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晚近发展再思考与中国应对

2024-05-18 13:16张灿
海峡法学 2024年2期

摘要:晚近知识产权国际法治表现出机制转换、规则发展两大主要特点,区域经贸协定(RTA)属于WTO多边体制的合法例外,RTA中的知识产权规则实质是各成员方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议题上的特惠制安排。由于WTO多哈回合陷入僵局、全球价值链争夺等多方因素,高水平RTA知识产权规则近年来大量涌现。RTA知识产权规则无法撼动多边知识产权规则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中的基石地位,亦无法取代其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将在区域与多边机制的相互影响和制衡中向前发展。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我国应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坚持多边主义,善用区域机制,在多边层面提出更多各国关心的普遍性议题,在区域层面探索形成我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创新及发展贡献更多中国智慧。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治理 晚近发展 区域经贸协定 多边主义 中国应因

中图分类号D996.5;D923.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24)02-0094-14

一、引言

随着各国贸易往来、文化交往的不断频繁及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起初极具地域性色彩的国内法律制度逐渐进入国际领域,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历经发展,形成了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主的规则体系,以及以WTO和WIPO为主的治理框架。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化遭遇逆潮,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理域概莫能外,晚近以来,区域、双边经贸协议中高水平知识产权规则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中的“南北矛盾论”“权利冲突论”“困境危机论”引发热议,亦出现改革现有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和体系的呼声。

2021年9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以下简称《纲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踏上从知识产权大国到知识产权强国的新征程。《纲要》提出“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明确要求。新形势、新要求下,如何正确把握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晚近发展的主要特点、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变局,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认真思考和仔细研究的问题。基于此,本文试对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晚近发展主要特点进行概括和分析,并对区域/双边经贸协议中高水平知识产权规则的法律本质、产生原因及其对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影响进行检视和反思,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应因之策。

二、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晚近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从多边到区域/双边的平台转换

随着WTO多哈回合陷入停滞、国际贸易形势、科学技术发展加速变革,后TRIPS时代,通过区域机制纳入高水平知识产权规则变得越来越普遍。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主要表现为从WTO/WIPO多边机制向区域/双边经贸协定的平台转换或机制转换。

在区域层面,此类具有重要的影响的经贸协议包括:《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进步和全面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中CPTPP、USMCA、RCEP已生效。这些区域经贸协议中的知识产权规则各具特色,相互联系,相互影响。ACTA是一部由发达国家推动的旨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专门国际条约。但由于谈判过程的不公开,过高的保护标准等原因,该协议谈判及签署过程中遭遇了国际社会中强烈的反对声音。就连其最初倡导者欧盟,亦因成员国内部的意见不一,未批准该条约。即便如此,其影响亦不容小觑,与其同时期的区域或跨区域经贸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均以ACTA为蓝本。TPP一开始由美国主导,扬言要重塑21世纪经贸规则,其知识产权规则曾引发学界的广泛讨论。在美国退出TPP后,日本接过“接力棒”,主导其余11个缔约国达成了CPTPP,其知识产权章节通过引用,纳入了TPP知识产权章节的全部内容,但在附件中列出暂停适用的部分条款。在“冻结”部分条款后,CPTPP知识产权规则的“威力”已减损大半;美国退出TPP后,与墨西哥、加拿大签订USMCA,取代其前身《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USMCA知识产权章节与TPP知识产权章节内容如出一辙,是美式RTA知识产权规则的典型代表,TPP知识产权规则实则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变现回归”。RCEP是中国参与的区域经贸协定,其知识产权规则明显表现出与美式RTA知识产权规则的不同,前者在TRIPS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更新了部分规则,但保护标准不及USMCA或CPTPP。

在双边层面,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世界前两大经济体签订的经贸协议。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为双方自2017年以来的贸易摩擦画上了休止符,也为全球经贸发展传递了积极信号。其中,知识产权规则被安排在协议第一章,足见知识产权议题在双方经贸关系中的重要程度。總体而言,《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章节聚焦商业秘密、网络知识产权、药品专利、知识产权执法等议题,明显体现出权利强保护的导向。此外,《美国与韩国自贸协议》《日本与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也均属RTA知识产权规则,与TRIPS相比,涵盖议题有所增加,保护标准进一步提高。

(二)以权利最大化为导向的规则发展

1.保护标准的不断提高

知识产权与一般自然权利的区别就在于其客体范围、保护期的有限性,其权利保护力度亦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关产业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权利期限的长短、客体范围的大小、执法力度的强弱通常是衡量一国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的最直观的指标。RTA知识产权规则在这三方面较之TRIPS均有所提高。

在权利期限方面,RTA知识产权规则大都包含“70年”著作权保护期条款和关于专利保护期延长的条款,具言之,在著作权保护期方面,按照TRIPS的规定,著作权及相关权的保护期限仅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或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而大部分美式RTA知识产权规则均包含“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的保护期为自然人权利人死后70年,或作品/制品首次公开发表或创作完成后70年”的规定,  USMCA甚至将权利人为法人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的保护期规定为不少于75年。在专利保护期延长方面,TRIPS仅为成员国设置了20年发明专利保护期的最低标准,但没有任何关于药品专利延长和一般专利期限延长的规定。RTA知识产权规则增加了上述规定。例如,USMCA第20.44条规定了一般专利期限调整机制,根据该条第3、4段的规定,成员国有义务补偿因专利评审机构不合理迟延造成的专利期限减损,所谓的不合理延迟至少包括在提出专利申请5年后,或者提出实质审查申请3年后,非因申请人原因未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该协议第20.46条规定了药品专利期限的调整,其中第2段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国有提供药品专利期限调整机制的义务。TPP中有几乎相同的规定。《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则更加严格、具体,将一般专利期限延长的启动条件缩短为4年,将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具体期限明确为最长不超過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

在客体范围方面,RTA知识产权规则增加了对于药品、农化品试验数据保护的规定,扩大了商标标识可注册性及外观设计的客体范围。其一,USMCA为新药上市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产品安全等效性的试验数据设置了5年保护期,对新农业化产品上述试验数据,给予更长的10年保护期。TPP中有近乎相同的规定。其二,明确取消商标标识可视性的

要求,将可注册客体扩展至声音、气味。TRIPS规定,可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标识为文字、图形或图文组合,而且成员方可以将可视性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条件。而CPTPP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将标识可视性作为注册的条件,也不得仅以该标识由声音组成为由拒绝注册。此外,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注册气味商标。其三,依据CPTPP规则,局部外观只要与现有设计具有区别性,缔约方应对其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并确保其可获得工业设计保护。

在执法力度方面,民事赔偿领域明确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则,刑事处罚措施呈现进一步扩张之势,罪名有所增加,刑罚适用范围被放宽、调查启动条件被降低。其一,TRIPS关于“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的规定中,并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而CPTPP则明确引入了惩戒性或惩罚性赔偿。其二,TRIPS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措施的仅有第61条这一个条款,而且仅针对具有商业规模的仿冒和盗版,而诸多美式RTA知识产权规则将范围扩展至侵犯商业秘密、影院偷拍偷录、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移除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此外,在入刑标准方面,TRIPS以达到商业规模(on a commercial scale)为要件,而USMCA、CPTPP等对“商业规模”进行了扩大解释,对于蓄意侵害著作权及相关权的行为,即使非为商业利益目的,只要对权利人相关市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应受到刑事处罚,无疑扩大了刑事处罚的打击面。

2.涵盖领域的进一步扩大

后TRIPS时代,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深刻改变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及其运用和保护。为应对新技术、新业态的挑战,晚近知识产权法治涵盖了TRIPS并未涉足的新议题、创设了诸多旨在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则。比如域名的保护及其争议解决、有关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的相关规则、网络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规则等。值得注意的是,晚近区域协定包含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艺表达方面的议题,但针对上述议题的相关规则还相当原则、概括,甚至是模糊,规则精细度和实操性远不如旨在强化权利保护的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等规则。总体来说,晚近规则中纳入的新议题,更多的还是以强化权利保护为导向,更符合权利人一方的利益。

三、RTA知识产权规则对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影响:反思与进路

从现有发展趋势和国际大环境来看,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通过RTA机制推行符合本国利益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仍将是未来一段时期内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主要方式和重要途径,RTA知识产权规则仍将是知识产权国际治理领域的关注焦点。为此,有学者对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未来感到忧心忡忡,认为RTA知识产权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中的“南北矛盾”,权利冲突,知识产权全球治理面临困境危机。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缺乏深入分析论证,存在片面和不科学之处。我们应当对RTA知识产权规则的法律性质、运行模式及其对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RTA知识产权规则的合法性基础及其大量涌现

RTA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一种“特惠性贸易安排”(亦称特惠性协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PTA)。RTA机制的存在及发展具有历史和现实两面原因。在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诞生之前,对于战后国际经贸体系中要不要普遍实行最惠国待遇或不歧视原则,美、英之间便存在严重分歧。英联邦国家之间长期实行“帝国特惠制”,它为英国从其殖民地获取廉价原材料,又为其工业产品向殖民地出口提供了重要保证,系英国经济和殖民制度的一条重要命脉,因此,英国一开始坚决保留特惠制。此外,GATT的一些谈判成员认为,多边谈判因牵涉面广,众口难调,在某些议题上分歧巨大,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接近,政治合作意愿更强的区域机制内,对于某些议题率先形成共识,能促进多边平台上的谈判。从这个意义上讲,区域机制对于多边机制是一种补充。因此,RTA机制是为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7条所明确允许的,具有合法性基础。RTA知识产权规则作为整个RTA的一部分,其合法性基础也就不言自明了。

由于RTA本身的合法性,及其监管规则用语模糊,WTO的体制特点等多方面原因,WTO区域贸易委员会实际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审查、监督工作停留在表面,从未真正拒绝一项成员方提交的建立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申请。近年来WTO多哈回合陷入僵局,国际大环境面临变局,在全球经济治理主导权的博弈过程中,RTA体制成为各方寻求领先优势和话语权的重要途径。各种区域经贸协议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同时,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及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已然成为RTA谈判中的核心议题。截至2023年8月,根据WTO数据库的统计,已向WTO进行通报的RTA近600个,其中许多都中包含知识产权规则。

(二)RTA知识产权规则的合理性检视

有观点认为:RTA知识产权规则的权利强保护导向将催生“知产霸权”。过度与国际贸易挂钩,以功利主义为指导思想,使得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多元价值被忽视。笔者认为,RTA知识产权规则的标准当然不是越高越好,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成员的总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经贸规则谈判在具体领域利益上总是有取有舍、有得有失,孤立、静态地看待个别规则或是某部分规则,很难反映问题全貌,而应全面地审视,动态地观察。

首先,RTA知识产权规则均出现在“一揽子”式的综合性经贸协议中,体現着缔约国之间的相互妥协和利益交换。基于全球价值链、国内产业利益及知识产权易被侵权特点的考量,发达国家势必要维护自身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追求权利保护最大化,而在诸如关税减让、市场准入、农产品、纺织品等议题方面可能给予其他缔约方优惠。发展中国家势必会从整体利益、长远发展等角度进行衡量,以决定是否最终接受发达国家提出的高水平知识产权规则。以《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订为例,该协议中所纳入的规则和确立的标准与我国当时的国内法存在诸多矛盾,过高的保护标准势必对我国相关行业和产业产生诸多影响。但我国对该协议中高水平知识产权规则的接受,必定建立在对国内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和权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水平,虽要求我国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建设,甚至是牺牲或淘汰一些低端产业,但这正与这一时期国内高质量创新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内在需求不谋而合。

其次,RTA知识产权规则本身的灵活性和均衡度规则亦不容忽视。除总则部分一些宣誓性的条款外,CPTTP、USMCA规则中,均有关于专利权强制许可和著作权限制与例外方面的规定。单从文本上看,这方面规则虽着墨不多,但实际是通过引入(incorporate)的方式直接引用了相关国际公约中的权利限制和豁免规则,意义重大。如CPTPP第18.41条规定,该章节的任何内容不构成对于各缔约方在TRIPS第31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限制,还规定CPTPP接受缔约方对该条款的任何修改。这意味着,CPTPP各缔约方均可在国内法中设置专利强制许可方面的规则。在著作权例外与限制方面,CPTPP第65条的用词是“shall”,即各缔约方均应在国内法中规定特定情形下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规则;该条第2款将CPTPP机制下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规则与主要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则进行了对接,明确CPTPP规则既不缩减又不扩大主要著作权国际公约中的权利限制与例外规则的适用。第66条还明确规定“评论、新闻报道、学术研究、视觉障碍者获得作品等著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和法定学科制度也适用于网络环境”。 此外,CPTPP在执法条款的总则中引入了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明确赋予因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而遭受损失一方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上述规则、原则均是对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一种平衡。

最后,从历史动态的角度来看,TRIPS的例子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发展中国家起初对TRIPS的签署表示强烈反对,认为TRIPS未考虑他们的利益诉求和实际情况,TRIPS的谈判及最终签署就是发达国家及其跨国企业为维护其自身产业利益和贸易优势的工具,充斥着胁迫和阴谋。当时学界对于TRIPS的批评亦比比皆是,认为发达国家通过主导TRIPS的达成,来要求发展中国家保护其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帝国主义”。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经过25年的实际运行,发展中国家对TRIPS的不满、批评,以及对所谓“新帝国主义”的指控早已烟消云散,现在更多对TRIPS表达不满的反倒成了发达国家。他们认为TRIPS所设定的最低标准达不到其所预想的强保护要求,规则的具体运行实施受到多边体制的羁绊和束缚,故而不得不通过RTA机制推行各种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可见,经过二十多年的运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TRIPS的评价发生了转变。这或许说明,RTA知识产权实际运行效果如何,尚待时间的考验。

(三)对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未来发展影响的反思

有观点认为:RTA知识产权规则减损了原本由多边机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协调机制的权威性,甚至可能动摇知识产权国际秩序的基石。本文认为,由于晚近各种RTA中的高水平规则吸引了过多目光,使得多边平台上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发展和完善被忽视。实际上,多边规则的晚近发展对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的利益平衡至关重要,是对RTA知识产权规则权利最大化导向的纠偏和矫正。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将在多边规则与RTA知识产权规则的互动和制衡中向前发展。

首先,RTA知识产权规则毕竟只在区域机制内生效,虽然标榜开放性、包容性,且发达国家确有将RTA机制作为重塑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规则,以替代WTO多边平台上的规则制定的意图,但从CPTPP暂缓适用TPP知识产权规则的情况来看,即使在区域体制内部推行高水平规则亦绝非易事。要将区域规则推向多边规则,则更受制于国际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在目前国际博弈、不确定性加剧的大背景下更是难上加难。因此,不应以夸大RTA知识产权规则取代多边规则可能性为前提,讨论RTA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的各种负面影响。

其次,RTA知识产权规则无法撼动多边规则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模式和主要原则,相反,RTA知识产权规则是在多边规则基础上的发展,在某些方面表现出对多边规则的依赖。在实体规则方面,RTA知识产权规则均直接援引TRIPS中的法律概念和基础规则,或规定当概念或规则存在冲突时,以TRIPS为准。例如CPTPP中關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和权利内容等均直接引用了TRIPS相关规定。RCEP第11.2条规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规定,如果RCEP知识产权章节相关规定与TRIPS有不相一致的地方,则以TRIPS的相关规定为准。有关执法标准的不一致不在此限。”此外,很多RTA知识产权规则的实施需以加入特定多边知识产权条约为前提,如CPTPP第18.7条第2段规定,“每一缔约方如尚未成为下列协定参加方,则应在截至本协定对该缔约方生效日批准或加入下列每一协定:马德里协定书、布达佩斯条约、新加坡条约、华盛顿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程序规则方面,以《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商标马德里体系为主的知识产权全球服务体系运转良好。2023年,全球有134个国家通过PCT提交了专利国际保护申请。全年通过该体系提交的专利申请近28万件,较之2021年增长0.3%,申请量已经连续13年增长;通过WIPO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量达6.9万件,同比上升6.1%。值得注意的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虽然一边推行RTA知识产权规则,另一边仍热衷于运用现有多边机制及其规则。2023年,美国、日本在PCT专利国际量上占据第二和第三位;美国、德国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量则位居第一和第二位。可见,以WIPO所辖知识产权多边条约与TRIPS组成的知识产权多边规则体系仍是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的基石,RTA知识产权规则侧重于对现有规则的运用和执行,无力亦无意于改变或撼动前者的基石地位。

最后,多边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完善,积极回应了权利限制、公共健康、传统知识保护等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中的重大议题,对RTA知识产权规则所引领的权利最大化规则发展导向形成一定制衡。例如,WIPO平台上达成的有关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重要多边协议——《马拉喀什条约》,对全世界3.14亿视障人士及阅读障碍者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升文化知识水平,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以视听形式录制和传播的表演提供了充分的国际保护,丰富了邻接权保护的国际规则体系。2021年WTO公共论坛的主题为“打造充满韧性的后疫情时代国际贸易”,其中第一个议题是“版权、贸易与TRIPS的豁免”,重点讨论了涉公共健康计算机软件、算法的版权豁免等重大前沿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名古屋议定书》虽非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但其中包含若干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相关的条款,为解决“生物海盗”、传统知识不当利用问题提供了多边法律工具。

四、我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应因之策

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创造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参与高水平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处理好知识产权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相互关系,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既是进一步拓展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道路的客观要求,也是推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体系改革的实际需要,还是实现我国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参与者、追随者到推动者、引领者角色转变的应有之意。

(一)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增强多边平台上的规则制定话语权

我国一直以来认真履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义务,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与国内知识产权事业的卓著突出成就相比,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方面的主动性和能力尚显不足,比起通过多边或区域机制推行自己的知识产权治理观,侧重于被动地应对发达国家推行的超TRIPS知识产权规则,知识产权国内法治和国际治理存在“错位”现象,“外松内紧”。由西方国家主导的现有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包括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未能适应国际格局演化和利益关系变化的现实情况,对现有规则进行改革的呼声逐渐高涨。随着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事务中重要性和影响力与日俱增。这种情况下,我国应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在理念引导、议题提出、规则运用等方面持续发力,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朝着更加平衡普惠的方向发展。

首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朝着多元化治理目标的方向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体现了中国的世界观,对克服挑战、建立和发展双边关系以及多边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中国方案、中国贡献,也是全人类的智慧和不同国家共同的心声。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与改革当前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权利最大化单一治理目标的诉求高度契合,我国应将人类命运共同思想作为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法治的方向引领和改革现有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的价值内核,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的“南北对抗”、权利冲突、合法性质疑等问题,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获取、公共健康、粮食安全、环境保护等目标之间的相互平衡,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人类命运共同体”。

其次,在WIPO、WTO等多边平台提出各国关注的普遍性议题。例如,针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的保护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具体、明确的多边保护规则。发展中国家占据相关资源优势,保护规则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发达国家大多是这类资源的使用者,保护上述客体将提高其知识产权产业的“原材料”成本。我国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早在2008年就在专利法中规定了利用遗传资源所完成发明创造的声明和披露制度,是在专利法中规定强制披露专利所涉及遗传资源来源的少数WTO成员之一。此外,我国法院在“乌苏里船歌”等一系列案件中探索了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因此,我国可考虑在总结国内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就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保护等国际知识产权议题积极发声、贡献“中国智慧”。

再次,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WTO争端解决机制促使各成员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贸易争端,可谓是多边主义的最好诠释。TRIPS项下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属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但是,从相关实践看,中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意愿尚显不足。近20年来,我国很少作为申诉方主动针对别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或措施提起过相关申诉,而更多的是被美国或欧盟提起申诉,作为被诉方被动地参与到相关程序中。相比之下,巴西、印度都曾多次以发达国家相关措施违反TRIPS为由提起申诉。我国慎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知识产权国际争端,可能具有国际政治、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主要贸易伙伴相关国内法律制度研究不足,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能力不足或许亦是其中之一。今后,我们应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提升运用相关国际规则、解决国际争端、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充分运用RTA机制,促进共商共建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新范式

如前所述,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领域,RTA机制和多边机制两条路径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存在某种程度的交叉和重叠。一方面,虽然晚近发达国家更多通过RTA机制推行高水平知识产权规则,但并不等于RTA机制完全代表发达国家的路径,亦有发展中国家参与甚至运用RTA机制。我国是RCEP的主要缔约方,且已正式宣布申请加入CPTPP。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虽极力通过RTA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表达诉求,但同时也积极参与和利用多边机制规则。因此,我国应统筹运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上述两条路径,充分发挥RTA机制灵活高效的特点,展现我国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观。具言之,在双边层面,我国应形成稳定、一致的知识产权规则谈判模板;在区域层面,突出重点,探索更多有益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模式和立法范式。

首先,探索形成双边自贸协定规则范式,消除规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增强规则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我国与巴基斯坦、东盟、智利、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韩国签订的自贸协定中均包含知识产权规则,但这些规则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有所不同,有的散见于协议条款中,有的专章设置;有的基本照搬TRIPS规定,有的则引入了“超TRIPS”条款;有的甚至对于同一概念的定义有所偏差。有学者认为,我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具有内容编排混乱,章节之间关系尚待厘清,具体条款措辞欠严谨等缺陷,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我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缺乏一致性,尤其是“超TRIPS”条款未呈现一致连贯的特征。②为避免规则的“碎片化”,增强我国知识产权规则的影响力,应在保持谈判灵活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既符合國情又能获得国际认可的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③

其次,以“一带一路”、RCEP为抓手,扩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内容和形式,推动共商共建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新模式。“一带一路”建设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虽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给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带来诸多挑战,但在相关领域仍取得了突出进展。例如,我国的专利审查结果可以直接在柬埔寨、老挝得到认可,④进一步拓展了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我国作为RCEP中最大的经济体,对于相关规则谈判的影响力不言而喻。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独具特色,不同于美式RTA知识产权规则强调强制执行机制,其在引入“超TRIPS”条款的同时,更加注重灵活性、均衡度及国际协商合作,对于共商共建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范式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推广。可以考虑以这“一带一路”重点国家或RCEP为突破,探索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模式,推动RTA知识产权规则实现新发展。

五、结语

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各国抢占全球价值链,争夺科技竞争制高点的关键要素,增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分析了晚近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治理的表现和特点,检视并反思了RTA知识产权规则对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影响,虽然未来一段时期内通过RTA机制进行知识产权国际造法仍将是主要路径,但多边知识产权规则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利最大化的发展导向起到纠偏和矫正作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将在多边规则与RTA知识产权规则的互动和制衡中向前发展。我国应坚持多边机制,善用区域机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协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与司法,为改革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国际法治体系贡献更多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责任编辑:陈晓屏)

参见李春林、俞颖超:《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的历史演变》,载《海峡法学》2021年第4期。

参见杨静:《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南北矛盾及其消解》,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柳磊:《国际知识产权体制中的南北矛盾与南南合作》,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5期。

参见高兰英:《知识产权的人权危机:冲突与协调》,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张慧霞:《国际法视野下专利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平衡——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的思考》,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9年第4期。

参见何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的功能危机与变革创新——基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3期;张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与中国实践:困境、机遇与实现路径》,载《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参见万勇:《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中国方案》,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2期。

区域经贸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和双边自贸协定(Bilateral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虽在形式上表现出缔约方数量不同等特点,但本质上均属于国际贸易领域的“特惠制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 PTA),即在区域体制成员内采取比最惠国税率还低得多、贸易限制还少得多的贸易安排或制度,是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学者将区域经贸协定和双边自贸协定统称为非多边经贸协定。本文为表述简洁,将两者统称为区域经贸协定(RTA),将这些RTA中的知识产权规则,称为RTA知识产权规则。

See Laurence R. Helfer,Regime Shifting: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New Dynamics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aking, 29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 1-84(2004).

参见张惠彬:《后TRIPS 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以〈反假冒贸易协定〉为考察中心》,载《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参见尚妍:《〈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2期。

参见丛立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知识产权谈判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载《国际论坛》2014年第5期;郭雨洒:《TPP最终文本之TRIPS-PLUS条款探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1期;吕国民:《TPP知识产权规则:高标准保护与中国的因应》,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9期;李洁琼:《TPP知识产权规则与中国的选择》,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

在CPTPP暂停适用TPP的规则中,知识产权规则占大部分,涉及可专利客体、专利期限延长、药品专利、著作权期限、与著作权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规则等。

参见张乃根:《与时俱进的RCEP知识产权条款及其比较》,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年第2期。

《关于发布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公告》,http://www.gov.cn/xinwen/2020-01/16/content_5469650.htm,2024年2月23日访问。

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中国化应用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See TRIPS. art. 12.

See US-Austrilia FTA. art. 17.3, para. 4; US-Korea FTA. art. 18.4, para. 4.

See USMCA. art. 20.62.

See TRIPS. art. 33.

See USMCA, art. 20.44.

See USMCA. art. 20.46.

See TPP. art, 18.46, art. 18.48.

參见《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第1.12条第2段。

See USMCA, art. 20.48, para 1.

See USMCA, art. 20.45, para 1.

See TRIPS. art. 15.

See CPTPP. art. 18.18.

See CPTPP. art. 18.55.

参见林颖慧:《论知识产权“三检合一”检察保护体系的构建——以福建省P市检察机关实践为视角》,载《海峡法学》2022年第1期。

See TRIPS. art. 45 & 46.

See CPTPP. art. 18.74, para 6 & 7.

See TRIPS. art. 61.

See CPTPP. art. 18.77, para. 1, sub-para. (b); USMCA, art. 20.84, para. 1, sub-para. (b).

参见陈驰:《思想得以表达——著作权法中创作行为之客观考察》,载《海峡法学》2021年第2期。

CPTPP和USMCA规则中仅有针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的条款,其条文数量、规则精细度远不如旨在加强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规则。RCEP专节规定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表达,体现各缔约方对此议题的关注,但规则内容仍相对原则、模糊。

参见参见杨静:《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南北矛盾及其消解》,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张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与中国实践:困境、机遇与实现路径》,载《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高兰英:《知识产权的人权危机:冲突与协调》,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

参见刘敬东:《全面开放与国际经济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71页。

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参见刘敬东:《多边体制vs区域性体制:国际贸易法治的困境与出路——写在WTO成立20周年之际》,载《国际法研究》2015年第5期。

参见刘敬东:《多边体制vs区域性体制:国际贸易法治的困境与出路——写在WTO成立20周年之际》,载《国际法研究》2015年第5期。

See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Datebase, http://rtais.wto.org/UI/PublicMaintainRTAHome.aspx. ,2024年2月23日访问。

参见何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的功能危机与变革创新——基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3期。

See J. Janewa OseiTutu, Value Divergence in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87 Indiana Law Journal 1639, 1639-1696(2012).

See CPTPP. art. 18.4 & 18.6; USMCA. art. 20.4 & 20.6.

TRIPS第31条是关于专利权强制许可的规定,第一次使得强制许可有了国际法依据,对于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使用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See CPTPP. art. 18.41.

See CPTPP. art. 18.65.

See CPTPP. art. 18.66.

See CPTPP. art. 18.71, para 5.

See CPTPP. art. 18.74, para. 15.

See Peter K. Yu,Currents and Crosscurr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38 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 323, 428-442(2004).

See Peter K. Yu,TRIPS and its Contents, 60 The Law Review of the Franklin Pierce Center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149,149-[iv] (2020).

参见董涛:《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结构演进与变迁》,载《中国软科学》2017年第12期。

参见万勇:《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中国方案》,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2期。

See Billy A. Melo Araujo,Setting the Rules of the Game: The Rise of Mega-Regionals, Deep Integration and Role of the WTO,21 UCL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Foreign Affairs 151, 184-203(2017).

CPTPP总共暂停适用了TPP的22个条款,其中知识产权条款占一半。

See CPTPP. art. 18.55 & art. 18.78, para. 1.

RCEP, art. 11.2.

CPTPP. art. 18.7, para. 2.

See PCT Yearly Review, 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wipo-pub-901-2023-en-patent-cooperation-treaty-yearly-review-2023.pdf, 2024年2月23日访问。

See Madrid Yearly Review 2023 – Executive Summary, 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wipo-pub-940-2023-exec-summary-en-madrid-yearly-review-2023-executive-summary.pdf, 2024年2月23日访问。

See PCT Yearly Review, 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wipo-pub-901-2023-en-patent-cooperation-treaty-yearly-review-2023.pdf, 2024年2月23日访问。

See Madrid Yearly Review 2023 – Executive Summary, 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wipo-pub-940-2023-exec-summary-en-madrid-yearly-review-2023-executive-summary.pdf, 2024年2月23日访问。

参见杨利华:《〈马拉喀什条约〉与我国著作权限制制度之完善》,载《中国出版》2021年第23期。

保护表演者邻接权的三大国际条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TRIPS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在对表演者提供保护时,均区别对待以音频形式利用表演的行为和以视频形式(或视听形式)利用表演的行為,从而产生了歧视“视听表演”的问题。参见王迁:《〈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争议问题及对我国国际义务的影响》,载《法学》2012年第10期。

参见WTO2021公共论坛议程,https://www.wto.org/english/forums_e/public_forum21_e/programmepf21_e.pdf,2024年2月23日访问。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尽可能并酌情“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此外,公约还在第10条、第17条和第18条中述及传统知识。参见张渊源:《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及中国应对策略》,载《生物多样性》2019年第7期。

See Wenting Chen, China Engages with the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Governance: The Recent Trend, 22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146, 152-153 (2019).

参见万勇:《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中国方案》,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2期。

参见柳华文:《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律化及其落实》,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参见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

参见张乃根:《涉华经贸协定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法问题》,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参见张娜:《论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从〈月亮之上〉〈乌苏里船歌〉案谈起》,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第16期。

经笔者统计,在涉及TRIPS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件,截止2024年2月23日,中国4次作为被诉方,7次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仅于2022年11月一次作为申诉方就美国针对半导体及其他科技产品的限制出口行为提出申诉(“中国诉美国半导体及其他科技产品相关措施案”,DS615)。参见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ubjects_index_e.htm,2024年2月23日访问。

例如,2001年“巴西诉美国专利相关措施案”(DS224),2010年“印度诉欧盟转运中的替代药品案”(DS408),2010年“巴西诉欧盟转运中的替代药品案”(DS409)。

《中方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https://www.gov.cn/xinwen/2021-09/16/content_5637879.htm,2024年2月23日访问。

参见刘彬:《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文本的体系化构建》,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

參见王衡、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载《法学》2019年第2期。

参见温军、张森、蒋仁爱:《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与标准化国际合作的战略思考》,载《国际贸易》2019年第7期。

【作者简介】张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