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603557.SH)2023年12月2日公告,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章旺申辩意见的第一条称,他虽为起步股份对外披露的财务总监,但实际上并非起步股份财务方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而系挂名财务总监(工具人角色),财务方面实质上的管理权及决策权并不在他,而在邹某军。其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中国证监会对陈章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在复核意见中指出,起步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直接参与了起步股份涉案造假行为,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起步股份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中国证监会对陈章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陈章旺并非个例。以往的监管处罚中,以“挂名董监高”为由申诉,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的,证监会不予采纳。例如天夏智慧董事、董事会秘书贾国华,远高实业财务总监、董事范小艳,紫晶存储监事杨思维,慧球科技独立董事刘光如,等等。
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新增了“事实董事”和“影子股东”的法律责任,从制度层面完善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机制。但也有观点指出,董事、高管赔偿责任的强化将引发风险规避行为。结合资本市场发展与公司治理实践,对于“挂名董监高”现象,该如何实现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