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紫欣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与完善,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案例对于法治建设的价值和意义日益彰显。在日趋成熟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之外,“典型案例”作为近年来案例发布的新形式在普法宣传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八五”普法规划中加大以案普法力度的核心载体。同时,类案检索制度的确立正式将典型案例列入可以参照的类案范围。与指导性案例相比,学界对典型案例的关注相对不足。已有研究中聚焦“典型案例”的研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从实践问题出发,对涉及该问题的典型案例进行整体实证研究;二是从个别典型案例出发,提取案例呈现的问题并进行针对性分析。鲜见对这一独特法治现象自身功能发挥的整体研究与反思,对其普法功能的探讨更是甚少。本文基于功能定位检视典型案例的作用现状,首先在典型案例特点的基础上明晰其“普法为主、指导为辅”的功能定位,并以近3年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为样本,分别从案例的典型性代表、编写质量以及适用渠道三个方面检视其适用的特点及不足,从而针对性提出完善建议。随着典型案例的发布进入快车道,理论界也应当在检视中完善制度,以及时优化、提升典型案例效能。
典型案例具有自身特点与政策定位,呈现出鲜明的“法治宣传为主、司法指导为辅”的特点。一方面,在全民普法的法治建设浪潮中,典型案例搭乘案例普法制度发展的东风,以其发布的时效性、内容的针对性及可读性成为“八五”普法中推进以案普法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随着类案检索制度的发展,以典型案例为代表的各式类案正合力促进类案同判,典型案例在案例指导方面发挥辅助功能。
全民普法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新时代被赋予了更丰富内涵与更高要求。早期的普法模式呈现出明显的政府单向传播及受众参与缺位的特点[1],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发展及“八五”普法对普法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普法工作增添了更多的“服务性”色彩。普法机关由普法活动的主导者转变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普法内容的选择也由“机关导向”转变为“受众导向”。新传播时代更是颠覆了信息的传播方式,本质为法律信息传播的普法工作亦深受影响:其一,公民由被动的“受众群体”变成普法服务的“用户群体”,在网络传播环境中更具自主权。其二,信息碎片化和快餐式阅读的习惯也对普法形式提出挑战,普法需要从内容和形式方面把关以更好提升用户粘性与宣传效用。
与此同时,案例正成为发挥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功能的重要载体,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制度正深入发展,各式“案例集”规模化发布、井喷式增长。与文本式的法律条文相比,社会公众更关注现实的法治即案例处理得如何。首先,案例普法通过描述具体的案例事实、争议点和法律适用,使法律原则和规则更加生动具体,中短篇幅的内容更有利于受众吸收。其次,案例脱胎于应用,案例普法紧密联系实际,通过现实案例的解读向公众传达法律的真实应用和效果。最后,发布机关通过案例向公众阐明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原则,增强司法透明度的同时也使得公众增加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基于此,案例逐渐成为备受司法、执法机关青睐的普法工具。
与其他案例相比,典型案例的普法功能尤为突出。典型案例的发布机关多元、形式灵活,具有鲜明的时效性,能更快追踪时下热点、引领舆论风向、营造积极的法治氛围。以不正当竞争执法领域为例,自2020年至2023年7月发布逾40批共计超过300篇典型案例,发布机关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也涵盖地方各级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由实际参与审判或执法的管辖机关发布所辖案例,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正当性与针对性。从内容上看,多批典型案例具有鲜明的主题性和针对性。如市场监管总局曾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专项典型案例,并接连聚焦医美领域、网络虚假宣传等重点领域。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系列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例,聚焦“平台”“流量”等热点话题。因此,相较于行政色彩浓厚、产生机制复杂而规模化效益较低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更加契合新时代对普法工作的需要。
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典型案例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为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案同判,案例指导制度得以推行。其中指导性案例以其高效力和高质量成为核心方式。但随着信息化时代法治建设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司法机关面临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双重压力与内外监督的双重要求,指导性案例因其复杂的生成机制而作用受限。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迅猛发展,类案检索制度应运而生。2020年《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类案检索制度的正式确立,首次正式确立类案检索范围,将审判过程中被比对和参照的案例范围从指导性案例拓宽至其他法定类型。在司法适用中,缺乏足够数量支撑的指导性案例在类案检索机制中的作用也面临衰退[2],典型案例被明确规定成为类案检索的一大重要着力点。
与指导性案例相比,典型案例在案例指导领域仅发挥补充作用。《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指导性案例居类案首位,典型案例及参考性案例居其后,体现了“第二顺位”的地位。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可以参考”其他类案作出裁判。基于此,不难看出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领域中的补充性定位。指导性案例在发布机关、产生程序等方面所具备的权威性和规范性能够为司法审判提供其他类案难以企及的高质量参考价值,而现存典型案例的功能预设和文本设计也较少侧重案例指导。典型案例的结构简洁,在裁判说理方面着墨较少而更侧重意义阐释。因此,大部分典型案例的发布意义集中于警示教育、增强意识和营造氛围。对于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强调其法律创制功能,要求指导性案例应在法律适用规则、裁判方法等方面做出创新判断[3]。因此,即便典型案例在制度定位上已然属于司法实践中的类案范畴,仍不足以在案例指导方面发挥主要功能。
典型案例功能的有效发挥,既需此类案例的质量过硬,在技术上具备科学性,还需要在适用上“打通最后一公里”。其中,质量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典型性及何种典型性,技术层面则关乎体例和内容编纂的科学性[4],适用渠道是否畅通也是作用强弱的重要影响因素。以近3年不正当竞争执法领域发布的典型案例为样本,可窥见典型案例所面临的三重问题。
典型案例制度能否稳健运行,关键在于能否遴选出具有价值的案例[5],而典型性是案例从众多判例中脱颖而出的关键要素。笔者搜集了自2020年至2023年7月发布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42批共300余个。这些典型案例均体现了第一层典型性(适用型)——社会效应的积极性,这是典型案例的必然要求。共有33批典型案例以第二层典型性(创制型)——适用法律规范的代表性为核心,体现在如何依据明确法条对涉案行为进行认定,例如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何为构成混淆等。仅有9批案例涉及第三层典型性——创制裁判规范的代表性,体现在无现存适配法律规则时,如何运用法律原则或精神进行裁判。该9批典型案例均由人民法院发布,聚焦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较为典型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网络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适用型”典型的高比重体现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特点,也反映了典型案例的自身优势与功能侧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自身的行政性色彩使得“适用型”典型性分布广泛,这是因为受制于行为隐蔽、经济成本的考量,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成为主要方式,而行政执法在明确适用法律上有更多需求,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也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提出了更高要求[6]。典型案例的实践性能够为执法机关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和参考,其时效性、灵活性也能够为富有地域性的行政执法提供更为针对性的参考。而“创制型”典型的低占比也体现了其功能侧重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系列“一带一路”典型案例中,主导逻辑也倾向于“典型治理”而非构造裁判规范。
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发布的典型案例仍存在典型意义不够鲜明的缺点。首先,“创制型”典型占比过低与数字经济时代日新月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需求不相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正不断带来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模式、新形态,对其复杂行为认定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精密的论证,若不能适时捕捉,会造成公众守法困扰。其次,每批次的案例发布在典型性选取配置上仍有失水准。有些批次的案例基本上都是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并无较大争议。还有部分典型案例群中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重复,个案之间鲜少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无论是从典型案例个案甄选还是案例群选择来看,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代表性,其示范引领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体例是案例的脉络,目前典型案例的体例呈现灵活性有余而规范性不足的特点。在已搜集的42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包含“基本案情、法律依据及处罚”的“两段论”案例共有25批;另设“典型意义”的“三段论”案例共有14批;有3批案例仅设一段,甚至存有“五段论”案例。此外,环境领域的典型案例也存在格式不统一、表达无定数的特点。体例不仅起着排兵布阵的形式作用,也服务于内容以彰显权威与公信力。典型案例的体例多元固然与规范模糊、资源限制等客观限制有关,但也可以与部分发布机关对待案例发布的重视不够有关,如采取“一段论”的格式将案情、结果及意义笼统归纳在一段文字内。
聚焦各部分的表述,典型案例的撰写也较为粗糙,精准度仍需加强。首先,“基本案情”未能紧贴行为定性,重点模糊。以某省市监局发布的“顾红兴商业贿赂案”为例,该案例强调当事人的职业地位和公司名称等与行为定性关联性较小的事实,而忽略了商业贿赂认定的重要因素如受贿人“影响力”的作用方式、“协助”的具体行为手段等案情。其次。“典型意义”部分价值彰显不够鲜明。“顾红兴案”的“案件启示”大篇幅着墨于描述社会停车难等与违法行为认定关联度较低的社会问题。此外,法律所保护的应当是正当利益,该案例称“本案通过商业贿赂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否意味着违法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属于正当经营活动?由此可以看出,该案例发布机关在典型意义撰写时未能充分考量可能效果。还有部分发布机关过于强调执法功绩而忽视对社会意义阐释,甚至并不另设“典型意义”部分,大大削弱了案例发布的作用。
典型案例的体例虽不需与指导性案例一般强调权威及庄重,以兼顾发布时效,仍应追求相当的统一规范,长此以往将会产生多重负面后果。一是多变、混乱的体例会降低案例的权威性,进而影响社会公信力。二是影响编纂效率。过长或过短的案例内容也会影响可读性,使案例内容未能很好依托体例得以展示。对于案情的删减编辑、意义的提炼也应谨慎对待,若社会公众的理解出现偏差,社会效应的积极性受到质疑,典型案例非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反而产生负面效应。
普法的最终目的是使民众更好地守法,理想状态是全民守法。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普法活动已由“谁主管谁普法”转变为“谁执法谁普法”,形成了多层次多领域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格局,但仍存在普法参与不足的问题。其中最显著的是普法对象抱持“消极守法观”,群众难以主动认同和接纳积极守法观[7]。此外,由于大量的社会矛盾产生于基层,而基层的执法弱化也导致普法在辐射范围上有限。聚焦在案例普法层面,主要表现为普法对象的自主驱动力不强,案例宣发与民众接受之间还存在距离,导致优秀的典型案例不能为人民群众充分吸收。
当下典型案例的选取缺乏民意吸收,较少收集、整理和研判普法对象的普法需求。例如,部分发布机关将案例选择重点聚集在本单位的“特色做法、亮点工作”之上,采用内部层层上报的方式进行征集,缺少了对外沟通,使得案例供给与民众需求之间无法平衡。除此之外,案例宣发普遍存在“形式化”问题,民众获取渠道不畅。目前普法活动仍然以单向度的宣传教育为主,即便是在普法责任制的倒逼之下,民众仍然是被动普法。而且案例的宣传存在泛化问题,形式主义和“剧场化”问题较为严重[8]。随着法治建设深入人心,不同群体的法治需求多样,普法供给与普法需求间的矛盾被进一步放大。
从案例指导功能来看,典型案例的适用效力规定不当也会影响其指导功能的发挥。类案检索制度的建立在扩大案例供给的同时也带来了新型案例具有何种效力的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典型案例具备相对较低的效力位阶,在相对限定的专业领域中发挥“准指导”的参考作用[9]。但司法文件并未为典型案例的“准指导”效力进行“官方盖章”,实务领域对典型案例也未达成统一适用共识。从现有制度看,《指导意见》将各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置于第三顺位,与其他生效裁判案例同级。这与典型案例的实际生成机制不相符合。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通过系列标准程序而产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共识,具有更大的参考价值,将其与其他生效案例置于同一效力位阶,间接显示出当下司法环境对典型案例适用的重视程度较低。
提升典型案例效能需要追本溯源、多方下力。从案例的产生端看,应当增强案例遴选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从单个案例的选择到批次案例的编排都应彰显代表意义;而在各个案例的体例选择和内容编写两方面均需平衡好短小篇幅与精准用语的要求。与此同时,应打通案例的适用渠道,加强案例与民众之间的联系。
人民性是普法工作的第一属性,也是本质属性[10]。基于普法功能为主、指导功能为辅的功能定位,典型案例遴选应在标准和程序方面着重突出民意的参与;与此同时,在每批次案例的个案甄选和案例编排上也应综合考量典型性与代表意义。
(1)增强案例的代表性。以普法功能为导向,发布机关应当注重将民意引入遴选标准中。在典型案例的筛选标准上应当重点关注案件占比大、反映问题多、实践需求急的案件[11]。所选案例具有贴近群众生活、社会反响强烈等特点,对于社会公众认识法律、了解法律具有借鉴意义等。在遴选程序上应注重搜集民意,增加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如有的执法部门在典型案例征集过程中适时开放微信投票通道,组织公众和专家投票,进一步扩大了宣传效果和影响力。以案例指导功能为追求,典型案例应当经过严格的司法机关系统内评定,以对焦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真问题。尤其应当注重“创制类”典型案例的发掘与完善,以更好地对接数字经济时代日新月异的案例指导需求。
(2)注重案例发布的典型性。从个案上看,需要对该案件的典型性进行分析和衡量,剔除不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具体而言,积极的社会效应是基本要素,在此基础上需要发布机关结合案例特征选择“适用类”或“创制类”典型性,重视案例的统一裁判和指导审理价值。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十大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流量劫持”“刷机行为”等新兴案件均体现了新型商业模式下的特殊问题。从整体上看,要把握系列案例发布时的协调性与结构性。在选择案例代表性时,应考虑到法律适用的热点、难点与法律模糊、法律漏洞之间的关系[12]。此外,适当发布程序性的相关问题能够多方位指引该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如涉及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行为保全程序的适用等(1)如上海浦东法院发布的“支付宝与斑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全国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
基于典型案例普法的主导功能预设与受众群体特点,“受众友好型”与“可读性”应成为当前案例编写的主导标准。在体例上可选择“三段论”样式,案情描述强调行为重点,法律依据明确具体,典型意义具备启发意义。
(1)注重体例构造的友好性。从典型案例的受众角度出发,案例体例的选择首先应当易懂好用、便于比照,同时兼顾权威性与简洁性。在此基础上注重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保证案例发布的稳定性。具体而言,虽然典型案例的体例不需要与指导性案例一般体例复杂、突出强调权威庄重,但仍可借鉴指导性案例的操作规范。鉴于典型案例在体例构造上对“编号”“标题”的重视程度欠缺,而这些是案例便于检索、查询进而参照适用的关键信息,因此可以在标题设置上直击要点,以“主体+违法行为”为核心,同时规范案例编号,以提升“用户友好性”水平。目前适用较多的“三段论”体例能够在保证一定篇幅的前提下提供案情、判决和意义,较为完整地呈现案例整体内容和意旨,其篇幅也具有“可读性”,因此可以考虑在“三段论”的格式基础上,完善各部分要点撰写。
(2)提升内容编纂的精细化程度。作为案例的核心部分,“基本案情”应注重主次区分、斟酌遣句,以在限定篇幅内充分展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行为,切忌过多着墨于人物、社会背景等与行为定性关联度较低的内容。例如,对于身份、年龄、职业状况等可能与该案典型性无关的基本事实应予以剔除,减弱进行其他想象和讨论的可能性[13]。而对影响定罪的关键情节予以突出,降低社会公众对典型案例的认知偏差,更好地指引社会公众守法。此外,“法律依据”部分应引用准确、说理清晰。对于已有明确适用条文的案例,应当指出违法依据而不应采用“相关规定”等模糊字眼。最后,“典型意义”应言之有物、充分体现“标杆价值”。发布机关对该案例的“解读”能够引导读者进一步理解案例的重要意义。针对典型意义碎片化、欠缺规范化的问题,可在该部分进行类型化阐释,分别提炼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同时应当将重点聚焦于案例本身及其法律问题。
从“一五”普法到“八五”普法,普法方式发生了质的飞跃,普法已成为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工作方式。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普法、护法、守法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应当从理念、主体和方式全方位打通普法渠道,在扩大案例辐射面的同时实现精准普法,提升普法的社会影响力。与此同时,赋予典型案例一定司法适用效力以发挥其辅助指导功能。
(1)推动案例普法良性发展。在理念上,要从“推销”向“营销”转变,让典型案例“从高堂上走下来”。具体而言,要改变传统单向度、漫灌式的僵化宣传套路,通过主动观察和社会调查,更多了解受众需求,从自说自话转变为双边乃至多边沟通[14]。在主体上,应推动责任主体的深度扩容。“八五”普法规划鲜明提出了“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畅通和规范普法参与途径”的主张,应逐步完善社会普法系统。例如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在案例普法工作中的直接作用[15],开展本区域针对性的“案例解读会”“案例评选会”等群众参与活动。在载体上,要利用网络时代传播方式,注重发挥新媒体覆盖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交互性强的优势,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线上普法。具体到典型案例领域,可以利用视频播放渠道办好办精“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类普法栏目,主动鼓励公众通过网络平台参与案例讨论,在增强公众对普法案例的学习积极性的同时,引导网络舆论。
(2)明确典型案例的司法适用效力。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功能,应当赋予其一定效力。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择上而从”与“择优而从”原则并行,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的观点[16]。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选择指导性案例作为类案对象,在没有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将以典型案例为代表的示范性案例作为第二顺位,最后将其他案例按照“择上而从”的原则依次确定。与此同时,仍应强调典型案例对指导性案例的补充性定位。典型案例不能也无需具备“应当参照”的法律效力,更多应追求其“可以参照”的法律属性。这样一来,众多的示范性案例不会给审判法官带来超额的司法压力,典型案例自身反倒可以拥有更多的灵活性,做到“不越位、不缺位、适时补位”。
进入信息时代后,案例的影响力在互联网的影响下进一步放大。优秀案例能够提升法治信仰、彰显法治进步、引领法治发展,编纂并发布典型案例正成为司法与执法机关日益青睐的着力方式。一方面,典型案例系“八五”普法规划中加大以案普法力度的核心载体;另一方面,典型案例在案例指导领域也发挥着辅助参考作用,并正式被列入参考类案范围。随着案例发布快速发展,典型案例亟需提质增效。为此,应从案例的甄选、编写、适用等多端入手,合力提升典型案例质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独特效用。基于此,长效稳健的案例反馈机制也应逐步完善,共同助力法治的长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