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近亲属能否作为智障女的法定代理人来为其维权?

2024-04-29 00:00:00洪祥
妇女生活 2024年3期
关键词:李志法定代理李梅

智障女的住房产权被作为监护人的大哥侵吞,二嫂代为诉讼维权。二哥已经病故,而二嫂又非智障女的近亲属——

大哥作为小妹的监护人,不仅推卸责任,还侵吞小妹的房产。二嫂代小妹维权,将大哥告上法庭

周家兄妹三人李志、李平、李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父母2013年相继病故,留下两套房屋,在同一个住宅区,分别为21幢302室和23幢506室。

父母病故时,大哥李志和二哥李平都已经有了小家庭,与父母分开居住。三妹李梅因从小双耳失聪、智力低下,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直跟父母同住,靠当地政府发放的残疾保障金生活。

父母去世后,李志表示,长兄如父,他照顾小妹义不容辞。李平在外地务工,儿子年幼,便叮嘱妻子周慧帮衬着大哥照料小妹。

对于父母留下的两套房产,兄弟俩商量后决定,鉴于小妹跟着大哥大嫂生活,21幢302室的面积略大,由李志和李梅平分;23幢506室略小一些,由李平和李梅平分。

2014年3月,经花都区公证处公证,李志成为李梅的监护人,让李梅搬到了他家。同月,李平乔迁至新装修的506室。

李梅虽然住在大哥家,二嫂周慧却没少照顾她,时常给她送可口的饭菜,还帮她洗头、洗澡。

2015年6月的一天,周慧又给李梅送饭菜,李志说他女儿马上要读高中了,功课紧张,李梅住在他家会影响孩子学习,提出让李梅暂住周慧家。周慧考虑到大哥的难处,表示同意。

周慧将李梅接到自家后,李志偶尔会来探望。

2018年10月,李平因一次意外事故去世。家里没了顶梁柱,周慧准备出去工作,无法再照顾李梅,遂提出让李志夫妻接走李梅。李志推托,等他装修好302室再接走小妹。

但302室装修好之后,李志却一直不提接走小妹的事。2021年秋,周慧的儿子上小学了,周慧在儿子学校附近的超市找了份工作,再次提出让李志接走李梅。李志仍坚持让李梅住在周慧家,说他们夫妻可以搭把手照顾她。周慧只好同意,再三叮嘱李志:“那我上班时,你和大嫂一定要多去看看小妹。”

李梅生活不能自理,周慧每次上班前都会做好饭菜,让李志夫妻过来喂李梅。但她下班回到家,经常听见李梅口齿不清地喊“饿”。为此,她多次与李志夫妻发生争吵。2022年9月的一天,周慧的儿子生病,她带儿子去医院,没来得及做饭菜,打电话让李志前来照顾李梅。可当天晚上,周慧带儿子回到家后,发现李梅头发上和脸上都是稀饭,桌上摆着一小碗咸菜。周慧怒不可遏,打电话跟李志理论。李志竟说:“二弟不在了,你一个外人,管我们兄妹之间的事干啥?”

周慧早就对李志夫妻不满,听了李志的话,觉得不能再迁就忍让了,遂于2023年1月将李志告上法庭,要求李志履行监护人义务。

周慧聘请的律师在开展庭前调查时意外发现,302室产权中,属于李梅的一半份额已经于2019年6月易主为李志的女儿李小娜,产权变更名义是买卖,转让价格为1万元整。彼时,李小娜还是大二学生。显然,李志利用了其系李梅监护人的身份,完成了名为买卖实属侵吞的行为。

法院:为确保监护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得到有效落实,不应过分缩限范围,否则被监护人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其他近亲属,很可能会陷入无合适主体维权的困境。因此,二嫂可以成为小妹的法定代理人

经过思量,周慧决定暂时撤回要求李志落实监护人责任的诉讼,而是以李梅为原告,她作为李梅的法定代理人,重新起诉李志,请求法院确认李梅与李小娜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志、李小娜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庭上,周慧诉称,李志作为李梅的大哥,还是李梅的法定监护人,本该设身处地维护李梅的权利,却恶意侵吞李梅的财产,实属不当,请求法院判决恢复302室的产权原状。

李志当庭提出周慧不具有成为李梅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以代理民事诉讼。民法典明确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周慧过去是李家的成员,但李平已经去世5年,她跟李家早就没有了关系。

李志还说,他作为李梅的监护人,承担了李梅的生活、看病等开销,已经尽到了全部扶养义务,把产权更名是为了给李梅申请低保做准备,并非周慧所说的恶意侵吞李梅的财产。

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进行了综合评判分析。

关于周慧能否成为李梅法定代理人的问题,法院指出,监护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是不完全列举,其他符合条件但未列明的个人和组织,或因亲属关系在感情上关心、关注被监护人,或因特定关系而负有某种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免遭侵害的法定职责,也均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诉讼的被告是监护人李志,似乎给李梅行使权利带来了矛盾。但民法典也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李梅与周慧是姑嫂关系,属于姻亲性质。周慧长期照顾李梅的生活,最有可能了解李梅的需求并保护李梅的合法权益。为确保监护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得到有效落实,不应过分缩限范围,否则被监护人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其他近亲属,很可能会陷入无合适主体维权的困境。法院因此认定,周慧为适格主体,可以成为李梅的法定代理人。

关于李志出售或者转让李梅的房产份额是否有效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李梅享受残障人士待遇,暂不存在生活困境。李志将李梅的房产“出售”给自己的女儿,实际并未收取任何款项,该转让行为未对李梅产生任何积极影响,亦非为了维护李梅的切身利益。李志辩解其行为是为李梅申请低保做准备,实际上李梅能否享受低保待遇,与李志“名为转让、实为赠与”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李志的行为显然已超过现实的合理限度,侵犯了李梅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

2023年10月,法院做出判决,确认李梅名下302室房产一半产权转让给李小娜的行为无效,李志、李小娜应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判决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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