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青 杜禹
摘 要:中央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要提升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促进上下游资源优化配置,引领整个产业链共同发展。为此,中央企業需建立供应商队伍并强化动态维护,考核奖惩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文章分析了奖惩措施效力不足、供应商奖励与其他制度冲突、惩罚可能造成违法违约等法律合规风险,提出了若干应对措施,旨在优化企业供应链管理策略,提升奖惩实效,合法合规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供应商 奖惩措施 法律风险 合规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4-059-02
一、研究背景与主要问题
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趋势之下,优势资源逐渐富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不同生产阶段各有所长[1]。为提高核心竞争力、降低采购成本、保障产品质量[2],建立维护产业链上的供应商队伍已成为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需进一步加强供应商动态管理维护,开展供应商监督与评价,通过奖惩措施促进培养高质量供应商队伍。
企业逐渐实行集中采购的管理模式,大大提升了采购的效率和质量[3],很多供应链体系管理团队编制了供应商奖惩等制度文件,在贯标与应用过程中,其管理合规性问题逐步浮现出来。部分企业的制度停留在纸面,没有实际开展供应商绩效考评;部分企业虽然组织进行了供应商绩效考评,但是考评标准与具体业务不相适应,不能全面衡量供应商的能力;部分企业开展供应商绩效考评和开展供应商寻源准入的是同一角色,否定供应商能力即否定自身选择,因此,无法得到客观准确的评价数据;部分企业供应商管理端和采购端的策略不统一,内部制度不协调衔接导致难以实施奖惩;部分奖惩措施虽然能起到激励和警示效果,出发点也是为了企业供应链有效管理,但措施本身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诸多原因造成企业供应商管理的动态调整不足,激励效果不足、惩罚力度不够,导致供应商缺乏良性竞争,进而影响到企业供应链的安全性。
本文重点针对供应商奖惩的法律合规风险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应对措施,旨在提升实施供应商奖惩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可操作性,为企业供应商管理提供参考。
二、以奖励措施促进供应商竞争,保持良性循环
(一)奖励措施应用分析
企业常用的奖励措施主要包括通报表扬、采购配额优待、付款条件优待、优先培育、期限和价格激励等。奖励措施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在于,可以为供应商带来直接利益、减轻应收账款风险、提高能力水平、提升与客户适配度。企业制定奖励措施让渡部分短期利益,使供应商安心提升产品服务质效,保障企业长期健康发展,通过公正的考核评价奖励引入竞争择优机制,使企业与优秀供应商之间建立起稳定可靠互相信任的关系[4],引导供应商将企业作为自身发展的依靠,做好产品供应和服务保障,是一种双赢、合理有效的管理方式。
(二)奖励措施可能存在的风险
1.价格激励应防范高价采购风险。价格激励意味着用更高的价格去采购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这一奖励措施从理念上与中央企业比质比价管理中“最大限度地获得合理优惠价格”的要求是矛盾的。而且比质比价程序对采购价格有严格的规定,还要求建立供应商基准价格数据,在没有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以高于历史价格采购,存在较大的采购合规风险。若使用国拨经费,还将受到上级经费管理制度的约束,在巡视或审计中容易被认定为管理问题。由于可能与采购价格管理、经费管理等制度冲突,并且可能涉及高价采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价格优惠在央企的适用空间非常有限。
2.付款条件优待应防范合同管理风险。付款条件优待可能存在合同管理风险。该奖励措施需要在新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做出提高预付款比例、简化验收条件等约定。但是部分企业合同管理规定对预付款比例有限制,部分产品由于质量管理的要求,必须满足标准验收条件,并且要对最终用户负责,简化验收条件可能与质量要求不符。放宽合同付款条件需防范合同管理风险。
3.考核评价应防范廉洁风险。廉洁风险是供应商管理过程中持续性的系统工程。供应商为了后续订单和长远发展,可能通过利益腐蚀拉拢考核评价相关工作人员,获得有利的评价结果和奖励,这将造成企业的评价奖励机制失灵,可能遭受短期业务款项损失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和长期供应商队伍培育投入的损失风险。
三、以惩罚措施规范供应商行为,保障服务质量
(一)惩罚措施应用分析
1.惩罚措施。企业常用的供应商惩罚措施可分为两类。一类惩罚针对供应商的后续管理,不影响已订立合同执行,称之为后续惩罚措施,主要包括书面警示函、冻结新增采购、冻结合格供应商资质、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等。一类惩罚立即实施,影响到已订立合同执行,称之为立即惩罚措施。主要包括暂停或取消当前采购订单、扣除质量保证金、暂停付款、追究违约责任等。
2.惩罚原因。企业依据考评结果惩罚供应商,其原因也可分为两类。一是由于供应商绩效落后,例如在与其他供应商的横向对比中,由于交付慢、成本高、服务态度不好、问题整改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考评分数低。二是由于供应商违规失信,例如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其他不诚信行为,造成考评分数低。
3.惩罚措施的合理性。关于后续惩罚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活动自愿原则,以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买卖双方均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内部制度,实施供应商管理措施,有利于企业经济发展和激发市场活力[5]。因此,后续惩罚措施是企业在自由采购活动中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6]。
关于立即惩罚措施,由于关系到已订立的合同,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中未做出约定时,则要依法采取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利益,需注意符合法定的条件和合理的限度,否则可能产生法律风险。
(二)惩罚措施可能存在的风险
1.适用内部制度管理供应商法律效力不足。企业与供应商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而建立,而制度是企业管理内部机构工作流程、内部员工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供应商并不具有约束力。直接适用内部制度对供应商实施惩罚措施,缺乏法律效力。
若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了供应商应当遵守本企业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企业有义务向供应商宣贯这些规章制度,特别是奖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由于国有企业对供应商经常使用格式合同,若未具体宣贯培训奖惩制度,可能由于合同“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等原因被主张奖惩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实施惩罚的效力仍然存疑。
2.黑名单禁入措施存在招投标法律风险。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具有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但在招标的特殊情况下,冻结合格供应商资质、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全行业禁入等惩罚措施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列示了“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的行为。笔者认为,禁止黑名单供应商投标或者直接将其作为废标处理,属于对投标人采取不同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行为。从立法理念上分析,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是为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促进商业竞争,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同时打击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如果允许企业通过自定标准建立的供应商黑名单来排除部分投标,那么企业通过黑名单屏蔽任意数量的投标人就可以操控招标结果,这显然与立法理念背道而驰。以黑名单禁入惩罚措施排除特定供应商投标的做法存在违法风险。
3.过高的违约金存在被调减的法律风险。若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企业以扣除部分货款的方式作为追究违约金的手段时,要注意违约金应与造成损失相当。为倡导守约,企业与供应商可能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若企业扣除了过分高于损失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供应商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诉讼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增加败诉记录可能会影响企业声誉。
4.暂停/取消订单存在违反合同约定风险。在企业与供应商的法律关系中,企业需履行的主要义务就是给付合同款项。若合同未履行完毕时,企业要实施暂停或取消当前采购订单的惩罚,必须依据明确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假设未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接受考核评价奖惩,并且供应商已履行合同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即供应商已交付标的物,企业暂停或取消当前订单的行为是可认为是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惩罚是单方行为显然不符合合同变更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三十三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分批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就该批及相互依存的标的物解除。在此法定条件下才可以实施惩罚措施暂停/取消当前采购订单,不履行接收验收货物、给付货款等义务。若只是由于供应商绩效落后或者不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违约行为,企业实施暂停或取消当前采购订单的惩罚有违约风险。
四、保障供应商奖惩有效运行的建议
(一)完善考评奖惩制度,打通上下游流程
1.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奖惩制度是做好供应商动态管理的基础。制度应内容完整、具体,覆盖对供应商监督、考核标准及方式、存在问题的反馈、异议申诉和处理机制、具体奖惩措施等。
2.明晰管理职责是确保考核评价客观公正的有力支撑。确保供应商寻源、评价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在实操中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将岗位角色的出发点与企业利益相统一,促使其在合规前提下,积极主动履职,确保绩效评价客观公正。
3.内部制度协调衔接是供应商奖惩有效实施的坚强保障。在供应链的全流程上,需要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统一各环节管理策略,集中力量推动相关举措“一以贯之”。在采购、合同管理等领域突破固有框架,考虑交易对象分级分类管理的方式,为供应商奖惩措施的实施开辟可行道路,进一步创造管理价值。
(二)做实供方准入承诺,推动奖惩制度效力外化
企业应在供应商准入时,通过供应商告知书/承诺书、协议约定等方式,要求供应商做出接受企业考核评价并配合相应奖惩措施的书面承诺,对供应商宣贯相关奖惩制度,妥善尽到培训告知义务。
(三)强化合法合规审核,保障奖惩措施可行性
审核供应商奖惩制度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奖惩措施超越法律规定限度而无法执行,也确保奖励相关流程协调一致,避免因与其他制度冲突而无法实施。审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明确合同标的、交付期限、支付结算、质量规范等重要内容,为供应商的考评奖惩打下法律基础。也需审核合同中的供应商承诺书,确保其知悉并遵守奖惩措施。
(四)加强过程监督管控,促进奖惩结果运用
业务部门要加强合同履行监管,从注重结果向注重过程转变,定期收集数据做好记录,也设立渠道听取供应商的异议和申诉意见,对供应商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价,以便顺利推动实施奖惩。事后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公示供应商奖惩信息,进一步强化奖惩结果的运用。
(五)完善考评奖惩机制,针对性强化供应商队伍
总结现阶段供应商队伍在各维度的水平,针对短板弱项针对性地开展寻源工作,引入高水平供应商补充生产能力。若寻源效果不佳则需要考虑修正评价指标,提高考核准确性,同时客观分析薄弱、关键环节,培育现有供应商队伍,提升保障能力。
五、结语
以奖惩措施引导、激励供应商良性竞争,看似企业单方管理行为,实际受到诸多法律、合规要求的约束,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奖惩实施条件、推动奖惩制度对供应商生效、统一供应链与采购全流程的管理策略,才能防范法律合规风险,切实有效提升供应商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靜.企业中供应商管理的问题及建议探讨[J].商场现代化,2022(08):10-12.
[2] 王楠.浅谈企业中供应商管理的问题及建议[J].财经界,2022(02):53-55.
[3] 杨瑾.国有企业采购中的供应商管理[J].现代企业文化,2022(12):28-30.
[4] 王子彦,谢译萱.生产制造企业采购管理岗位的供应商管理研究[J].中国物流与采购,2022(10):83-84.
[5] 张玉燕.企业供应商管理问题与对策探讨[J].中国市场,2022(15):151-153.
[6] 喻珠晗.浅谈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主要问题和对策[J].时代经贸,2020(24):45-46.
[作者简介:李万青,经济师;杜禹,工程师。]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