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人与野生动物冲突日渐凸显,如何实现和谐共生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与西方目的论动物观不同,中国先民很早就形成了“德及禽兽”的观念,并且周王朝还建立了较为系统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董仲舒将儒家思想与各派思想相结合,使这种观念系统化、理论化。佛教的传入和道教的产生进一步强化了中国人善待动物的思想。在传统动物观的影响下,我国历代统治者不断颁布禁猎、禁屠等“恩及禽兽”的法令,完善相应的制度政策,对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古代中国;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
中图分类号:D630" " " 文献标识码:" A" " " 文章编号:2095-7734(2024)01-0016-05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部分野生动物种群逐渐恢复甚至有所扩大,一些野生动物濒危灭绝的形势得到扭转。同时,人与野生动物冲突日渐凸显。如何认识和处理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实现和谐共生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如何认识和对待动物方面,目的论动物观在西方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坚持自然目的论,认为大自然的作为“既不残缺,亦无虚废”,理性能力低的事物为理性能力高的事物而存在,动物是大自然为供应人的生计而繁育的,野生动物“多数可餐”(虽非全部),可以用来制作衣履和工具[1]。犹太教坚持神学目的论,认为世间万物都是上帝创造的,上帝让人统治天空的鸟、海里的鱼和陆地上的各种动物,把所有动物赐予人类作食物,让动物畏惧人类。基督教将上述两种目的论结合[2]并加以强化。奠定基督教神学理论基础的著名神学家奥古斯丁,以及中世纪最重要的经院哲学家、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都认为,动物没有灵魂,是为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人可以对它们随意利用和处置。奥古斯丁宣称,动物生死从属于人的需要是造物主公义的安排;托马斯·阿奎那则断言“人利用动物,无论是将其杀死还是任意用作别的用途,都没有错”[3]。与西方不同,中国先民在“联系性的宇宙观”的指引下,很早就形成了“德及禽兽”的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周王朝建立了较为系统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董仲舒将儒家思想与各派思想相融合,使这种观念系统化、理论化。佛教的传入和道教的产生进一步强化了中国人善待动物的思想。在传统动物观的影响下,我国历代统治者多将颁布禁猎、禁屠等“恩及禽兽”的法令作为标榜自己仁德的手段,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政策,对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夏商及以前
中国先民的世界观是一种“联系性的宇宙观”[4],在他们的观念中,宇宙是一个整体,人与其他世间万物源出于一,日月星辰、风雨雷电、山川草木、虫鱼鸟兽均具灵性且与人类关系密切。动物与人类的联系尤为紧密。《山海经》记述的上古神话中,具有人形、能说人话的动物比比皆是。如,抟土造人的女娲是人首蛇身,“三皇”中的伏羲、神农分别是人首蛇身和牛头人身。人与动物之间还能相互转换。大禹治水时,为了打通辕辕山就曾化身为熊[5]。
在与大自然的斗争中,中国先民逐渐积累了大量关于野生动物的知识。除驯化了一些动物外,对尚未驯化的野生动物的认识也不断增多。《夏小正》中有二月扬子鳄出蛰,五月浮游出现,十二月蚂蚁进窝等记录。河南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关于兽类的文字多达数十个,如象、犀、虎、狼、兔等。殷商晚期的青铜器上也多刻有鸟兽图形和文字。此时的神话故事中,半人半兽的神祗和人物形象已较之前大为减少,从中可以看出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与西方文化中人可以随意处置动物的观念不同,在中国先民那里,“德及禽兽”广泛被视为一种美德。商朝的开国之君汤对动物“网开三面”的故事一直被传为美谈。据《史记·殷本记》记载,夏朝末期,汤外出,“见野张网四面,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网。’汤曰:‘嘻,尽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网。’”而对于汤的做法,“诸侯闻之,曰:‘汤德至矣,及禽兽’”[6]。我国对野生动物的管理和保护也比较早。《商君书·画策》中,有“黄帝之世,不麛不卵”之说。据《尚书》记载,舜继尧成为部落联盟首领后进行了机构改革,改革后设立的九个机构中,就有专门负责对山林川泽草木鸟兽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机构——“虞”,“知禽兽”的伯益被任命为该机构的官长。舜晚年禅位于禹,禹晚年,虞官伯益被推举为继承人。禹死后,其子启杀死伯益建立夏朝。“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7],是我国目前见于记载的较早动植物保护法令。
二、周秦时期
周的统治者深受“德及禽兽”思想的影响。文王时,周国颁布的《伐崇令》中就有禁止采集鸟卵和用毒箭狩猎的规定[8]。文王晚年告诫太子姬发(后来的周武王)要坚守君子之行时,也讲到要保护和善待动物:“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畋猎唯时,童不夭胎,马不驰骛……”[7]。武王灭商后,向其弟周公旦询问治国安民之道。他谈到了“禹之禁”,还提出要顺应动物的自然生活习性。他的观点得到了武王的认同。
周王朝建立了一套较为系统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禁止破坏鸟巢鸟卵,保护雌性动物和幼鸟幼兽。二是根据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规律合理安排狩猎时间,严禁非时狩猎和使用灭绝性方式狩猎。“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三是完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根据《周礼》,使人民繁盛,鸟兽正常繁衍、草木生长是作为六卿之一大司徒的一项重要职责。大司徒之下设有“虞人”,其职责是专管“山泽所生之物及其禁令”。“虞人”之下,设有“山虞”“泽虞”“川衡”“林衡”等。
吕思勉先生说过,中国的学术思想虽然起源很早,“然其大发展,则在春秋战国之世”[9]。春秋战国时代,周王室日渐衰微,“礼崩乐坏”,思想文化却进入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繁荣时期,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哲学家、思想家。各派思想异彩纷呈,争芳斗艳,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虽然各家思想差异较大,但由于都坚持整体联系的宇宙观,并在对待动物的看法方面有较多的相似之处。
道家把世间万物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老子认为,天地万物皆生于“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0],人应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胡乱作为。人们不能过度放纵自己的物质欲望,只有知道满足和适可而止才能长久安定。庄子认为,“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人和天地万物虽然各不相同,但都由道生,应该站在“道”的高度来看待世间万物。他借北海若的口说,“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以道观之,物无贵贱”[11]。在他看来,人只是万物中的普通一员,并不比其他事物高贵,动物有各自的天性,人类应该顺其自然。
名家的代表人物惠施认为,世间万物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界线,应该不加区别地泛爱万物[12]。在阴阳家看来,人类社会和大自然密切相关,君主行事必须与大自然协调一致,否则就会出现灾异现象。《月令》记述了一年中每个月的气候和动植物生长变化情况,告诉君主每月应做的事和不能做的事。比如,祭祀不能使用雌性动物,不能毁坏鸟巢、掏鸟蛋,不能杀害幼虫、幼鸟、幼兽及怀孕的动物等。
人文精神在中国产生得并不晚。武王伐纣前,与众诸侯会于孟津时就讲到:“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13]。《老子》中说,“域中有四大”,人居其一,“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老子》二十五章)。将人视为万物之灵的人文精神在儒家思想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易传》中,人与天、地并称“三才”,地位远非其他动物可比。《荀子》讲,“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不但有气有生有知,而且有义,因此“最为天下贵”[14]。《礼记》中也说:人是“天地之心”“五行之端”(《礼记·礼运》)。儒家虽然将人看成生命的最高形式,但并不认为人可以凌驾于其他生命之上为所欲为。在儒家看来,化生养育万物,使其生生不息是天地之“大德”,而帮助天地关照万物则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孔子将其解释为“爱人”。就此看来,他的“仁”似乎与普通动物无关。但从他“钓而不纲,弋不射宿”[15]来看,其道德关怀的范围并非仅限于人。至于“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论语·乡党》)。只能说其爱人超过了爱其他动物。孟子将是否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视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提出“仁民爱物”的主张,明确将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扩大到世间万物。对于禽兽,孟子讲:“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16]。他强调对动物的猎捕不能过度,要注意保护幼小动物,“数罟不入洿池”(《孟子·梁惠王上》)。荀子认为,世间万物构成一个整体,事物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协调,“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荀子·天论》)。
儒、道、阴阳、名等各家对宇宙观和动物观的阐发,为我国动物保护思想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此时,虽然“礼崩乐坏”,但西周建立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早已深入人心,并得到了较好地执行。据《国语》记载,一年夏天,鲁宣公到泗水潭中撒网捕鱼。大夫里革知道后,跑来把渔网割破,并严厉批评他不该在鱼类孕育的时候捕捉。宣公不但放弃了捕鱼,而且主动承认了错误。如果说制度是“稳定的,受到尊敬的、不断重复的行为模式”[17],那么周代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正符合这一标准,从秦至清一直深为后世称道,被奉为“先王之法”而施行。
战国中后期,秦国通过商鞅变法迅速崛起,并于公元前221年统一了中国。秦朝建立后,创立了一系列新制度,但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却基本继承了前代的做法。秦朝的《田律》对猎捕野生动物的时间、方式做了具体的规定:夏季前,不准掏鸟卵,猎捕幼鸟、幼兽;不得设置捕捉鸟兽的网罟和陷阱。
三、汉朝至清代
西汉大儒董仲舒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等各派思想相融合,使“德及禽兽”的观念进一步系统化。他认为,天、地、人是万物的根本,人是天的副本,高于世间万物。万物由天生长,地养育,人成就。人应该真诚地爱护世间万物,“鸟兽昆虫莫不爱”[18],如果不爱就不能称作“仁”。君主应该春季恩及“鳞虫”(有鳞的动物),夏季恩及“羽虫”(有羽毛的动物),秋季恩及“毛虫”(兽类),冬季恩及“介虫”(甲介类动物)(《春秋繁露·五行顺逆》)。君主的德行如果顺应时令就会出现祥瑞,不顺应时令就会发生灾异。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后,儒家思想在中国意识形态领域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德及禽兽”的动物观对后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是否敬天恤民,德及禽兽成为人们衡量君主德行好坏的重要标准。汉代除了继承周秦时期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外,汉宣帝还发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保护鸟类的诏令,在鸟类保护方面比前人更进了一步[19]。汉代管理山林川泽和野生动物的主要机构是少府,并设有上林令专管苑囿——上林苑。
佛教大约于公元1世纪传入中国。佛教认为,欲界众生都在六道中轮回,人们今世行为的善恶决定来世在何道中转生。伤害动物不但会使自身在来世堕入恶道,吃动物的肉还会影响自身的清净。因此,对动物应该慈悲为怀,不能随便伤害。东汉末年,中国本土化的宗教道教产生。源于老庄思想的道教认为,人和其他世间万物都由“道”生,人应该善待万物。善待动物就会有好报,虐待动物就会有恶报。随着佛教传入和道教产生,儒、道、释三家通过长期的辩论和对话,逐渐形成了“合流”之势,对中国人的动物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对野生动物保护十分重视。曹魏、晋和后来南方的宋、齐、梁、陈,北方的北魏、北齐、北周都设有管理山林川泽鸟兽的机构。曹魏、晋和南朝的宋、齐、梁、陈都设有虞曹郎;北魏设有虞曹郎中,北齐设虞曹郎中和虞曹主事,北周设虞部下大夫、小虞部上士、山虞、泽虞、川衡、林衡中士和下士[8]。南朝刘宋明帝严禁不按季节捕鸟。虔信佛教的梁武帝萧衍不但带头吃素,不准太医以“生类合药”,禁止宗庙用肉祭祀,还亲自撰写《禁断酒肉文》,严禁僧尼吃肉。北魏诸帝中,除太武帝拓跋焘外,多崇奉佛教。文成帝曾下诏禁止滥杀野生动物;孝文帝不但多次下达禁猎诏书,而且罢苑囿和诸州禽兽之贡。东魏权臣高欢晚年在佛教影响下,不食肉,禁断鹰鹞;其子北齐文宣帝高洋下令停断捕取虾蟹蚬蛤,禁绝公私捕猎所用的鹰鹞[20];后主高纬也明令禁止用网猎捕鹰鹞和观赏鸟类。
隋朝建立后,隋文帝大力扶植佛教,兴建寺庙,曾下诏断屠。唐朝帝王多尊奉佛、道二教。唐朝刚建立,唐高祖李渊就下令禁献奇珍异兽。唐太宗、武则天等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比较重视。唐玄宗曾下诏,禁止采捕鲤鱼,不准在重要的佛、道场所周边弋猎。隋唐两朝都在工部之下设有虞衡司。从《新唐书》的记载来看,唐代苑囿、畋猎均归虞部管辖。
宋朝统治者也十分重视野生动物保护。通过陈桥兵变黄袍加身的宋太祖赵匡胤,在夺位一年后就颁布了《禁采捕诏》,确立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彰显其“恩及禽兽”的德行。该诏令规定,每年二至九月为禁猎期,禁止采捕弹射,各种猎具不得出城,并将此“永为定式”,要求主管部门每年“具申明之”[21]。“烛影斧声”后即位的宋太宗赵光义,也在太平兴国三年下诏,二至九月禁民“捕猎及持竿挟弹,探巢摘卵”。要求地方官在要害处粉壁公示诏书,对违令者“伺察擒捕”“重致其罪”。宋真宗多次下诏重申春夏前不得捕猎,又于天禧三年“禁京师民卖杀鸟兽药”。宋仁宗不但明令禁止非时采捕,还下诏不得残忍利用动物制作“龟筒”和鹿胎冠[22]。南宋初年,宋高宗赵构下诏,禁采鹿胎和以鹿胎制冠。赵构养子宋孝宗赵昚,也多次下诏禁捕青蛙。宋代的虞部与唐代大体相同。与宋同时代的辽、金政权的一些统治者也比较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早期的蒙古人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猎捕野生动物是生产生活的重要内容。在他们的观念中,野生动物是天地所赐,虽然可以利用,但必须取之有道,不能在其繁殖的季节狩猎,也不能赶尽杀绝。《成吉思汗法典》将狩猎作为军事训练制度的基础,但规定狩猎结束后,“要对伤残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猎物进行放生”[23]。蒙古人原信奉萨满教。萨满教持“万物有灵”的观念,无端伤害生命被视为罪恶。蒙古汗国禁止人们在野生动物繁殖期间(每年二至十月)大规模围猎。元朝建立后,元世祖忽必烈明确规定,对野生动物的围猎在秋冬季进行,春夏两季不得猎捕鸟兽。此外,还对某些珍禽异兽实行禁捕,并将一些地方划为禁猎区。
宋明时期的新儒家认为,世间万物都有对“生命”的倾向,正是这种倾向构成了天地的“仁”[12]。程颢说,仁者要“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张载讲:“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浑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 (《正蒙·乾称》)。他把天地万物视为一个大家庭,“把人类的伦常关系扩大到天地宇宙”[24],主张“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在他们看来,要视人犹己,视物犹己,不但要以仁德之心对待天下百姓,还要恩及草木禽兽等世间万物,使其各得其所,各安其生。王守仁甚至说:“使有一物失所,便是吾仁有未尽处”[25]。
明清两朝基本沿袭前代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明代在工部之下设有虞衡清吏司,负责山泽采捕和其他事务。此外,还设有上林苑监管皇家禁苑。清朝在内务府下设都虞司,负责打猎捕鱼以及上三旗武官的铨选、任用、考核等。明清两代都设有禁猎区。明代的太祖、成祖、仁宗、孝宗,清朝的顺治、康熙等都下达过保护野生动物的诏令。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讨论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并不是说中国古代没有人与野生动物冲突。如,据《孟子》记载,尧时洪水泛滥,草木茂盛,禽兽大量繁殖,严重危害人类。从先秦时期开始,我国的一些统治者就将狩猎作为军事训练和娱乐的重要方式,时常组织大规模的狩猎活动[26]。此后的历朝历代统治者中,喜欢狩猎的人很多,经常组织大规模狩猎。北魏前五帝在位共85年出猎67次,唐高祖李渊在位期间几乎年年组织狩猎[27]。北魏明元帝一次狩猎就获兽十万,太武帝“畋于山北”,获麋鹿数千头[28]。另外,古人对野生动物的认识也不尽科学,一些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并未被纳入保护的范围。如,西周时人们就认为猫头鹰是不祥的鸟类,将其称为“夭鸟”,不仅不对其进行保护,还专门设立官员“掌覆夭鸟之巢”和射杀囿中夭鸟[29]。由于人类的捕杀和气候变化,我国的一些野生动物如大象、扬子鳄等分布范围逐渐缩小,有的野生动物甚至彻底灭绝。
但就整体来看,因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礼制和“德及禽兽”的动物观还是对统治阶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促使他们制定了大量保护野生动物的政策法令,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对野生动物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民间,普通民众虽然为了生计会猎捕一些野生动物,但因深受传统道德和佛道二教的影响,大多数人并不会随意伤害它们,更不用说赶尽杀绝。因此,直到近代以前,中国的大多数地方仍然是鸟兽成群、鱼虾满河,各种野生动物经常出没于田间地头。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国门被打开,大量的外国人涌入我国境内肆无忌惮地猎杀野生动物。西方目的论动物观也随之传入中国,我国传统的动物观遭到侵蚀,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日益紧张,大量野生动物濒危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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