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在当代乡村治理中的价值转化

2024-05-24 07:25樊甜甜
村委主任 2024年4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陕甘宁边区乡村治理

樊甜甜

摘要: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寧边区在边区政府的号召和组织下整治农村,改造村民公约。文章以《解放日报》为中心考察,通过文献研究,发现陕甘宁边区改造后的村民公约具有重预防轻处罚的特点,其内容上突出生产和抗战的主题,以边区政府的权威、民俗惯例和有声望的长者相配合发挥效力。时过境迁,陕甘宁边区改造村民公约所包含的乡治价值理念仍然具有持久生命力,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中包含引领乡风文明、促进经济振兴、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的作用对于重塑当代乡规民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大有裨益。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乡规民约;乡村治理

文章编号:1674-7437(2024)04-0008-03 中国图书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据《解放日报》报道,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订立村民公约,为改变落后的社会面貌作出了很多努力。无论是大生产运动、模范村建设运动还是“十一运动”,其实质就是边区政府领导边区人民改造乡村社会和改善农民生活的治理运动。虽然当时还没有乡村治理的概念,但陕甘宁边区治理乡村社会的理念和方法从村民公约内容和运行机制中得以窥见。时过境迁,当前中国乡村治理在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等方面都与陕甘宁边区大相径庭,但陕甘宁边区改造村民公约所包含的乡治价值理念仍然具有持久生命力。乡规民约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研究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的治理机制对于乡村振兴背景下探索乡村有效治理的路径具有借鉴意义。

1 陕甘宁边区改造村民公约的历史经验

面对内外严峻的形势,中国共产党在广泛动员群众保障抗战的同时,仍不遗余力地进行乡村改造。为整治社会的不良风气,边区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例如,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了“抚恤老弱孤寡,救济灾民难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整治农村社会的过程中,通过对部分村民公约的改造实现乡村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变革[1]。

1.1 因时因势因地,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突出生产和抗战两大主题

陕甘宁边区改造后的村民公约内容新旧杂陈,但不外乎生产和抗战两大宗旨。生产方面突出表现为积极生产和保护农业,从已搜集到的村民公约来看,主要从鼓励人人参与劳动、组织妇女纺花织布、禁止青苗地私开道路三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如《新正农村羊头会公约》第一条规定“全村男女老少均参加生产,不得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郝家巧桥村民公约》第四条指出“全村妇女都要纺花、织布,做到全村人民自纺、自织、自穿”[3]。为响应边区政府提出的“备战备荒”的号召,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中加入了大量关于动员全社会保障抗战的内容。以积极生产、纺花织布、缴纳公粮保障抗战的后勤供给,以优待抗战军属、帮助过路军队的方式支持抗战。如《志丹村村民公约》第六条规定“拥护军队,帮助军队,好好优待抗工属”[4],《张家圪崂村村民公约》第十条“公家事,认真干,公粮公款,交纳在先”[5]。这些规定充分体现抗战背景下中国共产党领导边区乡村建设的新方向,也蕴含了中国共产党革命的价值取向。此外,陕甘宁村民公约还融入了文化教育、环境卫生等具有鲜明现实指向的内容,如绥德县张家圪崂村为推进模范村建设制定了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村民公约,其中第八条明确指出“识字班,好好办,不误生产,又把书念”。

陕甘宁边区改造村民公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集中力量帮助民众增加生产,改善生活条件,使边区民众过上安定富足的生活。而顺应时事发展,彰显本土特色是改造后的村民公约发挥效用的关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6],通过借鉴陕甘宁边区改造村民公约的有益举措,可以重塑当代乡规民约、全面推动乡村振兴。

1.2 遵循公序良俗,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具有重预防轻处罚的特点

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重预防轻处罚的特点从其文本结构上即可看到。已搜集到的村民公约均以劝诫性表述为主,惩戒性表述为辅。劝诫性表述语气中肯而温和,重在事前预防,惩戒性表述直截了当说明禁止事项和惩罚措施。处罚方法的规定坚持适度原则,明确处罚以教育为目的,以免因处罚较重而适得其反。具体的处罚措施充分体现地方民俗特色,主张废除旧社会体罚陋习,改为经济处罚。如《郝家桥村民公约》对于“经劝解不改者”采取“由村民大会商议处理”的办法。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约执行的公平公正,营造了舆论约束力,有利于培养村民自我管理的意识。

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重预防轻处罚的特点反映出传统社会乡规民约的核心作用——道德教化,北宋出现的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成文乡规民约——《吕氏乡约》中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亦是通过引领和教化的方式约束自身行为,调节人际交往,而非代替法律实施惩戒[7]。当前,乡规民约作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重要机制,在敦化民风的同时宣传国家法律,培养民主法治观念,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的法治水平。

1.3 民俗惯例、有声望的长者、边区党政构成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的权威来源

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的监督和约束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乡村治安,增进了村民之间的团结,推动了农业生产。安塞223个自然村自订立公约后,村民愈加和睦,农业生产愈加紧张。据《解放日报》记载:“六区徐家坪去年……牲口散放,被牲口咬了八十五株,而今订了公约,禁止散放牲口,结果全村二百八十株,一株也未被糟蹋。”[8]

村民公约发挥正当要求的效力是建立在民俗惯例、有声望的长者、边区党政三大权威基础之上的。第一,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的实践以传统民俗惯例为依据。传统民俗惯例产生于民众的日常生产生活,承袭于祖宗先辈流传下来的智慧。村民的自觉遵守是对传统的一种天然认同,正是这种对神圣传统的崇拜构成了公约发挥正当效力的权威基础。如很多村民公约中对违犯者依“吃各伙”或“羊头会”的民间惯例而执行处罚。第二,陕甘宁边区通过村民公约推行村自治,借助有威望的长者在农村的影响力,培养农村积极分子。这种基于对典范的敬仰而自觉的行动,推动了村民公约的实践。如新正农村“羊头会”的生产公约由“村中的长者宣读本年农田规约数条,大家共同遵守”。第三,边区党政对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的运行发挥了核心作用。对村民公约的改造是在陕甘宁边区党政号召全体人民“自力更生”“组织起来”“备战被荒”“耕三余一”发展边区经济、开展模范村建设运动和“十一运动”的过程中进行的。边区党政干部不仅是制定村民公约的发动者,更是部分“民约”的制定者。边区公约的制定大多由劳动模范牵头,以群众自愿为前提,内容根据群众意愿共同商订。通过对边区村民公约的改造,中国共产党早期村民自治思想的雏形初现,也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社会治理中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的理念。当然,也必须指出,当时的部分劳动英雄本身也有村长或村党支部书记的行政职务。可见,在劳动英雄牵头改造公约的背后实质上是边区党政重视乡村建设中乡村干部的带头作用,着力培养基层党政的领导力量。陕甘宁边区的村民公约大多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中进行,由组织统一指导,在村民合意的基础上订立公约,这种体现公共意志的具体规定是一种相对理性的治理规范。

当前,激发乡规民约在鄉村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价值离不开对传统民俗惯例的运用。同时,转型时期的中国乡村治理需要充分发挥乡贤文化的作用,这既是解决乡村治理存在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乡贤文化在新时代自身价值实现的需要。乡规民约作为本土的行为规范,其理性权威基础需要公权力的适当介入来建立。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的过程中要正确充当“指导者”的角色,给予其原则性的指导和政策上的支持。

2 陕甘宁边区改造村民公约的价值转化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社会治理出现新矛盾新问题,原有乡村治理的公约、民约发展受到制约。为应对农村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1980年广西宜山、罗城等地部分村的村民自发商订具有契约性质的村规民约,而后迅速被肯定和推广。自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如何使乡规民约充分发挥促进乡村共识,敦化村风民俗,实现有效治理的作用,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乡规民约在全国各地的实践发展过程中被演化成各种形式,其中包括村规民约、村民公约、乡约等。

2.1 引领乡风文明是当代乡村德治的最终目的

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中关于整顿村风的规定较好地增进了村民团结,沟通了村民情谊。虽然村民公约是乡规民约在陕甘宁边区的特殊表现形式,但是也足以见得,乡规民约作为基于社会公德、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家庭伦理等内容制定的规约具有道德教化和净化风气的天然功能。这对当前乡村振兴对乡风文明建设提出的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的要求仍有借鉴意义。第一,乡规民约是传承和弘扬传统美德的有效方式。劝诫性文本孝道文化和感恩文化的宣传,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地区的覆盖和践行。第二,乡规民约涉及很多具体的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对于处理村民间日常琐碎的“民间细故”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在此基础上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了有益补充。第三,传播新思想,促进农民职业化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农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新观念、新素质和新能力,明确“农民”是自主选择的一种职业。乡村社会主体发挥能动作用,主动实现思想文明的转变,是农村乡风文明的建设的关键。因此,乡规民约规定关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是培育职业农民的必要途径。

2.2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当代乡村治理的根本要求

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发展农业、富裕农民、繁荣农村的目标,必须依靠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陕甘宁边区各农村订立生产公约确实为农业生产带来积极影响,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乡规民约作为结合本村实际作出的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能够对乡村社会经济行为的价值取向产生直接的影响,继而对振兴乡村经济发挥作用。第一,传递市场竞争意识,树立效益观念。乡规民约着力做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宣传,培养村民在经济生产行为中的效率意识,激发村民参与生产的主体意识,动员全体村民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中,形成推动经济发展的合力。第二,发挥农民企业家对于农村经济建设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树立践行乡规民约的典范。如某地村规民约规定:“要艰苦创业、科技兴农;不要奢侈浪费,愚昧落后。”农民企业家回乡创业,一方面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另一方面总结成功经验,以自身言行践行“艰苦创业”的精神,以此形成模范典型,鼓励更多的村民参与到经济生产的实践中,树立正确的乡村经济行为价值取向。

2.3 激发群众自治内生动力是当代乡村治理的内在要求

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融入了村民自治的思想,在当代仍具有进步意义。虽然村民公约是乡规民约在陕甘宁边区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表现形式,但是也足以说明乡规民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融合新的价值观念和时代特征,是管理农村事务的特有形式,有助于激发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结合自治、法治、德治更好地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第一,参与制定乡规民约是农村实现政治参与的最佳途径。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乡村基层民主政治必须朝着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向努力。由此可见,参与订立乡规民约有助于村民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素养。第二,明确领导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主体是基层党组织。要“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的原则,发挥党员带头模范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提升乡村德治水平。

3 结束语

作为乡村社会内生的行为规范,乡规民约对于振兴乡村起到重要作用,是现代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的剖析,探索其对当代乡村治理的借鉴意义。乡规民约的制定应当在公权力的适当指导下,融入时代特点和本土特色,依托民俗惯例传统型权威、新老乡贤超凡魅力型权威和当地政府理性权威发挥效用,更好地在乡风文明、经济发展和乡村治理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文章所研究的只是陕甘宁边区村民公约的一个层面,至于具体在乡规民约的重塑过程中如何践行等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展开。

参考文献:

[1]浙江组织工作网.1939:维护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EB/OL].(2019-10-23)[2023-11-14].https://www.zjzzgz.gov.cn/art/2019/10/23/art_1413013_39174592.html.

[2]新正农村“羊头会”制定生产公约[N].解放日报,1943-04-25(4).

[3]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2编[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

[4]志丹村民公约 人人生产互助 拥军优抗清查坏人[N].解放日报,1944-01-11(2).

[5]张家圪崂村民公约[N].解放日报,1943-04-19(2).

[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N].人民日报,2020-11-04(1).

[7]光明网.《吕氏乡约》与《蓝田新乡约》[EB/OL].(2018-07-14)[2023-12-28].https://m.gmw.cn/baijia/2018-07/14/29853059.html.

[8]安塞233个自然村村民公约推进农村自治[N].解放日报,1946-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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