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 郑帅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对于王某而言,他就是这句话里提到的“别人”。原本平静美好的生活,险些因为一起案件被彻底改变。
2024年3月3日,王某分享了那段他不愿提及的过往经历。他说,电影《第二十条》中讲述的些许故事,让他仿佛看到了自己的影子,感同身受。其中所阐释的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更是激发了他内心深处的共鸣。
王某现年33岁,几年前从河南信阳老家到河南三门峡工作并定居。2021年12月22日下午7时许,王某和往常一样忙完了一天的工作驾车回家,却在距离其住所五六百米的地方,被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所阻挡。
王某回忆,当时正值学校放学时段,人流、车流大增,让原本就不宽敞的道路显得更加拥挤。为了缓解交通压力,他下车让路边停放的车辆挪开,却遭到了车主的拒绝。王某随即拿出手机对该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进行拍照。看到有人拍自己的车,车主刘某庆与朋友孙某某、刘某照十分不满,推搡王某,要求其删除照片。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执,最终演变成肢体冲突,最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制止。
由于双方在厮打过程中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当晚都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事发第二天,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受理案件,并于2022年4月30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湖滨公安分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王某和刘某庆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后,刘某庆试图夺取并删除王某手机的照片,但未果。随后,王某走到旁边饭店门口捡拾起绿色的啤酒瓶,孙某某、刘某照见状搂住王某的胳膊及颈部,刘某庆使用拳头殴打王某头部并将啤酒瓶从王某手中夺走。王某与刘某庆等人继续理论,过程中刘某庆等人对王某进行推搡并对王某指指点点,王某退至几步后使用胳膊推挡刘某庆身体,随即用拳头朝刘某庆面部打了两拳。此后,刘某庆、孙某某和刘某照三人对王某进行殴打。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庆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起诉意见书》中进一步指出,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王某系初犯,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若王某被认定为犯故意伤害罪,那么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当得知自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某的内心几近崩溃。
2023年3月1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受理此案,由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柴海滨和张力负责。张力表示,案件受理后,他们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复核,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根据事发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刘某庆的车辆停放路边,导致多辆车受阻。同时,王某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了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与王某所述基本一致。这可以证实王某是在被刘某庆等人殴打的过程中被迫还击,致刘某庆鼻子受伤的。”张力说。
综观全案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为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王某造成刘某庆轻伤,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张力进一步解释,首先,刘某庆等人对王某所实施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王某与刘某庆等人因挪车问题发生了言语冲突,当王某试图用手机拍照取证时,遭到了刘某庆等三人的持续围堵、拉扯、推搡、搂脖和殴打。特别是刘某庆,他多次试图抢夺王某的手机。在此过程中,王某因刘某庆用拳头殴打其头部而本能地回击,朝刘某庆的鼻子击打两拳,但随后却遭到了更为猛烈的殴打。
其次,王某的被迫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在被刘某庆等三人合围、纠缠和推搡的过程中,王某感受到了言语、气势和心理上的威胁。尽管他试图从饭店门口拿起一个酒瓶准备自卫,但这一武器最终被刘某庆等人强行夺下。当刘某庆首先出手殴打王某时,王某的出拳还击是出于自保的本能反应,打在了刘某庆的鼻子上,导致其鼻骨骨折。从王某当时所处的情境来看,王某的出拳还击是为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是一种被迫的防卫行为。
最后,王某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尽管王某的防卫行为导致刘某庆受到了轻伤二级的伤害,但这一结果并非王某主观上所希望发生的,且其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对其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
随后,湖滨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此案进行了两次深入讨论,并达成共识,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负刑事责任。2023年6月2日,三门峡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此案进行了讨论,一致同意湖滨区院检察院的意见,认为应当对王某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2023年6月25日,湖滨区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邀请三门峡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到场参与听证。在大量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听证员们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当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同年7月6日,湖滨区检察院认为王某为了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刘某庆等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出拳还击,造成刘某庆轻伤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决定对王某不起诉。就此,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作为一名律师听证员,认真听取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和其律師发表观点后,我认为刘某庆有不法侵害行为且正在进行中,王某是对不法侵害的被迫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故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作为此案的听证员,三门峡市人大代表、三门峡市律师协会会长、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华说,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定要以一般人的既视感把自己代入案发时的情景,并代入角色,把握客观证据,如此才能让沉默的条款不再沉默。
张华表示,一个案子关系到是非曲直、公平正义和社会民心,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必须将别人的人生放在自己的手里来掂量掂量。“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办案理念应当深深植入每个办案人员的脑海,这既是公众最朴素的正义观,也是正当防卫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