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治理视角下数字科技的法治化完善进路

2024-05-07 12:03管胜杰
秦智 2024年4期
关键词:法治化

[摘要]数字科技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伦理风险,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应重视数字科技伦理的价值引导和行为规范,以伦理治理为视角切入探索数字科技领域中伦理治理有效的法治化路径,通过理念的树立、审查监管机制的建立与制度建设的推进,多路径提升数字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能力。

[关键词]数字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完善进路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4.002

数字科技正处于创新发展的快速时期,其发展中带来的伦理风險正在显现,在科技伦理治理中需要面对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的多种现实问题及伦理风险,以法治化路径进行伦理治理的完善,亦能为解决数字科技领域内的伦理问题提供具体规则与有效的方向指引。

一、数字科技领域中的伦理治理

数字科技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赋能力量和主要手段,在技术的革新与变化中,不能因盲目追求经济价值而忽视了数字科技在运用中所产生的伦理风险,应当在数字科技领域范围内对数字科技伦理进行必要分析,以此为基础探讨伦理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从而更切合实际的开展伦理治理的过程。

(一)数字科技的范围

数字科技是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工具之一,其发展离不开自然界的物质资料,受到客观自然法则的约束与限制;同时,数字科技本身是由人类研发、为人类所用,其发展也受到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宗教、政治、地区等其他社会因素对其亦产生着深刻影响。数字科技在技术层面上包含了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5G、元宇宙等技术在内的集成概念,包括了若干数字技术工具与应用,也涵盖了二者间通过互相转化所产生的不同数字技术种类组合以及交叉应用所衍生的新功能与作用,其内涵和外延亦随着技术的革新与升级发生着改变。

(二)数字科技伦理的界定

数字科技伦理是在数字技术领域,为确保技术发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所应当遵循的主体普遍性价值观与理念,属于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柔性规范范畴。数字科技伦理的治理是为了应对数字技术创新、发展、应用等各个环节所产生的伦理挑战乃至伦理风险,而形成的以问题为导向、方法论为指引的治理模式。从这一角度来说,数字科技伦理治理本身是一种针对“数字科技伦理风险”的“领域式治理”,该治理模式既要用到伦理规范,也要结合法律规范。

(三)数字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数字科技伦理的主要内容以伦理规范为对象,而伦理规范具有柔性特征,是一种自律性规范,其规范作用主要是通过对行为主体思想观念的渗透来产生引导作用,且其价值主张往往与个人主观情感难以分离,伦理的争论有时会因感性与激情的争辩而丧失一定理性,难以通过一定的规范程序来强制。“在广泛的道德议题上,我们都存在深刻的合理分歧,这导致我们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而法律就旨在解决这种环境下的社会合作问题”[1]。因此,数字科技的发展需要适度的法治化伦理来构建秩序化程序,以对客观行为形成具有一定规范性和约束力的指引,从而实现科技与社会的相互调适;法治化是应对当代数字科技伦理风险、解决伦理困境的应有之义,是国家治理层面促进伦理治理规范化的制度建设保障。

二、数字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风险

数字科技本身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其在发展中亦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在宏观维度上会产生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等伦理风险。数字科技的发展创新要确保在客观评估技术应用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避免造成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审慎对待和处理不确定性的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等风险。

(一)网络安全方面的伦理风险

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大大提高了图像、数据等信息的存储与处理能力,尽管研发人员已经在软件或硬件上针对数据的使用、传播和存储中采取了各种保密措施,但仍不能避免数据破密、系统破解等各种风险的发生对网络安全所造成的威胁与风险。数字科技的应用基础在于数据的收集、储存与整合等,而借助于网络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收集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个人隐私信息过度收集与使用的情况,造成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伦理风险。随着数字技术的泛化应用,个人信息已成为时代当下的核心关注问题,但平台数据处理权限的过度放大、平台垄断与隐私侵犯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值得引起警惕;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拥有获取广泛信息和实现资源共享的通道,数字科技手段成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使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加大了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风险。

(二)社会安全方面的伦理风险

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作为一种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不仅做到了与真正人类几乎无异的聊天交流场景,还展现出了在撰写邮件、视频脚本、文案、翻译、代码等任务上的出色能力;但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其在应用中带来的伦理风险的担忧,当越来越多的岗位被人工智能所取代,人就相应地失去了在社会结构中应有的位置与存在的意义;此外,数字科技应用中所存在的自身缺陷和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的在伦理层面的社会安全风险也应得到重视。从社会整体而言,数字科技的创新使用大大降低了不法分子侵犯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难度,导致社会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从个人角度来说,AI智能合成等数字科技的使用使得人们辨别真伪的能力大大降低,如不法人员通过深度伪造人脸进行诈骗损害公民财产安全,再如公众人物的面部信息经深度合成后被传播而造成名誉受损等。

(三)数字鸿沟方面的伦理风险

数字科技促进着社会数字信息化变革,但因其内部系统本身以及外部不同地域和不同群体对社会数字信息资源在占用、使用、收益、分配过程中的地位、权利和机会存在的显著差距,造成了在数字科技成果共享层面上出现了数字鸿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系统内在导致的嵌入性风险,数字科技产品或服务架构复杂,在技术的应用中往往要历经很长的时间风险才会显现;二是因数字技术使用导致的选择权受损,现实中数字技术时常在帮助使用者进行分析与做出决定,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使用者的选择权利受到隐性损害;三是外部层面差异导致的公平性受到冲击,数字技术的普及使用很难做到平等的普惠,这使得一部分人通过数字技术掌握发展主动权,但另一部分人可能因社会数字信息资源使用的被动性而错失发展良机,同时也表现在数字科技所造成的不平等对待。

三、完善数字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进路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正式印发,对加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制度构造和系统设计进行了详细部署。在数字科技的新兴与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科技伦理风险正在对数字经济的模式及秩序进行着冲击,而数字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正是系统化预防伦理风险、针对性解决伦理问题的数字时代范式。

(一)树立科技向善的理念

数字科技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迭代创新,在数字科技的科学领域应当将科学伦理融入到技术革新中,让参与者“更主动、更自觉地承担起科技发展的社会责任”[2],始终保持数字技术在“科技向善”的正轨中不断发展:首先,要求数字科技相关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数字科技发展创新中所带来的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类福祉的推动作用,要具备预见性和主动性、具有积极应对科技伦理风险挑战的意识,以前瞻性思维科学预判数字科技的研发、使用所可能产生的技术失范以及伦理道德问题;其次,要求将科技伦理教育贯穿于科研工作者培养的全过程,要想真正实现“科技向善”理念深植于心,最主要的是先要求数字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观念与价值取向向善,只有以此作为数字科技创新的奋斗目标,才能保证科技向善的整体导向;最后,要求提高公众的科技伦理意识,人民群众是推动“科技向善”的重要力量,要将数字科技的伦理教育普及作为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科普工作,教育引导公众加强对科技伦理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二)完善数字科技伦理审查监管体系

在数字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完善路径中,应当以伦理风险的防范为重点,“事先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失去阻止损害发生、扭转损害扩大趋势的机会”[3]。伦理审查与监管是最有效的外部规范和调控,有必要建立数字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机制以实现常态化的伦理风险监测,构建全流程覆盖并重点突出的法治化治理机制。

1.成立专门的数字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数字科技伦理的审查是在程序上对伦理风险进行的识别、防范、规制与管控,从监管角度而言,目前我国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以行政归口管理为基础。《意见》中对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提供了指导意见,伦理审查委员会作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织支撑,在科技伦理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后续的立法工作中应当结合科学领域的普遍伦理以及针对数字科技领域所带有的特殊伦理,设立专门性质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即数字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时为防止内部数字科技伦理审查权力的滥用,审查救济程序也应当同步进行完善,可以参照相关程序法建立听证、回避和告知等制度。

2.合理分配数字科技伦理审查权力与明确职责

数字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则意味着进行伦理审查的委员会及其参与成员应当对其审查行为负责,规范数字科技伦理审查责任可以督促审查委员会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对数字科技伦理审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与矫正作用;同时也应当通过法律赋予数字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实体性权力,权力的行使与内容得到明确规范,才能更好的协调推进全国的数字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强化监管工作的有效联动,以提升监管效能。

(三)推进数字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法学界虽然对技术挑战在科学判断中的争论缺少发言权,但能够协助制定、解释、完善科学研究以及防范技术风险的伦理规则”[4]。推进数字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律制度建设意味着数字科技伦理不仅仅是思想指引,更要通过适度的法治化建设与法律规范一起组成对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框架体系,提升规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借助法律的力量来推动科技伦理治理。

1.科技伦理治理的基础性立法

“以法治手段降低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与非理性是伦理审查的价值目标”[5]。因此,立法层面应当在推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立法中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制定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法,如科技伦理法、生命伦理法等进行基础性的规制。

2.数字科技领域的专门性立法

为针对性的统筹规范数字科技伦理建设,在基础性立法之外,还应当针对数字技术的特点加快出台更加专门化、效力位阶更高的数字科技科研伦理法,构建形式合理且能够涵盖技术研发、风险评估、技术应用等各个环节的规范体系,以更具权威性和专门性的立法为数字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提供更加精细化的行为准则和依据。

四、结语

我们在重视数字科技的创新所带来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应关注到数字科技发展背后的伦理问题,以确保数字技术能够“向善”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数字科技不断发展,社会价值观念亦在不断发生变迁,在这种“科技?社会”的动态变迁背景下,数字科技伦理的治理应当通过适度法治化完成稳定性的体系构造,推动实现科技系统与社会价值系统的协调与匹配。因此,数字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需要将对科学伦理的反思与总结通过法治程序嵌入到国家法律框架中,在坚持“科技向善”的基本理念下妥善协调法律实体规则、法律程序规则、伦理治理的关系,确保数字科技发展在伦理法治的引导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

参考文献:

[1]沈宏彬.成规、规划与法律的规范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2(5):72-83.

[2]程志波,李正风.论科学治理中的科学共同体[J].科学学研究,2012,30(2):225-231.

[3]朱炳成.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展开[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11):51-62.

[4]劉叶深.基因提升伤害平等和伦理了吗[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5):32-45.

[5]韩大元.当代科技发展的宪法界限[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2(5):1-12.

作者简介:管胜杰(1994.9-),男,汉族,山东临沂人,五级法官助理,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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