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吉林省长春市的崔某委托女儿崔某某为自己名下的房屋缴纳采暖费,崔某某向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了崔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开出后,崔某某在现场简单核对了采暖费发票上的姓名和金额后便离开。
此后,崔某某被通知该采暖费发票在税务局的活动中喜中15万元购车奖金。可是崔某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税务局兑奖时,却被告知因发票记录的纳税人识别号(即身份证号)与崔某的身份证号不一致,无法兑奖。
对此,崔某认为问题出在了开具发票的供热公司,由于该公司出具了信息错误的发票,无法兑奖的损失应该由供热公司承担。遂以供热公司为被告、税务局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早在2017年,崔某购买房屋时就曾到供热公司变更过该房屋的供热登记信息,但供热公司并未在电脑系统中变更用户身份证号,而供热公司开具发票时也未按崔某某當场提供的崔某身份证复印件如实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亦未当场向缴费人核对身份证号。法院认为,供热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崔某的女儿虽然核对了案涉发票,但并未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记载不真实,对损失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崔某某作为崔某的代理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当然作用于崔某本人。
近日,法院判决供热公司在开具发票时未尽到审慎义务,应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80%,即供热公司应赔偿崔某12万元。(摘自《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