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范某和李女士结婚30多年,两个子女均已成年。约两年前,范某在外面唱歌、跳广场舞时认识了女子单某,单某早年丧偶。两人日久生情,并发展成同居关系。范某从此不回家,与李女士长期处于分居状态。
2014年底,范某起诉李女士要求离婚。他称自己和李女士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特别是近年来日益恶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她提出,范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应当给付她这个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此外,她对家庭尽了主要义务,范某应当给付她家务补偿款10万元。范某则否认自己出轨,不同意赔偿李女士。
范某的子女一直不满父亲的行为,为了帮助母亲获取有力的证据,他们在范某与单某同居处所门外彻夜蹲守。次日早上6时许,他们进入房间,看到了范某和单某同居的现场,并拍摄了相关录像作为父亲婚外情的证据当庭提交。
在质证时,范某辩称他到单某处是为了借唱片,但是他未能就彻夜未归的事实以及同居场所有其个人物品作出合理说明。
此外,女儿出具证言,称母亲在家庭责任承担方面付出的较多,父亲付出的较少。
通州法院核查了录像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后,认定范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并判令范某给付李女士婚姻损害赔偿款5万元。此外,李女士对家庭的付出较多,范某对家庭的付出较少,法院判决范某再补偿李女士5万元。范某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
[评析]我国法律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此类案件多涉及个人隐私,致使当事人在举证上存在很大的难度,当事人往往因证据不足不能获得此项赔付。对婚外情取证中,一般被法院认可的证据有: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如书信或保证悔改”,“不再往来”的“保证书”、“道歉信”、“承诺书”;视频、网络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只要通过合法渠道(不能有严重侵犯隐私和人生伤害行为)获得,一般会被法院认可。本案中,女方子女采用亲自蹲守取证的办法也是可行的,只是,一定要注意有度,不可有殴打或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
点评: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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