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红君
范某和妻子曹某于2004 年2 月10 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 年12 月20 日,范某与刘某将房屋以228 万元价格出售。
双方曾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售房款的三分之二属于曹某。但是范某拿到售房款后没有按照双方约定,而是未经妻子曹某同意,直接把其中的144 万元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 余万元。
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婚内分割售房款。
法院经审查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 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范某未经妻子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并将144 万元卖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70 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也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赔偿曹某88.9万元。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夫妻一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即:在特殊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隐藏财产,一方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
二、转移财产,一方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者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
三、变卖财产,一方未经对方允许私自将财产折价卖给他人。
四、毁损财产,一方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五、挥霍财产,一方超出合理范围任意处置、浪费夫妻共同财产。
六、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意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上述这些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特别是对共有财产作较大的变动时,如出卖、赠与等,更应征得他方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案件中,范某在没有征得曹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笔款项用于炒股并造成损失,属于存在隐匿、转移巨额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支持了曹某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婚内财产分割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作为原告要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注意:一是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的情况符合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条件;二是要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防止另一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
当然,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机制,共同决定财产的处置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