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公布以来,民事诉讼法学者对此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大都研究其基本原则、具体制度、整体框架上。笔者通过分析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了解到“执行难”是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因素,但一部法律的制定必然是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结果,执行难不应该成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目的包括授予国家机关民事执行权、保障民事权利、保证执行高效、快速、持续进行。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探究《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目的,有利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度建构,便于具体制度的调整,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
[关键词]目的解释方法;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难;债务人异议之诉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5.010
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6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这表明我国第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进入了立法审议阶段。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具有重大深远意义。[1]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颁布之后,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学者们分别从各个方面对草案进行了分析。目前,有些学者认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目的在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这就给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度建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部法律的制定从原则、制度、程序构建的多个方面,有宏观和微观的多个目的。然而,有些学者认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目的已经非常清晰,而且起草者在草案的制定过程中也一定考虑了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目的,但是从已提交审议的草案来看,起草者并没有细致的分析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目的。因此,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审议之际,有必要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探究《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目的,有利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度建构,便于具体制度的调整,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有助于更全面妥当地认识民事执行法,为其基本框架和具体制度的建构提供方向性指引、通过民事强制执行法目的解析,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实施提供解释依据和指南、为其后续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引导。[2]
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目的与民事执行难的关系
张卫平教授认为解决或化解执行难问题虽然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主线和重心,但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不能作为民事执行法的目的,因为作为调整执行中社会关系的基本法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协调平衡各种关系以达成其规范的功能和作用。[3]目前,执行难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从政策到各地方司法实践,都传达出必须要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因此,最高法院在立法的过程中,即使并没有明确表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目的是解决执行难问题,[4]从对草案的说明和草案内容中原则、具体制度的规定都呈现出以解决执行难为目的的倾向。因此有必要明确民事强制执行与民事执行难之间的关系。
(一)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目的概述
从法的制定目的来看,首先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是为了确立民事强制执行权,民事强制执行权有六项权能,分别是执行保全查封财产权、执行司法审查权、执行命令权、执行措施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执行统一管理权,以上体现了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即给国家机关授权。其次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目的也是為了保障民事权利,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共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独有的权利、被执行人独有的权利、执行程序中涉案人的权利,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因此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也是通过确定权利从而规范权力。再次,民事执行有其独特性,《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执行的规定无法有效区分审判和执行,给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保证执行权威,需要单独制定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最后,各地方法院出现了分割执行权的乱象,法院执行局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这也成为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目的之一。[5]
(二)民事执行难的形成原因和解决对策
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就有学者认识到了执行难这一问题。[6]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不断取代传统经济体系,在更多的利益冲突之下,纠纷增多,许多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但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能自觉履行生效的给付裁决,即便通过强制执行也依然不能解决,“执行难”问题便是从这个时候成为一个法律问题。[7]目前,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利难以实现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认同,然而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并不是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其原因来自各个方面。包括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相关机构执行不力等。[8]
首先,公众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混为一谈,公众认为申请执行的民事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就是执行难,然而法院认为的执行难比公众眼中执行难的标准高,比如法院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称为执行难,这些具体的规定一般很难被公众知悉,因此,应该加大法律宣传,不仅法院内部知道什么是执行难,社会公众也应该知悉,改变目前公众对“执行难”的认知。[9][10]在一定程度上,使执行难并不当然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就不会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在民事执行制度的建构过程中,才不会陷入如何解决执行难这种狭隘的立法目的之中,才能更多的平衡各种立法目的,发挥其确立民事执行权、保护民事权利的目的。
其次,法院被认为是执行难问题上负主要责任的角色,尽管执行难的原因来自各个方面,但法院作为国家能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11]法院要解决执行难并不是在简单的解决法律问题,而是处理国家的政治问题,目前,法院已经出台了很多政策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比如,已经建立的“失信人惩戒制度”。[12]
三、民事强制执行目的分析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证依法执行,保证执行的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强调依法执行不仅是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也是在保护被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避免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损害被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这一理念与“法无授权即禁止”相契合,一方面立法是给公权力机关授权,一方面为了保证权利的实现,立法也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即公权力的这种“合法侵害性”强调“侵害性”更强调“合法”,一切只有在合法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只有依法执行,才能保证执行过程中始终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才能依法去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目的之一是维持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前述表明民事强制执行法目的是及时高效连续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且保证执行过程合法也是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目的之一,除此之外保证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也是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目的之一,体现了现代化国家治理中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要求,民事执行应该兼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被申请执行人正常生活的生存权、人格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13]
四、民事强制执行法目的视角下制度建构
前述我们明确了民事强制执行法和民事执行难的关系,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并不是主要为了解决执行难,执行难的问题也并非仅靠一部法律就能解决的。即便社会普遍认为执行难,但执行难这个社会问题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原最高法院院长在对草案的说明中,用一大段阐明了“执行难”与“民事强制执行法”,笔者认为这也并不能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贯彻到草案的始终。在明确这种关系后,探究了民事强制执行法本来的目的,具体来说有三大目的。在这种目的解释的法律方法指引下,笔者接下来探究民事强制执行法目的视角下的制度建构。
将民事强制执行目的理解为实现权利或保障合法权利的综合性上,而不是围绕解决执行难这一社会问题,就能在正确的目的指引下发现我国执行救济体系中,当下最需要设立的是债务人异议之诉。[13]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根据是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裁判文书,债务人未能诚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的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但是债务人不履行的原因是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调解书中,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实际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此时需要考虑如何保障债务人的权利。现实中有很多这种情形,却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14]债务人异议之诉是债务人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错误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以此来确认执行依据的效力,不反对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主体、客体上不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的是实体上的问题,无法满足执行程序上的需要。张卫平教授认为“请求异议之诉长时期没有得以设立,显然与我们对民事执行法的目的认识有关”[15]因为之前过多关注执行难,而且债务人异议之诉与执行难之间有冲突,因此,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救济机制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如今,我们已经厘清了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事执行难之间的关系,在全新的视角下,认识到要想发挥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功能,应该在综合考虑实现权利、保障合法执行上构建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参考文献:
[1]周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EB/OL].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3-6-21.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3381.html
[2]张卫平.民事执行法的目的与民事执行法的制度建构[J].理论探索,2023(3):5-13.
[3]张卫平.民事执行难的目的与民事执行法的制度建构[J].理论探索,2023(3):8.
[4]《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条(立法目的与依据)规定:为了保障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规范民事强制执行行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葛行军.论制定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之必要[A]“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C]//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2017(2):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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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尹华.暴力抗拒:执行途中“拦路虎”[N].人民法院报,2006-8-16(7).
[9]任重.民事诉讼法教义学视角下的“执行难”:成因与出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为中心[J],当代法学,2019(3):38-47.
[10]张卫平.民事执行法的目的与民事执行法的制度建构[J].理论探索,2023(3):5-13
[11]郑涛.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法院权能的视角[J].南大法学,2021(1):30-48.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3]谭秋桂.论民事执行法的原则体系[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2):46-61.
[14]张卫平.民事执行法的目的与民事执行法的制度建构[J].理论探索,2023(3):5-13
[15]吴俊.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實体基础与程序构造[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2):160-172.
作者简介:李丽(1996.11-),女,汉族,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