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烨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6)
宗教领域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必须重视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新境界,丰富和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为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中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也对新时代宗教工作予以明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条例》要求,归纳总结宗教事务治理的核心要义,正是基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背景,回应国家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把对宗教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从全局的广度、战略的高度、政治的深度认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宗教工作“四个关系”,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1]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特”就“特”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征。宗教工作不仅在统战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的重要构成。宗教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性,是习近平总书记基于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国际性、民族性、复杂性”[2]的主要特征提出的。
宗教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客观原因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应把握和尊重宗教发展规律。一是要科学诠释。绝不能极力推荐某种宗教文化,将其诠释为“道德的源泉”“民主的根基”甚至是“科学的前提”[3]。阐释宗教经典教义是宗教界履行职责中的关键任务,因为不同知识结构和讲授水平决定了对宗教教义的理解有所不同,宗教经典教义本身也有与时俱进的需要。二是要大力挖掘。要深入挖掘中国宗教崇尚和谐的传统,以“和为贵”讲宽容宽厚、和谐和平的优良传统;要深入挖掘老一辈宗教界代表人士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应做好宗教教义教规阐释这篇大文章,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并使之符合中国化方向要求。三要推动建构。基于我国宗教的特征,新时代宗教工作应当在方向指引与方法指导上,鼓励宗教界与信教群众对教义教规做出与当前国家发展要求相适应、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的阐释,推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思想体系。
宗教经常与民族问题、人权问题、原教旨主义、恐怖主义、国家的政局、民族的分裂或统一联系在一起,往往与国际热点问题或重大地区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5](P375-377)《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宗教工作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重点领域,即宗教呈现的国际性特征。随着全球化与现代化的拓展,宗教对话交流愈加频繁,宗教的认同往往跨越了国家和民族的界限,各种文明以及多元宗教之间对话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不断增加。《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从“支持”到“鼓励”,可见无论是宗教自身的发展还是开展对外交往,都要以“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为前提,以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根本。
宗教的民族性是指所有的宗教都是民族的信仰,带有民族文化特色,与民族问题相依相联,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6](P33-40)从宗教史上看,民族宗教始终是宗教发展的重要形态。如因其教义超民族性的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历史上皆随着经济文化交流或借助于强大帝国的威力与影响,传播到世界各地,但它们依然保留着某种民族性。而且宗教的世界化并不必然带来和平,虽然各大宗教的教义都是主张和平的,但民族间冲突也会使世界宗教之间以及不同教派之间发生冲突。所以世界需要民族平等、民族理性。宗教对话与民族和解相伴相生,必须同步进行,相互促进,世界和平才有希望。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领域是一个交叉领域,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关系的处理、宗教团体的建设、宗教人才的培养、宗教经典的诠释、宗教文化的多样等都是宗教的复杂性的直接体现,同时,宗教方面的问题与矛盾也呈多样性样态,牵涉到多个领域、诸多层面,与政治、经济、社会、国际问题等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对错综复杂的事务,要慎重、严谨地对待。《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政教分离。”充分认识中国社会政教分离、各宗教平等的现实国情,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基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和宗教团体的规范要求,宗教界的个体活动和宗教界人士主持的集体性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
早在2004年浙江省召开的宗教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7](P263)。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群众观具有一致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本质的论述,抓住了宗教问题的关键,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把群众路线彻底贯彻到宗教工作领域的体现。
宗教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信教群体。宗教如何实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靠的是信教群众。宗教的力量不仅体现为精神领域作为信仰的力量,同时也体现于千百万信教群众。宗教领袖对信教群众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教义教规对信教群众具有极强的感召力。在宗教活动中,信教群众能够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和满足,在心理上不断地认同、笃信和依赖于宗教。而信教群众由于信仰相同、利益相关,政治和社会诉求较为一致,也更容易集聚群体力量,对社会和政治形成深远影响。因此,看待宗教和宗教问题,要始终把信教群众作为其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因子。我国信教群众众多,他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我们要深刻认识到群众的力量,认真领会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人民群众是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命运与前途的根本力量,人民立场是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根本政治立场。
如何看待信教群众,是一个理论上已经解决、但实践中还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问题[8],其前提建立在用发展的、辩证的、联系的观点正确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宗教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既可以提升道德也可能愚化民智;既可以是理性的追求,也可能是狂热的偏执。正确看待信教群众,就应当全面系统地把握宗教的演进历史与发展规律,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调动广大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大团结大联合是统一战线的永恒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广大信教群众是人民的一部分,是我们需要认真团结和真情关心的对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事业,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是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共同目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初衷是增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完成力量大汇聚。新时代宗教工作也是力求通过大团结大联合,最大限度地巩固和发展最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画大同心圆。
尊重信仰,求同存异,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积极团结是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关键所在。一是必须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求同存异。尊重信仰是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前提,要积极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注意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正确引导、规范管理。在管理、引导、服务中使信教群众掌握正确的宗教常识,增进政治认同感、社会责任感和文化自信感。三是要积极团结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行的爱国宗教界人士,面对面、心贴心地关心帮助他们,切实解决实际困难,调动和保护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四是要做好大统战工作格局下的宗教工作,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鼓励爱国宗教界人士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阐释,共同致力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
用体积散射函数β(θ)表示一个散射体积元在准直光束中传输时所产生的射散,式(2)。其描述的是入射光束在水中的某个散射体上的散射角度的分布: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化方向。我国宗教中国化是教界、政界、学界共同的事情,包括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在内的所有公民都应从政治上认同、经济上适应、文化上融合,积极主动地适应当代社会。
宗教建筑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中国传统建筑为模版,按照其基本理念和风格进行改造建设。中国传统建筑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现代宗教建筑,要坚持中国化的发展方向,要对优秀的传统文化进行传承。按照其基本形式进行改造建设。比如在佛教建筑中加入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在道教建筑中体现传统道家文化理念。宗教建筑中国化只有坚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才能走的更远。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支持宗教界做好释经和解经辩经工作。因为每种宗教的基本信仰、教义、经典基本是不会变的,但关于信仰、教义、经典的注释是可以也应当随着时代、民族、地区、社会的变迁而有所改变。近年来,佛教界倡导人间佛教,伊斯兰教界开展解经,天主教界开展神学本地化研究,基督教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都是积极有益的探索。
积极健康的宗教文化铸就积极健康的宗教品格,反之亦然。一方面,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文化的传承发展,深入挖掘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培育健康理性的宗教文化品质,回归各宗教的本真。在传教过程中,积极探索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阐释神学的理念,力求做到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如一些基层教堂已将天主教的仪式仪轨和我国的传统习俗融合到一起,采用中国人喜欢的“快板”“顺口溜”和“三字经”等文学和艺术的方式,来讲授教义。另一方面,要发挥宗教文化的陶冶作用,推动宗教文化与中华文化进一步融合;将宗教艺术、礼仪、服饰等与中国文化和国情相结合,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宗教制度及规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和宗教实践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应进一步把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和规定体现到宗教制度规定中,为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提供教规制度方面的保障。一方面,不断健全各宗教的管理制度,如伊斯兰教清真寺的管理体系制度、佛道教寺院宫观的民主管理体系、天主教的天主教代表会议制度、基督教社团体制等。另一方面,要加强宗教团体建设,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宗教组织具有中国特色,发挥良性作用。在中国历史上,宗教界素有服务社会的传统,一代又一代的爱国宗教人士,出家不忘爱国,修行不忘济世,根据这些年宗教界的努力,宗教界在促进民族团结、增进社会和谐、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促进祖国统一、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公益慈善一直是各宗教的传统,涉及社会公共生活。一方面,政府各项政策对宗教公益慈善的助推、引导、规范,带来了中国宗教公益事业的新格局。另一方面,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在经济新常态下,正在积极进行创新探索,实现自身的新变革。如在新冠疫情期间,全国各地的宗教界都展开行动,捐款捐物,主动配合党委和政府。
《条例》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8](P17-19)。“导”是综合运用管、控、调、疏等多种手段进行现代治理,综合施策,其基本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导和宗教组织自导的有机统一,“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把握宗教工作主动权”[9]。
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两个结合”“六个坚持”工作要求,牢牢把握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这一正确方向,加强对宗教界的思想政治引领。宗教中国化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客观要求。以中国化作为方向,就是要引导宗教界自觉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拥护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自觉抵制“去中国化”逆流;要使宗教与现实国情、文化理念相融,用先进的价值理念引导和教育宗教界,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宗教关系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党政、社会、群众等不同主体。进入新时代后,我国宗教工作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任务也更加艰巨,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的关系,才能在社会各界达成共识,为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汇聚起强大力量。从宗教实践出发,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的关系,既可以引导国内各个宗教进行交流对话,强化中国宗教的主体性,提高其本土性、人文性;也可以促进各宗教之间的国际交流与互动,在平等、友好的交流交往中,向世界展示中国信教群众的精神面貌,增强中国文化的世界影响力。
协调宗教事务中的多种关系,化解矛盾和问题,政府对宗教事务实施管理,要依法依规进行,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保障广大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要有章法可循,绝不能有法外之人;宗教团体在开展自我管理时,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管理宗教事务也要有边界,形成程序规范,注重宗教政策的合法性。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2]的要求,使宗教事务和宗教管理走向规范化、法治化。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宗教团体和人才是宗教治理的重要依靠,要进一步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一是要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内部的宗教规范建设,提高宗教团体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二是要协助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常态化开展好“五进五好”主题实践,打造宗教中国化实践基地,培育彰显人文情怀的特色宗教场所,建立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等;三是要加强场所和财务管理,建立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税务登记,经济实体不得游离管理之外;四要积极培养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代表人士,不断建立健全与宗教特点相吻合、与宗教界人士成长规律相吻合的培养体系,夯实宗教界后备人才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必须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解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9]《条例》第二十四条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宗教工作,是新时代宗教工作的内在要求。
目前宗教事务法律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一是完成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工作,新出台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等。2014年至2017年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修订,基本涵盖了宗教事务管理的各主要方面。此后,各省市也相继推进地方《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工作,做好配套规章的修改制定工作。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宗教内容条文进一步完善。修订《刑法》和制定《民法总则》《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10],将宗教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统一。三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出台,为开展统一战线各方面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明确了党委统战部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责,共同使宗教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成为宗教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划清界限,理清宗教与非宗教之间的差别。不能把只要与宗教因素相关的事件都当成宗教问题来进行治理,防止出现泛化的倾向。应当基于事件性质采取措施,不“贴标签”、不“戴帽子”,属于一般事务的就要坚决按一般事务去处理。
其次,树立宗教工作法治思维,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一是宗教工作者要切实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和解决宗教领域矛盾和问题。二是要旗帜鲜明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
最后,在宗教界深入开展法治教育。要进一步在宗教界宣讲当前的形势政策,对《宪法》《民法典》《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解读,牢固树立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引导宗教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
一是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把宗教工作嵌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最新科学技术的应用有机联系起来,不断提升工作成效。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内容,宗教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一是体现在宗教的社会属性层面,即宗教对社会治理的积极参与[11];二是优化宗教事务管理方面,应融入社会治理的方式与结合点,不断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水平,这是落实国家治理关于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要求的体现。因此,应当构建同宗教因素相关的风险信息识别、评估、预警、危机处置、事后恢复的网络治理架构。继续推进地方配套法规体系的完善,因地制宜地推出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宗教事务治理配套工作机制。
二是纳入依法管理,以法治观念指导政府开展宗教工作,以法治手段处理好宗教事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宗教管得住、管得好,就要做好“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12]。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为根本要求,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进一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要聚焦问题,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进行科学的研判把握,做到举一反三,形成问题与任务清单,确定办结时间,务必将上级精神、指示和要求认真贯彻到位。要协同推进、系统落实,实现“两不误、两促进”。宗教部门负责主抓,多个部门共同参与,通过有效的集中治理,分类施策、因人施教,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应当树立前瞻性思维,强化长效管理的意识;完善体制机制,促使整改行动在制度性、科学性、高效性上取得突破。
三是纳入基层管理,构建和完善县乡村协同共管的基层宗教工作推进组织体系,实行两级责任制,明确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监管,坚决追究主体责任。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宗教工作”。一方面,形成和优化宗教工作权责清单,细化宗教事务执法流程、环节和要求,让宗教事务各项职责不断向镇街、村(社区)延伸,逐步解决基层干部不稳定、不适应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他律,优化监督管理,实行“放管服”改革,持续落实党委对宗教工作实施专人负责制,夯实基层治理的坚实堡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