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源 杨乙丹
【导读】南宋时期,田税征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政策上的异化现象。一是形成了许多脱离于田税本身含义的附加税;二是征收流程混乱,官司、地主联合转嫁重税,兼并土地;三是在重税环境之下,官府开始宣扬“缴税精神”的思想教育,以此强化赋税的合法性。在政策异化之下,诸多负面社会效应接踵而来,人口流亡、杀婴、农民起义等现象频繁出现,人口增长缓慢。但根本来看,这些异化现象源于中央政府在财政的螺旋困境中无法有效干预地方治理,而致使当地税收规则自我形成的制度本身。
南宋的田赋征收继续沿用唐至北宋一直所沿用的两税法。对此,学术界已有相当程度的梳理与汇总。但前人多将目光集中于税制本身,其中又多以附加税及苛捐杂税相关研究为主,有关南宋财政的闭环困境下地方上田税政策异化的问题鲜少提及。本文以系统地论述南宋时期田税征收的政策异化问题与其社会效应为主要目的,以期对目前已形成的南宋田税征收情境进行细微的补充说明。
一、南宋财政征调不断增加的长期背景
在论述相关问题之前,有必要对相关的背景问题做一梳理,以便更好地理解政策异化的现实。两宋时期,国家财政运作的基本趋势是不断膨胀,持续增长,因而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财税征调也是水涨船高。论及其间原因,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唐宋时期广泛实施的募兵制。尤其两宋时期,面对外来民族政权的侵犯,募兵制长期施行,为当时的财政税收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另一方面,王安石变法后逐步实施税权分配的财权分配体制。所有的赋税窠名基本上都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各财政机构间进行了税权分配,如东南茶盐钞钱完全归属朝廷,两税正税、经总制钱划归户部,商税和榷酒也由中央占有绝大比例。地方所得的细碎的赋税窠名,虽名色众多,却无足数可用。
而若想更直接地达到增加中央财政的目的,就需要“遮藏讳避而暗取之”的方法。中央政府并不直接取之于民,而是通过抑令地方州军增加上供,迫使其“于常赋之外,别立名色,以取之百姓”。所以,从北宋中期起,地方州县财政就开始入不敷出,此后日益严重,到南宋则趋于极端。南宋时军队、官吏、皇室等支费和北宋相比都相差不远,领土却较北宋减少了许多,这也造成具体的一路一州向中央输送的财赋量增加。最严重的如两浙路淳熙末输送中央的财赋较之“祖宗盛时”增加了五倍。与此同时,中央虽征财,却鲜少干预地方财政管理,这也意味着地方财政问题只能依靠自己,从而使得地方政策形成了与中央政策相悖的客观结果,也即是所谓的政策异化。
二、复杂附加税的不规范征收
宋代两税的税物种类繁多,如《宋史·食货志》所载:“岁赋之物,其类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铁,曰物产是也。”夏税以布帛、绵、丝织品等为主,秋税以苗米和粮食为主。
南宋时期,两税结构分为正额和附加税。基本的二税正额并不算重,多数地区夏税在每亩十余文左右,秋税则是大约每亩数升米。附加税较为复杂,其类别于史书中多有记载。《论州县科扰之弊》曾有言:“今二税之内,有所谓暗耗,有所谓漕计,有所谓州用,有所谓斛面。二税之外,有所谓和买,有所谓折帛,有所谓义仓,有所谓役钱,有所谓身丁、布子钱。此上下之通知也。于二者之中,又有折变,又有水脚,又有靡费,有隔年而预借者,有重价而折钱者。其赋敛繁重,可谓数倍于古矣。然犹未也,有所谓月桩,有所谓盐产,有所谓茶租,有所谓上供银,有所谓乾酒钱,有所谓醋息钱,又有所谓科罚钱。其色不一,其名不同,各随所在有之,不能尽举。”南宋附加税种类繁多,正税虽不高,但民户实际赋税负担十数倍乃至数十倍地超过正税原额。且不同地区附加税的种类名目不一,地方政府的征收标准也都不尽相同。如“两浙州县合输绵、紬、税绢、茶绢、杂钱、米六种,都按市价折合为钱,但却另收米麦,有的一亩输纳四五斗。京西登记田地后,租税比旧时增加。湖南有土户钱、折絁钱、醋息钱、麯引钱,名目不一。”
据相关统计,南宋期间二税附加税及杂税主要包括折帛钱、加耗、斛面、折科、折变、经总制钱、免役钱、身丁米钱等。因为宋代大多因事生税,并无对全国赋税统筹调整的能力,因此新增赋税也多以地方性的税款为主。
三、田税征收的“潜规则”
南宋政权初建之时,隐田漏税的情况十分严重。一方面,流亡及隐匿人口较多,另一方面,地主豪民暗地多与吏胥勾结,避税逃税。这两大问题对于本就财政周转困难的南宋政府来说无异雪上加霜。在此境况下,洪州通判李椿年曾上疏提议实行经界法,欲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同时提出,“要在均平,为民除害,不增税额”。经界法在最初实施的数年间虽然阻力重重,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黎州知府冯时行上疏言:“时行按部奏革之,民庆更生。”可以看出,经界法实施后田税不均的现象有所改善,民户的生活负担减轻。但经界法终归有所局限,且短时间内弊端已生,“蜀中经界大为民害。豪富为奸,例获轻减,贫弱受弊,多致逃移。上户利之,而下户皆不愿。自入本路境,百姓多遮道投牒”,多有“人户诡名寄隐产业,有田者无户,有户者无田”。虽光宗、孝宗在位时也曾实施经界法,但成效甚微。
经界法无法顺利实施,却又有亟待解决的财政问题,地方政府作为被转嫁负担的一方,与豪族地主联合,将巨额税费之税源置于小农身上。再加上赋税征收环节吏胥违法舞弊的一些行為,普通民户的生活举步维艰。这也奠定了整个南宋税赋征收的“潜规则”。
南宋的赋税征收依托于五等版籍制度。其中一、二等户是地主,三等户包括自耕农和富裕的农民,四、五等户则指少地或无地的农民。客户一般指破产的农民,是一个在政治上拥有平民身份,经济上一无所有的特殊阶层。五等户和主客户主要按照资产水平划分,户等越高,社会地位与资产水平越高。按常理,经济水平越高征税越多,但两宋时却与之相反。对于生活境况窘迫的农民征税更重,对于资产雄厚的地主富民征税较轻,甚至于直接或间接给予其逃税避税的机会。绍兴二十一年(1151年),“间遇州郡催督严紧。遂于民间多端掊率。上户则敦请赴县,待以酒肴而科借之。中下之户,不与朱钞,故已纳税赋,勒令再纳。又最其下细民,则搜刷丁钱,诡立名项,曰补亏,曰失收,曰复撑,曰排门。”对于上户,需要敦请,“以酒肴科借”;对于中下户,不给予其征税凭据,勒令再次征纳;而对于“最其下细民”,则采取“搜刷”之举措,诡立各种杂税名目。征收愈多则资产愈少,然而资产愈少则剥削愈多,久而久之,给予地主及富农可乘之机,兼并中下户土地,富农地主得以晋升为更大的地主,而中下户农民地位不断下降,直至一无所有,沦为客户。
具体而言,豪民“规避官物,惟幸缓于过割,隐漏税赋”以及乡司“见未割税,而追呼催督止及鬻产之民”的现象十分常见。豪民为防止自家的资产被分割,与乡司暗通款曲,沆瀣一气,将定额税赋转嫁于贫民。南宋大臣楼钥曾言:“其间利害皆系于簿书,簿书不明,则吏得以肆意为奸。贫民下户,至有已纳而更输;豪猾之家,苞苴把持,或至于幸免。”他指明乡吏肆意为奸,豪民避税漏税之依仗便是薄籍。其通过修改薄籍,降低户等,冒充下户,规避原本应由上户承担的赋税。一豪民之家,依靠诡名一年可以规避百缗的赋税,再把其中一部分作为酬劳给予乡司,乡司对其进行庇护。因而其他民户想要告发,也无济于事。再加之豪右通过土地兼并,“致贫民产去税存之害”,如漳州就有“田税不均,隐漏官物,动以万计,公私田土,皆为豪宗大姓诡名冒占,而细民产去税存,或更受俵寄之租,困苦狼狈,无所从出。”结果就是,地主豪民隐漏税赋,诡名挟户,侵占土地,而贫民不仅失去了土地还要承受沉重的税赋。这与当时南宋中央空有“抑兼并”之思想,而在客观上只能实施“不抑兼并”之国策也有相当大的关联。南宋之时,土地买卖之风极为盛行,贫富差距、两极分化不断加大。同时面对沉重的苛捐杂税与众多的非法行为,社会运作的压力与成本悉数加于农民身上。
四、关于“缴税精神”的诡辩论
除了物质上的剥削,南宋朝廷还试图对农民进行形同诡辩的“思想教育”。《琴堂谕俗编》中有《崇忠信》一篇言:“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以有人理也。人理莫大于忠信,忠则不欺于心,信则不欺于人,人能内不欺心,外不欺人,然后可以为人,而异禽兽矣。”此语以忠信为核心。紧接着又有一则典型,“浙西有一牙侩之子登科,人贺之,答曰:老夫自少为牙,以至今日,未尝欺瞒官司一文税钱,所以获此报。将来儿子受得官中俸钱,亦无愧也。如此数事,皆可谓不欺心,不欺人者矣。”大意是指浙西一个老牙侩儿子登科中举,旁人恭贺。老牙侩引以为荣,认为这是自己多年来“未尝欺瞒官司一文税钱”而得的善报。单论这则典故其本身并无问题,但是如果放在当时的环境之中,那么则不得不赋予其诡辩之称。且文中多有一些鬼神迷信之言,以及对官府所认为不“忠信”之人的恶咒,可谓是用心良苦。从中也可以看出南宋政府自身的矛盾立场。
一方面,南宋政府需要用这些奇异的精神言论来麻痹民众,以确保财政与赋税的安全;另一方面,如此病态的赋税体系,常会引发一些社会动荡,而事实上两宋之际尤其是南宋的农民运动的频率确实是相当高的。因此,笔者以为此处所述的“道德绑架”实际上也是政府对于赋税征收合法性的一次加强,即确保以小农之生活资料供养三冗的合法性。
这些诡辩论断在宋时“文德致治”盛行的境况下,难免会对农民的意識形态造成冲击,甚至于逐渐成为政策异化的精神要素,伴随着其他要素支撑着整个税收规则的运行。
五、政策异化下的负面社会效应
“民间送纳两税斛斗,多缘推割不明,催科无术,支移太远,折变价高,揽纳射利,公吏求货”,南宋时政策异化多出于此。富者自保有余,贫者无以为生。从结果来看,地主和乡吏作为政策异化的成分不断对贫民进行侵夺与排斥。
(一)人口流亡
人口流亡于历朝历代都很常见,只是在两宋时期比较典型。一则是由于两宋时期大小规模战乱频发;二则是因为税收结构复杂混乱,数额庞大,贫乏民户难以承受。隆兴元年(1163年)诏书所言的“贫乏下户,或因赋税,或因饥馑逃亡”,正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民财既竭,民心亦怨,饥寒迫之,不去为盗者鲜矣!”州县只注重于财政以及纳税,而对于民事民意不以为然。于纳税而言,能多收便多收,能早收便早收,且多有折变加耗,巧立杂税名目,流程与目的混乱。官府竭尽全力搜刮民财,再有豪民富户侵占土地,民户不堪其重,只有流亡一途。
(二)杀婴
当时还常有“杀婴”这一违背人伦的行为出现,民间俗称“不举子”。“杀婴”尤其盛行于社会相对稳定、经济水平发展较高的东南地区。如两浙路就有“处州丁钱太重,遂有不举子之风”以及“浙民岁输身丁钱绢,民生子即弃之,稍长即杀之”的情况。在江南西路的徽州婺源县,当地之人也“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辙投水盆中杀之。父母容有不忍者,兄弟惧其分己赀,辄亦从旁取杀之”。意为如若父母不忍心杀子,则由兄弟“从旁取杀之”。除此之外,福建路也有“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未尝不恻然也”,“契勘福建一路,不举子之风最甚”等记载。当时本就税杂额重,贫乏之家人丁兴旺反而是一种灾难。人丁越多,资产就越分散,应对外在环境威胁时的风险也就越大。于是就有了“父杀子”“兄杀弟”的现象。当时官府也承认 “民间所以不举子者”,原因在于“民户丁盐钱多欠负者”。
(三)农民起义频发
南宋一代,大小农民起义达二百余起,充分反映了农民当时的艰辛处境。多数农民打着 “等富贵、均贫富”的旗号,体现了当时农民起义所蕴含的先进思想。而南宋农民起义虽多,但并未有发展到全国规模的农民起义,前文所赘述的政策异化正是其中的一条线索。南宋州县征税的环节全部是由地方政府来完成。地方政府各有一套所谓的“剥削体系”,在此基础上,以地方政府为首的一些利益集团完全站在了普通农户的对立面,他们本身也是政策异化的组成成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南宋税收的既定规则之下,由于中央无力进行干预,这些利益集团对土地这一固有的生产资料的扩张可以说是无限制的。当然,这也是中央企图转嫁财政成本而又无法有效合理布局的必然结果。所以直观的矛盾冲突主要发生于地方内部,而非中央政府与农民之间。
(四)政策异化下的机制自我破坏
当时,政策异化的问题对小农经济的破坏不断扩大。繁杂不合理的征收流程与不断转嫁的社会负担,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负面的社会效应越来越多,反映了税收规则对以小农家庭为核心的税收体系的一种内生性破坏。但是这种机制的自我破坏最终并未发展到足以撼动国家经济运行的地步,在此之前,南宋王朝便已随着蒙古铁骑的南下归于尘土。
六、结论
南宋人谓天下赋税是“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以之禄士,以之饷军,经费万端”,可谓颇为形象。所谓田税征收的“潜规则”,实际上就是一种“便宜行事”,是中央政府将财政成本层层转嫁的客观结果。如前文所说,地方州县迫于压力只会采取更为激进的做法,这必然符合却又有悖于中央政府的理想。随着时间的影响,地方政策的异化这根“毒刺”也刺入得愈来愈深,逐渐异化为新的政策。同时,面对财政的进一步增收,则又产生了新的异化。在这种情况下,南宋政府想要通过宣扬自身“道理理想”的合法性来转嫁社会成本的这一愿景注定不可能成功。
总而言之,政策异化的根源产生于制度本身。这种异化以逐级向下转移负担为核心,以普罗大众为实施基础。一方面,它导致了对小农的不人道对待。另一方面,它让许多私欲得以萌生和扩张。当政策和规则成为私欲的帮凶,也在实际上对依赖于制度本身的地方治理造成危害,形成了所谓的螺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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