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宇航,白佩君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体育的参与人群不再被限定于专业竞技运动员,与竞技体育相对应的大众体育逐渐被越来越多的社会人群所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四五”规划提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社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学校场馆开放共享,提高健身步道等便民健身场所覆盖面,因地制宜发展体育公园,支持在不妨碍防洪安全前提下利用河滩地等建设公共体育设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十三篇第四十四章。。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八部分“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这表明大众体育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
在大众体育赛事中,参赛人员与专业竞技人员不同,因为准入门槛较低,所以暗藏的风险也较通常的竞技体育更大。马拉松赛事这类有组织者的大众体育项目通常会做到风险管控,但也不能完全避免风险,如,2021年白银马拉松事故造成了21人死亡、8人受伤的惨剧。此外,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打羽毛球或者微信群中约上十几人踢足球这样无组织者的大众体育,缺乏专业的组织者进行管理运行,产生风险的概率也会更大。一旦发生了损害,大概率会产生侵权纠纷,对大众体育的推广构成阻碍。处理好体育侵权纠纷,不仅能够调节文体活动的秩序,还能够为活动主体提供预期,构建文体活动的秩序。推动建立体育法治体系,激发司法推进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的效能[1]。
为了回应与日俱增的大众体育侵权纠纷,《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条文。自法律施行以来,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调查,可以发现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获得了各地法院的一体遵行,但法条中“自愿参加”“一定风险”“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关键词语的表达过于抽象、模糊,导致法官不能正确把握适用条件,存在着自甘风险规则在各地区、各层级法院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况[2]。比如,产生过“把自甘风险当作减责事由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与公平责任条款同时适用”等认识误区。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一项体育活动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有不同的看法。以羽毛球为例,邯郸市、沧州市等地的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羽毛球运动属于对抗激烈、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但淮安市、成都市等地的法院认定羽毛球与一般的野外探险有本质的区别,受其他参与者的伤害概率较低,故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3]。“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的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当庭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之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7181.html。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陶某、薛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尽管引用了自甘风险条文,没有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却最终判决了被告陶某承担30%的责任,原告薛某承担70%的责任(4)(2022)陕0103民初1212号判决。自甘风险规则是“全有或全无”式抗辩理由,法院不应当采取比例责任进行判决。因此有必要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条件进行解释,从而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
传统的解释方法是语义解释。即通过对文本的解读,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内容,以客观主义的立场进行解释。而目的解释作为利益法学兴起的产物,其并非为了替代语义解释而存在,而是作为语义解释的一种补充手段。博登海默在《法理学》中指出:“一个可以用来支持按字面含义解释法规的论点,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考虑基础上的,即这种解释理论能使法律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自甘风险条文中的“一定风险”“自愿参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词语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但是仅通过语义解释的方法不能确定词语的射程范围。在语义解释不能完成法律条文的合理阐述时,目的解释便可以发挥出独特的作用[4]。此时便可以结合《民法典》和新《体育法》的法律规范及全民健身战略,探讨自甘风险规则设立的目的,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为形成关键词语理解标准的统一化提供一种路径。
目的解释有可能超出原有法律条文的概念范围,因此目的解释的使用不仅要受到限制,“目的”也要源于立法者的最初设想并符合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民健身提出了诸多新思想、新理念和新要求,将全民健身提升至了国家战略。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颁布以来,基于大众体育的文体活动也在不断蓬勃发展之中。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随后党的十九大在这个基础上又提出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而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又明确:“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以马拉松为例,除了能够吸引大量人民群众参与赛事,还能够使得主办城市作为“城市会客厅”,对外展示城市的文化和形象,提升城市的知名度[5]。所以,近几年来,马拉松赛事的举办场次呈“几何式”喷发。以2019年中国田径协会发布的《2019中国马拉松年度报告》的数据来看,全年共举办1828场,参加人次达到712万,活动覆盖了全国31个省(区)、市,其中,有红色文化特色赛事、民族民俗特色赛事及自然生态特色赛事等各样赛事。
日益增多的大众体育活动也带来了各式各样的体育侵权纠纷。因此,在原《侵权责任法》中没能确立下来的自甘风险规则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有了新的呼声。自甘风险规则的本质为免责抗辩事由,因此在适用规则时,受害人的权利保障也会受到挑战。如若不设立此项规则,便会对群众参加活动的积极性有所影响。为了避免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过大,因此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在二审稿审议之时,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修改。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明确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了“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所以,从《民法典》编纂过程来看,就能证明此项规则的设立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文体活动的蓬勃发展。
2022年,《体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体育法》将原《体育法》“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修订为“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可以看出,全民健身已经上升为了国家战略。加之在这次修订中,首次增加了青少年体育的相关规定,强调了体育要和教育相融合发展。由于青少年体育和大众体育是竞技体育的基础,只有保障非竞技体育的参与广度、深度,才能保障竞技体育的发展。在群众体育普及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提高竞技体育水平[6]。秉承新《体育法》的精神,《全民健身条例》的修订也被提上日程,2023年5月公布了《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就明确强调了立法目的“促进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开展”,其他方面还规定了“国家开展建设全民健身模范市”“国家构建多层级全民健身设施网络”等内容。这充分表明了以保障实施全民健身战略为目的进行法律解释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
为了确保文体活动的蓬勃发展,助力全民健身活动的普及与发展,需要保护每一位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在一定范围内做扩大解释,可以免除“莫须有”的责任,减少活动参加者的后顾之忧,从而鼓励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一定风险”指的是活动本身固有之风险,是可以预见,并且与活动密不可分的[7]。需要明确的是,全民健身战略的基础是人民群众,并且这个基础群体在不断扩大。说明了“一定风险”的解释标准是参考全民健身的参与主体而判断的,一个体育活动是否具有一定风险是站在普通群众的立场的。在一项山地越野赛中,如站在专业运动员的立场上,由于运动员经年训练,加之熟悉场地,或许认为这项活动达不到“一定风险”的标准。但是基于全民健身活动的特点,参与人数极其众多,不可避免地导致参赛水平明显低于竞技体育的水平。两者的风险有明显不同。所以在认定体育活动是否具有“一定风险”的时候,判断标准需要降低,进而扩大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
“损害”的发生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全民健身活动是基于人民群众的体育实践活动,对“损害”的认定不能仅考虑到身体损害,财物损害的认定也需要纳入词语的范畴。因为参与人数众多,所以参与主体之间的贫富差距也不应忽视,特别是某些活动参加者会随身携带一些价值极高的参赛用品乃至奢侈品。如果不能把财物损害纳入免责事由中,那么高额的赔偿费会使得参与人群的积极性大为降低。所以“损害”的认定应该进行扩张解释。不能认为仅免除基于身体损害的责任,也应该免除包括财务损害等其他一系列与参与活动相关损害引发的责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在体育领域内提及了“青少年体育”。在新《体育法》中,将原《体育法》中第三章“学校体育”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增加了适用范围。推动青少年群体参与体育活动,可以扩大群众体育普惠普及广度和竞技体育人才选拔深度,为建设体育强国夯实基础。所以,在进行目的解释时应考虑到青少年保护的因素。
“自愿参加”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前提。在认定加害人主观过错和受害人是否自愿时,需综合考量运动项目的竞技特性、参与者的年龄、智力、专业水平、是否具有注意义务以及具有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等[8]。通过对“自甘风险规则”的历史梳理,可以发现“自甘风险规则”可以分为“明示的自甘风险”和“暗示的自甘风险”。在一场城市马拉松运动赛事之中,参赛者普遍会被要求提交一份参赛选手承诺书,这被视为“明示的自甘风险”,即“自愿参加”。如果活动的组织者没有要求提交参赛承诺书,就要依据参赛群体的划分而进行区别。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赛就可以视为“自愿参加”。通过参赛的行动来替代书面的承诺,属于“默示的自甘风险”。在“默示的自甘风险”模式下,基于全民健身战略对青少年的保护原则,就不能一概视为“自愿参加”。应当依据个案对其是否属于“自愿参加”进行综合判定。
“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排斥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条件之一。如果其他活动参加者符合“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便可以阻却自甘风险规则,进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活动参加者基于“故意”的主观心态,造成了其他参与人的损害,必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对“过失”的界定,过失心态分为“重大过失”和非“重大过失”,只有过失的量度超过重大的界限,才可以起到阻却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作用。如果其他活动参加者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可以完全避免活动出现的风险,一旦没有尽到此项注意义务,便属于重大过失[9]。在全民健身战略的背景下,参与人群并非专业竞技人群,因此对活动的风险掌控并非完美。特别是青少年,社会经验及身体发育尚未达到成年人的标准,因此需要将“重大过失”的认定条件提高。仅出现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除自身的责任。当只有出现异于常理的过失,才可以阻却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自甘风险规则是完全免责事由,在适用时可以完全豁免责任。不加限制地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并不能起到保障所有活动参加者的作用。扩大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也意味着被害人权益保障的途径受到了限制。第三版《全民健身计划》强调:“加强全民健身安全保障。”在进行目的解释时,保证其他活动参加者的权利不受侵害时,还要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能够得以救济。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了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由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有组织者的活动中,要明确组织者的兜底责任负担原则。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张有可能会使得组织者减损或消除风险,降低体育活动的魅力,影响体育事业的发展[10]。从体育事业的发展进程来看,任何一项运动都不是几十年一成不变的。以公路自行车运动为例,20世纪的自行车运动没有保障车,也没有强制要求佩戴头盔等护具,赛事活动中经常发生受伤乃至死亡的结果。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现如今的自行车运动均要求佩戴头盔,补给车可以给选手提供食物和水,医疗车和医生随时待命[11]。正是因为强调了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使得体育活动变得更加安全。这样并没有降低体育活动的魅力,相反,体育活动的安全化使得参与门槛降低,使得活动的普及度升高,更利于全民健身的开展。据此,在对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中要认定属于充分且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加重组织者的责任承担来提高体育活动的承办质量。
其次,在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时,如果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尽管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但这也明确了组织者具有兜底责任的属性。组织者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但需要在第一时间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在第三人不愿或不能承担全部责任之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需要组织者立即替代第三人承担责任。《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第76条中规定了“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公民投保意外伤害保险”[12]。组织者可以通过鼓励建立体育意外保险制度的方式,增加受害人的可救济途径的同时还能够降低组织者承担责任的风险。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得在损害发生后,其他活动参与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依然能够获得救济。
全民健身战略不仅影响着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的建设,也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息息相关。新修改的《体育法》中的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与《民法典》的自甘风险规则表明了国家大力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心。基于推进全民健身战略的目的解释,为大众体育领域内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提供了理论依据。盲目扩大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却有可能侵害受害人的权益。因此要在扩大适用范围基础上做到青少年保护和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探讨建立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