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健
摘 要:近年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频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在智慧警务不断建设发展的背景下,深度学习、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为利用大数据进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大数据预警提供了可能。文章立足于智慧警务科技基础与案件发案规律,从搭建大数据预警信息平台、确立预警目标划分标准、建立科学风险评估体系、采取专业预警管理措施四个方面着手,构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大数据预警机制。
关键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大数据预警 公安机关
中图分类号:F061.3;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1-059-03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界定
研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警的首要问题是对其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当前学者对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存在不同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三种:赵建生将其称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1]。杨辉解将其命名为“个体恐怖犯罪”[2]。靳高风将其定义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3]。本文基本认同靳高风教授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安实践对概念界定进行完善。
从公安实务工作角度看,以上观点都不恰当地扩大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外延。一是将某些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于疾病发作导致的暴躁无差别伤人案件涵盖其中。二是命名为“恐怖犯罪”极易让人将“独狼式”恐怖主义犯罪误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但前者具有的政治性、受宗教极端主义影响性的特征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所没有的。三是“针对特定人”会将某些具有特定目标的灭门灭亲案件包括其中,将攻击目标未泛化的灭门灭亲案件与此罪相混同,必然会对防范工作的精准性造成妨碍。
本文立足公安实务工作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界定为:具有辨控能力的个人,由于极端化思维方式,不能理性面对生活中的矛盾、挫折等负面事件,在悲观失意、绝望厌世等不良心态支配下,针对特定目标而泛化伤及无辜以及无特定目标直接攻击不特定多数人,使用残忍暴力手段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分析
(一)犯罪行为方面分析
犯罪行为突发性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突发性主要体现作案人在选择犯罪时间、犯罪对象、犯罪地点没有规律,具有临时性和随意性。犯罪手段残忍暴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暴力烈度大、残忍程度深。犯罪工具选择随意,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多种多样,毫无规律。作案地点刻意选择,作案人选择中小学、幼儿园、步行街、公园、十字路口等人员流动较大的特定场所作案,且被害对象在案发前毫无防范意识,无法及时采取避免措施。
(二)犯罪行为人方面分析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作案人大多都存在日常生活表现正常,心理异常的特征。心理问题往往是隐性的,不像肉体上的伤害可以一目了然,除非具有专业的心理学知识,一般人都发觉不出;行为人“去组织化”,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相对于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来说此类犯罪案件不存在任何的组织形式,背后也没有相关组织为其提供资源支持,往往是个人作案。
(三)犯罪后果分析
一是被害人数众多。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采取残暴的手段选择在人群聚集的场所针对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弱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被害人数众多,在作案手段上,作案人采用驾车冲撞、持刀砍杀、危险物质、爆炸等暴力烈度强的手段,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二是示范效应强。根据犯罪学中的犯罪学习理论可知在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之后,会有一些潜在犯罪人模仿其实施类似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三是社会影响恶劣。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殘忍的案发现场画面冲击着人们的视觉,一些案发现场的目击群众甚至因此产生心理阴影。严重地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大数据预警的基础
(一)以智慧警务背景下的大数据优势为科技基础
智慧警务为海量数据收集提供支持。依托5G、人脸识别技术、智能卡口优势形成全天候治安防控网络,实现社会信息无感化、海量化收集。智慧警务可为特征化人员建模提供支持。以录入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历史案例为模板,利用人工智能等智能算法发掘其中的相关关系并将其特征化,将收集的海量碎片化数据通过数据碰撞、关系分析等进行特征化匹配。智慧警务为风险程度判定提供支持。大数据挖掘技术以及区块链等技术,可以从海量的信息数据中挖掘线索,根据输入的标准参数进行自动运算,将符合相关标准的可能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点人员作案风险程度进行系统化分析、科学化认定生成。
(二)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规律为分析基础
1.发案有原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是个体主观原因与客观社会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从主观方面分析:一是错误的认知思维习惯与人生价值观念,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的形成基础,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起着精神支撑作用。二是享乐主义与极端个人主义,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的形成起促进作用,使其不顾社会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为达个人目的而不择手段。三是因现实落差产生的消极情绪和负面情感,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动机的发展和行动的实施起着催化作用。
从客观方面分析:一是社会发展不够均衡、社会结构存在失衡,使得部分人感受到强烈的被剥夺感,产生心理过载情况。二是社会保障存在不足。部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处于社会底层属于失意人员,容易受到歧视与不公对待,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选择实施极端暴力犯罪来宣泄不满情绪,寻求社会关注。三是矛盾纠纷化解不力。现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存在排查不力、响应不快、跟踪不紧、力度不够、效果不佳等问题,使得矛盾纠纷升级,产生“民转刑,刑转命”情况。
2.作案有条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存在潜在犯罪者、有合适的犯罪目标以及缺少遏制犯罪发生的监控者,从而使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分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几乎每个案件都需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3.案前有征兆。行为人在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前,会有相关的作案征兆表现出来。具体征兆表现为异样情绪与异常行为。异常情绪征兆主要有犯罪动机斗争的情绪表露、与亲友告别的不舍情绪流露。行为人犯罪动机斗争的情绪表露表现为神色呆滞,寝食不安,或不愿说话,无心做事。与亲友告别的不舍情绪流露,如某起案件中,行为人在实施爆炸行为前,留了一封遗书给其家人。异常行为征兆主要是指实施与其往常行为反常的做法。例如,在一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告诉家人,你们过几天就会听到惊天动地的事,那就是我做的。有的行为人还会在网络上发表极端言论,提前“预告”自己即将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大数据预警机制构建路径
(一)搭建大数据预警信息平台
可靠的数据源与巨大的数据量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大数据预警的基础[4],大数据预警信息平台的数据信息来源包括公安内部信息数据、政府部门信息数据、互联网络信息数据、社情民意信息数据。公安内部信息数据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与部门划分可以直接调取的内部数据资源。例如,出行住宿信息数据、违法犯罪信息数据、110警情数据等。政府部门信息数据主要是围绕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有关的信息数据,例如民政部门的患病孤独人员信息数据;信访部门的涉及拆迁补偿、劳资纠纷、信访人员信息数据等。互联网络信息数据是指在互联网上发表极端言论与悲观厌世情绪的网络贴文等信息数据,根据其可以捕捉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微弱信号。社情民意信息数据是指人民群众主动向公安部门以及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线索,如群众提供的遭受家庭变故的人员反常行为信息、具有自杀倾向扬言报复人员的情况信息等等。公安机关应与政府政务数据管理部门合作,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动态同步共享机制,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可靠。将相关政府部门掌握的数据与公安内部信息数据進行资源整合,纳入大数据预警信息平台。
(二)确立预警目标划分标准
公安机