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舟 陈爱华
摘要:“枫桥经验”作为基层治理过程中形成的有益经验,随着时代需要不断发展,其内涵也在不断演变。从各地的实践上看,“枫桥经验”与未成人检察工作,尤其与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工作有相似的工作逻辑,新时代“枫桥经验”倡导的三治融合、共建共享等理念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矫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多由同侪压力、不良信息诱导等原因导致,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方面,应当结合实际,联合未成年人所生活的家庭、社区、学校,并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经验,从源头将未成年人犯罪因素进行消弭,才能构建出有效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机制。
关键词:枫桥经验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 预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24)01-0051-13
20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改造的过程中,为妥善解决不同主体间的矛盾,探索出了一系列高效的矛盾解决方法,经归纳总结形成了解决基层治理矛盾的“枫桥经验”。作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检察机关从多维度进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也要求检察机关与关系未成年人成长的多方主体之间通力配合,共同实现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标,而其中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是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中之重。“枫桥经验”为检察机关扎实做好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结合实践需要,检察机关可以借鉴“枫桥经验”的实践经验,摸索一套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有效机制。
一、P市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现状及成因、特点分析
(一)近3年P市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情况检视
1. 未成年人犯罪、暴力犯罪案件数量及其变化趋势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P市共受理审查逮捕、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3件1085人,其中受理审查逮捕300件434人、受理审查起诉433件651人,年际变化趋势见图1。在上述案件中,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为167件313人,占到同时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28.8%(以人数计)。仔细观察上述数据,2021年是当之无愧的未成年犯罪大年,在全部犯罪数量和暴力犯罪数量上都明显高于其他两年,2019年和2022年存在一个数量反差,前者的全部犯罪数量低于后者,却在暴力犯罪数量上高于前者。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还是和疫情有关。2021年是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达至巅峰的一年,频繁的线上课程和封闭措施累积的社会矛盾,刺激未成年犯罪达到近3年的巅峰,并在2022年逐步回归常态。
2. 未成年暴力犯罪的罪名分布
在近3年P市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中,占比较高的罪名依次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抢劫、故意伤害,具体占比见图2。由數据可见,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中,涉人身犯罪的比例远高于涉财犯罪的比例,为274人比39人,符合未成年人对义气、尊严、报复等人身概念远高于财产概念的性格和认知特点。
3. 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分布及组织特征
从年龄结构上看,2020年-2022年P市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犯罪年龄在15岁以下的(不含本数,下同)为19人,15-16岁的为27人,16-17岁的为288人、17-18岁的为317人,人数及占比情况见图3;符合年龄越大,涉罪人数越多的正常规律。从组织结构上看,系共同犯罪的有281件50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比例为76.8%,系涉黑涉恶犯罪组织的为16件64人,占比为9.83%。由这两组数字可见,大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并非“独狼”式作案的模式,而是通过聚众成群的方式为作案创造主客观条件。这为我们发挥职能,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之“未病”提供了思路参考。
4.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人身损害结果情况统计
在近3年P市受理审查起诉的433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共有59件,占受理审查总数的13.62%(以件数比)。其中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为2件、轻伤结果的为49件、重伤结果的为6件、死亡结果的为2件,占比见图4。可见P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程度不低。只要造成人身伤害则大概率为轻伤以上,重伤占比也不小,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身心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5. 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身份情况及案发地点情况统计
在近3年P市受理审查起诉的651名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中,系曾受刑罚人员6人、系在读学生91人、系无业人员298人、系农民168人、系进城务工人员86人、系留守儿童2人。在上述受理审查起诉的433件案件中,犯罪行为发生或部分发生在校内的为159件,占比为36.72%,纯发生在校外的为274件,占比为63.28%。由数据可见,在校生参与犯罪或成为被犯罪对象的案件占比不低,证明了社会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宁的工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犯罪人员中占绝大部分者无正式工作亦不在学,没有单位或固定组织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劝导,发动社区等社会综合力量填补该项空白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二)P市未成年暴力犯罪案件的特点及成因
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全社会高度专注的焦点问题。如上述数据所示,近3年P市未成年犯罪案件始终高位运行,其中暴力犯罪案件不仅比例不低,时有波浪式激增的情形,且还伴有伤害结果较重、组织团伙复杂,甚至屡有恶势力团伙犯罪乃至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等值得令人重视的现象。笔者对其主要特点和诱因的分析如下。
1. 犯罪诱因多样化
一是有毒有害信息的错误引导。网络时代的信息大爆炸结合信息端口的无限多元化和扁平化,导致当代未成年人接触信息的渠道极其丰富,获得信息的体量增大,获取信息的限制却高度接触。巨量信息涌入心智成熟度不高的未成年人的脑中,对正在形成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未成年人产生思想冲击,使得其中有毒有害的信息十分轻易得就对其产生不良的引导效应。尤其随着近几年,腾讯、网易、抖音等网络公司将接入游戏、直播的平台下沉,未成年人接触各类含一定暴力元素的游戏、视频、主播的门槛进一步降低,成为不可忽視的诱发暴力犯罪动因之一。如P市X区院2020年受理审查起诉的“王某故意伤害”一案,即是嫌疑人利用网络上课接触手机的便利,在某游戏平台与“附近的人”游戏过程中发生口角,进而约架后引发两人轻伤的犯罪后果。
二是不良家庭环境引发的价值观畸形。司法实践中,大量单亲家庭成员、留守儿童等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群体,主要原因是家庭功能缺失,导致孩子出现心理问题,进而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一些极端的校园暴力案件及泄愤杀人案件,未成年人罪犯多成长于家庭生活不和谐或者亲子关系紧张的家庭。例如在P市H区发生的“曾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曾某某由于学习成绩差,毕业后务工未受到同辈认可,心理进一步扭曲,竟产生随机在大街上袭击一名无辜路人念头,从而坐牢彰显人生价值的荒谬价值观,导致恶性伤人事件发生。在未成年人三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引导甚至比学校教育更为重要,若未成年人在家庭中没有得到积极正面的引导,在遇到刺激和诱惑时很有可能误入歧途。
三是同侪压力的不良影响。人是社会性动物,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的行为模式受同学、朋辈影响较大。按照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轨迹,未成年人的朋友圈多形成于其所在学校和所在社区所接触到的同龄人,未成年人朋友圈更多地是基于地域、兴趣原因所形成。但是作为智识程度和判断力水平较为相似的群体,不良信息对其相互之间的交叉影响,极易诱发暴力犯罪的冲动。如贵州安顺发生的17岁少年连续强奸杀人案中,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到同龄人的蛊惑,最终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当代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呈现的另一个典型特征是其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的成人化。相较于多数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多源于激情犯罪,多未经过蓄意谋划来实施犯罪行为。但当代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较为犯罪带有明显目的性和计划性的特点。由于心智成熟度高和接触网络信息密度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制定更为缜密的犯罪计划。同时,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也更偏向于成人化,甚至更为残忍。如2021年8月P市X县院办理的马某某等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强奸案中,年仅16周岁的主犯马某某纠集他人以啤酒瓶、牙刷等物插入被害人阴道并向内灌入酒水方式,猥亵被害人后指使他人轮奸被害人,拍摄现场视频予以传播。该案件由感情纠纷引起,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的成熟程度和残忍程度是许多成人犯罪所不及的。诸多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印证了若缺乏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在同样的犯罪动机下,其暴力犯罪的手段更趋成人化,犯罪的手段更加残忍,犯罪情节更为恶劣。
根据P市相关数据统计,结伙犯罪在青少年案件中占比突出,已经成为当代未成年暴力犯罪的主要组织形式。由于城镇化及社区化步伐加快发展,在工业文明、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女性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平权家庭结构打破了传统的家庭结构,家长为了寻求发展,工作之余减少了与孩子的互动时间,削弱了对孩子的教育与控制,导致未成年人暴露在失效监管环境下。长期缺少沟通和监管的未成年,不成熟的身心和共同的情感需要容易导致其在社会中寻找同类人员,获得圈子认可,从而形成犯罪团伙。在团伙犯罪中,未成年成员相互仗势、相互逞强,义气用事,行为不计后果。当然,未成年犯罪团伙也呈现出松散性,往往是一拍即合的临时纠集,犯罪完成后即自行散伙,待准备实施新犯罪行为时再次结成新团伙。如2020年P市C区院办理的案件中,郑某某因与被害人有矛盾,临时纠集同龄人曾某某、李某某等人追赶拦截被害人骑乘的电动车,并殴打被害人导致轻微伤。在检察机关审讯时,同龄人曾某某等人表示其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帮忙,且作案后也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仅仅是郑某某请他们吃了一顿饭。这表明,未成年在身心发育过程中,并不清楚“违法”和“犯罪”之间的明确界限,同时沉迷于所谓的兄弟义气这种虚无感情为其带来的存在感,单纯地认为自己可以承担行为带来的后果,甘愿和所谓的兄弟踏上犯罪的道路。
二、新时期“枫桥经验”与未成年暴力犯罪预防工作的关系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始终无法禁绝的情况,P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职,秉持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依规又情理结合得妥善办结处理了在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时,从积极延伸检察治理的角度来说,检察机关依托专职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投送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上,包括了扎实开展“法制副校长”工作、全面铺开“春蕾安全员”工作机制、与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落实“临界预防”制度等等。但从上述数字可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案发数量并没有因此显著降低,开展预防工作中也明显出现了“检察机关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缺乏综合观念,一家勉力支持而无系统性工作机制导致效果不佳”的通病。针对上述情况和困境,笔者认为枫桥经验及原理和应用,恰是上述工作难题的破局之道。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意涵解读
作为解决基层矛盾行之有效的处理经验,“枫桥经验”在社会调解、行政管理、司法治理等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为了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枫桥经验不断地被优化,其理论内涵已不限于“矛盾不上交”,更要求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民主化、法治化。新“枫桥经验”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治理中的生动体现,更是对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创新。
1. 强调必须依靠群众来实现应对一切新型的社会矛盾
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是“枫桥经验”的精髓,也是对中国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理念的传承和发扬。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居高不下在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进步、科技迭代、环境变化,各类型在枫桥经验诞生之际根本没有,甚至无法预判到的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但是枫桥经验在应用在这些矛盾化解时的一个最基本的法宝就是依靠群众和发动群众。例如在前几年较为流行的水电公交等公共服务费用标准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的解决上,各地最终贯彻的解决方针就是“依靠和相信群众”,由此构建的,以各地发改委作为负责和组织机关的“收费调整公开听证”制度,较好得缓解了上述矛盾。可以说,枫桥经验就是一部调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从而战胜一切困难的和谐史和奋斗史。
2. 强调化解矛盾的抓手必须依赖下沉至基层的社会网格
枫桥镇将镇、村、自然村三级网格层次作为一张网的经线,将社会矛盾类、公共安全类、违法监管类和公共服务类四大类功能涵盖的19项职能作为一张网的纬线,形成了村村有网、全镇一网、人在网内、事能网住的基层治理新网络。包括问题应对和矛盾化解在内的基层治理工作不是靠说理念、喊口号就可以完成的,必须有了解信息的渠道、落实政策的依托,否则矛盾的形成你不了解、矛盾的大小你不掌握,大力调解后兑现矛盾双方都能接受政策时又没有足够的人力和渠道,这种情况下谈何解决问题?上文中提及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中,很多犯罪主体虽然没有正式单位,但无论是农民还是无业,但大部分人要么是当地人要么在当地长期打工,其基本情况和行为动向以及家庭、亲友关系如果没能被网格掌握或者不能被网格影响,这无疑将给预防矫治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故而依靠包括网格在内的社会各界治理力量,形成有效抓手,这是枫桥经验的关键意涵。
3. 强调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矛盾化解预测预防机制
“治未病”一直是枫桥经验的核心宗旨,其提倡的“四先四前”,即“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从而实现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工作在先”,就是这种预防宗旨的鲜明体现。依托于上述的依靠群众和下沉网格,枫桥镇拥有了获取各类信息的畅通渠道,再结合综合信息和分析的一个专业团队,专门针对重点信息和重点领域进行研判,在发现端倪后即通过调查走访、广泛问询最终确认,从而有针对性得对苗头性问题加以疏通排解,将矛盾化解于未成型状态。这其中,收集研判信息和调查走访是确认矛盾雏形的关键手段,而村干部登门入户、沟通交流,公检法和律师的“三官一律”送法下乡的政策宣讲、普法宣传则是对雏形的“对症下药”,这种综合立体式的预测预防机制是最终实现枫桥经验治未病功能的“万用灵药”。
(二)“枫桥经验”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工作深层次的耦合适配
笔者认为,从上述对“枫桥经验”的意涵解读上看,枫桥经验与未检预防工作是天然适配的,其治未病的宗旨是对“预防犯罪”四个字最浅显的诠释,而依靠群众、利用网格也是未检预防工作的可循途径,但笔者认为深层次上,两者有更为密切的内在关联。
1. 两者在理论内核上具有同源性
主流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理念都强调修复性司法理念,即主张社会复归代替刑罚报应,这与“枫桥经验”以人为本,强调对矛盾双方帮教挽救有异曲同工之处。究其根源,还在于“修复性司法”和“枫桥经验”都系以“社群主义思想”为其理论根基。所谓社群主义,认为社群成员之间是密切联系、休戚与共的关系,成员之间应有相互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个人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所在的社群,社群也应尽可能为个人在社群中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尽可能大的庇护和空间。正基于此,修复性司法希望犯罪的个体及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够在修复后重新融入社群的良性运行中,并以此为戒,尽可能控制和减少下一次类似的,破坏社群关系的事件和个体发生,所以预防犯罪,尤其是作为社群未来发展关键要素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是修复性司法落实其社群主义思想的关键任务,这一点与“枫桥经验”的出发点是毫无二致的。同时,社群主义还要求,所有的社群管理措施,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到“枫桥经验”所代表的社区治理,都不能只是就事论事、就案办案,都必须是立足于社群利益下的综合考量、综合治理,机械办理未检案件或者机械处理社区矛盾,最终导致案件越办越多或者矛盾越治越大,都是社群主义思想不愿意看到的局面,从这个角度来说,未检工作人员作出司法处理决定时,不仅充分考虑罪错事实,更考虑处理隐藏在罪错事实后面的社会问题,助推职能部门充分履职,通过社会治理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社会治理的定位也是相互吻合的,均是社群主义思想在具体工作层面的落实和践行。
2. 两者在工作目的上具有同一性
修复性未检理念的核心在于通过社区、加害人、被害人三方的共同参与对罪错少年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使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修复性未检司法将未成年罪错行为看作是具体的社会冲突,着眼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关系的复原。修复性未检司法理念采用引入社会力量,将罪错少年责任的承担、心理的矫正以及社会关系的修复等问题交由国家强制力以外的民间组织来完成,营造有利于未成年改造的社会环境,为未成年再改造、再教育提供契机,最终达到挽救未成年的目的。“枫桥经验”则是以矛盾解决为最终目标,不囿于形式和主体,吸收各方参与矛盾解决。无论其出发点为何,最终两者均实现了多元化纠偏罪错少年行为的工作目标。
3. 两者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互补性
“枫桥经验”和修复性未检司法理念存在实践形式的互补性。“枫桥经验”是以社区作为矛盾解决的主体,相较于检察院的未检工作具有灵活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不同地区在借鉴“枫橋经验”时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加以改造,如P市可以结合民间信仰文化、宗族文化昌盛的特点,可以采用宗祠调解、组建妈祖调解团队参与社会关系修复。修复性未检司法理念由于主体为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检察院,其在开展罪错青少年纠偏工作具有国家司法强制力,更加高效,但是灵活性有所缺失,因此两者结合能够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兼具灵活性和高效的特点。
三、应用枫桥经验实现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机制的改造
尽管“枫桥经验”主要用于化解基层矛盾,是实现基层治理的有益经验,在行政、司法等各类实现社会治理的的方式方法中,“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延伸和使用。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进行预防本质上也是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实现良好社会治理效果的具体表现,在构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机制过程中,吸收“枫桥经验”内涵,寻找“枫桥经验”和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之间内在联系,才能找到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优解。
(一)“矛盾不上交”以阻断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源头
“枫桥经验”所强调的“矛盾不上交”是指源头化解矛盾,在前期对矛盾进行疏导化解,才能达到“治未病”的效果。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关键是探寻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从而在源头进行疏导,防止其演变为未成年人犯罪。譬如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中多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长期摩擦与矛盾或情感纠纷,若学校、家庭及时查清原因,将未成年人间的矛盾及时予以化解,将未成年人犯罪风险降到最低,避免因误解或冲所导致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可能,从而阻断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源头。在源头化解矛盾时,也应当遵循“枫桥经验”中的方式方法,采用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手段解决问题,如对于暴力犯罪,若被害人、罪错未成年、社区达成了三方都能接受的修复协议,检察机关就可以暂缓起诉,并在修复过程中进行监督考察,考察合格的,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做到“矛盾不上交”。
(二)“平安不出事”以达到降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率效果
“平安不出事”是“枫桥经验”中基层治理最终要达到的工作效果,在适用“枫桥经验”来构建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机制时,检验各方工作是否做到位的评判标准也是“平安不出事”,“不出事”具體表现为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显著减少,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率显著降低。尽管采用硬性指标对工作效果进行检验可能无法全面准确地体现包括学校和检察机关在内的各主体的工作力度,但是却能够直观地反映各方在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方面的工作成果。因此,牢牢把握“平安不出事”这个检验标准,灵活而非机械地开展未成年人教育和检察工作,最终实现降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率的目的。
(三)“服务不缺位”以发挥检察机关监督服务职能
作为“枫桥经验”重点强调的工作方法,认清自身定位并且坚守职责是实现基层治理机构实现基层治理的不二法门。在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发挥着监督和服务两大职能,监督是指检察机关要发挥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确保其不失位,从而达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的效果,服务则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发挥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主体作用,也要配合好其他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主体的工作,向未成年人提供普法教育等延伸服务,做到对于法律服务需求有求必应,担当好服务者的重任。
(四)“‘国‘社不冲突”做好国家和社区之间的合作桥梁
枫桥经验的成功做法告诉我们,做好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在内的各类矛盾化解,国家和法律规范的作用是基础和关键,但社区及附着于上的乡规民约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种“国”与“社”的二元互动需要检察机关居中协调,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具体而言:一是修复社会关系上,除了赔礼道歉、物质赔偿等通用措施,类似“妈祖调解室”“宗祠大会”等足以尽快化解矛盾、放下仇恨的方法,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带有人格侮辱和贬损色彩,均可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灵活采用;二是在群防群治上,可以发动社区的力量,例如老人会、宗庙管委会,加大对一些苗头性的未成年人的管束和教育,如背诵族谱、家训,或者以开宗祠大会的形式,督促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尽到教育和灌输职责等,同时可以凭借族内畅通的情报渠道,将未成年人后续的行为表现及时告知检察机关,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充足的信息参考。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所秉持的修复性司法理念,本身就强调社区作为现代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第三股力量,发挥其作用,检察机关的桥梁作用发挥得好,则“国”“社”之间双向奔赴、有机互补,反之则相互冲突、零和博弈,反而起到破坏社会关系修复之不良效果。
四、“枫桥经验”在构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机制上的具体应用
基于“枫桥经验”与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检察工作的主要机构,检察机关应当汲取“枫桥经验”的有益经验,将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的诱因在源头进行消除,其中的重点任务是做好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为实现这一目的,检察机关在立足检察主业的基础上,牢牢树立未成年检察工作以犯罪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明确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主体责任,应当搭建平台联合未成年人教育的各方主体,与家庭、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一道,构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机制。此外,还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主体作用,大力推动法治副校长制度的落地和推广,确保检察机关在一线了解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行改进。
(一)树立未成年检察工作以犯罪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
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思想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不二法门,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关键时期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在其三观形成阶段起着主导作用。为从源头实现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目的,检察机关应当牵头家庭、学校,共同筑牢未成年人思想防线。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加强家庭教育可以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意识。检察院可以借助普法宣传的方式,开展亲子教育活动、家庭访问和咨询等方式,引导家长关注孩子的成长和学习情况,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引领防微纠偏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该加强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和道德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心理素质。检察机关可以牵头学校,通过送法入校园、在学校开展庭审观摩等形式,引导未成年人明辨是非,提高其对恶性犯罪行为后果的认识,从正面引导和案例警示两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引导。
(二)建立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信息收集与互通机制
实现有效预防的前提是信息的有效收集以及所收集的是有效信息,应当参照枫桥经验中的网格化模式,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保护预防的一张网。纵向地由负有未成年人保护和管理职责的政府机构(如民政局、各级检察院法院未成年人检察和审判庭)和非政府机构(如妇联)自上而下为重点未成年人建档,定期关注其行为状态和思想动态,以了解其罪错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横向地构建由家庭、学校、社区等未成年人活动主体关注未成年人的动向。
在纵横网格设立未成年人网格管理员,每一个村民/居民代表都是一个兼职网格员,主要负责收集本网格内的未成年人信息。一旦网格区域内未成年人有思想动态变化或异常行为,及时介入干预,防止不当行为演变成为未成年人犯罪。
(三)明确和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的主体责任
处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各种诱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切断导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源头,检察机关可以牵头搭建平台,通过平台整合各方主体(如妇联、社区等)的优势,创新开展活动的形式。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采用各种方式深入辖区的社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如P市H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民政挂牌成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幸福家庭驿站,结合办案开展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工作,防止因家庭教育缺位导致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妇女儿童联合会,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有着自己独特的经验,可供检察机关借鉴。检察机关可以定期与妇联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机构开展合作交流,汲取其在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的优势做法,例如提前介入有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的家庭矛盾等,及早将矛盾化解。同时,也应当建立社会教育支持体系,加强社区教育和志愿者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作为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空间,社区治理机构精细掌握本社区的家庭与个体的基础信息,增强与辖区社区的联系与沟通,在预防未成年暴力犯罪方面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譬如摸查辖区内的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关心其思想动态和成长状态,防止因贫困诱发心理问题,最终误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四)探索建立和完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起点,家庭监护的缺失、缺位,是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以及遭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家庭教育缺失或监护人有过犯罪前科者,占有相当的比例。这意味着强制亲职教育的开展,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十分必要。
强制亲职教育开展之前,应当先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心理辅导的重点在于测评未成年人心理是否健康、寻找父母在前期的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成年人對父母教育的期望等,再有针对性地引导未成年人父母完善其教育方法。强制亲职教育可以由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联合当地社区共同开展,利用司法威慑力和社区的影响力,提升强制亲职教育的效果。
(五)推动法治副校长制度在防范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领域落到实处
深入基层,立足实践,“真”解决问题、解决“真”问题是“枫桥检验”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构建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机制的过程中,必须深入基层,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法治副校长”制度便是这一要求的体现。由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深入未成年人成长的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不仅能第一时间解决所在学校出现的各类问题,亦能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生活状况和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调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工作方法,及时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进行纠偏。
截至2023年底,P市检察机关共有57名检察官(含6名检察长)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可以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需求,开展常态化、制度化、形式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活动,通过以案讲法、点单普法、模拟法庭,邀请学生代表旁听庭审等形式送法进校园,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违法犯罪现象,最终实现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同缔造法治校园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游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