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入与优化路径

2024-06-03 05:02陈子盼
理论与当代 2024年2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文化

陈子盼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领域,是推动平安中国建设、实现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势必要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开展法治乡村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围绕此要求,各省市出台了相应的法治建设规划。如江苏省的《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江苏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云南省的《昆明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规范性文件多集中于法治社会、法治县市建设,对于乡村法治及其文化建设的重视不足。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建設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伴随乡村全面振兴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乡村法治建设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断凸显。2023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推动乡村社会全面形成具有法治意识与思维的文化样态,才能助力乡村的生活主体拥护和维护法治,以法治的方式处理乡村发展难题。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文化振兴、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全过程人民民主、“三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有学者指出,强化基层党建引领的凝聚力量,健全村民参与自治的实践机制,推动议事广泛性和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的统一,回应“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诉求,加快乡村数字化治理新模式的转型升级。有学者认为,“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维护乡村居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自治的前提和保障,与德治价值取向一致,法治化水平与中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呈正相关。”有学者进一步强调,“法治既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法治的护航。”还有学者围绕乡村振兴的法治之维,认为对于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纳入法治化道路的必要性缺乏理性认知、乡村振兴法治体系不健全、“三农”工作中存在“重政策、轻法律”的惯性思维。概言之,就乡村法治文化的建设而言,现阶段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文本分析和法律文化建设。对于如何立足乡村法治文化的本质,以规范有序方式推进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与此相关的问题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面对数字网络文化逐渐融入乡村社会、传统乡村文化面临现代化转型的背景,探讨适合乡村实情和发展规律的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通过反思现有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误区,探索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中的“权、责、利”,形成具有法治特质的乡村文化,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实现乡村社会长治久安提供助益。

二、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困境与规范引入

(一)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中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反差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根植于传统乡土文化,也面临从传统走向现代的现实困境。传统人情社会中的差序格局、人伦次序,以及熟人社会中的伦理观念,在社会文化发展中时常受质疑。在乡村社会中,法治及其文化在传播和认可的广度、深度上仍存不足。法治文化所涵摄的思维方式、情感认同、精神生活、信念信仰等,在乡村社会尚未得到广泛培育,导致乡村法治文化建设面临文化认同问题。文化与法治不尽相同,文化并不依赖法治而存在,文化多样性与法治统一性并不具有天然的协调性。以乡村法治文化为代表的新文化内容,在乡村社会中的境遇受到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乡村社会保留较多的传统文化印记,在乡村社会中依旧存在“天理”“国法”“人情”的价值思维,保持着中国传统的乡村文化色彩。在传统乡土文化中,人情社会的现实是无法绕开的话题。乡村文化的特殊性决定了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不能脱离乡村场景,需要直面乡村生活方式和乡村社会治理问题。

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中,不仅需要将法治融入乡村社会治理,让乡村社会的发展建设彰显法治的红利,而且需要将法治的观念、思维和精神生活融入乡村的生活方式之中。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化解不仅体现了农民的日常关切,而且也彰显了农民对于美好生活的期待。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中,不能仅仅依靠外在动力,还需要挖掘农民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动能。此外,农民生活和工作相对松散,对公共事务缺乏关心,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中很难发挥和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导致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个体独立性日益增强,家族和村集体中的互帮互助减少。在乡村集体事务上也开始走向相对独立,行政化色彩日益加深,村民的人际交往、道德舆论、人员外流等,不断消解乡村文化的凝聚力,难以形成乡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合力。在传统文化语境中,人的因素相对于法律规范,在处理很多乡村问题上更具实效,这也就决定了传统人情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之间存在着文化反差。

(二)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期待与实践困境

有关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探讨,多从法治角度思考如何提升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目的在于维护乡村的安全稳定与长治久安,缺乏从文化的视角分析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乡村社会中,规则和制度性建设在很多村民心目中并不占据主要地位,在乡村公共事务上体现出集体性与个体性的冲突、民间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遇事儿找法”的思维习惯并未在广大乡村得到普及,更多遵循的是人伦习惯与“找人找关系”的方式。一方面,乡村生活中,村民很少与法律直接打交道,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相对薄弱,对“法治”尚无清晰准确的认识。另一方面,乡村法治体系建设存在薄弱环节,重在落实法律要求,较少宣传和普及法治精神,并不重视法治文化对农民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影响,导致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节。

现实中,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在主体、内容以及建设路径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如何以“自上而下”的方式,以县乡政府为建设主体,推进行政村的法治宣传与贯彻落实?在乡村“三治融合”中,如何深化法治在村民日常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让村民逐步形成乡村法治文化?与此相关的问题还包括如何对乡村法治文化进行清晰准确的分析,何为乡村法治文化,乡村法治文化如何建设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乡村建设,不断深化乡村振兴战略,使得广大农民切实感受到社会发展进步带来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提升乡村社会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一环,理应得到高度重视。

(三)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生活场景保障不足

广大乡村地区的法治建设正处于发展阶段,乡村法治人才、乡村法治建设机制、乡村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融合等方面都需要加强规范保障。乡村法治人才培育不足,缺乏具有较高法治素养和能力的村民,使得乡村法治的提倡和弘扬效果不佳。一方面,接受过较高法律知识教育的本专科人才,很少在乡村地区就业,包括大学生村官在内的岗位设置,多成为大学生进入城镇就业的“过渡”,乡村法治人才引入与培育的实效性不足。另一方面,乡村的工资待遇与发展前景,对于从农村走出的法律人才而言并不具有吸引力,导致部分具有较强法律知识素养的人才难以回流乡村。乡村法治人才储备不足,使得乡村全面振兴面临规范不足、自治能力欠缺的突出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鞏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中存在着缺乏涉农立法规范,基层治理能力无法应对复杂农村环境。由于乡村法治人才不足,使得乡村法治建设尚未形成具有规范化的生活应用场景,从而借助于法治的力量提升乡村的生产生活水平。

法治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是权力规制与权益保护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相较于法治的宏观意义,法治文化更关注生活场景。与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文化相适应,中国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治文化。与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不同,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更加关注人情与法治的融合,将法治作为推动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价值取向,将村民的生活福祉与未来发展作为追求目标,融入村民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让广大乡村形成懂法律、讲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和谐状态。在乡村社会中,充分有效的普法体系有待加强、客观理性的评价机制有待完善、在融入乡规民约的深度和广度上尚待拓展。从传统乡村文化到现代法治文化,有必要探索具有权威性、普遍认同的路径,在保护和传承传统乡村公序良俗与道德风尚中,有待进一步发挥法治及其文化的保障作用。乡村法治文化有助于推动乡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为推进乡村的自治、法治、德治建设提供保障。在乡村全面振兴中,同样有必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三、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规范保障的可行路径

(一)完善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

推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乡规民约上,有必要结合党的领导要求,建立健全乡村的法律法规体系。现有乡村建设发展的法律规范缺乏针对性,有必要出台聚焦乡村法治建设的专门法律法规。通过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相关的规章、条例等规范的“立改废”,彰显“规范性”在乡村社会治理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围绕《宪法》《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规范,进一步细化《乡村振兴促进法》与乡村法治建设规章紧密结合,提出具有乡村特色、符合乡村法治建设需要的纲领性文件和配套规范体系。建议比照已有相对成熟的地方做法,形成《乡村法治建设条例》《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纲要》《乡规民约规范条例》等方式,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提供规范性保障。通过试点立法的方式,给予部分乡村较大的法治建设自主权,更加有效发挥乡村自治的效能,为推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乡村是一块宝贵的富矿,其中不仅能看到传统中国文化的印记,而且能探索出更具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之路。乡村同时也是一处极为复杂的场域,不同的文化在这里交融汇聚,产生了不同文化的交集,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现象,也塑造出富有魅力的乡村文化。在健全规范体系时,应避免“盲目追求其形式上的系统化和完美程度,而应在增强其内在动力、活力和效能上下功夫,促进乡村治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相结合”。法治文化借助于乡村治理不断渗入村民生活,切实感受到乡村法治文化具有的优势。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时代差异,乡土与法治之间的潜在张力,让人们更加能体会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充满复杂性与挑战性的系统工程。唯有不断丰富和夯实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规范体系,从外在到内在、从强制到自觉,才能让广大村民感受到乡村法治文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所具有的意义。因此,在建立乡村法治文化相关的规范体系之余,还需重视运用文化的软实力,让法律法规融入乡村、融入民心。

(二)提升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顶层设计规范性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纳入国家的顶层设计。结合我国乡村振兴的制度建设、法治建设与乡村文明建设的成果,进一步提升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规范性制度设计。积极探索建立具有标志性的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定期举办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交流平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出一批具有本地乡村文化特点的乡村法治建设模式。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并非孤立不变,各地情况不同,法治文化的基础存在差异,在推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中,需要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同时,在顶层设计中,应该注重贯彻落实法治精神,以规范有序的方式循序渐进推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避免陷入形式主义、严格规避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功利主义。顶层设计应保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互贯通的通道。一方面将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乡村建设相结合,形成融贯统一的整体法治状态。另一方面,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中,注重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文化土壤为基础,构建具有良性互动、创新发展的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格局。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顶层设计重在突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在规范性要素上,注重发挥文化的软实力,凸显“以民为本”的价值导向,让人民群众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中切实感受到法治文化具有的魅力。关注乡村社会的法治需求,加强法治的指引、评价与服务功能,让法治的生活方式真正进入人民群众的生活。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应不断满足乡村生活方式的需要,让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成为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期待的有力保障。借助于村民自治的基层治理机制,将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纳入乡村全面建设发展范畴,推动村民科学准确认识法治,感受法治文化给乡村文明带来的积极作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顶层设计应是关注乡村未来发展所需,聚焦乡村治理现代化,推动乡村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深化,让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成为乡村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

(三)深化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宣传贯彻与监督体系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需要面向乡村生活主体,有效提升广大村民的法治情感、法治思维、法治观念。在现有的乡村文化状态下,部分村民对法治尚未形成正确的认知,甚至存在法治误解或偏见,导致乡村的人情观念依然盛行,部分村民遇到事情找人而非找法。有必要宣传贯彻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举措,因地制宜开展符合乡村文化特性的宣传活动、讲解服务、座谈交流等。例如,定时举办“法治沙龙”,村民、村干部、律师、民警、司法所人员等就乡村法治建设等话题展开讨论,进一步加强“法安乡村·德润人心”效果。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宣传,重在结合乡村的发展需要,以典型案例引入法治文化的重要性,以乡村“法律明白人”为中介,提升村民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积极性。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纳入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作为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贯彻落实法治要求中,将乡村建设发展的各个环节纳入法治轨道,让村民在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都能感受到法治的重要性。此外,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不仅规范村民的行为方式,而且也为村民追求生活的安定性与幸福权益提供保障。

在宣传贯彻落实有关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各项要求时,有必要建立具有中立性与群众基础的监督机制。发挥制度性监督的积极作用,让广大村民发挥知情权与意见建议权,提升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在县乡等上级行政部门的指导和部署下,探索入基层、做实事的新渠道,更好发挥上级部门的内部监督,形成协同共促的良性监督。另外,探索建立以村民为主体、基层社会治理责任主体为补充的联动监督与交叉监督机制,不同地区和部门人员相互督促,进一步发挥监督的中立性和实效性。建立常态化运作的群众监督机制,让每一个与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相关的环节都纳入群众监督之中。积极探索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网上监督、网络投诉等渠道,利用现代信息传播和公示媒介,及时有效收集和反馈意见建议,让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在阳光下行稳致远。

(四)建立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违法惩戒机制

建立有效的违法惩戒机制,才能推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规范有序、走深走实。以全面系统观点看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有必要以科学有效方式推动乡村文化创新发展,实现乡村法治、促进乡村和谐稳定。将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推动其他工作开展的重要路径和环节,避免将打着法治“口号”行非法治的行径,尤其是乡村地区的违法腐败行为,对乡村法治生态建设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必须对此环节中产生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惩处。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面向乡村生活场域的法治建设,违法犯罪活动给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带来危害,是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急需认真对待的问题。乡村存在的留守妇女儿童、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以及贫富差距等社会转型问题,乡村社会中的未成年违法犯罪、邻里纠纷冲突、家庭暴力、极端违法犯罪行为等,不仅与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而且也严重侵犯了村民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危害乡村社会的安全稳定。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乡村治安防范、乡村违法犯罪行为惩治,提升乡村社会在法治视域中的地位。

部分乡村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于乡村全面振兴的各项工作中,产生了贪污、受贿、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腐敗问题,给党和国家的乡村发展战略带来干扰,给乡村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巨大损害。有必要建立健全乡村权力运作的规范体系,将与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相关的权力机构及其人员纳入违法惩戒机制,让权力在规范的制度笼子中运作。加强违法犯罪预防与联合惩戒力度,确保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各项经费、建设内容落到实处。此外,通过加强“德法融合”、乡村优良文化在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增强“以文化人”的乡村文化特色,为建设乡风文明、平安法治乡村提供坚实保障。利用法治的规范性,将与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相悖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惩治对象,提升乡村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完善乡村犯罪预防、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特色制度模式,进一步彰显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生命力。

四、结论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从制度设计到各项机制的贯彻落实,都离不开相应的规范保障。以法治的方式推进乡村事业发展,突出法治及其文化在规范乡村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是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202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大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强化农村改革创新,在坚守底线前提下,鼓励各地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强化乡村实践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一部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才能为我国乡村事业的全面深化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持续深化乡村振兴,凸显法治对乡村振兴和全面发展的保障作用,离不开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有必要从思想意识与实践行动两方面,提升对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在推进这项系统性工程的过程中,应紧紧围绕村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尊重乡村的生产生活及其发展所需,以循序渐进方式推进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入脑入心,培育具有乡村特点的法治生活方式,为实现和美乡村、法治乡村、平安乡村提供坚实的法治文化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疑难案件侦查的思维理性与技战法研究”(项目批准号:2021JKF41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项目“金融犯罪案件多元证据要素关联性分析技术”(项目批准号:2021YFC3340205)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余爽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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