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饲养动物,安全意识要筑牢

2024-05-11 18:44
农村百事通 2024年5期
关键词:大型犬养犬法院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饲养动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饲养动物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部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也对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卫生防疫等带来较大隐患。动物伤人、惊吓他人、影响市容卫生等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旨在强化人们的文明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形成文明、依法饲养动物的良好习惯。

案例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

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2022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父母代徐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

2.裁判结果

法院經审理后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该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但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30197.65元。

3.典型意义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损害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上均不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非常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其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显然其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本案明确认定禁止饲养的大型犬饲养人就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是落实危险动物饲养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文明养犬、依规养犬的观念。本案裁判结果对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建设和谐文明的城市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案例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

斯某(女)饲养了一只黑色腊肠犬。2022年9月,斯某在某小区大门东侧让其未成年儿子欧某(7岁)遛犬。欧某遛犬时未避让儿童,该犬将洪某某(系不满1岁的婴儿)左足部抓伤。洪某某家人报警后,该犬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斯某携犬出户时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规定》中“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的规定,情节严重,故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犬。

洪某某家人将洪某某送往儿童医院就诊,医生为洪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洪某某家人因与斯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斯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斯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犬抓伤,斯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与洪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斯某应对洪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洪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斯某赔偿洪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3092元。

3.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典型易发的犬只伤人案件,给养犬人士提出了警示。犬只饲养人盲目自信,认为自家犬只不会伤人,由此放松警惕,任由未成年孩子独自遛犬致使犬只成为“移动的危险源”。犬只饲养人、管理人的不在意和对法律法规的忽视最终酿成犬只伤人后果,既给年幼的被侵权人身心造成损害,也让自己产生经济损失,还可能失去爱犬继续陪伴的机会。表面上是犬只在肇事,但实际上还是饲养人、管理人的管理问题。要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就要做到依规养犬,要注重教育引导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安全养犬、遛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案例三:犬只追逐路人致路人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张某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林某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张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林某家人将张某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林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915.63元。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的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情形。被侵权人张某的损害与侵权人林某饲养的犬只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林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对犬只未尽到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张某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林某赔偿张某合理费用211264.63元。

3.典型意义

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处理,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

案例四: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安某在小区内被缪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安某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缪某支付了疫苗费。后来,安某发现在注射疫苗时自己已怀孕。为避免胎儿发育不良,安某向医院等多方咨询后选择终止妊娠,身体和精神承受了较大的痛苦。安某认为,缪某对其饲养的犬只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自己被咬伤,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终止妊娠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安某请求缪某赔偿终止妊娠产生的费用。缪某认为,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不必然导致胎儿发育不良,而且缪某对安某怀孕并不知情,安某注射狂犬病疫苗后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安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缪某赔偿终止妊娠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缪某饲养的犬只将安某咬伤,缪某不能证明安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缪某应对安某被犬咬伤所致的各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被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此后发现怀孕,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而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此行为是符合安某所处生活环境及普通人医学认知能力的正常行为,故法院对安某诉请的因终止妊娠手术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缪某赔偿安某各项费用损失6069元。

3.典型意义

本案系犬只伤人并产生终止妊娠衍生后果的典型案例。当前,虽然医学上对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影响胎儿发育没有定论,但疫苗使用说明中的“慎用”提示隐含着可能会有不良影响。同时,生育健康的孩子是父母最基本的期待,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发现怀孕并终止妊娠,符合普通人正常认知。在认定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与终止妊娠间因果关系时,除了依赖鉴定、医学结论,还应考量一般社会认知并兼顾社会伦理,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价值引导。因此,犬只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是犬只致损责任的范围,侵权人应予赔偿。本案判决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同类案件中因果关系考量因素的分析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五: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

1.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某菜市场内经营干货摊,其在干货摊内无证养犬11只,并且没有拴牵引绳。当地公安機关对王某某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为:王某某存在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违法行为,责令王某某在15日内改正或整改完毕。收到上述通知书后,王某某仍未办理养犬登记或拴牵引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劝导王某某,但无效。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联系某动物救援中心协助将现场违规饲养的犬只捕捉后送往当地流浪犬收容中心。派出所告知王某某陈述、申辩权利等程序后,王某某不陈述、不申辩,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饲养的11只无证犬予以没收。王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地《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相应罚则,个人养犬每户超过1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据此,公安机关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本案中,王某某经责令后仍拒不整改。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前,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王某某无证养犬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王某某所饲养的无证犬,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办理受案登记后,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及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程序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3.典型意义

和谐环境倡导文明养犬,法治社会支持依法养犬。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行政审判,依法支持公安机关对未尽到办理犬只登记法律义务和未履行看管义务的饲养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效避免了公共场合不特定人群因案涉犬只导致损害,避免了犬只致损后果的发生。本案的处理在帮助饲养人避免损害责任的同时,也有利于倡导、提醒养犬人士“争做文明养犬人”。

(北京   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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