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龙
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32位人大代表提议增设“见危不救罪”,然而彼时的刑法理念和社会环境尚未能接受如此前卫的立法建议,学者们也对见危不救入刑的正当性问题颇有微词。当刑法经过20余年的发展,随着社会风险日益加剧,以保护自由为核心的古典式刑法日渐式微,安全刑法开始崭露头角。在积极刑法观思潮下,轻罪立法的脚步持续奋进,犯罪圈的积极扩张导致入刑门槛有所降低,过去关于见危不救入刑与否的讨论,需要在新时代新语境下重新展开。
信息时代和全球化的到来颠覆了人们以往的生活方式和认知标准,当下社会环境愈发复杂,风险愈发普遍。与传统风险不同,现代化风险往往产生于人为的不确定性,即少数人的决策可能造成多数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危机,个体在面对这种群体性危机时显得更加束手无策。面对个体化进程中难以抵御的风险,人们只能将希望诉诸于政府和法律,立法需要更加频繁地回应社会舆论呼声。
当风险预防成为法律政策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刑法因其固有的政治性与工具性成为国家对抗风险的优先选择。刑事立法愈发需要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以管控,增强社会整体凝聚力,通过秩序的统一性与稳定性来对抗现代风险的不确定性。在风险政治化的时代,刑事政策在抉择层面不断加强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深度与广度,告诫人们应当更加谨慎地对待自己的行为,避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介入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公众的法律认知和生活习惯,一旦刑事司法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过去被认为侵犯个人自由的强制性规定也会在安全问题上变得容易使人接受,当风险成为人类生存发展难以忽视的问题时,苛刻的法律规定也会变得合乎常理。
自储槐植教授提出“不严不厉”“又严又厉”“严而不厲”和“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概论以来,我国刑事立法一直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方向转变。“严而不厉”思想构成积极刑法观的主要理论支撑。“严而不厉”包括刑事法网从“不严”到“严”,刑罚体系从“厉”到“不厉”。
见危不救入刑符合“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要求。一方面,见危不救罪将一般救助义务刑事化,将道德规范调整效果欠佳的行为上升到刑事规范,拓宽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加固了刑事法网的严密程度;另一方面,纵观其他法域见危不救罪刑罚配置,该罪的刑罚普遍较轻,如德国《刑法》第323c条规定的“不实施救助罪”刑罚为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法国刑法典》第223-7条规定不救助危难且该措施对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两年监禁并处罚金。此外,该罪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大量出罪事由,最终被判处有罪的比例很小,符合我国刑罚体系“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社会重大事件的反响效果能够反映出公众道德的整体水平。无论是过去发生的“小悦悦”事件,还是近期发生的丰县八孩案、唐山打人案,此类严重触及社会文明底线的行为一旦曝光,势必引发社会广泛讨论,随即而来的便是对自身处境安全的猜疑,人们会自然而然地带入受害人的视角,思考自己遭遇相同事故时应当如何脱险。以唐山打人案为例,尽管该案不同于纯粹举手之劳的“小悦悦”事件,施暴者人数众多且对周围人群存在言语威胁,属于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暴力事件,设立见危不救罪也难以对他人拒绝施救的行为进行谴责,但案发后舆论中仍不乏对无人施以援手的疑问和指责。当下社会中,此类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与科技日益发达、经济愈发繁荣的现代文明存在明显反差感,法治环境难以允许奴隶社会的暴行存在,公众渴望通过制度来提升社会整体的道德标准以弥补内心安全感的缺失。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