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订对慈善组织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建议

2024-05-31 04:45鲍丽华
社会与公益 2024年3期
关键词:慈善法受益人慈善事业

鲍丽华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标志着中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化时代。作为我国与慈善直接相关的重要法律,其突出意义在于系统规范了全社会的慈善行为,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法治规范。它确立了“大慈善”格局,是一次慈善理念与公共伦理的升华;极大地提升社会企业参与慈善事业、从事各种慈善活动的积极性;极大地释放社会财富向善的力量,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在《慈善法》的框架内,慈善事业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产业,带动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再上新台阶。

党的二十大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要求“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完善分配制度的重要举措并做出明确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规范管理,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

此次《慈善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充分体现,也将对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一、《慈善法》的修订对慈善组织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是强化了党的领导、明确了慈善组织财务监督管理的主体。发展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需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此次《慈善法》修订,明确了慈善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规范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修订后的《慈善法》确立了党在慈善工作中的领导地位、明确了慈善组织监督管理的主体,有利于不断健全慈善监管机制,鼓励支持、协调促进、依法管理、推动慈善事业规范高效发展。

二是完善财务报告内容、增加财务透明度,有助于增加公众对慈善组织运营的了解和信任。首先,修订后的《慈善法》完善了慈善组织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及其报告的内容。修订后的《慈善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其次,修订后的《慈善法》完善了财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修订后的《慈善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修订后的《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提供更为详细的财务报告,包括捐赠收入、募捐成本,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规范的财务报告内容和财务信息公开活动,有助于增加公众对慈善组织运营的了解和信任。

三是规范了慈善活动流程,加强了慈善活动过程的财务监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规范运行,是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此次《慈善法》修改,从积极引导慈善组織、慈善信托健康发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慈善活动运行过程的财务监管。一是要求慈善组织报告“募捐成本”“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情况,要求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应履行批准、备案程序。二是完善合作公开募捐制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三是明确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四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以及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标准,特殊情况下慈善组织年度支出难以符合规定的,应当报告并公开说明情况。五是要求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对慈善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有助于慈善组织增强财务管理意识、完善财务管理机构、规范财务管理流程。

四是确立了慈善组织纳税义务,明确了特定慈善活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后的《慈善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第九十二条明确,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修正后的《慈善法》需要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进行重新评估,要求慈善组织更加严格地遵守税务规定,以保持其税收优惠资格。

五是提升捐赠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确保捐赠资金按照捐赠目的使用,防止挪用和滥用。首先,强化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责任。修订后的《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其次,明确了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以及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标准。修订后的《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公开募捐资格的确立、受益人的安排、会计核算责任的落实、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的制定,为提升捐赠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奠定了法制基础。

六是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制度。为加强慈善组织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新修订的《慈善法》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评估工作。《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有利于慈善组织识别、监控和应对潜在的财务风险。

七是加大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首先,修订后的《慈善法》扩大了违法行为的界定范围,把“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募捐成本违反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等情形纳入属于违法行为范围。其次,加大了处罚力度。修订后的《慈善法》增加了“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等相关处罚措施。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慈善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保障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对慈善组织加强财务管理的建议

慈善组织应根据修订后《慈善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完善财务监督机制、规范组织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要强化领导监管,要把财务管理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加强慈善组织党的领导,推动慈善组织的理事会及主要领导班子既挂帅又出征。强化领导监管不是一抓了之,更关键的是要看成效。要通过对财务管理领域的拓展,在慈善组织内部实施“大财务”战略,形成以财务预算为指导的“计划-决策-实施-控制-调整-优化”工作程序,使财务管理与业务部门管理融合在一起,协同作战,提高业务活动的灵活性与可持续发展。

二要依法依规完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组织架构。2023年2月15日,中办和国办联合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内部应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的日常监督检查。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慈善组织应当贯彻落实《慈善法》和《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要建立健全財务报告与信息公开机制、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慈善组织要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制度,包括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内部民主决策制度,同时还包括推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增强慈善组织运作的透明度,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同时,慈善组织要对每一个供应链建立对应制度。从人、财、物到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和财务监督等不同维度,建立系统、完整、适用慈善组织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四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改善财务信息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近年来,慈善组织也暴露出一些财务问题,比如资金使用不规范、重投入轻产出;成本核算薄弱、信息披露不充分、财务透明度不高、绩效评价不完善、监督问责机制不存在或不健全、社会公信力低下等。慈善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规范自身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改善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加强预算管理、完善审批流程、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慈善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更好地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重视税收管理,充分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是国家收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税收成本是单位和组织运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成本。做好税收成本管理,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降低慈善组织成本,提高慈善组织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慈善组织税收管理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慈善组织要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协调各方力量,为慈善活动构建一个宽松的税收监管环境;与此同时,要充分结合自身慈善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及时办理税收优惠登记备案,充分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努力提高慈善资金的运营效率。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速、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慈善法》的“升级版”更加突出了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主动与主导作用,为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慈善活动的有序运行、慈善事业的全面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姚艳芬.慈善法下慈善组织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2(6):99-P101.

[2]胡烨.浅谈慈善组织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21(8):154-155.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2年12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作者单位:北京鑫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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