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涂料生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析与研究

2024-04-19 14:19胡鸿飞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4年4期
关键词:用地土壤样品

胡鸿飞

(苏州森清元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 苏州 215000)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文以涂料生产企业地块为研究对象,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要求的工作内容及步骤要求,对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与采样分析,判断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要求,为其后续开发与利用提供依据,并提供建议[1]。

1 地块概况

1.1 土层及水文地质

地块地处平原地区,整体地势平坦。地质钻探资料表明,地基土自上而下可分为3个主要工程地质层,浅部 2-2 层及以上为第四纪全新世(Q4)沉积的土层,3-1 层及以下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沉积的土层。各层土自上而下分别为1 层素填土()、2-1 层砂质粉土()、2-2 层粉质黏土()、3-1 层粉细砂()、3-2 层黏土()。

地块地下水类型主要为潜水及微承压水。潜水赋存于 2-1 层及以上土层中,勘察期间潜水初见水位埋深在自然地面下约 0.80 m(标高 6.60 m),稳定水位埋深约 0.60 m(标高 6.80 m),其主要补给源为大气降水垂直补给,主要排泄方式为地表径流和蒸发,地下水位随季节不同有升降变化,历史最高水位埋深在自然地面下约 0.50 m,近 3~5 年最高水位埋深约 0.80 m,水位变化幅度约 0.3 m。微承压水赋存在 3-1 层粉细砂中。主要补给及排泄方式为同一含水层的侧向径流。地块内地下水位稳定高程均在 6.8 m,地下水位相对稳定,水流缓慢,无明显流向。

1.2 周边敏感目标

地块周边500 m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目标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及地表水体。根据区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可知,地块周边地表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均为景观娱乐、工业用水区,水质目标为Ⅳ类。此外,地块未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2]。

1.3 地块情况

地块现状为西侧原有企业及东侧原居民住宅已拆除,地块内北侧仍有一处某食品公司的仓库(主要存放泡沫箱)未拆除。根据地块历史影像图,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村庄(有池塘)、某涂料有限公司、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某电动门窗有限公司、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中某涂料有限公司属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也是本次地块土壤污染情况的重点调查对象。

某涂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水性涂料,原辅料为乳液、钛白粉、重钙粉,燃料为煤炭,主要生产设备为分散机、磨砂机、搅拌机、振动筛,生产工艺流程包括胶水加热、搅拌、过滤、包装等。通过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访谈可知,该企业曾做过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工作,基于信息采集及风险筛查信息得知:

某涂料有限公司重点区域约 789.15 m2,重点区域主要涉及生产区、储存区、废水治理区、固废存储区;地块风险关注度为低关注度,未进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第二阶段,即初步采样调查阶段。此外,该企业拆除前后未开展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应急预案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编制及备案工作。综合考虑以上调查内容,识别特征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砷、汞、苯并[a]芘、pH值。

2 采样与检测方案

2.1 点位布设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相关要求,地块占地约43 412 m2,土壤布点采用分区布点法,依据地块的原用途进行分区,划分为西侧工业企业区域和东侧不涉及工业企业两部分[3]。对西侧工业企业区域采用专业判断法进行布点,主要布点涉及生产加工、原辅料存放、危废仓库、雨污水排口、涉及地下构筑物位置,共布设13个土壤监测点位和4个地下水监测井;东侧采用系统布点法(80×80 m网格),共布设7个点位土壤监测点位和3个地下水监测井;另在地块东北侧布设有1个对照点,为水土复合井。

2.2 采样深度及数量

根据该地块地勘资料揭示信息,地块区域浅层土壤土层结构为1层素填土,2-1 层砂质粉土,2-2 粉质黏土。在不打穿隔水层的情况下,根据对地勘资料识别 1 层素填土平均厚度为 0.7 m,2-1 层砂质粉土平均厚度为 3.78 m,2-2 层粉质黏土平均厚度为 19.03 m,污染物在该层较难扩散,因此最大采样深度定为 6.0 m,达到 2-2 层淤泥质粉土底部,且不揭穿该层。

地块采样数量按照从地表至3 m深土壤以下每隔0.5 m采集1个样品,3.0~6.0 m深土壤每隔1 m采集1个样品,每个采样点分别采集9个土壤样品。所有采集样品都放入密实袋中,先使用PID、XRF仪测试各样品的挥发性污染物、重金属浓度,然后再根据实际土层情况、地下水水位线位置,并参考样品的挥发性污染物浓度、重金属变化情况,选择不同采样深度的样品作为送检样品。每个土壤点位选择有代表性的至少3个样品送实验室分析,送检土壤遵循如下要求:①表层土壤全部送样分析;②每个土层至少选择一个样品送样分析;③快筛结果异常样品送检。

2.3 分析检测方案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分析所识别的潜在特征污染物(pH值、汞、砷、铅、镍、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结合GB 36600-2018的45项基本项(7项重金属、27项VOCs、11项SVOCs),确定土壤样品分析检测指标;再结合GB/T 14848—2017的35项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除外),确定地块地下水样品分析检测项目。其中特征污染物汞、砷、铅、镍、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均已包含在GB 36600—2018的45项基本项中。

3 结果分析与评价

3.1 评价指标选取

地块历史上为居民区、农田和工业企业,未来规划为中小学用地,因此土壤环境质量按照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下水环境质量参考《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中针对风险评估启动条件的判定方法,由于本地块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故采用GB/T14848—2017的Ⅳ类标准,标准中未包含的因子选用沪环土〔2020〕62号中附件 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4]。

3.2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根据检测结果统计可知,土壤样品pH值介于 8.19~9.12 之间,7项必测重金属检出6项(砷、镉、铜、铅、汞、镍);27项VOCs检出3项(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11项SVOCs均未检出;其他1项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所有土壤样品检出值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详见表1)。

表1 土壤样品检出项目检测结果汇总表

土壤样品的pH值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中的土壤酸碱度分级原则进行评价[5],其中16.2%土壤样品均属于无酸化或碱化,77.8%土壤样品属于轻度碱化,5%土壤样品属于中度碱化,地块土壤整体呈现弱碱性。对照点DZS的pH值介于8.37~8.56之间,部分属于无酸化或碱化,部分属于轻度碱化,与地块检出结果差距较小。因此,通过对比分析地块和对照点检出结果表明,地块土壤呈现弱碱性可能与该区域土壤本底值有关(详见表2)。

表2 土壤 pH值检测结果酸碱程度分析表

土壤样品中必测7项重金属检出6项汞、砷、镉、铜、铅、镍,均未超过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与对照点相比,土壤重金属检出结果较为一致,基本处于同一水平,无明显异常。

土壤样品中必测27项VOCs和11项SVOCs检出3项(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均未超过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三种挥发性有机物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检出值较小,且部分对照点也有检出,检出值与对照点检出值无较大差距,因此可能与该区域土壤本底值有关。

土壤样品的其他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有检出,但未超过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与对照点检出值相差较小,无明显污染。

3.3 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

根据检测结果统计可知,地下水样品pH值介于6.7~9.8 之间,7项必测重金属检出2项(砷、汞),27项VOCs和11项SVOCs均未检出,其他1项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烃(C10-C40)有检出,除与GB 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目重复的10项检测项目外,剩余25项地下水常规指标中检出19项。

经过检测得知,地块地下水pH值介于6.9~7.8之间,检出的2项重金属(汞、砷)、1项其他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烃(C10-C40)及地下水常规指标检出值均满足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限值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地块调查共采集21个土壤点样品(含1个对照点样品),送检91个土壤样品(含9个平行样)。通过对土壤样品检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及与对照点的对比分析,结果表明土壤样品未出现明显污染和差异。土壤样品中GB 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pH值、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未超过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块调查共采集7个地下水样品(包括2个对照点),送检7个地下水样品。通过对送检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的汇总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各区域的地下水样品中GB 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pH值、石油烃(C10-C40)、GB/T 14848—2017中的35项常规指标检出结果均符合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限值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分析,地块土壤中检测指标含量均未超过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规划为教育用地(080403)建设开发要求。

4.2 建议

地块调查结论是基于现有规划条件形成的,建议业主方按照现有规划对本地块进行开发建设。若现有规划发生改变,应对地块重新进行评估,以确保满足变更后的规划要求;调查完成后至建筑施工进场前,应设置防止外界人员倾倒固废等人为污染地块的措施,保证该地块保持现有的良好状态;在地块未来开发建设过程中,若存在外来运土需进行检测,实时跟踪观察是否有未被发现的污染情况,若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处置,并明确是否需要进行采样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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