收集工作还主要停留在纸质形式上,技术工具在治安治理中的应用价值有待挖掘。在软件层面,信息化平台的程序开发、功能应用等方面也有待完善。二是铁路治安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缺乏情报信息沟通和数据融合。铁路公安机关与属地公安机关之间尚未实现信息数据的深度共享,信息孤岛现象尚普遍存在。铁路企业等共治单位之间进行信息沟通的针对性、时效性不强,存在隐患信息迟报、漏报等现象。另外,受信息质量、信息平台应用水平以及传播媒介等因素的影响,铁路治安信息目前大多数还是单向传递。这不仅会导致旅客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更重要的是弱化旅客治安治理主体角色,无法及时将有效的预警报警信息传递给公安机关。三是铁路治安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协作不足。铁路公安机关与属地公安机关未能形成联动,协作仍以具体案件为主,遵循“按需”逻辑开展“一事一协作”,而非依托信息化平台进行全面的信息融合和组织融合。
整体而言,铁路治安治理各参与主体之间信息共享与协作不足,不仅导致治安资源利用不足与浪费,而且导致铁路治安治理各参与主体不能及时、全面了解铁路治安状况,最终降低治安治理共同体协作效果,阻碍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有效运转。
铁路治安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分工合作,共同采取行动。然而,现实中除铁路公安机关外的其他铁路治安主体参与有限,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缺乏激励与监督考核机制的保障。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中,其他主体责任的缺失与相关机制缺位有直接关系。通过对一些铁路公安局、处进行调研发现,在铁路治安治理方面,激励及监督考核机制尚不健全,甚至缺失。
当前,对铁路企业等治安社会力量履行治安治理职责情况缺乏激励与监督考核,阻碍了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一是负责监督考核的主要力量,即铁路治安治理专门部门督促检查的频度和力度不够。一些铁路企业把本应履行的治安相关责任当成“附加性”工作,在缺少激励与监督考核的情况下,参与相关治安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二是激励与监督考核对象单一。目前,铁路治安治理绩效考核对象主要是铁路公安民警,铁路治安治理效果如何均由铁路民警负责,并且重考核轻激励,不免有失偏颇。而对于如何调动铁路企业、铁路治安志愿者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铁路治安治理积极性的考量还远远不够。三是考核指标和内容单一。强化铁路治安防控是构建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但是由于治安防控工作量化困难或无法量化,在设计考核指标时,主要集中在发案数和破案率等量化指标,而这些指标的高低不能确切反映治安治理的现状和效果。铁路的运输量、位置、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都会影响发案数量,破案率更不能代表铁路治安治理情况,如果单纯依据这些直观的数据进行考核,就偏离了铁路治安治理绩效考核的初衷。
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是新时代完善铁路治安治理体系的必然举措,它要求各参与主体充分发挥积极性,深度合作、协同治理。归根结底,铁路治安治理的成效如何,人是决定性因素。铁路治安治理环境的深刻变化,对铁路警务人员自身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的治理实践,铁路公安机关承担着最为重要的铁路治安主体责任,需要充分调动其他主体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积极性,以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方式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铁路治安治理新格局。在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中,不仅需要具备专业技能,也需要发挥沟通协调能力。作为组织者与协调者,铁路警务人员要跨越部门的界限,善于与其他治安治理社会主体进行合作,连接各参与主体,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将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及资源整合到治安治理共同体中,共同应对铁路治安问题。但由于受到传统行政管理工作思维定式的影响,很多铁路警务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自身的角色定位,也很难适应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需要,因此,如何培养急需的全科型、综合性铁路警务人才,是当前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需要各参与主体彼此信任,深度合作和各尽其责,面对当前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存在的困境,应从理念、技术、机制和人才等方面综合施策,系统推进。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凝聚多元主体的价值共识,提升治安责任意识是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基础。铁路治安治理建构应按照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将各参与主体团结起来,合理分担应尽的责任,形成铁路治安治理的合力。具体来讲,应在树立治安责任共担意识的基础上,依据各参与主体在铁路治安治理中能够发挥的优势和具备的资源,明确并充分发挥各参与主体责任。
1. 铁路公安机关责任定位——集成角色。铁路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官方参与主体,其治安资源及组织协调优势是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权威性也是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因此,铁路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成为治安治理共同体的组织者、协调者和统筹者。铁路公安派出所作为铁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和派出机构,其职责定位应更为具体明确,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预防、控制各种治安事故的发生,管理铁路治安,维护铁路公共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方面义不容辞。因此,结合铁路公安派出所的职责,我们可以把其界定为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中的专业核心组织。整体而言,在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中,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统筹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工作。相关职责可以概括为:统筹规划与设计,包括拟定治理目标、制定治理计划、设立组织机构、建立监督机制等;提高各参与主体的参与意识与参与意愿,构建参与平台,畅通参与渠道,为各主体参与铁路治安治理提供保障;组织各参与主体协调解决铁路治安治理问题。
2. 企业的责任定位——支撑角色。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内经营企业等应承担铁路治安主体责任,成为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支撑者。铁路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铁路运营、防护设施、危险货物运输、工程建设、装备制造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铁路治安治理的硬件设施。铁路相关企业有责任对治安防控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并管理,抑制、消除铁路区域内易产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或条件。铁路企业还应积极配合铁路公安机关整治铁路站车违法犯罪,加强安检查危、治安隐患排查等,提升站车治安防控和群防群治能力,维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此外,铁路企业要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引导旅客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等。
3. 社会组织及旅客的责任定位——根基角色。警务工作围着民意走,民警围着百姓转[10]。铁路治安治理的状况关系到每名旅客的切身利益,铁路治安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群防群治。由于“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必须激发公众参与活力,解决警力疲劳和不足等问题[11]。铁路公安机关及铁路公司应大力支持帮助社会组织开展工作,保持良性互动的输出—输入关系。义务巡逻队、纠纷调解等群防群治组织应履职尽责,充分发挥自身“最靠近、最知情、最了解”等优势,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巡逻防控、纠纷调解、信息搜集等治安工作。广大旅客要增强法治意识,遵守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也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为公安机关提供治安信息,并对铁路治安工作建言献策,共同营造良好的铁路治安环境。
铁路治安治理多元主体在形成责任共担意识、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搭建一体化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是建构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并发挥出治安治理合力的关键所在。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是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它将共同体伙伴彼此紧密连接起来,实现数据信息有效整合和技术工具高效应用。面对铁路特殊的运输方式、广泛的覆盖范围和高度密集的人流等因素交织叠加,应进一步发挥科技在铁路治安治理中的赋能作用。通过搭建一体化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加强铁路治安治理多元主体之间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处置能力。现代治安共同体的实现方式是技术智能,借助大数据平台实现技术智能是智慧警务的常见做法[12]。
搭建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要遵循系统论的原则,重建综合系统,避免各自为战。一方面,要完善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建设的基础设施。合理布局科技前端设备,为铁路治安要素信息采集、治安隐患排查、预警防控等提供基本支撑。通过建好用好视频监控网、巡逻防控网等,实现铁路场所与铁路沿线治安设施设备的有效链接和运行,将有限的治安资源有效分布在铁路站、车、线可能出现问题的时间和空间上。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功能的开发和运用。要按照协同化、智能化和扁平化原则对平台进行系统设计,破除铁路治安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和协作壁垒。通过分析铁路治安问题性质及其对不同主体的需求,确定各治安治理主体的任务分工和联结方式,形成集主体多元、分工明确、资源互补、协调有序的一体化铁路治安治理平台,实现“信息融合—主体联结”。
以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运用推进铁路治安治理机制创新。技术能够在业务层面发挥赋能优势,实现工作流程优化和效率提高。同时,技术的运用带来的是对组织结构和关系的调适,技术往往能够成为重构主体关系和重塑治理结构的润滑剂。当前,智慧警务已成为信息时代孕育和发展的现代警务新模式,智慧警务能够确保警务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的动态高效,为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提供信息保障[13]。在大数据时代,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治理是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必然选择,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高效协作是形成铁路治安治理合力的关键。平台是发挥具体功能的载体,技术通过赋能线上平台所产生的新的铁路治安治理信息共享和协作方式是对传统铁路治安管理方式的重塑,为推进铁路治安治理机制创新带来机遇。一是强化路地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可以打破警种界限和部门壁垒,实现路地配合、协同作战,形成铁路公安与地方公安等部门之间新型联勤联动模式。二是强化警企联动机制。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深化了警企联系,有利于明确铁路企业联动治安治理的主体责任,为铁路公安和铁路企业开展治安联合巡查、联合整治、联合宣防提供了新型载体。三是强化警民联动机制。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可以成为警民合作的新平台。利用这一平台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之间铁路治安警情险情互通互知,让旅客能够快速获取铁路治安信息,并随时随地参与铁路治安工作,使警情能够得到快速响应与处置。
在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中,要根据各参与主体的治安治理角色与责任分工,健全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激励与监督考核机制,发挥不同主体在铁路治安治理中的优势。
激励机制是铁路治安共同体形成并发挥效果的重要动力来源。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就是要充分调动铁路民警、铁路企业、社会组织、旅客等不同主体参与铁路治安治理的积极性,共同维护良好的铁路治安秩序。根据激励理论,激励的目的在于通过满足人的需求来激发正确的行为动机,调动采取行动的积极性,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是最常采用的两种激励措施。一是进行物质奖励。可以设立常态化的铁路治安治理基金,对铁路治安治理积极行动者进行物质奖励。当然,物质奖励也要考量成本与效果的最佳比例。二是进行荣誉激励。这也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激励方式。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尊重和自我实现需要的满足能够大大激发人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可通过表扬、授予荣誉、经验介绍等方式不断对铁路治安治理积极行动者进行正强化。
监督考核机制则为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提供约束。斯金纳的强化理论认为,一个组织只有正强化即正向激励是不够的,还需要有负强化的措施,这样才能减少或避免危害组织利益的行为重复发生。铁路治安治理建构是一项复杂、系统的治理实践,要实现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必须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一是要强化铁路治安监督考核力度。铁路公安、企业以及治安志愿组织等应依照各自的铁路治安责任,通过网络或宣传板报等设立信息栏,主动公开履行治安责任情况。铁路公安机关要及时督促相关主体履行治安责任职责。二是针对不同主体设计科学的考核指标。铁路治安治理各参与主体的能力以及所承担的铁路治安责任是不同的,在考核指标内容设计上要有所区别。对于考核工作量大、技术含量高的考核工作,可以引入专业绩效评估机构进行指标内容设计。
共同体的作用发挥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成者的治理能力。铁路公安机关作为集成者,应转变工作理念,不断加强铁路公安队伍自身建设,以适应铁路治安治理的需要。应积极培养铁路治理型警务人才,为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提供人才支撑。治理型警务人才应具备风险预警研判能力、妥善处理突发事件能力、跨部门整合资源能力,能够适应铁路复杂多变的治理环境。同时,铁路治理型人才还要具备沟通、协调和团队管理等基本素质。
当前,要更加重视对治理型铁路警务人才的培养。通过对铁路民警进行系统培训,逐步转变其工作思维,提升其综合业务能力。一方面,可以针对性设立管理、沟通及协调能力的相关培训课程,通过讲座、经验分享会和网络课堂等多种灵活的学习形式,提高铁路民警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另一方面,面对信息化时代铁路治安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如,针对铁路民警开设铁路云警务、移动警务等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预警处突。通过科学和系统的培训,提高铁路警务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使其在实战中转变理念、更新方法、提升技能,由执行者转变为管理者和服务者。此外,培养铁路警务人才的警察院校,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培养模式选择、课程设计等方面,应以实战需求为导向,注重提升预备警官的综合素质,为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打下人才基础。
铁路的安全畅通事关国家总体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事关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当前铁路治安治理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铁路治安相关主体必须转变理念,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求,积极构建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推进铁路治安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铁路公安机关要主动转变思维观念,破除各种堵点难点,承担起主导责任,为建构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铺设更广阔的实践进路。作为一项系统的治理实践,铁路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要按照系统论的整体性、层次性原则,综合施策、逐步推进。通过明确并充分发挥各参与主体责任,搭建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健全激励与监督考核机制,培养治理型警务人才等方面共同发力,提升铁路治安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