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2024-05-21 23:02苏学思
公关世界 2024年6期

苏学思

摘要:日益频发的虐待动物行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在尝试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法律规制中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同时,仅靠行政法规也无法达到有效规制此类行为的效果。刑法规制的持续缺位、虐待动物行为暴力性程度不断增强、黑色产业链日益严重等问题亟待解决,无不凸显了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从现实路径来看,虐待动物行为入刑应当秉持本土化理念,在适当借鉴他国动物保护刑事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合理设置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

关键词:虐待动物;动物权利;虐待动物罪

一、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证成

刑法学界针对虐待动物是否有必要入刑存在很大争议。反对者普遍认为:用刑事手段规制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虐待动物行为,并不适宜。但事实上,从频率高、危害手段多、危害范围广等方面来看,部分虐待动物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纳入刑法规制的必要。

(一)虐待动物事件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

1.国内曝光的虐杀动物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手段之残忍也有增无减,见图1。据统计,仅2022年8月,反虐待动物工作组收到的虐待动物事件就多达20多起。其危害不仅在于事件发生数量多,更在于手段残忍程度的不断提高。施虐者的手段已不局限于踢、踹、打等常规暴力,也包括直接对活体动物进行火烧、剥皮、挖眼割耳等残忍性极高的严重暴力行为。更值得警惕的是,青少年也进入了施虐者群体。

2.以营利为目的的虐杀事件所占比例明显上升,其中以拍摄虐杀视频传播、直播虐杀行为、偷盗转售虐杀视频为主体的黑色产业愈加猖獗。2020年12月有两起案例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其原因有二:一是行为人虐待动物的手段残忍、虐待动物的数量之多;二是施虐者的身份为在职教师和国家公职人员。其中,嫌疑人孙某通过自身的网络账号不断向社会公众发布自己多次虐待动物的血腥视频,不仅满足了心理扭曲特殊群体者的需求,还通过贩卖视频牟利。因虐待动物行为而衍生的黑色产业链具有营利性,也在很大程度上诱使更多“职业施暴人”加入。

(二)放纵虐待动物行为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虐待动物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体现在虐待动物行为本身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体现在公众因现有法律难以规制惩处此类行为而自发对施虐者实施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1.公众以不合法手段讨伐施虐者

此类事件,轻则引发动物保护人员与虐待动物行为人的言语冲突,重则引发激进动保人员打击报复虐待动物者,更有甚者因泄露他人个人信息或是伤害虐待动物者的身体健康而走上犯罪道路。譬如,在上海虐猫女事件中,施虐者的残忍行径被曝光后,既引发了网民对其虐待行为的谴责和愤怒,又诱发了部分网民对其展开的人肉搜索。此外,更有爱猫人士实施围堵、与施虐者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正因此,虐待动物行为不仅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严重时甚至与犯罪行为相交织,若不进行有效惩处,将为暴力犯罪埋下隐患。

2.攻击对象由动物转为人

有许多反虐待动物的志愿者,在曝光虐待动物行为后,被虐待动物组织群体“通缉”,甚至发送死亡威胁。例如,2020年5月,王婷因被虐猫团伙怀恨,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王婷及其家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通过散播谣言、虚构事实等方式对其进行攻击,甚至向其寄送匿名快递进行恐吓。

无论虐待动物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残忍性、暴力性,还是其催生的黑色产业所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都足以证明其极易引发违法行为,从而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虐待动物入刑的可行性

学界一直关注虐待动物入刑是否与我国国情相吻合的问题。在此,笔者将逐一进行阐析,我国充分具备虐待动物入刑的条件。

(一)我国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反虐待动物法治意识加强

事实上,我国早有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先例。早在1934年,南京市市长石瑛等人就成立了“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协会”,后该协会制定了21条禁虐动物细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动物保护法规。该细则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适用的动物广泛,涵盖了生产生活的牛、羊、狗等动物及其他禽类,甚至对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执法体制和公民参与等方面均有规定,虽仅为地方立法尝试,却也突显出了一定的进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多次被习近平总书记提及,后更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出台,更将生物安全法治理念推上高峰。此外,不断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关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检测和评估、加强动物安全监测,都足以体现我国对生态安全建设的重视[1]。近年来,我国也已展现出明确将禁止虐待动物入法的趋势。例如,2019年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74号建议的答复》中,通过直面回答因缺乏相关虐杀动物行为的立法规定而存在的问题,释放了确有必要完善立法的积极信号。

从意识理念来看,2010年《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的公开更使得社会各界对反虐待动物的关注度不断上升。虽一直没能出台《反虐待动物法》,但直至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玉列仍坚持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提案。人们对运用法律规制虐待动物行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许多组织也不断寻找各种举措来抑制此类行为。例如,在2020年5月,中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支持的“彩色地球守护人”项目正式成立反虐待动物立法促进组,设立微信公众号,开通了“虐待动物线索举报通道”以此来反对虐待动物行为。

(二)虐待动物入刑并不违反刑事立法理念

本文认为,与反虐待动物立法不同的是,虐待动物之所以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是基于虐待动物行为本身具有的多重危害,以及其与严重不良产业链相链接后所引发的对社会秩序和法律价值的破坏涉及到了法律问题。因此,虐待动物入刑并不违背刑事立法理念。

第一,从我国生态文明理念下反虐待动物法治意识逐渐增强的现实情况来看,社会层面对虐待动物应当有法规制已具备了普遍的认知,这是我国法治理念从“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到“弱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的体现[2]。我们应当认清的是“弱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是有别于“动物福利主义”的,前者仍以人为主体,只是在文明的不断发展下,其承认人类主体的优越性,同时也强调人类对其他有机体意识生命的关怀义务;后者则是在“弱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的延伸下发展而来,将动物主体的地位上升与人平等,这自然难以被普遍接受。从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中,不难看出,刑法实际上承认的不是动物作为行为对象,而是约束了人们对野生动物的破坏行为,其约束对象主体指向的仍是人。同样,虐待动物犯罪化强调的并非动物具有权利或是福利这一特征,而是为了约束人们通过虐待动物而进行破坏社会和谐安定秩序的行为。因此,虐待动物入刑并非扩大了刑法保护的对象,也并非扩大了犯罪圈,实则仍以保护人们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目标。

第二,从法理上看,虐待动物犯罪化并非是情绪化回应民众呼声的“回应性立法”,而是以实时问题为触发,源于司法实践的实际样态,立基于对回应式立法的批判性改造的“技术回应式”立法。这是对回应式立法的超越,乃是立法回应触发机制的体现,是有效建构起“犯罪学—刑罚执行学—刑法立法”沟通的桥梁,是实现立法体系的前瞻性与科学化的保障,非立足于个别极端案件本身[3]。并且,虐待动物入刑是符合刑法谦抑性的。根据喻海松博士的观点,当今社会的刑法扩张已经成为必然[4]。就我國现代刑法立法趋势而言,犯罪化确为一种趋势,看似犯罪圈在扩大、刑事制裁在前置化,但实际上积极性刑法观所体现的是刑法立法的活性化,仍处于刑法的谦抑性这一总的基本原则框架下,仍是一种适应于当下的适度、理性的犯罪化。

第三,从立法的现状来看,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是比较便捷且有效的路径。《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虽然民意支持率超过70%,但由于种种原因,草案迟迟未能出台,致使虐待动物这一残忍行为在没有得到合理有效治理的情况下,长期处于法律空白[5]。同时即便《反虐待动物法》得以出台,短期内也难以达到有效规制的效果。同时,就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不论是刑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无法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从刑法角度而言,现行刑法中并无关于虐待动物行为的规定。从民法上看,流浪猫狗等无主动物往往沦为施虐者的对象,或者动物主人本身就是施虐行为人,权利人与应予追诉的对象合二为一,多数认为动物更多的是自己的“财产”,而这种“财产”如何处置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这样的关系很难通过民事法律进行调整。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处罚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对于法律未作规定的虐待动物行为,行政机关也没有处分权。

此外,针对先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观点是十分值得商榷的。理由在于仅用行政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因违法成本低不足以威慑施虐者,难以降低其再犯可能性。

三、虐待动物入刑的法律设置构想

虐待动物入刑应当考虑如何设置“虐待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以及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在积极预防社会治理模式与刑事立法扩张之间达到平衡。

(一)关于虐待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虐待动物罪”的犯罪客体

在虐待动物犯罪中,行为人侵犯的究竟是动物的权益还是人的权益,是一个长期被学者关注和研究的焦点。

基于过于理想主义的动物权利论观点而产生的“动物法律人格论”认为,同人类一样,动物也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类应当尊重而无权任意剥夺之,否则即违背了对自然的伦理道德[6]。这意味着将动物等同于人,使动物具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主体资格、以侵犯动物权利作为客体。但该理论很难在社会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原因是不论是从历史传统,还是民间习俗来看,在人们的饮食文化中肉食仍然占据主流地位。同时过度地强调对动物权利的保护,在当今对人的权利保护尚有欠缺的时期难免沦为空想。

在当今现实社会中,动物多充当着附属于人的角色,而非独立的个体角色。基于此,大众普遍认知中的动物与人显然是不同的。但动物也绝非是纯粹的物,因为较之于寻常物品,动物是生命体,具有血肉之躯。施虐者在虐待动物时,其他社会大众对动物所承受的痛苦是能感同身受的,这意味着施虐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情感、造成了对社会公序良俗甚至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同时极具残忍性的虐待动物行为通过视频、悬挂动物尸首等方式公开以后,使得暴力暗示在社会上传播,并随着冲突的加剧极易转化为现实暴力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且在社会中的“人”才是社会秩序的直接承受者。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虐待动物行为所侵犯的权益更应当认定为侵犯的是人的合法权益,且基于施虐者所带来的社会公众情感的损害以及对破坏社会稳定和谐的秩序的严重影响,应当将该客体认定为是对人的合法权益中的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2.“虐待动物罪”的犯罪客观要件

许多制定了动物保护法的国家,都采用列举的方式来描述虐待动物的危害行为。其中,新加坡更是具体到了虐待动物的具体行为方式如“殴打、踢、不良对待、超限度骑乘”等。但是,过于具体明确的列举,会限制虐待动物的行为方式,在实践中反而难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状况。

反观《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中对虐待动物罪的六种危害行为的规定,即具体又留有裁量空间。这六种列举情况为虐待动物的危害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对该罪的犯罪圈予以划界,但并未规定具体行为方式,多以“虐待”和“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描述,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留下较广的自由裁量权,且为规范社会发展状态下可能产生的但尚未预料到的多样的虐待行为方式留下广泛空间。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通过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及“严重后果”赋予相应的量值来衡量行为的严重性,例如对虐杀动物的数量、视频传播的点击量、利用虐待动物行为非法牟利的数额等方面进行判定。

基于虐待动物的危害行为会产生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后果。虐待动物罪的危害后果具有复杂性,应当认识到虐待动物行为本身产生的危害结果和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结果是分离的。其行为本身产生的危害结果是直接作用于动物之上的,表现为造成动物受伤、死亡或遭受不必要的痛苦,而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结果是对普遍大众的情感造成伤害、激起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而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情况来判断何种情况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结合现实中不仅有单纯的虐待动物的行为,还有为了牟利而虐待动物进行拍摄视频并予以传播或贩卖的行为的情况,可以将后者规定为特定的危害后果,使其成为加重刑罚的情节。

3.“虐待动物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虐待动物罪的犯罪主体应当包括个人和单位。

第一,个人应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基于虐待动物罪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明显低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我国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特别严重犯罪的情况,且依照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将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定为16岁更具有合理性。

第二,施虐主体不仅限于个人,也可能是单位。在虐待动物事件中,也存在着虐待动物组织为能获取动物,而形成“爱心领养动物组织”。从而借着该组织的名义,取得稳定的动物来源以便实施虐待动物行为。此外,本文采纳专家意见稿中将动物划分为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这一划分标准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出于对不同虐待主体所实施虐待行为的虐待对象不同的考量。

4.“虐待动物罪”的犯罪主观要件

虐待动物罪的犯罪主观应为直接故意,且无需具有特定目的。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观要件不包括过失。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低于犯罪故意,且在實践中并不可能发生因过失而产生的虐待行为。因为虐待与其他直接造成侵害的情况不同,其不仅体现在行为手段与方式的残酷性上,还体现在时间的长期性和持续性上,同时基于动物的这一客体的特殊性,虐待动物的虐待主观还体现在行为人虐待对象的数量上。而上述特征明显难以通过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实现。

其次,该罪的犯罪主观要件不包括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根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来看: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对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状态上,只持可能性而缺少直接故意的必然性。而虐待动物的行为人对虐待动物所引发的动物痛苦和会造成对社会价值观、社会公序良俗等社会秩序的破坏的认识明显是明知的、必然的。第二,从意志因素上看,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放任的,但虐待动物罪与故意杀人罪不同,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积极追求或是放任的心态下所做出的行为是不同的,如故意追求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可能会持续对被害人进行捅刀、殴打等致死性行为,但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可能仅在捅伤被害人后就离开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产生。而虐待动物行为人一经实施以残酷的手段、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方式杀害动物的虐待行为时,不论是否实际造成动物伤亡,其主观上所追求的危害结果就已经发生。

最后,虐待动物罪的犯罪主观要件无需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不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为满足自身因虐待而享有愉悦的变态欲,还是以牟利为目的,都并不可能使其虐待动物的行为具有合理性而具有排除犯罪的可能。

(二)关于虐待动物罪的体系地位

有学者提出,基于动物法律地位的特殊,应当在刑法分则第六章中单独设节,但又基于仅有这一单独的罪名无法自成一节,而归入本身属于杂节的刑法分则第六章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7]。但实际上,若要单设虐待动物罪该节是可以制定其下属的罪名的,如拍摄虐待动物视频进行传播的,可设传播虐待动物视频罪;再如根据对动物的分类且对不同种动物有不同的虐待行为方式,也可制定对不同类别的动物的虐待构成其具体相应的罪名。只是,当前我国之所以需要将虐待动物入罪的根源在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社会影响恶劣,甚至易与其他违法行为相交织的虐待动物行为频发却无法可依的情况亟待解决。倘若要单设虐待动物罪一节并制定一系列的具体罪名,势必需要较为漫长的时间,这将会造成立法滞后性的局面。因此,面对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严重虐待动物的犯罪行为,可先单设该罪归入刑法分则第六章的第一节,再通过列举该罪的具体犯罪客观行为的描述或是司法解释进行补充,以应对当前我国虐待动物行为犯罪的实际情况。

基于虐待动物行为的客体侵犯的是以社会公众情感、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稳定和谐为代表的社会公共秩序,将“虐待动物罪”归类为刑法分则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秩序罪中的第一节以侵犯公共秩序为犯罪客体的“扰乱公共秩序罪”最为适宜。

(三)关于虐待动物罪的刑罚设置

1.本罪的最高刑不宜超过3年。虽然基于道德观念和人伦常理,人们对虐待动物的人深恶痛绝,但本罪的犯罪对象毕竟为动物,其犯罪性质必然低于犯罪对象为人的犯罪,再参照已制定动物保护法的国家,其对虐待动物科处的刑罚一般较轻,说明多数国家对该罪性质的普遍认知是属于轻罪范畴。同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轻罪轻罚,我国一般以3年以下作为轻罪的刑罚标准,因此宜以此为界。

2.鉴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及主体的复杂性,在刑罚中也应当增加设置加重法定刑的具体情节以供司法实践适用。如针对为传播或贩卖虐待动物视频而虐待动物的,或组织虐待动物的,因此可以制定——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应视为加重情节:(一)为传播虐待动物视频而进行的虐待动物行为,其视频被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两千五百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两千五百次以上的;(二)为贩卖虐待动物视频而进行的虐待动物行为,其贩卖数额达两万五千元以上的;(三)为宣传、鼓励而成立的虐待动物组织,其散布的视频文件达二百五十个以上的;(四)为牟利而成立的虐待动物组织,其散布的视频文件达五十个以上或违法所得达两万五千元以上的;(五)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虐待动物行为的。上述的标准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一司法解释中第一条第三款的数据,原因在于传播和贩卖虐待动物视频的社会危害性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近,且两者的犯罪客体都主要表现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另外,并未将复制或单纯传播虐待动物视频的行为人归纳入本罪的调整范围内,是基于社会环境中之所以会存在虐待动物视频,主要是基于行为人在实施虐待动物的同时还以此制作视频的这一先行条件的存在。因此,刑法应当重点对这类主观恶性极深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对其进行改造,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此外,对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虐待动物的犯罪人应当加重处罚,也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社会未来发展需要的要求。

3.应将社区矫正和非刑罚处理方法作为此罪的有效处罚措施之补充。从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上看,其包括特殊预防功能和改造功能,其中改造功能是根本,因此怎样制定有效的刑罚来将犯罪人改造成为新人,以期达到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至关重要的。仅凭监禁矫正或是处以罚金的刑罚方式,并非是改造的最佳选择,甚至可能因监禁刑罚的控制性而引起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或“深度感染”的負面情况。相比而言,辅之以社区矫正的刑罚制性措施不失为一个良好的解决方式。例如,可以要求犯罪人到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流浪动物保护基地——爱心教育基地中进行社会劳动服务。通过参与流浪动物的生活、保健、治疗、卫生等建设事业的活动中,培养犯罪人与动物的情感联结,缓解甚至消除犯罪人对动物怀有的残暴心理态度。

另外,也应当重视非刑罚处理方法带来的处理方法的有效性。一方面,它作为一种较为轻缓的刑事责任方式适宜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人,符合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它可以使《刑法》同其他部门法更好地衔接起来。同时,教育性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具结悔、赔礼道歉等方式也应当被认为是对此罪行为人应有的处理方法。

综上,本罪的刑罚措施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虐待动物行为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作为加重情节:(一)为传播虐待动物视频而进行的虐待动物行为,其视频被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两千五百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两千五百次以上的;(二)为贩卖虐待动物视频而进行的虐待动物行为,其贩卖数额达两万五千元以上的;(三)为宣传、鼓励而成立的虐待动物组织,其散布的视频文件达二百五十个以上的;(四)为牟利而成立的虐待动物组织,其散布的视频文件达五十个以上或违法所得达两万五千元以上的;(五)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虐待动物行为的。并且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轻重程度,对犯罪人采取社区矫正或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刑罚处罚。

结语

基于我国现阶段虐待动物现象频发,且引发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却无相关法律且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进程缓慢的情况下,将虐待动物纳入刑法范围是必要且可行的。对此,可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中单设虐待动物罪,以“行为人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方式杀害动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本罪的总体概念。并明确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别为:犯罪客体方面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客观方面是列举的六种虐待动物行为,犯罪主体方面是个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无需特定目的。本罪的刑罚措施应当以有期徒刑、罚金为主要刑罚处罚方法——将违反刑法规定情节的,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可以并处罚金;对情节相当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辅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和非刑罚处罚方法,从而有效改造罪犯、预防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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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

(责任编辑:豆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