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困境与优化路径

2024-06-01 15:33邓海霞刘永红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学人工智能

邓海霞,刘永红*

一、问题的提出

(一)数字技术革新推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变革

人类社会正在加快迈向数字时代,数字技术的革新以史无前例的速度推进,利用数字科技来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高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全球发展大趋势。习近平总书记对数字中国建设给予高度关注,他指出:“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1]与此同时,数字技术革命带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情景、范式和路径上的重大变化,对当前的法律硕士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新时代,如何从我国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实际出发,基于数字化建设转型的大背景,建立一种全新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寻一条面向数字时代的法律硕士专业人才培养之路是当下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必须思考的现实课题。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现状迫切要求优化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

自1996年8所高校开始试招法律硕士研究生以来[2],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经历了学位授权制度改革,教育部对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并不断扩大招生规模的过程。截至2021年10月,全国范围内已经设立了287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3]。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课程设置多样化,主要包括法学理论、法学研究方法、法学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法学理论课程涵盖了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等多个领域,旨在为学生提供广泛的法学知识基础。此外,一些高校还设置了专业选修课程,如人权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等,以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明确指出[4],专业硕士教育在适应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专业化、对人才需求多样化方面,有着独一无二的优势,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渠道。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所规定的专业教育硕士培养目标可以明显看出,“应用性”是专业硕士教育的一种内在特性。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尤其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应该以知识的生产、传承、传播和消费为基础,由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其他教育参与方之间建立一种以人的发展、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客观关系网络。此客观关系网络以学校为中心,政府、企业等为教育协助参与主体。高校是一个具有教学和研究双重性质的机构,但是长期以来,在法律硕士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教师着重培养学生对传统教材的理论学习,对于职业能力的培养存在欠缺。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大多数高校都没有完善的软件和硬件条件来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大多数法学院系都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训练、法律援助等实践教学环节,但目前这类课程不占主导地位而处于辅助地位,学院层面和教师层面都未给予高度重视,从而这类课程并未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导致并未受到其他教育参与主体的积极回应,从而不利于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部分大学通过产学结合建立了法律硕士校外实习基地,积极探索建立“一中心、一孵化、两围绕、一共享”的新型产学研深度融合新模式。然而,目前的校企合作模式中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与约束,对于培养成果产权归属的认识也不统一,制约了校企合作的有效性的提升。总之,由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时间短、培养条件建设滞后、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当前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质量还不能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法律硕士人才的需求,也不能满足教育培养产出的供给矛盾。为了适应培养多层次、多领域法治人才的需要,要加速弥补关键领域的人才不足,着力保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二、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困境

(一)法学与相关学科的交叉与融合难以有效回应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中,数字化技术已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数字中国”“网络强国”“智慧社会”提出了全新的战略部署,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点的“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的建设正在稳步推进[5]。新时代产生新观念,新观念引导新法治,新法治要求新法学。在数字时代,数字法治是将数字赋能纳入法治化轨道、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因此建立数字法学学科既有必要性、又有紧迫性。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6]。在新时代和新历史背景下,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快法学学科的迭代更新与交叉创新,致力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法学学科体系。随着社会数字化进程的加快发展,给教育发展带来了新的要求,这种新的要求也使法律硕士专门人才培养存在的数字法治要素不足的缺陷更加突出。

1. 法学与相关学科交叉融合不够

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法学与相关学科如何有效地交叉与融合。从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来看,传统的法律学科分类和对数字法治研究方法的要求之间存在不协调。数字法治不仅涉及传统法学领域,还涉及计算机网络、人工智能、数学等其他学科。所以,从学生培养的角度要求既要有系统的思考,又要有跨领域、跨学科的理论指导与知识储备。数字法治是法学与技术相结合的前沿课题,它的理论创新与人才培养必须基于学科交叉。要想实现数字法治的运行和数字正义,我们就必须对数字法治理论进行探讨,对数字法治的基本规律进行总结,并对数字法治的实践人才进行培养,这一切都离不开合理的法学学科设置。当前,法学交叉学科还处于发展过程中,其发展模式还不够完善,对于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提倡的法学交叉学科的内涵还没有明晰。部分院校仅将法律交叉学科视为法律与其他专业的简单结合,对法学交叉学科的内涵理解不透彻[7],没有注重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专业之间的优势互补,没能激发跨学科研究的融合动力,导致学生无法形成的交叉视野。例如,法律与计算机学科的交叉,如果把法律课程和计算机课程简单地相加在一起,会导致学生对两个专业课程都不精通,很有可能培养出的学生只会简单编程,且在法律知识方面也是学识浅薄。交叉学科并不是将两门学科简单相加融合,交叉学科是指学生要打破学科界限,掌握并应用不同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并能将不同学科的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去。

2 .法学与人工智能交叉融合面临较大挑战

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法学与相关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最主要的表现之一为法学与人工智能。而法学和人工智能交叉融合程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学和人工智能的交叉学科实践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之一是法学和人工智能领域之间的语言障碍。法学是一门涉及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学科,而人工智能则是涉及机器学习、算法和数据分析等技术方面的学科。两个领域的专业术语和概念差异很大,这导致了交流和合作的困难。为了提高融合程度,需要建立起一个共同的语言和概念框架,使得法学和人工智能人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彼此的需求和问题。其次,法学和人工智能交叉学科的实践还受到法律、伦理和隐私等方面的限制。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涉及大量的数据收集和处理,这引发了对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担忧。不管用于创建模型的算法如何,人工智能存在一个普遍问题:模型的质量取决于“投喂”的数据质量,不良数据会训练出不良模型。人工智能的决策过程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可解释性,导致我们很难真正相信机器学习模型给的结果,这与法学强调透明度和公正性的原则相矛盾。在法学和人工智能的交叉学科实践中,需要找到平衡点,在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同时,确保人工智能系统的决策过程符合法律和伦理的要求。另外,法学和人工智能的融合程度还受到技术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尽管人工智能在一些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例如自动化合同起草和法律文书的自动化生成,但是在更复杂的法律问题上,人工智能的应用还面临着挑战。在处理涉及法律解释、判断和伦理冲突的问题时,人工智能系统仍然需要法学专家的参与和判断。因此,提升法学和人工智能融合程度的关键是培养具备双重专业知识的人才,既懂得法学原理和法律实践,又熟悉人工智能技术和算法。

(二)传统的教学方式无法满足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在过去的20多年,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进步,其教学手段也有所改善,在教学内容的多样化、理论内容的丰富性和教育资源的广泛应用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高校教育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无法满足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其中代表性的问题如下:

一是翻转课堂之“翻转”特点尚未得到有效体现。翻转课堂中学生应处于核心地位,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和学习兴趣各不相同,教师面对不同主体不能逐一满足其需求,因此,学生获取符合自身需求的教学资源变得更加困难。在法律硕士教学中,教师难以为不同学生提供符合需求的教学录像等基本的学习资源,使得预先学习资源较为匮乏。对于教师来说,法律硕士课堂翻转实践的难题之一是对学生学习状况的整体把控,教师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文献查找记录、作业完成情况把握不完全,难以发掘不同学生的长处和欠缺之处,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学习行为数据支撑。

二是教师的数字化意识欠缺。数字化意识是大脑中客观存在的有关数字化活动的能动反映,也是数字化时代教师开展教育与教学、实现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以新业态新模式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发展的新动能,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推进教育数字化”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高度,赋予了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新的使命。2022年3月28日,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正式启用,将各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进行集成,让教学平台和资源平台之间形成互通、连接和开放的局面,构建一个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系统,为全网络和全体老师学生提供智慧教学、资源共享、远程学习等数字化服务,使在线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但是,在数字教学观念和教学创新上仍然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教师数字素养。部分教师不能很好地开展数字化课程设计、数字化教育数据挖掘、数字化教学研究等,习惯于传统的教学课件制作模式。教师要对数字技术的重要程度有足够的了解,要充分意识到将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技术资源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探索教育模式,形成教育新形态,推动数字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是法学教材体系亟待理论上的改进与创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律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核心载体是法学教材体系,法学教材系统性地展示与体现法律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成就,直接影响着法学教育的总体结构布局和教学重点。当前,我国法律教材体系迫切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双重创新与激活,以适应我国“德法并重”的双目标人才培养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奠定基础。目前,我国法学教材体系可以分为“部门法学”和“基础法学”两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二元化的简单划分,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更不能适应德法并重的人才培养目标[8]。

四是实践环节不够充实。法律硕士专业需要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但目前的教学方式中,部分高校实践环节相对不够充实[9]。学生往往缺少现代教育手段进行实践操作,例如线上模拟法庭辩论、线上案例分析等实践机会。部分高校已经采用了网上教学的方式,使用线上教学App进行远程文本、音频和视频授课,但是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遇到了较大的挑战。其一是模拟法庭的真实性有所降低。模拟法庭不同于传统教学授课模式,它更注重真实的情境演练,但是目前高校尚不具备和法院一样的专用视频会议系统,现在市场上所开发的 App只能用于基础的教学和会议,还不能很好地满足模拟法庭的需求。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大都没有充足的职业实践素养,无法跟上网络庭审的节奏,在推进庭审过程和配合庭审秩序的过程中,模拟法庭的效率大打折扣。其二是在网络模拟庭审过程中,老师和学生缺乏交流和沟通。老师很难准确、及时地了解学生的庭审感受,从而对其进行调整,最终导致影响模拟法庭效果[10]。

(三)产教融合、合作育人机制不完善也影响数字化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质量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产教融合和合作育人机制是现代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要议题。产教融合是指企业与学校通过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活动,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其核心在于实现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满足学生就业需求,旨在实现学校与行业之间的紧密合作,为学生提供与实际工作环境相结合的教育和培训机会。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实践,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从总体上来讲,我们所形成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产教融合和合作育人机制仍然不够完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质量。

一方面,产教融合、合作育人没有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目前,一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还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缺乏真正的深度合作。从部分法学院校的教育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看,专业实践活动多集中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而在企业相关部门开展专业实践的机会较少,应充分关注企业的参与广度和深度,加大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力度,扩大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覆盖面。实践中,学校管理体制和企业运营机制的差异可能导致沟通和协调困难,如学校通常采用学院或系部的组织结构,而企业则常常采用分工明确的部门结构。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在合作育人项目中的沟通和协调变得复杂,使得双方难以达成共识和合作。另一方面,利益不明导致横向合作动能乏力。学校和企业在合作育人项目中都希望获得一定利益,但是双方对于利益的认知和分配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学校可能更关注学生的学术成绩和发展,而企业则可能更关注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企业掌握着校企合作的主动权,企业作为一种逐利的组织,在定量研究自身的投入与产出后,如果短期利益得不到回报,那么就不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目前,我国高校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除了在学校开展教学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监督管理、教学评价机制等工作之外,还面临着组织实习、就业率等问题,是一种“单一制”模式。在当前的形势下,很难像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下通过校企合作来发挥其办学职能。所以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也成为推进校企合作育人机制的实际问题。

三、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优化路径

(一)强化法学与相关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构建数字法学学科

不断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加快推进法学同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使法学教育体系更好地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是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举措。

1. 构建人工智能法学

在数字治理时代,人工智能和法学学科的交融对于社会的发展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伦理问题,而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需要适应并应对这些新挑战。因此,构建人工智能和法学学科的交融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为了构建人工智能和法学学科的交融,我们需要在法学教育中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和相关法律的教学内容。传统的法学教育应该与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和技术应用相结合,培养具备人工智能专业知识和法学背景的专业人才。这些人才既要具备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法律素养,又要了解人工智能的基本原理、技术应用和伦理规范,以便能够在数字化社会中提供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其次,人工智能和法学学科的交融需要推动法律法规的创新和完善。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新兴技术的需求。因此,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框架和准则来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应该明确人工智能的权责义务,规定数据隐私保护、算法透明度、责任追究等关键问题,并且要及时跟进和修订,以适应技术的快速演进。另外,人工智能和法学学科的交融还需要促进跨学科研究和合作。法学学科需要与计算机科学、数据科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探索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这种跨学科的研究可以促进法律理论的更新和创新,提供更具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指导。同时,跨学科合作也能够帮助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者更好地了解法律和伦理的要求,设计出更加合规的人工智能系统。通过加强法学教育、推动法律法规创新、促进跨学科研究和合作,可以建立起适应数字时代的法律体系,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各种挑战和风险,推动人工智能与法学的融合发展,实现数字治理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 .构建数据法学

在数字治理时代,数据法学学科的构建至关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数字化生活的普及,数据的产生、存储和利用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复杂性。这使得我们面临着诸多与数据相关的法律和伦理挑战。因此,建立一个专门的学科领域,即数据法学,对于研究和解决数字时代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构建数据法学学科需要明确其研究范畴和目标。数据法学应涵盖从数据产生、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到利用的全过程,并关注与数据相关的法律和伦理问题。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许可、数据伦理等方面的研究。二是数据法学学科的建设需要跨学科的合作。数据法学的研究涉及法律、计算机科学、信息技术、伦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因此,建立数据法学学科需要促进不同领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形成一种综合性的研究模式。学术界、法学院校和政府部门应积极鼓励跨学科的研究合作,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三是数据法学学科建设需要关注法律体系的更新和完善。在数字治理时代,传统的法律框架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新兴的数据技术和应用场景。因此,数据法学学科应致力于研究和推动法律体系的更新,以适应数字时代的需求。这包括修订现有法律、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以保护个人隐私、数据安全和公共利益。四是数据法学学科建设需要注重教育培养和人才储备。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培养具备数据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变得至关重要。法学院校应开设相关课程和专业,为学生提供系统的数据法学教育。同时,还需要培养具备跨学科思维和综合能力的专业人才,能够在数据法学领域进行研究和实践。

(二)推动法学教育适应数字化转型的需要,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式

高校法律硕士教育需要不断适应数字化转型的需要,改革教学方式,培养具备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法律专业人才。

1. 教师应建立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教育观

教师应顺应数字时代的发展,加强对教育教学规律的认识,在讲授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的同时,也应注意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教师不仅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果,还要重视学生对新事物的探索和实践。例如ChatGPT用于教学既有其优点,又有其局限性。第一,将 ChatGPT应用于教学实践,为实现分层教学提供了技术支撑。它可以针对学生的学习需要与学习程度,为其量身定做教学内容与教学策略;从学生的问题与作答中,可以推测出其所掌握的知识层次,并据此对讲解教材的难度与速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及时地反馈意见,使学生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从而达到个性化的学习效果。第二,ChatGPT可以帮助教师进行备课和查阅资料,但是也有一些局限性。一方面,ChatGPT 对知识的掌握不够精确。ChatGPT 所回答的答案,是建立在已储存的信息基础上,“投喂”的知识信息数量少、质量低,会造成文本中的事实错误、知识盲区、概念误用乃至伪造等问题。因此,高校教师要正确地认识到 ChatGPT是一种为人服务的工具,也要意识到 ChatGPT缺乏创新意识[11]。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给法律硕士课堂带来了新的变化。首先,课堂翻转既表现为师生之间的教学关系翻转,也表现为师生间的思维翻转。大数据所引发的思想转变,使老师们能够以开放的眼光审视教育,以新的教学研究观念、方法和范式对待教学,对学生进行更好的指导[12]。从而使学生有信心摆脱封闭、僵硬的学习方式,进行创造性的研究与协作学习。其次,对学生学习行为数据进行监控评估,让老师能够针对学生的个性化特征对学习资源进行配置,并对课堂进行高效规划,实现及时的反馈与调整。另外,教师能够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对学生的学习、思想和心理状态有综合了解,通过日常学习行为数据监测评估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有助于教师设计出一种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热情的授课机制。教师和学生都是教育教学的平等参与者,协力建设教学课程的各个方面,最终实现教学的双赢。理念是实践的先导,理念科学,发展才能蹄疾步稳。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新时期的教育工作者要“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13]。在教育数字化变革中,学生是关键因素,提高学生的数字化素质、使学生适应数字化社会、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是教育数字化转型的终极目标。教师要从将知识灌输给学生变成对学生进行知识引导,协助学生进行学习,利用现代的数字化技术使学生获得个性化的发展,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念与教学方式对学生的数字化素质进行培养与提高,以适应当今社会与企业对人才的要求。

2. 教师应不断提升教师数字素养能力

2021年10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系统地谋划提升全民的数字化素养,并就教育领域提出了不断加强教师运用数字化技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识和能力的要求。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大力发展教育数字化”。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实施,对高校教师的数字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高校教师在数字化教学观念和教学创新上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须提高教师数字化素养。教师数字素养是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的数字化素养进行监控和评价的基础,未来还需进一步对教师的数字化素养开展测评、强化培训,实现对教师的数字社会责任的提高。提升教师数字素养,对于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培养智能时代数字化卓越教师具有积极作用。在数字化时代提升高校教师对数字化素养的关注度是现阶段重要问题之一,只有具有优秀的数字素养,才能适应新时期教师的工作需求。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教师的数字素养,明确推动教师素质素养发展的时代背景与现实需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可以采取培训、观摩、交流、实践和反思的方法,使教师对数字素养的价值有全面的了解,以此将教师的内在动力充分调动[14]。

3. 积极推动法学学科和相关交叉学科的教材建设

中国的法治建设正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在我国法治实践的某些前沿领域也进行了大量的原创性探寻,有些成熟的部分已有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潜质,可通过编写教科书来进一步推动。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法律理论与法治实践中的应用,形成了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数字法学,并产生一系列的数字化法学理论与实践成果。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提升了数字化时代的审判效率,保障了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实现。在数字法学领域,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已有比较成熟且达成共识的子领域,可以通过编写教科书等形式增进学术共识,并促进该领域的法学教育发展。

4. 注重教学实践环节

首先,高校法学教师可以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式来调整实践环节。案例教学是一种基于真实或模拟案例的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并将其应用于实际情境中。教师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和现实性的案例[15],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问题解决和辩论讨论,从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高校法学教师可以积极与法律实践机构合作,建立实习或实训项目,为学生提供更深入的实践经验。与法律实践机构的合作可以使学生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例和客户,了解法律实践的真实情况,并通过参与实际项目来提升实践技能。教师可以与实践机构建立合作框架,包括安排学生实习、开展合作研究或提供专业培训,从而使学生与法律实践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再次,高校法学教师还可以利用现代技术给教学实践带来便利,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调整实践环节。现代技术的发展为教学提供了更多可能性。教师可以借助在线模拟案例和互动式学习平台等工具,为学生提供更丰富的实践体验。通过这些技术手段,学生可以在虚拟环境中进行模拟诉讼、辩论演练和法律研究,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自信心。最后,高校法学教师应鼓励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法律援助项目,扩展他们的实践经验。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于服务社会的实践中,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道德。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选择合适的公益项目,并提供指导和支持,确保学生在参与公益活动中获得有效的实践经验。

(三)优化产教融合、合作育人机制

将国外研究生教育中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宝贵经验引进到我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后,对实现教育培养目标,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16]。要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校方和企业的沟通与合作。产教融合的紧密合作关系需要建立在充分的沟通和合作基础之上。要把产教融合和协同育人机制纳入常态化轨道,学校和企业可以通过定期会议、研讨会和工作坊等形式加强双方的交流与合作。这些活动可以让教师、学生和企业代表共同探讨问题、分享知识和经验,并共同制定和实施合作计划,扩大产教融合的深度和广度,搭建起一个协同育人的良好平台。二是双方建立合作协议和共享资源。学校和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利益分配方面的规定。协议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贡献和获得,确保双方在产教融合中都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学校和企业也可以共享资源,例如设备设施、教师和员工培训等。通过资源的共享,可以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从而为双方创造更多的利益。完善优化“双导师”模式的协作式教育体系。针对“双导师”教学模式中教师比例失衡的问题,在增加“双导师”导师队伍的同时,还需要对“双导师”教学模式进行优化,以减轻法律硕士生数量增长所造成的压力。比如,为了充分调动校外导师育人育才积极性,可以通过完善对校外导师的管理、评估、奖励激励等机制,强化示范引领,对其工作给予补助或发放薪酬,切实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四、结论

数字化转型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和改进。法律硕士专业人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数字化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当积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审视与反思法律硕士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主体、培养方式及培养考核标准出现的泛化、独立、单一化问题,形成法律硕士多元化人才培养机制,实现法律硕士教育定位与现实法治要求的统一。多元化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的优化与完善是一项全面且复杂的系统工作,不仅需要国家宏观层面的制度供给,更需要法学院校在多元化人才培养理念的指引下结合自身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本校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德法兼修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探究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问题,不仅有助于培养具备数字化素养的高质量法律硕士专业人才,满足法律行业发展的需求,而且对于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法治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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