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俏真
全球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中,数字化变革席卷各个领域,随着互联网、数字娱乐、动漫游戏等众多数字媒体产业的蓬勃发展,数字资产逐步兴起。[1]根据《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作为数据经济的载体,数字资产一方面凭借其高效便捷、创新多样的优势发展迅速。另一方面,其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然而,基于互联网广泛开放的传播特性,实际维权过程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难度大,且传统的法律保护方法还没有形成系统化、明确化的制度与措施。因此,探寻新型的数字资产产权保护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关于数字资产产权保护的研究文献较少,大多探讨点都停留在法治角度。邵素军(2019)认为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产权保护,并且应当注意在保护力度上寻求一个舒适区,使产权保护在创新激励和反垄断诉求上都能得到满足。[2]张慧(2017)对于个人数字资产保护问题强调,要用健全的法律制度维护数字资产市场的持续发展。[3]有关数字资产在刑法领域的保护机制研究中,高艳东(2022)等学者探讨了传统刑法思维理念与数字化发展在多个方面都存在冲突,数字资产保护案件屡见不鲜,刑法需要立足社会需求抓住发展和演化的契机。[4]近年,吴思娴(2023)等少量学者关注到了区块链技术对数字资产产权保护的应用,认为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强调了其去中心化、防篡改和智能合约的特点具有巨大潜力。但仍需面对技术的挑战和法律法规完善的挑战。[5]传统法律保护路径面临困境,区块链的智能合约赋能保护路径具有时代性、进步性和可行性,值得深入发掘深层逻辑并运用于数字资产产权保护的实践。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不断加深,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We Are Social发布的《2023年全球数字报告》显示,目前全球互联网用户高达51.6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较2022年12月增长110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网络时代来临,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交汇融合引发数据规模迅速扩大,数字化革命催生了数字资产。
数字资产主要是指各类以数据形态存在的数字产品,如新闻内容、游戏、导航地图、数字图书、影视作品、软件等。数字资产主要具有以下属性:首先,数字资产具有不可篡改性。该特点根源于数字资产是在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有得到认证的、真实的数据才有成为数字资产的可能。其二,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对独立。在某些情况下,数字资产的所有者也并不一定能够明确使用者的身份。第三,数字资产具有一定的扩张性。数字资产的频繁使用会使其不断更新并完善数据库,同时不论是技术还是数据,都能在使用中得到快速传播。因此,数字资产的存储安全,即真实性、完整性,是产权存在的前提及基础。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产物,最初是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基础,用于实现货币的创建、交易和验证,现今已经在商业模式革新和数字经济赋能上发挥巨大作用,被誉为互联网技术之后最具影响力的新事物。[6]究其本质而言,区块链是一种基于共识机制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它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将数据存储在多个节点上,从而实现了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在区块链中,每个节点都保存了完整的账本数据,再将其通过特定的数据结构和顺序进行联结,并且其共识机制特征能够有效保证账本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区块链的共识机制是利用各个节点之间的协同工作和信息通信,从而对账本上的数据达成共识。常见的共识机制包括“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和“权益证明(Proof of stake)”等。基于这些共识机制,账本上的数据信息无法被篡改,从而实现一套去中心化的自治体系,保证了数据信息的真实可靠性。[7]区块链共识机制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以其去中心化、安全可靠、难以篡改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金融、政府、物流等行业领域。然而对于数字资产而言,其清晰有序的产权保护是数字资产发展的源头和重要保障,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技术对现有的传统保障机制和秩序具有潜在的革新性,对于数字资产的产权保护新思路也具有重要价值。
因此,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数字资产的产权保护,性质上具有高度契合性。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能够有效保证数字资产存储安全。
数字资产是一种通过劳动创造并有价值的资产,具有与生俱来的产权属性。
产权(property right)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指人们对于自身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具体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产权是依据《产权法》确定的,如住宅产权会依法获得《房屋产权证》。而《产权法》的本质是契约(contract),或者说是合约、合同、协议。
契约是一种社会协议形式,使个人能够通过自由订立协议来确立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这一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罗马法是最早总结和反映契约自由的法律体系。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契约即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一般用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契约内容是具体条款,通常为肯定逻辑条款,如《房屋产权证》会明确确定特定资产(房屋)的权力(产权):某某拥有某资产的所有权。
在数字经济时代,产权理论又进行了新的补充。要保障数字经济的发展就要针对数字经济建立合适的产权制度。数字经济的一切经济形式都是通过数字资产来实现的。也可以说,数字经济的载体就是数字资产。对于数字资产而言,其所有权毋庸置疑属于资产的生产者,但在实际交易中,由于不需要实物交接,数字资产所有权的合理转让就更需要法律来进行保障。同时,由于数字资产的使用权具有天然的排他性,使得使用权在行使过程中往往比较复杂,通过法律对使用权的约束程度也需要有一个合理的空间。此外,很多数字资产的收益权都具有时限性,产权制度又需要对时限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某被授权平台在专辑授权到期后依然为用户提供专辑获得收益,这便使原授权平台的利益蒙受了一定程度的损失。以上特征都决定了数字资产的产权保护路径依靠传统的法律保护路径存在困难和不便。
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发展和运行的自动化合约执行机制,是一种可编程的智能合约。1994 年,Szabo 率先提出了智能合约的说法概念,[8]但是智能合约真正实现应用则在区块链技术出现并且为其提供技术基础和运作环境之后。智能合约是依靠图灵完备(Turing complete)语言来进行代码撰写,并且在区块链网络上成功执行运作的。智能合约技术真正做到“智能”是基于其利用区块链分布式存储架构,在一个安全可信的环境中很好地实现“去中心化”的运行。当区块链上出现某一合约中预先设置的行为条件时,就会立即触发其设定的对应应对操作,自动化执行协议内容。[9]
智能合约在运行逻辑上也与传统合约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智能合约的履行过程是脱离当事人意志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履行合约是去意志化,而是说在交易过程中,只要某一方满足了设定条件合约就能被自动执行并且产生预设的交易后果。同时这个信息会被分布网络广泛传播,经由矿工验证,最终交易的信息会被存储于区块链的特定区块中。[6]显而易见,交易的全过程都不会受到交易双方意志的影响。其二,合约运行具有自信任性。区块链智能合约所具备的分布式存储架构和共识机制决定了在交易过程中无须第三方的监督,交易双方也不需要具备任何过往的信任基础,即使当事人双方并不相识也能基于共识机制顺利完成交易。在合约运行过程中,所有信息都在符合固定算法规则的前提条件下进行传递与执行,任何决策都遵循着共识机制并且会被储存在区块链之中,无法篡改,可以追溯,也会被公开广播。基于此,即便在没有外部信任或者第三方的监督之下,区块链智能合约也能通过这种自信任的特征来实现可信交易。
由于智能合约是以计算机代码作为基础语言来撰写契约规则的,所以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合同条款的表达方式,智能合约则可以被看作传统合同样式在区块链技术下的新表现。[5]
因此,我们可以把对具体数字资产的可分解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写入智能合约来确定,即通过智能合约明确约定特定主体对特定数字资产的产权。通过智能合约技术,数字资产所有者可以完成对自我数字资产产权的确权、交易和处分等一系列行为,并能够持续追踪溯源,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可信的数字共享,又保障了资产权益,为数字资产产权保护提供了新动能。
可编程的智能合约能够精准确定数字资产的产权,且在区块链的网络上各个节点都有完全相同的数据,但是这些数据是经过加密技术处理过的,显示出的形态均为乱码,一方面能够保护数字资产的安全性,不会被不法分子盗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法用户的正常使用。
区块链是一种加密技术,使用了非对称加密方法,其能够保护数据安全,验证使用者身份。其通常会用到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来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两者是一对密钥,在加密和解密过程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公开密钥是可以公开共享的,它用于加密数据,基于此,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并使用公开密钥来进行数据或信息的加密,且加密后只能通过使用对应的私有密钥才能进行解密。相对应的,私有密钥则是保密的,且只有通过私有密钥才能对公开密钥加密的数据进行解密。私有密钥通常由用户自己保管,确保只有授权的个人可以访问和解密信息。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之间存在数学上的关联,通过这种关联,使用公开密钥加密的数据可以通过对应的私有密钥进行解密,从而保护数据的隐私性、真实性,这也就是非对称加密的核心原理。非对称加密技术在通过这对密钥来实现数据的加密处理过程中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甲方使用非对称加密算法生成一对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并且将公开密钥通过数字证书、区块链等方式分发给需要与之进行安全通信的乙方;其次,乙方在接收到甲方的公开密钥后,使用该公开密钥对其要发送的数据进行加密,加密过程将数据转换为不可读的密文,之后乙方将加密后的数据密文传输给甲方;最后,甲方使用自己的私有密钥来对收到的密文进行解密,将密文转换回原始数据,并且还可以使用数字签名技术来验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来源。然而在传统的对称加密算法中,会使用相同的密钥进行加密和解密,通信双方会在正式通信之前共同商定一个密钥,发送方使用该密钥对数据进行加密,接收方使用相同的密钥对密文进行解密。在传统对称加密算法下,由于只存在一个密钥,加密和解密过程相对简单,因此具有更高的计算效率,但同时,其安全性几乎都依赖于这个密钥的保密性,如果密钥被泄漏,加密的数据就无法保证安全。相对于此,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算法则拥有更高的安全性。合理应用非对称加密技术能够解决传统中心化方式的信息安全问题。[10]此外,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计算精准则更进一步保证了数据的可信度,确保了数字资产产权的精确实现。
因此,在可编程的智能合约规定使用者基础上,可以精准地使得特定主体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实现对特定数字资产的具体使用权,如浏览、播放、安装等。
数字化的时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催生并带动了数字化媒体的产生,在新的财富增长点和利益交易点的驱使下数字资产这一全新的资产形式亦应运而生。数字资产的兴起不仅仅改变了人们的投资和交易方式,也为各个行业带来了创新和变革,然而,数字资产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界定数字资产的性质,明确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为产权保护提供的新路径,是促进数字资产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
传统的法律路径要求我们建立完善的数字资产产权保护制度,在制度适用上因地制宜,在进行产权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数字资产的特殊性,强化执法力度。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做出相关概念的明确规定,条款适用难度较大,传统法律保护路径遭受阻碍,数字资产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区块链智能合约创新了数字资产产权的保护路径,基于区块链的共识机制的分布式存储技术能保证数字资产的存储安全,可编程的智能合约技术则可以实现数字资产产权的精确分解,非对称加密技术能精准地保障数字资产的使用权的实现。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应用,可以在技术上着力构建专门化、多层次的区块链体系,实现纠错和风险控制,实现数字资产的有效保护;在法律上完善传统合同法律框架,将智能合约规则设计融入并进行完善;在治理上应当明确区块链系统的内部责任归责原则和区分界定;在应用上可设立单独的产权外部监督机构以进一步保证数字资产的产权保护。通过区块链以及智能合约的运用,对数据等数字资产进行登记、确权、存储、交易等,被证明是当前技术发展水平下的最佳解决方案。[12]未来必然是全球化和数字经济的时代,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应继续顺应时代发展,回应数字社会所提出的治理需求,为数字资产产权保护贡献更多新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