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B气候准则视角下我国银行业气候信息披露的挑战与建议

2024-05-08 13:30易卓睿陆春华
海南金融 2024年4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商业银行

易卓睿 陆春华

摘   要:2023年6月26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最终稿,该准则未来将可能成为全球气候相关披露的基准规范,相关披露要求也极可能在我国落地执行。对标我国目前气候风险管理和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现状,商业银行若执行该准则将会在数据采集、碳核算与统计、情景分析、气候目标等方面面临一定的挑战。因此,建议商业银行主动识别自身差距、提前部署准备工作、摸清碳数据“家底”、聘请外部机构协助开展情景分析、提升人才队伍专业能力并启动编制气候专项报告的先行先试工作。

关键词:信息披露;气候风险;商业银行;碳核算;气候目标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4.04.002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4)04-0018-11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金融在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应对气候风险方面责任重大。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做好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不仅是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生要求,也是支持实体经济绿色低碳转型的外在动力。

2023年6月26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 Board,IS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下简称“S2”),全球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有望迎来新一轮革新。S2的发布和生效预计将会对金融机构和其企业客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而涉及气候相关的工作也将成为商业银行未来一段时间内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的重要方向。

一、S2准则出台的背景和要点

20世纪后期,企业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利益相关方要求企业重视气候变迁、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劳工权利等元素的要求越来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其中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元素则是近几年企业可持续发展越来越重要的主题。1997年,在日本京都举办的COP3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催生了社会各界对企业加强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需求。2015年,在法国巴黎举办的COP21通过了《巴黎协定》,进一步提升国际社会对企业加强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期盼,同时也激发国际上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标准的新一轮发展。

长期以来,国际上与气候相关的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于可持续发展或ESG相关的披露标准中,该类标准纷繁众多,包括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建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的《国际综合报告框架》、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的《可持续会计准则》、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的《环境与气候变化披露框架》等。各类披露标准各有侧重,尽管提升了企业公开披露气候相关信息的丰度和深度,但多样化的披露标准和形式也极大增加了企业和监管者开展相关工作的成本和难度,难以满足利益相关方对一致、完整、可比、可验证的信息需求。在此背景下,为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全面性和可比性,制定全球范围内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标准,帮助全球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更好地理解企業的可持续性表现和风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Foundation,IFRS)于2021年11月在COP26期间宣布成立ISSB。

2022年3月,IS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在收到来自全球不同组织近1400多份反馈意见后,ISSB从2022年7月起逐月举办理事会会议,针对反馈意见进行再讨论和决议,最终于2023年6月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并明确S2于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ISSB采取的是“气候优先(Prioritise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的选项,在众多的可持续发展主题中首先制定并发布以气候为主题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S2的核心内容沿用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的建议框架(TCFD),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及目标对商业银行在气候相关信息提出了全方位、多维度的披露要求,核心内容如表1所示。

对于从事过资产管理、商业银行和保险业务的主体,S2规定还必须披露其范围3层面中的投融资排放量(Financed Emissions),具体包括:按行业和资产类别披露范围1、范围2、范围3绝对融资温室气体总排放量;所有行业的总风险敞口;计算投融资排放量时纳入的总风险敞口百分比,计算投融资排放量的方法论。

二、国内落地准则的可能性和意义

S2属于指引性的要求,其强制性取决于行政管辖区内对该准则的最终采纳情况,从长远来看,S2可能成为全球通行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之一(雷曜、周怡、王紫薇,2023)。目前,香港地区已成为S2准则在我国先行先试的地区,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4月发布《优化环境、社会及管制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咨询文件)》,对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的附件二十七《环境、社会及管制报告指引》进行修订,以S2为基础,新增“气候相关披露”部分,要求所有发行人在其ESG报告中披露与气候相关信息,在港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将2026年披露基于该要求的内容。同时,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于2023年11月发布咨询文件《气候相关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明确该披露要求是对S2的补充完善,对商业银行的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提出了更高的披露要求。

在中国大陆地区,我国财政部和相关监管单位高度认可和重视建立全球化ESG标准,不断尝试研究和推进ISSB准则在我国实践的可能性。早在2022年3月,S2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初,中国财政部就加入了由ISSB成立的工作小组,确定全球基线如何充分满足全球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并将S2征求意见稿翻譯成中文,与证监会就此事积极向相关单位征询意见。2022年6月,具有中国财政部工作经历的专家担任ISSB的首任理事。2022年7月,中国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向ISSB提交S2反馈函,并在7月工作小组会议中阐明S2与各司法管辖区倡议之间兼容性的重要程度。2022年12月,中国财政部与IFRS签署谅解备忘录,成立IFRS基金会北京办公室。2023年6月,北京办公室正式揭牌,办公室主任由具有我国监管部门工作经历的专家担任。北京办公室将与IFRS在全球设立的其他办公室开展协调与合作,聚焦于领导和执行ISSB关于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的战略。

基于监管部门对ISSB准则支持态度,业界推测S2相关披露要求未来在我国大陆地区被采纳的可能性较大,或是采用趋同策略,将S2转化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或是采用参照策略,以S2为基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结合证监会和财政部的回复时间,已有研究机构预测“中国版”的披露准则或于2025年出台(张若海、宋广超,2023)。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落实S2相关要求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工作议题。

我国大陆地区未来落地执行S2准则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层面,依照《巴黎协定》,缔约国需要定期公开国家清单报告、国家自主贡献信息以及气候变化适应能力信息等,而主动引领国际标准的建设目标、落实实施S2准则是我国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重要契机,逐步构建和完善与气候变化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标准体系是落实《巴黎协定》的重要举措。在国家层面,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有效的实施机制和明确的规划路径,落地执行S2准则是将“30·60”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行各业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推动双碳工作形成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层面,落地执行S2准则将倒逼企业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意识,重视和管理低碳转型过程中的机遇和风险,将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融入融资管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与服务等各个环节,也便于企业在资本市场中赢得更多投资者的青睐。银行层面,持续深化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则是把握政策脉络、顺应监管导向、洞察行业发展的应有之义(刘桂平,2022;孙天琦、苗萌萌,2023),推动银行资金流向绿色低碳领域是高质量气候信息披露内容的生动体现,积极参与执行S2披露要求是银行向外部充分展示自身科学地管理和适应气候相关金融风险与机遇的重要渠道。

三、我国商业银行气候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监管高度重视气候信息的披露工作。一是出台披露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手册(试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其中,《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明确了披露内容包括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产品与服务创新、风险管理流程、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绿色金融创新及研究成果等。二是明确披露要求。2022年6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信息披露水平。202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推动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不断提高环境信息披露和评估质量。三是引领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法人和主要试点银行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例如,湖州市辖内36家银行全面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实现全市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全覆盖;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指导九江银行等银行开展披露工作,实现地方法人城市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全覆盖。此外,监管高层也通过发文呼吁加强气候与环境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刘桂平,2022;孙天琦、苗萌萌,2023)。

我国商业银行中与气候相关的信息主要披露在社会责任报告(或ESG、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与气候(和环境)相关的专题报告。截至2023年9月末,我国上市的61家商业银行和两家未上市的股份制银行(广发银行和恒丰银行)均发布了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或ESG、可持续发展报告)。其中,25家银行还编制了绿色金融或环境信息相关的专题披露报告。根据这63家商业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在治理方面,32家银行构建了独立的绿色金融管理部门或委员会;在策略方面,27家银行设定了独立的与绿色金融发展、“双碳”或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战略规划(或实施方案);在风险管理方面,47家银行将气候或环境风险纳入了风险管理全流程,33家银行开展过气候风险相关的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在指标方面,尽管大部分的银行都披露了运营层面温室气体排放量(范围1+范围2),但仅有7家银行在其报告中披露了投融资层面的部分排放量(范围3的第15类)。

根据已披露的报告信息推测可知,商业银行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总体上呈现以下情况:一是自主性披露工作和披露专项报告有待推进。目前,监管并未强制要求金融机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钱思佳,2022),大部分商业银行并未通过专项报告来披露气候相关信息,即使部分商业银行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开展了探索性的披露工作,但并非每年都披露或每年披露的时间节点都一样。二是深入性的披露内容有待丰富。如气候风险相关的压力测试工作可能多是监管引导下开展的工作,测试方案由监管提供,因而会使得不同银行披露报告中存在一定同质化的内容。三是大型银行热而中小型银行冷。中小型银行在信息披露的形式、披露内容的丰度和深度均少于大型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披露报告中会出现较多的案例,将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的核算方法作为披露内容,而非参照TCFD框架或《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将体系化、结构化和实质性的工作成果予以呈现。四是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是环境信息披露绩效指标中的重要难点。部分银行只披露了集团或总行层面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而不涉及分行或参股机构运营过程中的排放量,同时也只有较少的银行主动披露投融资活动所促成的企业经营活动或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四、商业银行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难点和挑战

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加强气候风险管理、实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积累了重要实践经验,但对标S2中的披露要点,我国商业银行仍在碳数据、情景分析、气候目标等方面面临挑战。

(一)数据采集层面

S2第29段要求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量,难以获取高质量的自身和企业客户碳排放信息是银行短期内面临的最直接挑战。

企业客户碳排放数据信息缺口大。碳排放数据能否获取与社会整体碳核算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以及客户配合提供的意愿相关。目前,拥有成熟碳排放核算标准的企业往往是高碳或上市企业,而对于非高碳或中小企业,其自身未必开展过碳核查,也缺乏可用于碳核算的信息,甚至有些行业企业未必有统一、标准、科学的方法论进行估算。同时,企业向银行提供碳排放信息并不一定具有强制力,企业是否愿意提供很大程度取决于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当银行与企业关系维护不佳时,企业很可能不愿配合提供碳排放数据,或选择性地只向部分关系好的商业银行提供相关信息。

企业客户碳排放数据的质量参差不齐。不同客户的碳排放数据可能在核算方法、碳排放因子的选取、核算边界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有的企业核算时采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或已升为国家标准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有的企业核算时则采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的《第五次核查报告2014》;有的企业碳核算覆盖范围只涉及集团层面,有的则包括集团公司和附属公司;有的企业碳排放数据只包括燃料燃烧和外购电力产生的碳排放,有的企业则还包括制冷剂消耗、甲烷排放和碳氢化合物排放及燃烧所产生的碳排放。此外,有些企业的碳排放量数据可能缺乏或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第三方机构的核证,导致银行可能在后续的披露工作中出现历史信息或历史估计变更调整的情形。

在规定时间内获取碳排放信息可能存在客观困难。ISSB在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的一般性要求中明确披露内容与年度财务报告同时发布,但获取或估算碳排放量时的参数信息可能在规定时间内未必能够确认。在我国,为保证数据质量的可靠性,上一年度的企业碳排放量数据是需要经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而时间可能会比传统财务年报披露的时间晚;另外,若银行或其企业客户跨区域经营,需使用所在地推荐的排放因子,而不同区域排放因子出台或更新的时间可能与传统财务年报披露的时间存在差异,这增加了总量核算的难度。

自身运营的碳排放数据采集范围面更广。S2的29a(iv)要求披露集团合并层面和被投资机构(附属公司、合资企业和未合并子公司)的范围1和范围2碳排放量。从上市银行已公开披露的报告来看,部分商业银行仅披露了总行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因而银行可能并未对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过的碳盘查,或对该类经营单位盘查出来的数据准确性不高。同时,对于参股机构,相关单位是否配合提供信息、数据是否敏感也是有待解决的问题,商业银行很可能不具备足够的控制力迫使参股机构配合自身履行相关披露要求。

(二)统计核算层面

S2的B62(a)要求商业银行应按各行业和资产类别披露范围1、范围2、范围3绝对投融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商业银行若要完全满足该条要求面临较大的客观困难。

S2的B62(a)(i)是要求采用全球行业分类系统(GICS)进行行业分类。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多采用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两种分类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未来工作中将不同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对照或映射将是重要基础工作,而对于两种分类体系中难以对照和映射不准确的行业如何进行重新分类处理是待解决的问题。

能否在投融资端区分出不同范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也是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我国境内企业主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开展碳核算(或者是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标准),核算温室气体时至多按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进行区分,而并不区分范围1、范围2和范围3的排放量;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客户提供碳数据不具有强制性,过于繁多的信息填报项目或复杂的数据采集模板可能会影响企业报送意愿,不利于银行维护客户关系。由于难以区分客户企业碳排放数据的范围,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融资端碳核算时出现重复计量的情形,夸大银行范围3的排放量,不利于投融资端设定科学精准的“双碳”目标,也不利于商业银行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目标管理对象。

商业银行核算并披露投融资温室气体的范围3排放量极具挑战。银行目前所掌握的客户碳排放数据范围屬于是企业自身经营过程中的排放量,即银行投融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是范围1和范围2。而企业客户未必具备对自身供应链上下游的碳排放的管理能力,大部分企业客户在范围3上的数据缺口较大,底层数据的获取和统计有较大难度,因而核算投融资温室气体的范围3缺乏数据基础。

对温室气体的核算更具全面性。有些企业在核算过程中只核算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未充分考虑其他类型温室气体,要么可能没有通过全球增温潜势值(Global Warming Potential,GWP)来修正数据以便将其他温室气体转化为等值的二氧化碳当量。对于二氧化碳排放不是占绝对多数的企业,其(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准确性可能较差。

(三)情景分析层面

情景分析是当前商业银行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和自身韧性的重要管理工具。S2强制规定其适用主体必须披露与气候情景分析相关的信息,要求披露的内容应让投资者了解主体如何依据情景分析结果对战略和商业模式进行调整,S2第29段和附录B1至B18则对气候相关输入信息、关键假设、开展情景分析的报告期给出了更细化的披露要求。

目前,我国银行业气候风险情景分析整体上还处在探索阶段,针对分析和测试结果也尚未有明确的资本监管要求。情景分析结果的精确性和应用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情景假设和传导路径,而现有情景假设多是外部组织或机构设计的,有些情景甚至不是专门针对金融行业而设计,并不能很好地考虑中国现实情况,缺乏情景假设的本土化定制。同时,在传导路径方面,大多数商业银行可能主要是依赖监管提供的方案,自主性、深入性的分析和测试工作有待开展,对产业链上下游压力传导、企业自身反馈效应、不同类型间风险传染效应等因素考虑较少。由于被视为是一种“探索性”的学习活动,商业银行情景分析评估的风险类型和涉及的资产覆盖面较窄,目前更多地聚焦在转型风险对境内行信贷资产的影响,而转型风险对非信贷类资产的影响、物理风险对银行资产的影响、以及对境外行资产的影响等情况评估较少。除了情景分析结果科学性和应用程度不高外,气候风险的影响和损失出现时间较晚、气候风险管理意识不强、执行过程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也是制约商业银行主动开展气候风险情景分析的重要因素。而该类工作的缺失和不完善将会影响披露气候韧性相关内容时的丰度与深度。

(四)气候目标层面

S2第36段和B66涉及对定量化气候目标的披露要求。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在绿色运营和气候风险管理方面的目标以定性描述为主,而在自身运营和投融资端设定约束性的量化“双碳”目标具有较大难度。一方面,银行的数据中心是自身运营过程中最重要的能耗单位,而在建设过程中可能碳排放不高,但一旦建成后较高的能耗则可能陡然提升碳排放,如何考虑这种非线性增长趋势,并结合经营方面的战略布局,科学地测算和设定自身运营的量化减排目标,对银行自身的战略规划能力要求更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投融资过程中的企业贷款项目可能同样面临排放量非线性增长的情况,而且数据质量不高、数据覆盖范围有限等原因,投融资端设定“双碳”目标则难度更大。因此,缺乏量化、明确的目标可能会影响后续披露内容的质量和可信度。

(五)保障机制层面

落地执行S2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在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层面提出了诸多披露要求,一定程度上倒逼商业银行内部需要有较为完善的治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短、中、长期的战略规划,具备识别、评估和管理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能力,并有嵌入业务条线和相关工作的具体指标和目标。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不仅需要对现行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流程进行优化完善,也需要加强治理结构、人才队伍和数字化能力等方面的建设。

体制机制建设。一是在现有的气候风险与机遇的治理和决策体系中,高管层未必设有绿色金融(或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委员会,也未必有出台专门的气候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中三道防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而子公司或基层经营单位未必有相应的治理架构。二是银行业未必将气候风险纳入风险管理的全流程或者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的管理机制也可能较为软性,主要依靠理念传导、风险排查等加强各个层级对高碳行业客户气候风险的关注,缺少具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人才队伍培养,气候风险管理属于高知识密集度的工作,融合生态环境、能源、气象、地理、金融等跨领域学科的知识,而银行目前在人力和知识储备上均难以满足未来将会日益增加的工作需求。例如,S2中B62要求构建跨资产、跨行业的碳排放指标体系,其工作专业性强、任务量大、指标繁多,对银行从业人员在政策、行业和数据等多领域上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此外,类似内部碳定价、高管人员薪酬中气候相关因素的百分比、气候因素对价值链的影响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验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也需要从业人员在管理和评估过程中拥有较强的专业性。

数字化建设。落实S2所涉及的数据范围广、维度宽、数量多,而目前商业银行内部气候相关的数字化建设可能处于初级阶段,不能快速响应和保障未来的工作需求。以商业银行收集企业碳排放数据信息为例,目前该工作主要由客户经理主动向客户征询并填写手工台账来开展,缺乏有效的数据管理工具、系统或平台来快速推进相关工作。一是当涉及企业客户较多、需填写的明细项目较多、数据更新频率较高时,客户经理或相关员工的工作量较大。二是在征询企业填报数据信息时,受制于员工的专业性,或缺乏自动验证的程序,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等难以保障,如若后期再去修改和补充将费时费力,也不利于维护客户关系。三是缺乏相关的系统支持,也不利于银行将数据收集工作嵌入与企业开展业务的初期阶段(如授信环节),提高碳數据的征询率。

企业文化建设。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知识、理念和意识是商业银行难以自主开展深入性气候风险(或机遇)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因。一是相较于发展绿色金融业务,商业银行缺乏对气候风险管理的认知或尚在认知过程中,对气候风险和宏观经济和金融变量间的关系缺乏深入了解和分析,或易于认为气候风险带来的损失出现较晚,现在行动为时尚早。二是文化意识有待进一步向下传导,对气候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我国总体上呈现上热下冷的情况,商业银行集团层面关注度高,而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基层单位可能行动较少。三是普通银行员工可能对碳排放源、范围3排放、温室气体等概念缺乏认识,不了解自身工作中的碳排放足迹有哪些,哪些活动带来的碳排量更大。总之,相关知识、理念和意识的缺失则会阻碍银行集团内部跨部门、跨条线、跨单位合作开展工作时的成效,也影响员工开展工作时的凝聚力和主动性,不利于商业银行在自身绿色运营过程中将减碳措施内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五、商业银行应对措施与建议

信息披露的本质是对气候风险管理结果的展示,只有扎实、丰富、有效的管理工作和成效才能为信息披露提供高质量的内容保障。鉴于S2准则相关要求未来在我国落地的可能性较大,商业银行应该提前部署相关工作,加强治理结构、夯实数据基础、提升量化分析能力、强化人力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一)提前部署准备,识别差距并制定相关计划

建议商业银行提高思想认识,评估和正视自身差距,主动提前开展准备工作。一是加强对S2的研究和分析,关注后续的政策变动。洞悉和理解S2细则要求,关注ISSB推动S2执行落地所出台的配套文件,与IFRS北京办公室加强交流,及时关注并参加其所组织的活动和培训安排。密切跟踪我国监管部门对S2准则落地的相关举措,了解未来相关政策的变动走势,并在机会适当的情况下,积极向主管部门反馈自身在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争取缓冲时间与豁免条款。二是开展差距分析。建议银行在对标S2准则的基础上梳理自身内部资源,加强对集团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企业客户的调研工作,了解各主体配合实施S2时的难点和所能提供的资源,评估现行的制度、系统、流程和控制措施是否足够满足S2的要求。三是成立专职团队。实施S2中的披露要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商业银行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开展工作。建议商业银行从总行层面成立项目团队,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牵头组织和协调全集团各层面开展工作,定期推进和督促相关单位执行好、落实好相关工作,专职负责推动重大难点项目有效实施。

(二)完善治理结构,强化战略引领和管理机制

完善的治理结构、清晰的战略目标、明确的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不仅是高质量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更是有效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保障。一是对标S2中治理层面的要求,优化现有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在管理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中的职责,搭建与气候变化、绿色金融相关的委员会,明确总行执行层面“三道防线”在管理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中的职责分工和报告路线。加强机构建设,同时推动境内外分行和子公司也建立相应的治理结构。二是进一步明确自身策略。从战略高度持续推进和完善与气候风险与机遇相关的管理活动,将相关工作纳入银行集团层面(以及金融科技、风险管理等条线的)中长期规划纲要。结合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和自身情况,单独制定与“双碳”目标相关的行动方案,明确落实“双碳”目标的时间表、路线图,配套提出相应的重大行动、具体措施和保障机制。将气候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或风险管理的全流程,在信贷全流程中充分考虑气候风险和机遇的影响。完善气候风险偏好和策略制定,研究确定气候风险偏好基调、核心指标以及量化取值范围。三是完善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优化授信政策指引,单独制定绿色金融或气候风险管理相关的审批指引,确定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动态修订客户评级、营销管理、贷后管理等制度,对气候相关因素予以充分考虑。在绿色采购、绿色办公、能源管理方面加强制度建设,确定相关工作规定。

(三)夯实数据基础,加快优化采集与核算工作

摸清碳数据“家底”不仅是商业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和气候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后续提升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质效的关键性工作。一是加强气候相关数据制度建设。制定或优化与气候相关的数据管理办法,明确数据管理的架构、流程和职责分工等要求,明确碳数据采集的范围和方法论等。二是摸排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参股机构自身运营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强集团内部碳数据流程管理,了解参股机构提供碳数据的意愿,尽快建立覆盖全集团和参股机构自身运营(范围1与范围2)碳数据统计体系。三是通过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工具提高碳数据采集与核算的管理水平。结合各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尽可能针对企业的碳排放量构建差异化、智能化的采集模板,构建碳数据管理系统,实现碳排放、押品等相关信息的自动收集、交叉验证和分类统计,助力投融资碳排放指标的自动核算。四是提供配套支撑政策,主动采取措施提升碳排放数据的征询率。在授信或贷款申办过程中征询客户以提交碳排放数据,对于配合开展碳排放数据信息收集与核算的企业,在客户准入、授信重检等环节予以“绿色通道”,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五是针对企业范围3碳排放、气象数据、资产地理位置等数据,建议向外部数据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先进模型和方法进行外推与估算。此外,建议商业银行与学术科研机构组建联合项目组,就宏观情景分析、区域物理风险压力测试、行业转型风险压力测试等重大难点课题展开深度产学研深度合作,共同加强研究成果。

(四)引进外脑智慧,逐步提升气候适应性能力

鉴于大多数银行尚不具备自主开发和实施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的专业能力,建议银行加强对外合作,聘请有相关丰富咨询经验的机构或研究机构协助开展工作。一是加强情景分析的本地化定制。参考国内外成熟的气候情景分析框架,结合国情和数据现状,聘请咨询机构协助开发和完善反映银行自身客户情况的情景工具,包括碳排放指标、碳交易价格、宏观经济指标、能源价格等在转型风险方面的情景指标。同时,借助外部资源,获取不同情景下灾害频率、强度分布等指标。二是参考外部机构提供的方案,优化传导路径。在传导路径中考虑企业对压力因素的反馈效应和转嫁能力,完善企业端压力传导机制,补充压力指标对企业收入、经营成本、税金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全面衡量承压企业的财务状况。在外部资源保障的基础上,针对各行业逐步设计个性化、差异化的传导路径,提高测试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建议商业银行遵循从易到难的原则,逐步拓宽压力测试的评估面。逐步提高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的行业覆盖率,逐步拓展物理风险评估的区域和灾害种类,逐步从对境内资产的评估拓展至对境外行和子公司资产的评估,逐步从对信贷资产的评估扩展至对股权、债券等资产的评估。此外,建议商业银行与学术科研机构组建联合项目组,就宏观情景分析、区域物理风险压力测试、行业转型风险压力测试等重大难点课题展开深度产学研深度合作,共同加强研究成果。

(五)强化理念认识,提升人才队伍的专业能力

满足S2准则所需开展的工作需要商业银行投入足够的人力资源来设计、实施和执行,也需要有相应的文化建设做支撑。一是建立气候相关的知识培训体系。制定气候风险管理专业领域的人才培养规划,邀请行内外相关专家开展常态化内部培训工作,向各个经营单位做好理念观念和管理要求的宣导。尤其重视提升基层员工对范围3碳排放量、投融资碳排放、碳排放因子等概念的深入理解和实际统计与应用能力的培养。二是引进气候相关领域的高层次人才。聚焦落实S2中碳核算、情景分析、数字化工具建设等重点领域人才需求,从国际代表性的金融机构、交易所和与绿色金融相关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中引入有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经验的人才,打造了解企业碳资产管理和气候风险管理、熟知国内外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兼具数字化思维和气候与能源相关知识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三是成立项目专班或柔性团队。针对范围3的碳核算、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等难度较大的项目,充分运用好各部门、跨专业和领域员工的知识储备,组建项目柔性团队,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高效有序推进项目落地。四是做好文化宣导。坚持理念先行,加强绿色低碳文化的宣导,提倡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绿色用能,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银行文化中,推动银行员工形成绿色低碳、节能降碳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六)开展先行先试,启动编制气候专项报告

建议商业银行对标S2,启动编制报告先行先试的工作,积累经验,为后续S2正式落地(或部分标准要求的落地)奠定工作基础。一是推动集团层面披露专项的气候风险相关报告。部分商业银行的境内外经营单位已在当地监管的指导下开展过气候或环境相关的专项信息披露,积累了一定的探索经验。建议商业银行充分吸收和利用境内外自身经营单位先行先试的有益经验,尝试编制集团层面以“气候”为主题第三份信息披露报告。二是探索对部分投资者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加强披露。在夯实自身气候风险管理工具和能力的前提下,借鑒MSCI气候评级较高的先进同业实践,考虑对气候目标的设定、压力测试方法论、投融资碳核算方法论等内容以子报告形式披露,主动向外部投资者分享并推广自身经验。三是鼓励经营单位先行先试,创造先进经验。统筹全集团力量,鼓励和支持有属地监管要求、资源充足的分行和子公司自主开展气候风险信息披露,在积累经验并形成优秀做法的基础上,推广相关实践,反哺支持其他地区经营单位完善气候风险信息披露工作。

(责任编辑:孟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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